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魏丕信 文 法 梅凌寒 译
在这本名为《散佚与重现》的新书里,我的朋友孙家红向我们讲述了他之前意外发现的清末法学名家薛允升的几份遗稿的相关内容。这些遗稿带有不同程度的编辑修改。更重要的是,这些资料绝大多数并不完整,一些还处于糟糕的保存状态。他凭借对该学术领域和相关资料的多年积累和深入理解,从这些零散的、乍看起来有些枯燥的文本中,为我们详尽提取了所能获取的有趣且有价值的信息。
各种史料表明,1900 年义和团运动兴起,八国联军占领北京,薛随后离开北京,返回西安故乡,那里也是清朝廷的避难地。据说当时他几乎已经完成至少是初步完成了他希望出版的几本书,包括《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汉律辑存》、《汉律决事比》、《定例汇编》和《服制备考》。据沈家本言,1900 年变乱前夕,上述著作中有四部——《汉律辑存》、《唐明律合刻(合编)》、《读例存疑》和《服制备考》业已成书,并且已经由其刑部同仁筹备了出版资金,但是因为庚子事变,项目停摆了。
沈家本先是在保定被西方军队逮捕,随后被释放,当他在西安与薛允升重逢,向薛询问了原稿情况。薛回答说,在上面提到的四种著作中,只有《汉律辑存》留在北京,其他三种安然带在身边。据说薛允升将《汉律辑存》稿本托付某位同事,但该同事在薛去世后拒绝交还,多年之后部分稿本才被找回,现收藏于台湾地区傅斯年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也藏有一册。
薛允升扈从返京前,曾在西安将其他三种稿件委托沈家本。然而,1901 年11 月薛在返京途中逝世于河南开封。此后不久,只有《读例存疑》经过以沈家本为首的刑部同僚整理,上奏朝廷,最终于1906 年出版。另外两部著作则被和薛允升关系亲密的前刑部同事,时为安徽官员的方连轸携往任上。方计划在那里整理和出版这些著作,但他并没有能力为之。1922 年,徐世昌将《唐明律合编》从其当时的拥有者(董康)手中借出,并加以出版。最后,一个并不完整的《服制备考》遗稿经过数人之手,最终庋藏于上海图书馆,迄未出版。
这些大致是家红基于所掌握的大量史料,倾其所能告诉我们的历史细节。然而,我们能在本书中看到的远不止此。事实上,今天只有两个现代版本的薛允升著作——《读例存疑》和《唐明律合编》,广泛为学者所用。这两部书蔚为巨制,广收博览,大家经常援引采用,成为了解中国法律历史的重要知识来源。家红不辞辛苦,从《读例存疑》中摘取一切有关清律演变的历史信息,并且通过清晰的统计形式展现所得到的结果,同时论及法律发展和社会演变的关系——最后这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展开讨论。不仅如此,他还论及薛允升许多其他作品,特别使我们清楚地知道薛允升的著述理念,以及他对各类文本的不同处理方式。
其中大致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包括一系列薛允升亲自编辑并计划出版的作品,也就是前面提到那些不同名字的著作。很明显,薛试图通过这些著作对他所处时代——同光之际,包括律例在内的清代全部成文法律进行详细的批判论列。《大清律例》在1870 年经过最后一次系统化修改,薛曾参与其中,但在他看来,修改效果并不理想。然而这不是一项纯粹的学术工作,薛允升对清律有很多批评,且公开为之。在此家红打破了以往的神话,反驳了薛允升因为政治谨慎的态度,采用通过批评明律的方式来间接暗示清律的缺点。清律其实也并不像大家所说的那样,是对明律的简单复制,家红向大家展示了1646 年和后来颁布的清律版本与明律是多么的迥然有别。
薛允升的目的在于发现清律的内部矛盾,追踪它们的历史由来,鉴识那些无用或过时的条款,以及某些条款刑罚的适当性,等等。在此,和唐律的比较很重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将来重启修律的时候,使清律更为严谨客观,制度上更为完善。惜天不假年,薛允升并没有亲眼见证20 世纪初期清政府为了应对外国压力,不仅改进刑事法典,更进行大张旗鼓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以使中国法律兼容于国际标准,并不失其中华属性(Chineseness)。众所周知,这场运动由沈家本领导。但本书告诉我们,薛将其全部思想倾注于他为《读例存疑》律例条文所作的按语,这些按语极大影响了新政法律改革者的工作。
