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斌 赵 飞
2021年7月,欧洲议会公布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提案,要求自2023年逐步引入该机制,并于2026年起对欧盟进口的高二氧化碳排放商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有文献也称碳关税,由于欧盟最新公布的提案中明确规定欧盟进口商缴纳碳排放成本,此种税收并非传统意义上直接对各国出口商征收,所以将此税统称为碳边境调节税,下同)。①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carbon_border_adjustment_mechanism_0.pdf.CBAM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一是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二是涉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五种重点产品,三是征收的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在欧盟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欧洲绿色协议(The European Green Deal)中,CBAM就被列入核心内容。同时,美国民主党也积极提倡应对气候变化,早在奥巴马时期美众议院就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然而特朗普上台后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这一法案也被束之高阁。拜登上台后即刻重返《巴黎协定》,并数次强调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可见实施碳边境调节税很可能也是拜登贸易政策议程的一部分。
中国2006年跃居为最大的碳排放国。②2006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详细数据见国际能源署(IEA)网站www.iea.org。此后,中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了持久的努力。2020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提高自主减排力度,争取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③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546728556033497&wfr=spider&for=pc.碳达峰、碳中和既是气候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经济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是中国加速经济转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然而,目前我国在产业结构转型、能源结构转型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高端技术自主创新不足,产业过度依赖粗放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十分艰巨。欧盟此次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短期内可能不利于中国的出口贸易,长期来看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如期实现。
本文的意义在于,其一,深入剖析了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的深层次原因及其在法律和技术层面面临的双重挑战;其二,利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碳排放因子法精确测算了中国各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并基于中国最新(2018)的投入产出表计算了中国出口欧盟以及世界贸易中的隐含碳。最后,通过预测欧盟可能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计算了欧盟对中国各行业可能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率,并与计算得到的各行业营业利润率作比较,分析碳边境调节税实施后中国各行业对欧盟的出口情况。
“碳边境调节税”最初要追溯到“碳关税”,是指在边境上对进口的高碳排放产品加征关税(李静云,2009:33—37),是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产生的问题(谢来辉和陈迎,2010:135—146、6)。2005年《京都议定书》要求相关国家提高减排努力。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认为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减排量太少而自身承担太多,因此不批准《京都议定书》。欧盟对美国、澳大利亚迟迟未签署议定书不满,认为在只有部分国家进行减排行动的情况下,减排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将遭受损失(谢来辉,2008:65—71;Helm、Hepburn和Ruta,2012:368-394)。2006年,时任法国总理德维尔潘首次提出对未能遵守《京都议定书》国家的产品征收额外关税。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计划于2020年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012年,欧盟宣布将对各国航空公司征收碳关税,但遭到国际社会强烈反对,因此一直未能落地实施。2021年,欧盟议会通过了建立CBAM的决议,明确表示将在2026年后对欧盟进口的部分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综合看,碳边境调节税并不是当前新出现的事物,早就有其出现的合理性。无论欧盟还是美国提出碳边境调节税的时间节点均是其经济遭遇困境之时。与美国至今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碳税或碳交易机制相比,欧盟早在2008年就在内部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先行先试。到目前为止,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运行十年有余,欧盟此次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可算是有备而来。
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和信息化后正走向“低碳化”(李静云,2009:33—37),资源密集型产业面临转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逐步兴起。率先抢抓绿色转型机遇的国家将优先掌握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设立表面上是为了防止碳泄露,提高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保护人类共同居住的环境,实则可以“一举多得”,一是保持欧盟传统产业竞争力,二是通过绿色产业引领经济增长,三是率先争夺全球气候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四是借此站在环境保护议题的道德高地。而欧盟的最终目标则是提高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巩固未来在绿色经济中的主导权。
1.保持欧盟产业竞争力
