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究竟有多高?
——来自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证据

2021-02-27 09:34马元驹黄冰冰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税金坏账名义

马元驹,黄冰冰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北京 100070;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1 问题的提出

研发活动是创新的源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引擎[1]。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研发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研发投入强度指标越来越被重视,2018 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再次为我国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敲响了警钟。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提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2]。提高我国的研发投入水平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途径,研发投入水平也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参考。研发投入水平一般采用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 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也以研发投入强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标准(见表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研发费用抵税等税收优惠。因此,研发投入强度不仅是衡量企业创新水平的标准之一,也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标准。研发投入强度的准确性,不仅关系企业创新水平的评价,更与企业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

表1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认定标准

如果直接以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我们称之为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如果从收入的本质重新审视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就会发现,计算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营业收入并不代表企业真实的营业收入。首先,计算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营业收入中含有税金及附加,这部分税金及附加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收入用来弥补成本,更不能创造利润,也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其次,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应收账款的赊销形式实现的,而作为应收账款必然存在一部分收不回来的坏账,即坏账损失,反过来也可以说由于应收账款存在坏账损失,那么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全部算作计算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营业收入就会使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如果从营业收入中剔除税金及附加与坏账损失,营业收入就会下降,自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会升高。显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并不代表企业真实的研发投入水平,我们应当构建一个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研发投入强度的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即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由于在目前已确认的营业收入中包含了不能作为真正营业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项目,必然导致营业收入的高估和研发投入强度的低估,无论对企业名义研发投入强度高估或低估都会扭曲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所做的努力,当然作为评价标准,也会导致部分企业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本来符合标准而未能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应有的政策优惠,降低了这些企业研发投入的意愿与积极性。除此之外,不同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设计,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所占比例较小[3],所以基本不存在税金及附加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问题。因此,我国现行在营业收入中包含税金及附加的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指标,不仅扭曲了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所做的努力,还不利于进行研发投入强度的国际比较。

现有文献对研发投入强度的研究集中在3 个方面:一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因素研究,宏观层面包括政策支持、外资引进、金融危机、经济周期、社会发展环境、政府监管等,微观层面包括企业规模、员工激励、家族控股、政治关联、多元化水平、投资者调研、商业信用、董事资本等;二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经济后果研究,例如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绩效与成长性、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抑价、企业并购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国际化水平、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员工裁员、企业生存时间等的影响;三是宏观层面研发投入强度的测算。可见,现有文献主要关注的是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因素、经济后果以及研发投入强度本身的测算等问题,较少关注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是否准确反映了企业研发投入真实水平与意愿的基本问题。为此,本研究主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我国企业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究竟有多高?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如何构建?名义的研发投入强度与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是多少?二者之间差异变化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影响?

2 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及其含义

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将营业收入中含有的税金及附加与坏账损失项目都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以此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但是这个研发投入强度只能是名义上的研发投入强度,并不代表企业真正的研发投入强度。目前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由3 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要上交给政府的税金,即税金及附加;另一部分是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即坏账损失;除去以上2 个部分的剩余部分才是企业真正可以用来弥补成本和创造利润的收入。因此,包含在营业收入中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应该是营业收入的减项,只有从营业收入中剔除这2 个项目才是企业真正的营业收入,以此作为计算研发投入强度的营业收入指标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研发投入强度。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未考虑营业收入含有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研发投入强度,导致的后果是研发投入强度的低估。

税金及附加主要用于核算企业缴纳的除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外的相关税费,主要由消费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价内税构成。这些价内税在收入确认后即形成了上交政府的义务,本质上属于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只要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就要缴纳这部分税金,因此税金及附加是一项义务,而不是收益权。可见,税金及附加本质上是“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就不符合收入的本质属性。正常经营活动中从客户获取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的本质属性,而税金及附加是企业代收第三方的税款,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被企业获取,不能用来弥补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更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因此,包含在营业收入中的税金及附加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界定[4]。从收入费用配比的角度来看,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的前提是企业真正获取了收入,如果没有收入,那么也就没有对应的费用与之配比,即无收入则无费用。税金及附加对应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真正被企业获取,也就没有相应的费用与之配比,也就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下的收入界定。因此,税金及附加不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从营业收入中剔除。

