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0日凌晨,河南省三门峡市男子王琦驾车驶入自家小区的地下车库时,致一名躺在升降杆下的醉汉身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琦被警方刑拘。后检方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王琦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而非刑事案件,“肯定不构成犯罪。事发时是深夜,车库入口处光线不足,醉汉又躺在‘视觉盲区。任凭谁也想不到底下会躺着一个人吧”?各方对该事件的定性产生较大争议。一年多过去了,这起案件仍未有明确的责任认定。
醉汉被绊倒躺卧车库入口遭碾死
2019年7月20日将近凌晨1点,河南省三门峡市男子王琦驾驶一辆越野车驶入自家小区的地下车库,在通过升降杆时,致一名躺在杆下的醉汉身亡。该醉汉系同小区住户李世斌。
根据相关监控录像及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显示,2019年7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李世斌摇摇晃晃走在小区内。在地下车库的入口处,李世斌拐了个弯,朝车库走去,随后被横在身前的升降杆绊倒。李世斌身体向前一栽,倒在地上没有再起身。
约10分钟后,王琦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小区门口进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他和坐在副驾驶上的母亲均毫无察觉,碾过躺在地上的李世斌的身体。王琦下车时,李世斌还在不断发出呻吟。王琦立即呼叫保安,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
根据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显示,李世斌被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后,因“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肝脏、脾脏损伤死亡”。
事发当日,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后检方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王琦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而非刑事案件,“肯定不构成犯罪。事发时是深夜,车库入口处光线不足,醉汉又躺在‘视觉盲区。任凭谁也想不到底下会躺着一个人吧”?
小区物业称,该车库入口禁止行人通行,物业已尽告知义务;事后,该醉汉酒精含量被测出约为醉酒程度的4倍;警察做了模拟实验后称,越野车在拐入车库的瞬间,可以看到躺在升降杆下边的假人,但遭到了王琦一方的质疑。
随后各方对该事件的定性产生较大争议。
检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1月3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对王琦提起公诉。检方称,王琦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8月28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未得出结论。同年10月9日,被羁押了447天的王琦获取保候审。
事发后,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而围绕该焦点,警方和王琦家人都做了相应的模拟实验。
警方的侦查实验认为,驾驶员在案发时空条件下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在左侧玻璃看到平躺和侧躺在水平距离50cm、100cm、150cm和200cm处的假人,而正面则几乎不能看到。
王琦的家属也做了相似的实验,他们在事发地面上放置了一个一米六左右的人体模样草袋。“两个小时,十余辆车都碾过去了。”王琦的父亲王东兴说道。
王东兴称,在庭审时,他们还提交了一份与本案相似的判例。该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任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在此处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法院认为任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琦一方以上述判例为由要求法院“同案同判”,审判方则认为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车主家属:系“意外事件”,有赔偿责任但无罪
一年多过去了,这起案件仍未有明确的责任认定。
2021年1月15日,这起“碾死车库醉酒卧倒者”案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诉方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王琦在驾驶车辆通过小区时,时速达到了约18公里,在通过升降杆时,时速约为12公里。公诉方称该地段限速5公里;二是警察通过模拟实验,认为在案发时空条件下,王琦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可以看到地上躺人的情況。
王琦一方则提出,该地段的5公里减速标志位于升降杆之后约35米的车库正式入口处,“由于车库的设计问题,起降杆所处的位置只是车库路段”;警察的模拟实验有先入为主之嫌。该实验是由民警执行,且实验人员来回倒腾入库,其反复实验也不符合正常车主的驾驶习惯。
因此,王琦的家属始终认为,这是一场意外事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有赔偿责任,但绝对不构成犯罪。我儿子是在完全不能预见李世斌躺在车库地上的情况之下,不慎碾压了他。”王东兴说。
王琦的母亲李少青也说,事发时,儿子正常驾驶汽车进入小区,既没有接打电话,也没有听音乐,更没有和坐在副驾驶上的她聊天,一直集中精力开车,在毫不知情、看不见、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车辆入库时突发颠簸。
“儿子下车后,就闻到强烈的酒味。”李少青说。李世斌醉酒倒地后,监控视频显示,小区过往的居民没有看到,在车库入口附近巡视的保安也没有看到,她坐在副驾驶位上也没有看到,“凭什么要求我儿子就一定能看到?根本就不可能看到地上有人。”
李少青认为,这就是一场单纯的意外事件,不理解警方、检察院为什么一定要办成刑事案件,“任何人也想不到在半夜三更时,车子90度直角左拐、下坡后,车库栏杆下会躺着一个酩酊大醉的人,那里就是视角盲区。”
“我不可能预见凌晨12点多那块儿会躺着一个人,当我驾车通过时,我也不可能看出。”王琦称,他自2008年拿到驾照后,开车多年,从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而这一次我也是正常驾车回家,也履行到了一个正常驾驶员驾车时的注意义务。我的行为就是一个日常的行为。”
王东兴认为,儿子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开车不慎碾死了人,不应承担刑事后果,但家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方自己也有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王东兴说,事发后至今,他們曾多次和李世斌的家属商谈赔偿问题,但因对方一直不愿意厘清双方的责任,商谈始终无果。
对此,王琦的代理律师称,“本案纯粹是一个民事问题,用刑事手段解决的方向本身就是错误的。”
截至本刊发稿,该案尚未宣判。
律师:刑法上的过失取决于预见的可能性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王琦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能否看到李世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王琦在正常驾驶时能看到李世斌而使事故发生,即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看不到,则为意外事件。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到事故可能会发生,而且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即不想使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付建表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介绍,刑法上的过失只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一般人都能预见到并能避免,你没有预见到,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他表示,按照交通法规和驾驶习惯,进出地下车库是应当小心慢行,注意上下行的车辆,但并不是要提高到非常警惕的地步,因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基本上都禁止行人进入,“如果一般人都能想到出入口地下会躺着人,那么就属于应当预见”。
白小强说,如果此时司机应该观察而且也能观察到,却没有观察,那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犯罪,“罪与非罪不区分过错程度,只看是不是一般人都能否预见到而当事人没有预见到。”
付建介绍,意外事件致死的本质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
“王琦对醉酒男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付建认为,王琦无从预见在深夜地下车库的转角路上会有人躺卧。正常情况下,凌晨时分绝大多数人应该都在家中休息。此案中,死者凌晨醉酒并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情况实属特殊。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结合案发的时间是在凌晨,光线不足,地点是地下车库入口,一般情况下此地除了过往车辆是不会出现行人的,所以王琦几乎没有可能预见该种情况的发生。
付建表示,王琦的注意义务只能基于常识和习惯,不能以“损害结果”评价当时的主观心理,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义务,显然是无限扩大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因而也就谈不上“疏忽大意”。
(《中国新闻周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