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燕
(巢湖学院 体育学院,安徽 巢湖238000)
体育的评价标准,借用奥林匹克的口号,“更快更高更强”,这是一种单向度的无限性的竞争式表达方式,与目前的“健康第一”的体育目的之间是否存在严密的逻辑关联?更快更高更强是不是更健康?这是个问题。更具挑战性的是,体育的目的如果设置在此两者,是否合理?
思维一词的含义比较宽泛,不同视角不同层面的解释层出不穷。这里对思维一词的使用比较狭窄,与活动连用,从人对科学知识的认知与运用的层面展开,而非价值与意义层面。如对数学知识的学习,就反映了人的思维活动水平,这个界定虽然有些偏执,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身体动作概念主要是指人的身体在动作方面的表现即肢体动作,当然也可以扩展到表情与语言等方面,不同的人在思维活动与肢体动作的表现能力是不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不同个体在科学知识学习与肢体动作表现之间有何关系,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但是在教育界,此问题却似乎是一个禁区,只能宽泛地讲,体育活动能够促进学习。而促进学习的方式,是从身体机能发展水平来讲,即好的体能表明有一个好的身体,以便更长时间地投入到高强度的学习中去。这种推理方式显然是不彻底的,并没有说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笔者有意识地对目标初中班级学生的身体活动能力进行了区分,并结合学生的考试成绩,发现所有的身体素质类别中,协调性与学生数学学科的成绩具有高度协同性,即协调性好的学生大部分数学考试成绩优秀,反之亦然,与学生数学学习的时长关系不大,至少这个年龄阶段如此。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呈现出来的问题就是,身体活动与思维活动(将数学学习看作是思维活动的一种范例)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为此,问题可以最终收敛到数学与体育两门学科的学习过程有何关联,也可以继续扩展到身体与思维的关系上。
解释的路径就是,人作为认知的主体,理解数学知识的结构模式如何,身体动作的结构模式又是如何,这两种模式之间有何关联。不同的人,对以数学为代表的科学知识的认知有深有浅,身体动作表现也有强有弱,二者都是人的表现,它们之间为何呈现出协同性,协同性的原理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到合理解释,或许会对很多领域的知识学习产生影响。
在厘清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各自的过程的基础上,加以比对,寻找其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或相同之处,才能很好地解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同构性,指在逻辑形式上具有相同的结构,即思维的基本逻辑与动作的基本逻辑具有相同的结构,二者服从同一套逻辑。理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思维与身体两个方面表现逻辑是同一的,人不会为这两者设计出不同的两套逻辑规范。而且,无论思维活动还是身体动作都是主体所发出的活动,本身就是一个行为过程,二者可以在一件事中表现出来,也可以分开来谈。
我们所见的数学成绩和身体动作表现,是主体行为层面的呈现,均属于实践或者判断能力,即运用主体的逻辑能力展开的认知活动。如此一来,思维活动与身体活动都可以看作是广泛意义上的行为,而且是两种表现不同的行为方式,对于人来讲,不同行为的内在逻辑是同一的。
在西方近代哲学架构中,就主体而言,人是主体,人具有理性,理性向外表现为逻辑,逻辑反过来,又构成了理性的形式。无论是思维活动或者身体行为都可以用逻辑来解释或描述,也就是说二者都要符合逻辑的原则。理性能力在康德那里可以论述为使用范畴进行判断的能力,数学知识就是在理性能力的导引下,先天范畴与抽象时空的结合而来的知识,是一种符合论的表述方法。对于个体而言,数学知识的学习,是利用个体逻辑能力,对数学领域内的知识进行理解的过程,对数学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身体在肢体层面的表达,也是如此,同样可以看作是理性认知的呈现,二者只有表现方式的不同,没有内在结构的差异。
所谓同构性,也可以看作是这个认知的过程,都是在理性的导引下,在不同的领域(数学学习与肢体动作等)内表达的一致性,即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逻辑各自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行为背后都可以以逻辑进行解释。数学学习的认知特征与身体活动的认知特征在同构性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解释,即用身体活动的认知结构也可以解释数学学习的认知结构,反之亦然。如此可以通过解构这些行为,以寻找新的视角下更全面的架构方式或评价标准。那么,对过程的统一性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逻辑架构。