至于方法论方面,我们借由本书可知,薛允升在刑部工作数十年,点滴积累和记录了他的考证结果。据说——家红的研究和系统化比较也确认了此点,薛允升最终积累了卷帙浩繁的著述原稿百余巨册(又说百数十册),像是某种数据库(a kind of database),因为没有完整保存下来,我们无法确知其样式和内容。可以想见,正如薛允升的陕西同乡李岳瑞在回忆文章中所言,与从中辑出的《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比较类似,该数据库以《大清律例》的律例格局为底层结构,附录了薛允升深入研究中所能发现的历史理论文献、对比文本、注按之语,等等。与此同时,它也可能按照主题——或更好地按照历史时期进行分类,因为家红曾经提及“唐律部分”出现在遗稿中的可能性。我们知道,薛允升的关注点在于研究全部时代的法律衍变,进而评估它们的当前状况,并提出未来修律建议。无论如何,这种鸿篇巨制显然不能以当时的形式出版,所以薛决定精简删削,尤其重新整合或部分整合为几部专门主题的著作。正如我们所知,前述四部著作在1900 年底之前足够完整,并已考虑出版。
这不是一项单打独斗的工作。比如,沈家本曾提到时而参与薛允升原始数据库的研究和编辑工作,很明显他不是唯一的例子。推而广之——家红征引多种史料告诉我们,薛允升在刑部任上主持和引领了刑部的很多集体项目。种种迹象表明,凭借其博大深湛的学术研究、法律专业的权威地位,以及勤勉谨慎的做事风格,薛允升在刑部获得了独一无二的空前影响,很多门生故吏向往跟随其研习法律,并以助手、编辑者或单纯的文稿抄写者等身份,参与他的伟大律学工程。家红从北京、东京、上海三地幸运发现的一些《读例存疑》稿本,作为其引入崭新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此类律学合作行为尤为凸显。
该书第一章致力于精准描述和分析这些约占《读例存疑》全书1/5 的著述遗稿。这些遗稿显示了著述循序渐进的过程:薛允升委托年轻同僚抄写他的部分作品,然后插入自己的编辑意见,划掉或删改句子,补充新的按语,用“剪刀加浆糊”方式重写局部内容,指示将某些内容抄成其他正在计划的著作,乃至给未来印刷出版加入指令。
薛允升自己对著述文本进行的修改显得非常有实效。这些修改告诉我们,在长期准备《读例存疑》过程中,他的部分法律观点难免发生变化,而将批判矛头日益对准清律文本。与此同时,他的合作者(部分名字为我们所知)也会加入自己的编辑意见,以签条或其他形式阑入新观点和新内容。薛允升遗稿的整理和筹备出版,便是其门生故吏的一次集体行动,在随后上奏朝廷的奏疏中详细列举了他们的名字。家红发现的崭新史料也显示,在《读例存疑》最后整理出版阶段,沈家本主导了该项计划,他的介入和影响尤为突出。在他所作的一篇序言里,沈毫不讳言自己“实任编纂之役”。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沈家本在很多地方并不认同薛的处理方案,他加入自己的评论意见,或将某些问题留作未来讨论之用。总之,沈家本对于《读例存疑》的贡献最终为刊印本所接受,并表现十分突出。
家红书中利用整整一章篇幅,讨论薛允升在刑部任上从其大量数据文献中抽绎而成的一部大型文献汇辑——《定例汇编》。与《读例存疑》及其他各书相异的是,该书于薛允升去世前大致完成,但准确的创作背景并不明晰。在《读例存疑》的“凡例”中对之有所提及,据以可知该书更像是薛氏主要作品的一项附属,收集讨论清例创制修改的各类奏折和谕旨原本。通过家红对《读例存疑》稿本的分析可知,至少在《读例存疑》原稿中已经包含《定例汇编》的内容,经过指示抄录,该书尚在制作当中。事实上,我们难以确知薛允升是否能够完成《定例汇编》。他之所以渴望编纂这些原奏,不但尝试为读者提供条例创制和修改的全面背景——这一点与《读例存疑》只提供年份不同,而且更坦白说,是想避免这些奏折和谕旨散失。薛允升言,当时只有1750 年以后的内容保存在刑部,经过努力找回的其他原奏不过一半左右。
今天我们至少可以接触到这些丢失文本的部分内容。一部以“汇编”简单命名的手稿,在1998 年为我的已故朋友田涛(1946~2013 年)购得,并于2002 年以《唐明清三律汇编》之名整理出版(我们不知道该稿目前下落,家红也无法检视)。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当年田涛和他的合作者马志冰在“点校说明”中误解了该文本,认为是对唐、明、清三代律典进行的某种比较,因而将其视作《唐明律合编》的续编,并以此给整理版命名。然而,正如家红所论证的一样,该文本性质完全不同。在所谓《唐明清三律汇编》中约有3/4 内容,是与条例创制或修改有关的原奏和谕旨——也就是《定例汇编》资料,部分文本也可以在北京和东京保存的《读例存疑》原稿中找到。家红就此认为:田涛抢救性出版的这部稿本更准确的命名应该是《定例汇编》。
