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前不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并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细分为种植类用地、養殖类用地,规定养殖类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通知》要求,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种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并放宽对规模化种粮和生猪养殖增产保供用地限制。对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申请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亩。
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合理安排布局,应尽量使用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鼓励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组织共建、共享粮食存储、烘干等设施。
(资料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