用评价方式来反映内在结构,虽然不是直接表达,但也可以理解,数学知识本质上就是一个评价方式的体系,如同数字本质上可以作为评价标准一样,可以通过评价方式的转换,达到对思维与身体的统一性评价,以此来间接地描述逻辑展开的方式,这样一来,以肢体动作的表达方式的评价标准来统一思维活动的评价,也是合理的。
就身体动作的表现而言,不同主体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对这些特征进行归类,从动作的标准层面解释,可以将动作的标准分为稳定性与节奏性,二者综合起来就是协调性,对动作的评价就从稳定性、节奏性以及协调性三个方面来讲。其中协调性是一个复合指标,是对动作展示效果的整体描述,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动作差异进行解释。稳定性与节奏性是协调性的两个二级指标,也可以独立存在。
稳定性在动作表现中呈现为身体的稳定程度,稳定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评价方式,一个是身体在绝对素质方面的能力,如力量、速度等,另外,如果把动作用几何式的图像方式呈现出来,每个动作节点呈现时,身体都在一个平衡的过程当中。也就是讲,动作分析,更倾向于将动作确定的节点图像化,从而把动作分解为几个平衡姿态的联结,这种平衡姿态可以表现出身体的平衡性水平。在动作结构方面,好的稳定性要求用力结构应该符合有限性的肢体的力学要求,表现在准备姿势与发力过程两个方面。
动作节奏是指不同平衡姿态之间的时间关联,用几何式的思维来看待动作构成,无非是一幅幅画面的组合,而这个组合的呈现过程却是如同音乐式的起止有度,有时间性的因素在里面,完整动作可以看作是分解动作之间的联结,也表现为完整动作的顺畅性。节奏性比稳定性更能体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
二者组合起来,形成的完整动作的表达过程,就可以用协调性来评价,好的动作具有高度的稳定度与节奏感,在用力上,能够达到顺畅发力,同时节奏清晰,动作完成效果好,无论从自我体验还是观感都呈现出高度的艺术性和有效性。
大部分情况下,对动作的协调性的评价,还是从观感的舒适度和动作有效性方面来进行,量化的过程还是要将协调性分解为身体稳定能力(主要是平衡能力)和节奏感两个方面。在绝对素质方面,不同个体可以达到同样的层次,但是在节奏性方面,个体之间更多的是差异性,毕竟量化和评价较难。当前对运动能力的评价更多的是采用稳定性的评价方式,即绝对层面的身体素质评价,以及身体姿态评价,后者涉及技术的完整性。
以这三个评价标准来衡量身体动作,并将这三个标准普遍化,就可以看作是动作结构的内容,进而扩展到理性能力层面。
协调性是动作评价的标准,而思维活动的评价,也可以借鉴此概念。也就是说,思维活动具有稳定性和节奏性。思维活动包括了对感官对象和抽象对象的理解以及对象关系的解读,前者涉及概念,后者涉及逻辑,主体进行思维活动的工具就是概念,稳定性就是对概念的准确认知,使概念在思维中确定下来,在这里,稳定性表现为确定性。概念不会独存,它必然地存在于关系之中,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概念本身的平衡性,同时平衡关系涉及推理的问题。这种概念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直观或直觉的推理,就是概念的罗列与排序问题。
节奏感强调的是认知的动态过程,涉及不同概念的呈现方式,例如次序、强弱、关联等,可以看作是一种推理的可能性,即思维的节奏。思维活动的协调性作为复合概念,是在对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概念提取的有效性和推理的合理性方面的能力,也可以看作是学习能力和表达能力。
这样一来,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之间就有了同样的评价标准,二者之间的同构性,归根结底在于评价方式的一致性,即思维活动的协调性与身体动作的协调性本身就是一回事,服从同一套逻辑,而且作为行为的展开过程是相同的。
确立二者的同构性,意义在于确立一个统一的主体,一个认知意义上的主体。
单一主体的存在方式,要求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各自的行为逻辑具有同构性,反之,二者的同构性也确立了同一主体。二者在表达上,是否具有一致性呢?作为主体的个体到底存不存在一个统一意义上的协调性评价,思维与身体的协调性是不是协同表达的呢?即是否可以用“个体的协调性好”这样的评语呢?这就意味着,个体协调性好,应该是二者都好,这就是协同性。那么会不会出现一者好,另一者不好的情况呢?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头脑发达,四肢简单”或者反向的“四肢发达,头脑简单”,这是典型的二者非协同表达的描述,这种情况如何解释呢?