薛允升的第二类著作——其中一些明显经过他人编辑,更加难以捉摸。它们似乎是由技术性更强的文本组成,或牵涉司法尤其是秋审文牍的撰写,或是薛在刑部任内制定的本部规章和其他制度性篇什。有些文牍可能是为了薛自己的工作参考,其他则是为了他的同僚起草,被同僚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奉为“圭臬”。然而,薛允升并不将之视作值得出版的重要作品,而是允许这些著作以抄本形式流通,同时也没有刻意掌控内中知识的准确性。显然,这些就是沈家本欲在《薛大司寇遗稿》名义下汇辑的文本实例。沈为《薛大司寇遗稿》撰写了序言,但事实上无法确定该书业已完成。家红得出的结论是:沈家本最终放弃了这项出版计划。
其实,我们并不清楚薛允升撰写的这些并不准备出版的司法指导用书的确切名单,薛任由这些著作以并不确实可靠的抄本形式在刑部同僚间流传。近年一些抄本再次浮出水面,诸如关于秋审术语和短句的《秋审分类批辞》和作为“秋审略节”撰写的教本——《秋审略例》。在本书最后,家红提及几种不同地点和不同条件下的《秋审略例》,以及一些奏折。这些内容在沈家本看来,也理应属于计划出版的薛允升遗稿。
对于缺乏实务经验的官员而言,这些遗稿显然就是为他们专门准备的指导用书。事实上,家红这部分讨论也涉及进入刑部的官员如何进行法律培训的问题。总的来说,这本书的引人入胜之处在于,它提供了19 世纪末刑部的内部日常生活,刑部人员的行为和能力水平,团体和派系的存在,诸如此类。
据光绪版《大清会典》,刑部17 省清吏司包括郎中、员外郎和主事在内,共有各级官员111 名,负责审理各类法律案件。此外,还须增加一个未知却可能很庞大的数字:额外主事、试俸官员,以及京小官。同样,还有纸面上大约100 名但实际上更多的部内属吏。对此,本书并未言及。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庞大的官僚系统。可以想见,如同任何官僚机构那样,各位刑部职员的能力和贡献并不均一。人们并非因为在法律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进入刑部,相当多的刑部新职员——包括薛允升在内,都是在随机抽签的“签分刑部”过程中,派赴刑部学习行走。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和知识智力上的真正投入,只有在他们来到刑部后才能显现出来。理论上,新职员被委托给经验丰富的官员,学习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基础知识。但当他们获得新任命前,有人也可能没有学到多少法律知识。相比之下,那些成为权威法律专家的人当中,有的在部里工作了相当时间——长达二十年甚至更久,不断获得升迁,直至他们中有人被任命为知府或者御史。
本书介绍了一些刑部专家的传记片段。他们的职业生涯依循上述模式,并成为薛允升的亲密合作伙伴和崇拜者。家红征引了大量关于薛允升的评价,但仿佛所有这些刑部专家都强调薛允升在刑部里面的崇高声望,凭借其精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不断向门生故吏施加影响。通过现有资料我们可以鉴识出来至少25 名刑部职官,成为薛允升律学作品的积极合作者。但其他人士散佚不传,家红估计总数应该超过50 人。换句话说,这些人可以看成刑部精英之代表,但只占当时刑部全体实职和额外刑官的一小部分。
某些要求严格的刑部堂官认为,绝对有必要对属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提升。家红旁征博引地提醒我们,事实上刑部官员的平均能力远非足够,法律事务公认比较繁难,一般官员常常对此缺乏兴趣。因此,有时会出现一些比较积极的刑部尚书或者郎中,试图补救此弊。就像光绪初年发生的,在薛允升和其他人士强烈推动下,提升下属官僚对于律例细微之处的理解。本书征引的一个文献表明,1882 年薛允升如何命令每位刑部司员将《大清律例》内的“妇女实发”——女性是否应该实际执行流刑的法律条文,以说帖形式,指摘其中难点,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以便考核他们的能力。在薛允升看来,结果不容乐观,因此他从自己的角度汇总大家意见,以便给同事们提供参考。
