史心雨
摘 要:银行信贷是企业创新活动重要资金来源,然而,银行针对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业务存在着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即银行不分享企业创新成功的收益,却承担企业创新失败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会抑制银行支持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抑制企业创新投入。
关键词:银行信贷;企业创新;创新困境
一、引言
技术进步和创新是经济增长最持久的源泉,也是提升经济实力和培育新竞争优势的重要引擎。创新是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内在动力,而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因此,激励企业创新是推动创新的关键举措。现有的实践经验表明,产权制度、政治关联、金融发展和企业规模等都是影响中国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但现阶段中国企业创新可能更多地面临着融资约束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假说提出
学者们对银行信贷与企业创新关系进行了丰富研究,为分析得出本文想要的框架,将已有文献概括为以下两类:研究企业前期创新投入与银行信贷关系,以及研究前期银行信贷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
(一)企业前期创新投入与银行信贷
企业创新的实现过程具有偶然性,很难进行准确预期,且其结果往往失败率较高,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收益不确定性。
创新活动信息不对称性指,相比银行等外部投资者,企业自身掌握更多关于创新活动的信息,如项目价值和潜在风险等。因此,当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时,创新目标和过程对于银行而言是不可预见的。甚至创新型企业自身倾向于对创新活动进行保密,会权衡向银行披露创新信息可能导致的信息泄露风险,进一步加剧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创新型企业具有相对低的有形资产,增加了其信息不对称性。创新活动的这种特征可能会影响银行信贷部门评估和监控贷款企业的准确性,从而阻碍银行信贷的顺利获得。
收益不确定是创新活动的固有特征。这是因为,创新型企业往往会产生有限且不稳定的现金流,创新初期尤为明显;创新活动的成败具有一定偶然性,其回报难以有效估计。这一固有的收益不确定性,使银行相较创新企业而言,更偏好于向低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
综上,创新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的具体原因包括:1)创新型企业可能产生有限且不稳定的现金流,这会降低企业偿债能力;2)创新相关资产往往是无形、专用的,无法被银行审核或用于银行抵押;3)创新活动收益不确定性大,而“天生保守”的银行又对贷款企业风险损失容忍度低,二者难以协调。
(二)银行信贷与企业创新投入
事实上,银行会对贷后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资金用途受限,投资行为会受到一定影响。Diamond(1984)最早提出银行作为贷款人的监督作用,指银行机构有效监控贷款人。后续研究进一步验证银行监督职能,如Nini et al.(2009)研究表明,32%的银行信贷协议明确包含对企业资本支出的限制,而这些限制会抑制企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的创新活动更可能受到限制。国内学者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发现银行贷款作为一种相机治理机制,会限制企业研发投资活动。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银行会通过:1)对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权利;2)触发限制性条款,包括再融资、投资限制等;3)作为主要债权人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等措施,实现贷后相机治理,限制企业高风险投资。因此,银行贷后相机治理机制强于其他债权人,可能限制企业创新投入。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测度
1. 银行信贷。本文从额度与成本两方面分析银行信贷对于企业创新行为影响。其中银行信贷额度用企業长短期债务总额占总资产比例衡量;贷款成本等于利息支出除以长短期债务总额。
2. 企业创新:R&D投入是常用的企业研发创新测度指标,企业R&D投入以年度为归集期间,对应明确的会计期间;然而,专利数量、新产品数量等创新指标具有滞后性、长期性等特征,难以反映特定期间创新活动。并且,R&D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具有很好可比性;然而,专利数量、新产品数量等创新指标无法反映其价值量差异,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3. 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现金流比率等。此外还控制了个体和年度固定效应。
四、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一)异质性分析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宏观融资环境存在明显差异。本文从两个角度分析银行信贷与企业创新在地区间的差异:首先,考虑到中西部企业融资约束较东部企业更严重的特征事实,将企业根据地理区位进行分组回归。其次,企业融资模式与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金融发展水平。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能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并使信息传递更为便利,增加外源资金可得性。借鉴姚耀军和董钢锋,本文采用金融机构存贷款、股票市场市值和股票市场成交额与GDP的比值衡量金融发展水平,以年度中位数为界进行分组检验。按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分组的检验结果显示,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对银行信贷的抑制,和银行信贷对企业后期研发投入的抑制,均在东部和金融发展先进地区企有更强作用。
五、结论与启示
政府应加强事前支持,分担企业创新风险,保障企业创新资金来源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减免等是政府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行政手段,但都属于事后干预。而企业创新活动的事前支持容易被忽视。银行信贷作为企业创新的资金来源之一,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持。然而,由于创新活动具有风险、收益不对称性,银行不愿为企业创新风险“买单”,自然存在对创新型企业“惜贷”的行为。政府不能简单地通过行政手段,要求银行以正常甚至低息信贷条件来支持企业创新,这一措施只是将企业创新风险部分转嫁至银行,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需要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事前支持,分担企业创新风险,提供相应补贴,从而保障企业创新顺利进行,致力于构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互动的创新体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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