我们评价的是主体在思维与身体两个层面的表现,假设的理论前提是协调性好的个体在不同领域内都会表现为协调性好。为何个体会出现在体育领域内表现优异而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上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呢?
这需要从协调性的两个组成部分来看,节奏感方面,只有稳定不稳定的呈现,对于成人来说,除了器质性疾病,大部分个体都具有稳定的节奏感,而且个体的节奏感具有个性化特征,也是个体之间相互区别的本质特征。宽泛来讲,节奏感并非是一个可以评比的内容,比如谁的节奏感好,谁的节奏感差,本身就是错误的命题,只是在特定的场景中,具体的绝对标准之下,才有区别,如具体的运动项目,场上表现过程中才会出现,某人的节奏稳定不稳定,适合不适合的问题,而且,大部分体育项目的最终评价标准并非以节奏感来衡量,多是绝对标准,如速度、力量以及一些外在的如进球数等标准。当然,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不稳定的节奏感的现象还是很多的,例如很多初中生具有轻微的多动症倾向,本质上就是节奏性的不稳定状态。
稳定性差异是造成思维与身体二者之间表达不协同的主要原因。身体的稳定性可以分解为绝对素质与平衡性两个部分,其中平衡性与节奏性有一定的关联,举例来讲,在做一个完整动作时,每个动作节点都会保持身体姿态很好的平衡,而有的人可能会在某个节点表现出不平衡的特征,也有可能略过一个或几个节点,这就造成了整个动作表达出来的不协调,美感和有效性都出现问题。
稳定性中的绝对素质相对于平衡能力,更容易发展。以速度为例,进入青春期后期,身体节奏感相对固定,速度素质的增长主要靠力量素质来支撑,反映在跑步动作中的步长与步频两个因素,依靠的是步长因素,而步长通过力量训练可以快速增长,而步频的变化极少,高水平的运动员,在其动作结构成型之后,其实很难再做改变,更多的是从身体的力量素质方面入手,解决成绩问题,也就是说,相比较节奏性的问题,稳定性相对来说,更容易解决,也更为基础。
这样一来,协调性评价就可以拆分为“绝对素质- 节奏性”与“平衡性- 节奏性”两个序列。
“四肢发达,头脑简单”实际上绕过了“平衡性- 节奏性”链接,从绝对素质方面入手来评价一个人的体育水平。体育领域内,现有的训练策略,大部分都是大力发展绝对素质。毕竟在激烈的开放式对抗项目中,四肢发达更容易赢得对抗。但是在顶级的职业比赛中,最优秀的选手,其身体素质大致在同一个区间内,真正让他们呈现出水平差异的是“平衡性- 节奏性”基础上的协调性。
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何会出现人们意识中“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判断,运动员的协调性更多地体现在“绝对素质- 节奏”层面,而非平衡加节奏方面。这就涉及一个基础协调性的概念,即“平衡性- 节奏性”联结基础上的协调性。而实际上,抛去绝对素质如力量和耐力的因素后,例如在小肌肉群工作的领域,或者非体育的身体活动方面,就没有这种判断存在的空间了。
比较这两种协调性,“平衡性- 节奏性”序列的协调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体育锻炼中的绝对素质特征,使得评价更加普适化,也就是讲,在个体行为的不同领域内,具有统一性的是作为基础协调性的“平衡性- 节奏性”的表达方式,而“绝对素质- 节奏性”仅仅可以看作领域内的差异。在具体领域内,绝对素质的获得,需要大量的专项练习,以获得专业素质或能力。
这也意味着,主体在基础协调性层面的表达上是统一的,不存在身体与思维的分裂,也就是说二者是协同的。毕竟从逻辑视角来看,二者的分裂意味着主体的分裂,这几乎是否定主体存在性的前提是存在的。
在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之间协同性前提下,二者之间会不会呈现出因果关系?当然逻辑上不太可能,但是在实践层面,通过一方的发展,来达到另一方的进步,这种可能性,即时间中的前后序列关系是存在的。
一旦确立了两者的前后序列(主从或因果)关系,就会出现以思维来支配身体,或以身体来支配思维的结论。就会出现,身体协调性的提高可以直接带来思维协调性的提高,这样貌似直接构成了一种“因果”关系,实际上都是协同性作用的表达。