《巴黎协定》允许各国碳排放量增加至2030年,但欧盟内部减排目标则大为激进,试图到2030年碳排放量比1990年峰值减少50%—55%。①欧洲绿色协议内容,https://eurlex.europa.eu/resource.html?uri=cellar:b828d165-1c22-11ea-8c1f-01aa75ed71a1.0002.02/DOC_1&format=PDF。这一举措将迫使欧盟内部能源密集型行业以及工业制造业增加清洁技术研发投入或者购买减排新设备,导致欧盟各国制造业生产成本上升,在与世界的竞争中不具备成本优势。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从发展中国家进口高耗能、高排放产品进而保护欧盟内部钢铁、化工等行业市场份额(Böhringer、Balistreri和Rutherford,2012:97-110);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欧盟内部征收高额碳税所导致的制造业向没有征收碳税国家转移的可能(Copeland和Taylor,2005:205-234;Ishikawa和Kiyono,2006)。如果欧盟征收过高的碳排放税,甚至有可能出现欧盟在外投资企业回流母国的现象。
2.利用绿色发展模式引领经济增长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绿色转型视作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欧盟1990年左右就实现了碳达峰,在碳减排方面做了多年努力,无论是在碳市场建设还是碳减排技术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虽然其刚从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进程中缓慢复苏,但是最近的新冠疫情又重创了内部经济。发展绿色产业被欧盟内部认为是疫情后促进经济恢复的有利抓手。碳边境调节税征收的资金不仅可以增加欧盟的财政收入,而且绿色技术发展水平低的国家不得不购买欧盟的技术和装备,为欧盟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需求、注入资金,这将进一步促进欧盟在“绿色竞赛”领域的“良性循环”。
3.争夺全球气候规则制定的主导权
碳边境调节税是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打造的欧式标准,是对于自身环境标准的输出。目前全球尚且没有统一的贸易隐含碳的计算方法,更没有碳边境调节税计算的标准范式,欧盟率先推出碳边境调节税是意图将其设定为全球标准。碳边境调节税的计算具有主观性,欧盟率先推出碳边境调节税意味着其首先掌握制定货物贸易碳边境调节税以及碳排放配额的主动权,意味着未来国际社会对碳边境调节税进行讨论时要以欧盟碳边境调节税为范本。进一步地,如果将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征收标准设定为国际规则,不仅将进一步巩固欧盟在全球气候规则制定中的领导地位,而且有助于增强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
4.占领环境保护议题的道德高地
现今,降低碳排放、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②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碳中和目标,具体名单见https://eciu.net/netzerotracker。欧盟在政治上将环境保护作为长远战略,在经济上率先运行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提出碳边境调节税,在民生上建设低碳宜居环境。据此,欧盟已经站在环境保护议题的道德高地。显然,支持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国家将名利双收,反对者将成为众矢之的。即使碳边境调节税最终没能实施,欧盟也可以知道各国对于制定碳边境调节税的战略底线,巩固支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盟友,以区域的形式先行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等时机成熟后再正式推出,同时以应对气候变化无力为由谴责反对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国家。
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无论在法律还是技术层面均面临较大的困难,首先在法律层面需要确保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由行贸易保护之实(Holmes、Reilly和Rollo,2011:883-900),在技术层面则面临准确度量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碳排放量的难题。虽然面临较大挑战,但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利于促进世界应对气候变化,在法律和技术层面也存在实施的空间,在如今碳达峰碳中和逐渐成为各国共识的情况下,欧盟碳边境调节税最终很可能实施。
1.法律层面
碳边境调节税主要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的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有关。对于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WTO规则中第1条和第3条,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主要取决于碳边境调节税征收的方式,如果能够对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以及本国的相同产品做到一视同仁就不违反这两条条款,不过这一征收方式的设计非常困难(李晓玲和陈雨松,2010:77—81),但是如果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碳边境调节税就不具有合法性(沈可挺,2010:65—74;林伯强和李爱军,2012:118—127)。对于第20条环境条款,出于保护环境的考量,成员国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可能是合法的,不过该条款实施的前提是这项措施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如果各国对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WTO规则有异议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交给上诉机构做最终裁决。如果上诉机构认定碳边境调节税征收的目的与环境保护无关,那么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就与WTO规则相悖,反之则相反。值得关注的是,就以往WTO审理的案件来看,上诉机构有向环境倾斜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气候不断变暖、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碳边境调节税或将符合WTO规则(沈木珠,2011:149—156)。
2.技术层面
在CBAM公众咨询中,欧盟列举了四种可能的征收方式:(1)在边境对欧盟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将外国生产商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购买相应配额;(3)外国生产商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外特定的系统中(欧盟单独建立)购买配额;(4)在欧盟内部统一征收碳税,据此征收碳边境调节税。①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公众咨询,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228-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public-consultation。
