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2021-02-26 21:21雷燕
中国新通信 2021年21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

雷燕

【摘要】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互联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威胁着人们的信息安全,很多个人信息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与利用。而我国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着管理混乱、界定标准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都导致互联网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愈发严重。在世界范围内,也只有美国、日本以及一部分欧洲国家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对此,我国也应当及时的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护。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个人信息    保护机制

引言:

如今,互联网技术已经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在网络中可以获得大量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为生活与工作提供了显著的帮助。但也正式因为人们对网络的大量应用,也导致人们在访问网络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收集与利用。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有50%以上的互联网用户都遭受过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更是有将近30%的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这些数据都体现出了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严重性,用户随时都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这也催生了大量的非法产业链,通过对个人信息的贩卖与利用获利,导致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发严峻。因此,我国也需要积极的进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过立法等方式,全面的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护。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1.1刑法的保护

在《刑法》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目中,已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了相信的阐述,并且根据侵犯标准的不同也有着对应的量刑标准与处罚标准,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为直接的打击。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购买、盗用行为也有着《刑法》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违法产业链进行着全面的打击。除去《刑法》外,我国还在201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中量刑标准存在争议,或罪名难以确定的个人信息侵犯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解释,是对《刑法》在个人信息侵犯问题上的一种补充,完善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1]

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中,互联网用户一直都是处于一个弱势的状态,很多用户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站使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但这种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收集的行为与传统的个人信息犯罪之间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显然不能使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进行审判。并且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每个人都会在互联网中留存有一定的个人信息,如何将个人信息的权利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一定的平衡,合理使用与犯罪之间如何界定,是如今法律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依据其他法律进行更改而来的,在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必然会有不全面的情况,对于一些行为的界定模糊也是目前个人信息犯罪难以界定的根本原因所在,很多行为在不满足刑法量刑标准的同时,也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进一步的使用或泄露还会对用户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2]而《解释》正是对这些问题一种具体化的表现,将刑法中缺失的部分进行了补足。

1.2民法的保护

在《民法典》中,也有着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买卖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将公民信息的使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也是我国对公民信息保护工作的一种具体展现。而具体到公民信息的泄露问题中,根据情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首先是公民之间的信息安全问题,这一安全问题一般出现在公民之间签订合同中,在合同中会出现双方公民的详细个人信息,如果有公民将这一信息泄露,会对另一方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为此,我国在《民法典》中规定,公民在合同中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有公民将合同中的信息泄露,另一方将有权进行訴讼等手段寻求赔偿,如果被泄露的信息被用于不法途径,影响到公民的生活,也可以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3]其次,在商家与消费者中,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会因为支付、办理会员卡、优惠等原因,填写一部分个人信息。对于这部分个人信息,商家只能够按照自己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范围内,进行存储,不能进行二次的使用或出售。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果商家在未告知且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进行追责。这些法律都对不同情况下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给出了应对的方法,是我国目前主要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处理方案。

同时,《民法典》中还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将个人信息这一定义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将个人隐私这一定义进行了相依的描述。将一些泄露后危害较小的信息都在个人信息这一定义中展现,扩大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让一些利用法律模糊条款规避惩罚的违法人员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1.3行政法的保护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行政机关都着这公民的详细个人信息,并且对于公民的个人情况等也有着一定的记录。这也就让行政机关的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较高,因为一旦有行政机关将这些个人信息泄露或更改,所造成的危害将会远超过现在常见的个人信息犯罪。对此,我国也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条例中,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对公民信息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权利,并约束了行政机关对公民信息更改的权利,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被随意篡改、不会被恶意使用,保障了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并且,对于我国公民的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各类证件的派发部门都有着强制的证件保护法律,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被违规使用。

如果出现行政机关因为意外或有意泄露与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追究。一旦事件被调查属实。政府需要对相关的行政机关,与负责信息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与处分,并根据泄露的情况,对公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与道歉,及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进行追溯,减少对公民个人的影响,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因为这一诉讼并不被我国的公益诉讼所接纳,所以相关的行政机关需要积极地承担公益诉讼的责任,降低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

1.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

经过三次审议,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最新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就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而实施的法律,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改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及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的构建方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结合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具备明确、合理的目的,采取对个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高质量处理,从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宗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同时也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方面,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与此同时,该法也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进行了明确要求,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为个人提供转移其个人信息的方法。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同时还需要对信息公开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进一步履行补救义务等。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该法不仅对工作部门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方法及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工作、指导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实施、接受处理相关投诉等流程,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监管执法部门的有效配合,从而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二、构建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2.1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存在着法律较为分散,违法标准难以界定的问题。如今,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法律虽然已经涵盖了大多数的信息泄露情况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违法犯罪情况,但相关的条款都被分散在了不同的法律中,在适用性上较为受限。国家需要将这些法律进行一定的整合与管理,让个人信息保护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来进行辅助的管理工作。此外,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需要针对互联网、大数据这些新技术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因为在这些环境下,经常会出现服务提供方利用法律漏洞来获取与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例如公民的网络虚拟账号等,都应当纳入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4]

