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指出,刑事和解程序本身是为了更好保障被害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有的可能异化成“花钱买刑”,甚至被告人以赔偿为筹码倒逼被害人低头就范。特别是涉黑涉恶、强奸等案件当中,其所涉及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极大,严重降低社会安全感,也挑战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底线,那就要避免“私相授受”。
这一次,最高法明确立了规矩,在刑事审判领域,对于涉黑涉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必须依法严惩的,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
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的功能,坚决对“和稀泥”的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氣正义。这也是向潜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犯罪分子提出严重警告:赔偿是必须的,别拿赔偿和“谅解”捆绑。
(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