坏账损失主要用于核算企业销售活动发生后因客户最终未能付款而导致的收款损失。经济利益流入并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是企业营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既然坏账损失最终未能以经济利益方式流入企业,自然不能够作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坏账损失主要是应收账款未能收回而造成的损失,在财务报表列示的应收账款项目也是按照应收账款减去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来列示的。既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以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列示,那么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为何不以扣除坏账损失后的净额列示呢?虽然当期的坏账损失一般来自前期的收入损失,但是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对应的本来也并非当期的收入,如果企业保持应收账款政策稳定,那么坏账损失也应当较为稳定,剔除坏账损失后的营业收入也更能代表企业真正获取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收入费用配比角度来看,与税金及附加类似,坏账损失项目对应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即该部分收入并未真正获取,也就没有相应的费用与之配比,同样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下的收入界定。陈今池[5]也指出,坏账损失虽然在会计实务中通常列示为费用,但实际上应当是收入的抵消项目。综合上述分析,坏账损失不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当从营业收入中剔除。

从营业收入中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之后,才可以得到企业真正的营业收入,因为从这个口径计算出来的营业收入才可以用来弥补成本和创造利润,才符合收入的定义,我们将其界定为“营业净收入”,即:营业净收入=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坏账损失[6-8]。采用营业净收入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能够更加真实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意愿和水平,才是企业真实的研发投入强度。因此,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营业净收入=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坏账损失)。显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就在于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时,是否在营业收入指标中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

3 信息技术行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测算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简称“信息技术行业”)不同于传统物质资源型主导的行业,它是一个主要以无形资源为生产、流通对象的行业,其产生的商品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商品,而是知识、技能等操作性资源为主的无形产品,因此,信息技术行业的研发投入强度相对于其他行业处于较高水平。鉴于此,本研究以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分别计算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并观察二者的差异,也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和影响。

根据2018 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上市公司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了0.76%,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了2.61%,两者相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已达3.37%,因此,在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时,剔除与不剔除营业收入中包含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对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影响会很大,所以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

由表2 可见,2007—2018 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从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上来看,2007—2010 年,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增长迅速,平均每年增长2.58%,2011—2016 年开始逐渐下降,2018 年回升:整体上看,从2009 年开始,信息技术行业的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一直处于10%以上;从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来看,2007—2010年同样增长迅速,年均增长2.65%,2011—2012 年有所下降,2013 年回升,2014—2016 年有所下降,2017—2018 年有所回升:整体上看,从2009 年开始,信息技术行业的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也保持在10%以上,并且年度变化趋势与名义研发投入强度较为一致。而二者之间的差异逐渐上升,从2007 年的0.11%上升到2018 年的0.48%,其中税金及附加对二者之间差异的影响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下降的年度平均值为0.13%1),坏账损失对二者之间差异的影响整体上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从平均值来看,2007—2018 年,信息技术行业的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平均被低估了0.33%,其中税金及附加的影响为0.13%,坏账损失的影响为0.20%。

表2 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及其影响因素

从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见图1),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越来越大,需要认真对待并加以改进,以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科学性。

图1 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名义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变化趋势

4 差异变化影响因素分析

4.1 理论分析

如果从营业收入中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两个项目再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必然导致研发投入强度估值的上升。现假设一家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100 万元,研发投入为10 万元,考察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从1 万元增加到12 万元情况下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变化。当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为1 万元时,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的营业净收入为99 万元,因此,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0.10%,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0.1%,差异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为1.01%;当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为5 万元时,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的营业净收入为95 万元,因此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0.53%,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0.53%,差异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上升为5.26%;当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为12 万元时,剔除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的营业净收入为88 万元,因此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1.36%,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1.36%,差异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上升为13.64%。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研发投入比重下,随着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提高,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逐渐上升,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的被低估程度逐渐上升,并且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的被低估程度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逐渐上升。如表3 所示。

表3 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比重对企业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

表3 (续)

进一步分析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研发投入比重对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现假设一家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100 万元,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即5 万元,考虑研发投入比重逐渐增加情况下对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当研发投入为1 万元时,名义研发强度为1%,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05%,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0.05%,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为5.26%;当研发投入为10 万元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为10%,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0.53%,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0.53%,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为5.26%;当研发投入为12 万元时,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为12%,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2.63%,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为0.63%,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比重为5.26%。由此可以看出,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一定的条件下,随着研发投入比重的不断上升,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也不断扩大,也就是说,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反映的企业研发投入水平的差异逐渐增加,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的扭曲程度会随着研发投入比重的上升而加大。如表4 所示。

表4 研发投入比重对企业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

最后分析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和研发投入比重同时变化的情况下,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变化。构建关系模型如下:

式(1)中:Ovt 为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Rdi1为实际研发投入强度;Rdi 为研发投入比重,即名义研发投入强度;Rd 为研发投入;Reve 为营业收入;Rtax 为税金及附加;Bdebt 为坏账损失;Btdper 为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从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最终受研发投入比重的影响以及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影响。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研发投入比重越高,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越大;在研发投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越高,企业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越大。

4.2 实证检验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实际数据来检验分析结果的合理性,即: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最终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影响,以及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影响。在研发投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越高,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越大;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研发投入比重越高,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越大;在研发投入比重较高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对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更大。首先对检验分析涉及到的变量进行界定,如表5所示。

表5 实证检验的变量定义

构建模型以检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因素。因变量为第i年t公司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Ovt),自变量分别为第i年t公司的研发投入比重(Rdi)以及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Btdper)。构建检验模型如下:

根据以上分析,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程度随着研发投入比重的上升而上升,随着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比重的上升而上升,因此系数α2、α3应显著为正。为进一步验证在较高研发投入比重下,税金及附与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对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更大,本研究将样本按照研发投入比重等分为两组:高研发投入比重组表示研发投入比重高于平均值的样本;低研发投入比重组表示研发投入比重低于平均值的样本。

根据表2,2007—2018 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每家上市公司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平均值为0.3%,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2.3%3),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值为10.7%,实际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值为11.0%,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2.6%。这说明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每100 元营业收入中有2.6 元为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对应的每100 元营业收入只有97.4 元营业净收入。根据现有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来计算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强度,会导致实际的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0.3%,占每家上市公司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的2.8%。如表6所示。

表6 实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理论推导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回归分析验证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因素。回归结果表明,样本总体的研发投入比重的系数为0.027,并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在现有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水平下,样本总体的研发投入比重每增加1%,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增加0.027%;样本总体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系数为0.183,并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在现有研发投入比重下,样本总体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每上升1%,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的差异增加0.183%。进一步看,低研发投入比重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的系数为0.053,并在1%水平下显著;高研发投入比重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的系数为0.238,并在1%水平下显著,二者之间的组间系数差异卡方值为80.11,P值为0.000。这说明高研发投入比重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的系数显著大于低研发比重组,验证了在较高研发投入比重下,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对实际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差异的影响更大。如表7 所示。

表7 实证检验的回归结果

表7 (续)

本研究分别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对影响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之间差异变化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差异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和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双重影响;在研发投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越高,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之间的差异就越大,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越高;同理,在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比重一定的情况下,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越高,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之间的差异就越大,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的程度越高。

5 研发投入强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研究采用全部A 股上市公司数据进一步测算若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对上市公司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以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为标准,符合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强度整体上逐年提高;以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标准,符合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样呈现上升趋势,并且数量多于名义研发投入强度下的上市公司数量。由于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所以按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的数量,要比以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会更多一些。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 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标准,即最近1 年销售收入在5 000 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由6%调整为5%,所以本研究以2016—2018 年的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按照新标准(见表1)进行测算。经测算,按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来认定2016 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该再增加19 家,2017 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该再增加24 家,2018 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该再增加16 家,2016—2018 年间应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平均为20 家,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占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的年度平均值为1.14%。上述分析表明,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标准,则平均每年新增20 家上市公司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而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占上市公司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公司数量的1.14%。如表8 所示。

表8 按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认定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6 结论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结论是:(1)我国现行的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由于将原本不属于营业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也当作了营业收入,致使营业收入被高估,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所以这一指标并不能够代表企业真实的研发投入水平和意愿,而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可以弥补现行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存在的不足;(2)2007—2018 年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为11.01%,要比其同期的名义研发投入强度高,具体高出0.33 个百分点,如果以2018 年数据计算则为高出0.48 个百分点;(3)名义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投入强度之间的差异程度,会随着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的上升而上升;(4)按照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作为认定标准,2016—2018 年在全部上市公司中平均每年增加1.14%(20 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笔者认为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要比采用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来评价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更合理,建议相关部门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替代现行的名义研发投入强度指标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希望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在反映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水平和意愿时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这一评价指标。

本研究在理论层面有助于厘清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含义和本质,克服和矫正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所使用的营业收入存在的盲区,从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本质出发提出在计算企业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时将营业收入中包含的税金及附加和坏账损失予以扣除,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研发投入强度,以便使研发投入强度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研发投入真实的水平和意愿,回归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本真;在现实层面为相关部门客观评价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和高质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参考,采用实际研发投入强度标准使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增加,从而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应有的优惠政策,承认和激发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注释:

1)先计算每年的平均值,加总之后再除以年数。

2)即实际研发投入强度的被低估程度。

3)该平均值为汇总平均值,不分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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