对于第(1)种情况,在欧盟边境征收碳关税,如果要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就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与欧盟内部征收的碳税完全相等。然而不同国家、不同企业的碳排放标准并不一样,公平地计算每个国家、每个企业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将遇到较大的技术困难。对于第(2)(3)种情况,欧盟以外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可以保证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成本,但这要求欧盟内部减少免费碳排放配额,然而目前欧盟内部存在大量免费碳排放配额,而且欧洲议会内部对于是否“逐步减少免费碳排放配额”存在明显分歧。对于第(4)种情况,在欧盟内部征收碳税,这本质上存在与碳关税相同的技术问题。
虽然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存在挑战,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碳边境调节税是可以与WTO兼容的。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使碳边境调节税符合WTO规则的建议(Cendra,2006:131-145;Roland、Ismer和Neuhoff,2007:137-164)。如果欧盟采用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方式,涵盖进出口产品并且以欧盟特定产品为计算基准,这种碳边境调节方式是与WTO相兼容的选择之一(Monjon和Philippe,2011:1212-1225;Krenek、Sommer和Schratzenstaller,2021)。目前,根据欧盟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提案,CBAM行政机关将计算每周欧盟碳排放拍卖配额的平均结算价格作为对进口贸易隐含碳征收的价格,同时鼓励出口企业证明实际碳排放量。但是如果无法充分确定企业的实际碳排放强度,就会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碳排放值或采用欧盟同行业中排放水平最高的10%的企业平均排放强度。显然,欧盟此种碳边境调节税的征收方式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要求的针对同类产品提供非歧视待遇原则,但不能排除获得“环境例外条款”下豁免的可能。
长期来看,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加征碳边境调节税有利于中国企业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投入,减少碳排放,最终有助于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然而,短期来看,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具体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不同行业中的贸易隐含碳大相径庭,欧盟对不同行业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额度也有所不同,也就意味着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不同行业所受到碳边境调节税的影响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准确测量中国各行业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才能精确识别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各行业出口的影响,进而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减轻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影响。
1.碳排放计算模型
由于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既包含企业生产直接排放,也包括中间品生产企业的间接排放(李艳梅和付加锋,2010:53—57),因此运用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基于中国最新(2018年)的非竞争性投入产出表,计算中国对欧盟(27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
最基本的投入产出模型的结构为:中间使用+最终需求=总产出,即
其中A是投入—产出矩阵,Y是最终需求向量,X为总产出向量,进一步地:
其中(I-A)-1为列昂惕夫逆矩阵。令ei=Ei/Xi,Xi为第i个部门的总产出,Ei为第i个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可见,ei为i部门生产单位产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又称为直接碳排放强度系数,所有1×n个ei构成的矩阵为碳排放强度系数矩阵,设为E。因此,二氧化碳排放公式为:
A可以看做部门间投入要求中国产品技术系数Ad以及进口品技术系数Ai之和;Y又分为国内需求Yd和国外需求Ye。因此,计算国内生产并出口的贸易隐含碳的最终公式为:
2.数据处理流程
首先,准确计算各行业国内碳排放是得到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前提。以往文献对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方法很多,IPCC碳排放因子法较为普遍。由于中国使用的一次能源主要是煤炭(59.0%)、原油(18.9%)和天然气(7.6%),占比高达85.5%,①2018年各种一次能源占比,数据来自《2020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其他一次能源如核能、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占比较小且主要是清洁能源。②国际能源署(I EA)统计的2018年中国能源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显示,煤炭、原油、天然气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9.7%。其他清洁能源排放仅占0.3%。首先通过中国统计年鉴能源数据得到各行业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消耗量,③此处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实际消耗量转化为标准煤,转化系数为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煤炭、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原油、1.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天然气,见《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然后参考陈诗一(2009:41—55)根据IPCC国际碳排放因子计算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因子(见表1),计算得到中国国内各行业生产活动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
表1 中国一次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单位:千克二氧化碳/千克标准煤