同时,在网络环境中,还有很多的未成年人群体,这部分群体已经占据了我国互联网用户的20%以上,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网络用户群体。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知识水平也会比较低,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并不会向成年人一样,拥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很多未成年人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都会将个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上传到网络中,这就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情况更加严峻。并且就算发生了泄露的情况,未成年人也常常因为不了解泄露后的危害,而忽视这一情况,并不去与父母、教师沟通,长期这样的情况也就导致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情况不容乐观。对此,就需要父母与教师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让未成年人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避免信息泄露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与学习。

2.2提高国家政府的监管力度

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更多的是一种威慑与定罪的职能。而实际的保护工作依旧需要国家政府进行监管以及严格的打击。首先,国家需要严格对一些互联网企业与其他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监管,确保这些企业能够按照自己的相关条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与使用,确保公民信息不会被恶意的泄露与出售。其次,国家也要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存在犯罪情况,需要第一时间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与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打击的过程中,也不能的单纯的以罚款这一方式惩罚,应当对这些企业进行持续的监管工作,督促这些企业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案,达成长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效果,以此来更加彻底的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加快了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企业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推进速度,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保障。[5]

对于一些监管难度较大的企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第三方委托的形式,让第三方机构帮助政府完成监管工作。可以由公安部门带头,组建一个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督平台,在平台内由各类第三方监管机构加入,由这些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管,而公安部门会直接对这些机构监管,降低政府在个人信息工作上的管理难度。同时,第三方的机构在这样的契机下,也需要加强对内部的管理工作,通过招收更加专业的人才,规范内部人员构成等方式,完成国家给予的监管任务,并针对可能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研究,在监管的同时,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让国家更加详细的掌握我国的公民信息安全情况。

2.3加强对信息管理者的监管力度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很多人都会直接在网络上使用电子笔记来记录自己的生活与一些隐私的信息。但这在方便公民记录的同时,也让公民的信息直接被他人所掌控。用户自己可能只是记录一些日常的琐碎信息,但这些信息经过大数据的处理,会逐渐形成用户的专属画像,直接展示用户的个人信息、兴趣爱好等,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并且一些此类电子信息的网站或软件还会在用户须知上使用文字游戏,导致用户即使发现信息泄露也会因为这些须知中的内容而导致维权困难的情况发生。利用这些收集到的信息获利的案件在现实中更是常常发生,导致用户的信息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部分没有记录功能的手机软件,在使用前也会强制要求用户提供例如剪贴板、相册、录音等权限,这些权限在授予后,就会被这些软件频繁的读取记录,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需要加大对这些软件与网站的針对性监管工作。

首先,國家需要对软件与网站的职能进行判断,根据这些软件的具体职能,判断其所需要的权限内容,对于一些使用过程中不需要,但强行要求用户授权的权限,国家需要严格的禁止。在避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同时,让软件能够拥有运行所必须的权限内容,让软件背后的企业能够正确、合法的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限,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与管理。

其次,在互联网行业内,也需要建设一个覆盖所有企业的互联网信息监管平台,制定专属于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管理条例,并由平台进行监管,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企业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罚,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禁止该企业继续在行业内运营,并切断行业对该企业的所有支持。这也是在国家监管之外,行业内部的一种自查工作,有更高的可行性与更优秀的执行效率,也是一种良性的行业发展方向。

最后,企业自身也需要对内部的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信息安全的风险,需要第一时间进行改进与管理,提高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性,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保障。

2.4程序法的建立与保护

程序法的保护过程中,最直接的就是建立面向受侵害公民的救济途径,让公民在追责与保护自身的过程中能够更加顺利。

第一,在行政救济过程中,政府要重点对公民进行保护,避免部分行政机关给予公民过多压力,让公民能够更加顺利的获得侵害后的赔偿与道歉。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公民信息泄露的数量与信息泄露后造成的影响范围来进行赔偿,如果公民对赔偿的结果不满意,行政救济工作也需要帮助公民进行合理的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的标准。

第二,在民事救济的过程中,国家会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的责任进行划分,并给出侵权的处理方案,一般处理方案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资金补偿等。这一救济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责任的具体划分。在划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法律与实际情况来进行,确保责任划分的公平性,不偏袒任何一方,让事件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解决。如果出现影响较大的时间,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对责任方提起公诉,让责任方接受法律的审判。

三、结束语

近些年通过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人们的生活质量有着明显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人们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留下的信息却成了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很容易对公民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对此,国家需要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立法等手段完善个人信息的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参  考  文  献

[1]张玉洁,李佳文.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J].政法学刊,2020,37(03):59-68.

[2]韩彬.论技术鸿沟与个人信息保护——对互联网时代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反思[J].中国检察官,2021,5(01):3-7.

[3]王晓楠.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策略探究[J].计算机与应用,2019,9(14):54-55.

[4]卿瑶.互联网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思考[J].休闲经济,2018,7(05):102.

[5]耿佳.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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