另外一位作出类似努力,力求强制教育司员,让他们恪尽职守的刑部尚书是赵舒翘。他也是陕西人,1898 年接替薛允升出任刑部尚书。后来,1900 年薛又在西安再次接任此职。赵全面系统地和每一个司的司员会面,询问他们有关清律的细节问题(通常很少有人能够回答),并鼓励他们努力学习。
在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尽管许多人明显对此抱以冷漠和无知,甚至有些人不在其位,不司其职,但杰出而博学的官员们发挥的领导作用无疑提高了刑部人员素质和智识合作精神,也为在沈家本等人监督和启发下开展法律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由此来看,晚清数十年似乎是刑部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甚至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清朝前期是否也有类似行为和创造悸动,尚无法确定。我倾向认为,这个晚清律学的“黄金时代”虽然引人注目,但除了发生在第一次彻底改革中国治理方式的尝试前夕,事实上它并不唯一。
很明显,19 世纪末这些提升法律知识的努力主要围绕秋审进行。秋审不仅调动了刑部最优秀人才,而且发展出特定的知识体系和司法程序。我们通过本书得知当时有两个学派——陕派和豫派,他们皆以秋审处为中心,并由著名的法律专家领导。两个学派在知识上的具体分别,我们还不是很清楚,似乎陕派在培训和挑选官员方面更为严格,但我们并不知道更多细节。不管怎样,薛允升被公认为陕派领袖,尽管他的门生和紧密合作者的圈子远远超出了这个范畴。实际上,这两个学派与争权夺势的地域性派别有很大区别。恰恰相反,属于这两个学派的官员来自多个不同省份,绝非仅凭同乡关系而互相支持。据说,他们的唯一目的在于法律知识的提升。来自浙江的沈家本好像保持中立,即便不能准确将之归为薛氏门生,但毫无疑问,他也是薛允升的紧密合作者。
刑部当然也有地域性派别。显然最有势力的派别来自直隶。不知何故,来自直隶的刑部官员数量最多。1897 年薛允升受到攻击,导致其降为宗人府府丞,这样的迁官被视作职业上的耻辱。一方面,这场攻击便来自直隶一名颇有势力的官员——李念兹。李对薛允升怀恨在心,因为薛曾否决他对某一职位的营求。在李的阴谋下,两名御史弹劾薛允升犯下几项严重罪行,包括管理部务有所偏倚,收受生日贺礼,受财枉法,但薛最终由吏部查清免罪。另一方面,他被降职的理由其实是他的侄子牵涉案件腐败,薛则企图包庇。
薛彼时在刑部的地位似乎有所减弱。或许因为他独裁专断,偏向陕西同僚,以及某些人认为的恃才自傲,在他的同僚——至少一部分人中间已经积累不满。此外,1896 年一名宫内太监杀死京城治安兵勇,尽管皇太后和光绪皇帝当时都主张从轻处罚,但薛坚持将之处以极刑,因而惹怒了慈禧太后。
无论如何,一位如此声名显赫的大臣,专业能力、知识才华和法律水平受到一致赞扬,却未能免于嫉妒,亦无法免受政治迫害。发生这样的事情,反而赋予他一些人性色彩,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人物的另一面,是他对19 世纪末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问题——所谓“矛盾”——的深层焦虑,这增加了他作为法律专家的思想深度。这是家红在《读例存疑》的一些按语里找到的,薛允升在此用“世变”揭示罪名条例繁复如何损害清律的一致性。对于这种通常只针对特定一省的条例繁复,最终导致失去协调性,薛允升感到痛心。由此必然导致法律日益与社会脱节。然而,薛允升是否意识到他毕生奉献的神圣的中国法律机构此时已经临近家红所谓的“黄昏”,却很难说。
面对同僚堆积如山的正面评价,薛允升自然也有其缺点。一方面,一旦他成为全权的刑部尚书,甚至领导满族刑部尚书,他所获得的主导地位很可能最终使他与世隔绝,而不去在意那些本不属于他所偏爱的小型精英团体的僚属们的不满和沮丧。另一方面,亲密合作者和崇拜者的圈子组成这个小型精英团体,依然完全忠诚于他。不仅如此,家红所引用的材料使我们对于他们与薛允升始终保持的亲密关系,凝结这个团体的同志友谊,彼此之间的互动,乃至刑部以外的社会生活,多了几分了解。如何获得这种职业环境更为具体的影像,本身就很值得研究,而这不过是家红这部博大精深的著作为未来研究所开辟的众多道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