其次,对不同数据来源合并行业。中国统计年鉴中能源部分有47个行业,2018年中国非竞争性投入产出表中有42个行业,UNcomtrade数据库中中国出口的传统货物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分类方式有98章,因此对不同行业进行适当划分并匹配也是准确测量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的关键。由于服务型行业涉及较少的隐含碳排放,在此不考虑服务型行业出口碳排放。第一,根据2018年投入产出表中的部门对照表将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行业与投入产出表中行业相统一。第二,参考沈利生(2007:43—50、171—172)和张晓平(2009:234—242)的行业分类并一一对应UNcomtrade上细分至HS4位货物名称,将投入产出表中煤炭采选产品并入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核燃料加工品并入化学工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合并为通用专用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合并为机械,其他行业不变,最终将三个数据库不同行业合并为21个行业。具体分类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出口贸易行业分类
1.中国各行业国内碳排放以及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
表32018年各行业国内碳排放和出口贸易隐含碳
基于上述研究方法,从表3可见,计算得到2018年中国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04.2亿吨,与国际能源署(IEA)计算的2018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5.3亿吨,相差8.9亿吨,验证了研究方法的稳健性。从各行业国内碳排放总量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38.8亿吨)、化学工业(34.9亿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0.8亿吨)、金属冶炼压延工业(10.4亿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0亿吨)是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五大行业,合计碳排放占国内总排放的95.9%。从碳排放强度系数看,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五大行业,碳排放强度也较大。
从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总量来看,2018年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的二氧化碳总量为19.7亿吨,占中国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8.9%。分行业来看,化学工业(5.2亿吨)、机械(3.6亿吨)、通用专用设备(2.8亿吨)、纺织品(2.0亿吨)和金属制品业(1.5亿吨)是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前五大行业,合计占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总量的76.6%。
2.中国出口欧盟贸易中的隐含碳
2018年,中国出口到欧盟贸易中的隐含碳为2.7亿吨,合计占出口贸易隐含碳总量的13.5%(同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占出口到世界的12.9%),占中国国内碳排放总量的2.6%。如图1所示,中国出口至欧盟的贸易中隐含碳前五大行业分别是化学工业(0.7亿吨)、通用专用设备(0.5亿吨)、机械(0.5亿吨)、纺织品(0.3亿吨)和金属制品业(0.2亿吨),总共为2.2亿吨,占中国出口欧盟贸易隐含碳总量的81.5%。
图12018年中国出口至欧盟贸易中的隐含碳
3.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出口产品成本的影响分析
进一步按照欧盟可能的征收标准(每吨30美元的低征税标准和60美元的高征税标准①事实上,未来欧盟更有可能按照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收60美元左右碳边境调节税的高征收标准,因为2021年5月美国洲际交易所上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许可(期货价格)已经突破50欧元/每吨。)和征收范围(全部征收和只对欧盟委员会2021年7月公布的CBAM提案中所涉及的产品征收②根据欧盟委员会最新公布的CBAM提案,对钢铁、铝、水泥、基础有机化学品、化肥和电力的进口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短期内欧盟仅对部分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但提案中同时提到会考虑扩大行业范围,如果时机成熟,欧盟最终很可能会对全部进口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分析欧盟对中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时,中国可能遭受的损失。当欧盟对中国出口贸易中全部隐含的每吨二氧化碳征收30美元碳边境调节税时,中国每年要被加征81.0亿美元碳边境调节税,占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2.5%,意味着中国对欧盟的平均出口成本要增加2.5%;当欧盟对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的每吨二氧化碳征收60美元碳边境调节税时,中国每年要被欧盟征收162.0亿美元碳边境调节税,占中国出口欧盟贸易总额的5.0%;当欧盟对中国部分行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金属冶炼压延工业(钢铁铝))分别按照每吨二氧化碳30美元和60美元征收时,中国每年要被欧盟分别征收26.5亿美元和53.0亿美元碳边境调节税。①由于欧盟CBAM提案中涉及的是钢铁铝等具体产品,而本文研究至行业,所以可能有一些高估。
表4 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出口产品成本的影响
分行业来看,如果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全部产品按高征税标准,中国的非金属矿采选业将首当其冲,被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占行业出口欧盟贸易额的18.2%,其次是化学工业(13.0%)、燃气的生产和供应(10.9%)、非金属矿物产品(10.1%)、金属冶炼压延工业(9.6%)。