贺麟曾经举例,讲知行之间的关系好比手心手背,只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表现。从这个视角来看,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都是认知主体发出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协同作用,似乎给人一种错觉,即发展某一个,另外一个就发展了。而实际上主体在成长的过程中,二者并行发展,无论对哪一个方面有所进步,对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促进,这就是协同关系的意义。
从协调性的发展来看,主要是节奏性的稳定,这是一个内在的呈现,主体通过行为的参与,来发展和稳定自身的节奏性,从而达到主体的稳定,在行为层面的稳定。
逻辑上来看,身体协调性的提高,可以使主体在整体层面协调性水平提高,也就是基础协调性水平的提升,而基础协调性水平的提升,可以影响主体在其他领域内学习的有效性,但并不一定带来必然的其他领域内的高水平,只能说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基础。具体讲,运动领域内,表现的提高还要大量的绝对素质练习,思维领域具体学科的学习,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大量的概念辨析,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论证。从这个维度来看,基础协调性是一种基础的作用,它更多的是主体的呈现方式,具有个性化特征。
如此说来,身体动作与思维活动之间,谁也不构成它者的原因,无论在哪个领域内的优秀表现,都会提升主体的基础协调性水平,而具体领域内的协调性表达,本身就是特定协调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深层次的原因,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的同构性,反映了主体存在的唯一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与世界的同构性,人在世界中,作为整体的世界,与作为整体的人,在其完整性上来说,是统一的,甚至可以说是同一的。从行为的视角来讲,毕竟人是有限的存在,无论是身体还是思维,都是将人放置于世界中,对世界的反应,对世界的认知。绝对意义上来讲,二者是对世界的理解的不同方式,也可以看作是世界样式在人这一主体上的反映。
从协调性的节奏性构成来看,行为就是一个体验的过程,协调性无非是体验的过程评价而已。如此,身体动作就可以看作是行为,而身体动作的概念也可以扩展,不仅仅是肢体的协动,也包括表情的呈现与变化,即情绪。这就是动作对人的认知意义的呈现,这也是思维与身体不互为因果的意义所在。
个体的协调性尽管有天赋的可能,从动作表现来看,依赖于身体的结构,而身体结构受限于遗传因素,既可以理解为不得不如此,也可以理解为身体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铸就了个体的动作特征,这里把天赋看作是存在的基础,动作表达的基础。这样一来,协调性本身就不是一个先天存在的结构,换言之,个体的协调性本身有一个生成的过程,从小到大,只要身体大脑健全的人,都是一个在身体与思维不断成熟的过程,伴随着协调性不断稳定、不断合理的过程。婴幼儿时期,绝对素质尽管高速发展,但是难以达到高水平的稳定性,所以此时期更多的是平衡能力与节奏能力的发展;青春期后,稳定性比节奏更容易发展,按照当前的观察,实际上在青春期之前,个体的节奏性已经大致确定,但也不是不可以改善,毕竟背后的机制还是不明确。
性日生而日成,既然是生成,那么动作的固定离不开练习与在具体场景中应用,在动作的形成阶段,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基础协调性好的个体会更容易呈现出正确动作的固定,而要熟练应用,必须反复练习,使得动作节奏稳定下来,抗干扰能力提升,概念的确定同样离不开练习,如果主体在成长过程中在某一方面疏于练习,就会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出现陌生与不协调。