为了进一步探究欧盟对中国征收高额碳边境调节税后中国各行业对欧盟的出口情况,测算了中国各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通过对比欧盟征收高额碳边境调节税后中国各行业出口增加的成本与各行业平均利润,分析欧盟加征碳边境调节税背景下中国各行业对欧盟出口的盈利情况。如表4所示,当欧盟征收高额碳边境调节税后,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压延工业、金属制品业等五大行业被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率超过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可能由于利润转负不再向欧盟出口。此外,纺织品、造纸印刷和文教体育业被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率略低于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如果考虑出口至欧盟所面临的关税以及交通运输成本,这两大行业也可能无利可图。2018年,上述五大行业对欧盟出口总计达635.3亿美元,七大行业对欧盟出口总计达1068.3亿美元,分别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量的19.7%、33.1%。值得注意的是,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压延工业均在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征收范围内,如果欧盟只对部分高碳排放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中国这些行业也将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在短期内欧盟征收较高的碳边境调节税一方面将削弱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如果中国企业不能做到降低生产成本或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可能逐渐失去欧盟市场,或者用自己在其他市场赚取的利润补贴对欧盟的出口;另一方面欧盟出口至中国的低碳产品将更具有竞争优势,届时中欧贸易格局可能会发生改变。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碳减排政策和技术的实施,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将逐步减小。
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实施表面上是防止碳泄露,实则是保护传统产业竞争力的同时通过绿色产业带动欧盟经济复苏,并且抢占国际气候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二是欧盟征收碳边境调节税面临法律和技术层面的双重挑战,不过可能会通过一系列设计进行克服;三是利用IPCC(2006)碳排放因子法计算得到中国国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04.2亿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学工业、非金属矿采选等行业是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四是基于投入产出法计算得到中国出口欧盟以及世界贸易中的隐含碳总量分别为2.7亿吨和19.7亿吨,化学工业、机械、通用专用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业是贸易中隐含碳最多的五大行业;五是进一步计算了中国国内各行业的营业利润率,通过对比利润率和欧盟加征的碳边境调节税率,发现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压延工业、金属制品业等五大行业被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率高于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纺织品、造纸印刷和文教体育业被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略小于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实施后,这几大行业可能受到较大冲击。
1.政府层面
第一,尽快实施并不断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促进国内生产低碳化。中国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促进国内减排,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塑造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形象,争取国际气候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建立起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可以有效应对欧盟加征的碳边境调节税,如果输欧产品在国内已经支付碳成本,欧盟就无法对出口产品的碳含量双重征税。中国早在2011年就开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接下来,应继续扩大成果,逐步增加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促进中国企业的绿色转型。第二,借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提前研究中国碳边境调节税措施。中国应充分研究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征收办法,尽快制定碳边境调节税国内规则,抢占国际话语权。首先可以在我国自贸区、自贸港先行先试,对低碳产品降低关税,加大低碳中间品进口进而降低最终品的碳含量;其次,如果中国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所得收入应支持能源产业;最后,在碳边境调节税规则成型后,适当向“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推广。第三,对受贸易冲击大的行业免费分配部分配额。在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时也要考虑对受贸易冲击较大行业的影响。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在未来逐步提高拍卖比例的同时,免费分配给化工、钢铁、玻璃等行业部分配额。第四,在双边以及多边层面适时与欧盟举行碳对话。2020年,中欧建立了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旨在提高中欧在绿色领域的合作。除了高层间常态化对话机制,也应该鼓励国家各职能部门、地方、大学、公司等政府和民间机构与欧盟建立碳对话机制,加深双方的理解。还可以与欧盟合作加强对我国贸易产品隐含碳的测算。在多边层面,可以利用国际多边气候治理框架加深中欧碳合作,同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平台加深与欧盟的沟通协调,避免碳边境调节机制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隐形壁垒。
2.企业层面
第一,提前测算自身碳排放,评估碳边境调节税可能带来的冲击。企业应当摸清自身生产环节以及上下游产品的碳排放和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情况,提前评估欧盟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后对自身生产相关成本的影响。第二,增加服务要素投入,减少产品中的隐含碳。企业应加快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数字技术与传统制造流程的融合,拓宽数字技术在产业链中的覆盖率,提高服务要素在产品生产中的占比。第三,制定企业减排规划,逐步增加清洁能源占比。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时,企业要积极参与其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路线图,利用外部力量倒逼自身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考虑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将清洁的替代性企业纳入生产链。第四,加大研发投入、积极研制深度脱碳新设备。相关企业要加大脱碳技术攻关,积极研发碳捕集、碳封存和碳利用等相关低碳技术。企业还可考虑与高校、研究院所等合作开发相关技术,合理利用相关资源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