确立了思维活动与身体动作之间的同构性之后,就可以以此对体育领域内的一些现象做出判断。同构性实际上确立了体育的认知意义,在人的认知能力培养方面,体育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直接性项目,人的肢体活动能力的培养优先于思维能力的培养,也就是人先将自己的身体放置于世界中,然后再去思考。
体育为其他知识的获得,提供了一个可以思考的身体,而不仅仅是一个健康的身体。从人的成长经历来看,平衡性是一个早期发展的项目,也是一个基础内容,平衡能力对动作的完成度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动作的完成,需要较强的平衡性。节奏性,也是一个相对早期的发展内容,节奏与平衡反映了动作的效果,是协调性最基础的构成部分,而绝对素质是一个相对后发的能力,一般在人青春期之后,可以大力发展。个体的节奏性,才是自我得以确立的关键性因素,也是自我有别于他人的所在。
体育领域内将体育的意义定义为身体机能的塑造或一种健康状态的达到,或者医学意义上的健康作为标准,实际上是忽视了体育的认知意义,或者是将体育狭义化。体育成就人,不仅仅是一种形态上或机体运行水平上的促进,更多的是认知方面的达成,在基础协调性层面的发展。我们完全可以从个体的肢体动作协调性来判断其认知的协调性水平,但是不能以肢体的协调性水平来判断其他领域内的高水平,毕竟不同领域内,还存在着大量练习因素,也就是绝对素质层面的协调性。
以体育领域为例,基础协调性在封闭的环境中表达比较容易,在做好正确的动作模式后,反复练习即可,但是在开放的环境中,容易受到干扰,身体平衡能力和动作节奏感都会出现变形的状况,所以,一方面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绝对素质,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尝试这些比赛类型,在干扰的前提下,提升动作的稳定性与节奏性的完整。
个体体育素质的发展,应以“平衡- 节奏”为主的协调性标准为首要的发展指标,而不是一开始就强调绝对素质的发展,而目前我国体育评价标准的内容,脱胎于“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主要是以绝对素质的评价为主。早期体育教学过程应注重动作模式的构建与练习,以及动作使用条件的创立,也就是讲,以技术教学训练和比赛为主,在低年级的学生中,尽量使用条件比较简单的游戏类项目,而年纪稍微大一点,到了小学高年级,尽量让学生参与到完整的运动过程中去,其意义不在于一个医学意义上的健康身体,而是认知意义上的主体能力的稳定与发展。即动作大于价值,技术优先于意义。
至于体育参与的兴趣,通常讲的兴趣是在参与之前,出于各种诱因的喜欢,而真正的兴趣,应该建立在高度协调的动作体验上。运动过程的畅快体验,才是诱使运动参与不断发生的原因,如果没有这种体验,最终对该项目的兴趣会消失。
这也是体育所呈现出来的体验优于游戏的体验所在,体育体验所构成的世界是整体的,一个连贯的世界,而游戏所呈现的只是本能的波动,不断地诱使人达到一种短暂的愉悦,而没有对世界整体的思考。体育虽然同样强调情感的投入,但是更加深层次化,身体的节奏赋予世界以节奏,而这种体验在思维过程中,有同样的结构,同样构成思维的动力机制。
其他领域内的学习同样必须建立一些具有协调性体验效果的思维模式,在此基础上扩展,从概念的确定,到概念的流畅使用,逻辑的顺利表达,都是确立学科爱好的关键所在,所谓的努力必须建立在这种畅快体验的基础上,否则就是一种折磨。
等待学生成长,也是学科学习的一种方式,在身体的多动时期,同样存在着概念掌握不清的问题,建立多种逻辑表达模式,是学科学习的关键所在。有效地拉长学生学习的年限,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方式,等待学生成熟,神童的思维可以休矣,一个正常的人,只要在协调性上有很好的发展,在特定领域内的学习,并不需要比拼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