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停
(铜陵学院 经济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1](p3-10)。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扮演着农业大国角色,土地问题自然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核心纽带,决定着封建王朝的兴衰荣辱和改朝换代[2](p70-79)。正是推行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实现了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平均地权”的奋斗目标,激励广大民众自发参加革命,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解放战争才能取得最后胜利,新生的民主政权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理解有过曲折,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阶段实施了不同的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分为四个时期,依次经历“分”“合”、再“分”、再“合”的过程,印证了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中国古代朴素的哲学思想。1949—1953年推行土地私有制,是第一次“分”;1954—1978年推行合作与集体经营,是第一次“合”;1979—2007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第二次“分”;2008年以后,在“三权分置”背景下鼓励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土地逐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是第二次“合”。
1980年以前,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基本处在冰冻期,零星研究主要基于纯学术考证,讨论历史土地制度演变或中外典型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3](p49-55)。一直到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村土地制度迅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吸引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众多学者的关注。根据关注和讨论中心的不同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和两次学术研究高峰。第一阶段(1980—1985年)主要是针对生产责任制的大讨论和包干到户巨大绩效的解释[4](p39-40),也有对生产责任制会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和偏离社会主义性质的顾虑[5](p55-58)。第二阶段(1986—1991年)学者们将目光投向已经成功运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掀起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第一次高潮。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迅速被引入到国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中,在方法论上是一次飞跃[6](p11-16)。随着土地碎化暴露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弊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成为争论热点,逐渐形成“国有化”[7](p23-29)“私有化”[8](p51-52)和“集体所有基础上完善”[9](p56-62)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三阶段(1992—1999年)学界对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的呼声降低,集中对现行土地制度完善和深化的研究。如对山东平度的“两田制”[10](p71-82),对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11](p114-120),以及对“四荒地”拍卖的研究[12](p3-17)。第四阶段(2000—至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而备受关注,研究领域更加宽泛。如对土地经营权归属债权还是物权[13](p32-33),对土地使用权稳定性与农业投资及增长的关系[14](p11-19),以及农业土地制度变迁对农业转型的影响等研究[15](p11-20)。随着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权和流转经营权的重新界定,“三权分置”再一次掀起了对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高潮,聚焦在“三权分置”的内涵及要义[16](p17-29)、农地权力体系重构[17](p32-39)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再造等方面[18](p32-43)。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局限于特定时期、特定情境下的阶段性问题,将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静态化、孤立化、碎片化。依据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理论,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户和执政者决策调整、稳定到均衡的过程。制度创新规模报酬变动情况、外部性大小以及路径依赖,都会影响制度变迁的运动轨迹,决定了土地制度演变具有动态性、关联性和整体性特征。二是过于沉迷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制度演变的传统方法,如矛盾论、系统论和唯物辩证法的重视度不够。有鉴于此,本文将土地制度视为国民经济体系的子系统,其运动变化必然遵循系统论和矛盾论的基本原理,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探讨从“两分”到“两合”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同时,社会主义作为土地制度演变的外在制度环境,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边界。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中,论证“三权分置”是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具有时代正当性[19](p2)。
这一时期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土地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关系,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即“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耕作经营方式,从农业经营方式上看是第一次“分”。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指导该时期土地改革的标志性法规,明确了土改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路线。其中《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又在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到1953年春,全国范围内的土改运动基本完成,生产力的两大构成要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不仅在政治上极大地鼓励穷苦农民投身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翻身当家做主,成为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者,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粮食产量稳步上升。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总产量比抗战时期历史最高水平高16.9%。
在这一历史时期,农业生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买卖和生产资料严重短缺问题。一方面,农业生产提升的同时,个别农民出于种种原因出卖己有土地,土地兼并在一些地方出现苗头;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基础相当薄弱,不仅缺乏现代农业机械设备,就连传统农业经营所需的牲口和生产工具也严重不足,且在农户间配置不均衡。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带来土地兼并和农民失地,违背土地改革的宗旨,这一现象倍受中央政府重视,着手出台政策限制农民对土地的终极处分权。为了解决农业生产资料不足,一些地方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利和土地私有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组。1951年政府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鼓励成立劳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社。1953年中共中央又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由此拉开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序幕。
建国初期以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政策是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共同产物,取得了革命胜利所需的最大限度群众的支持,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推行的土地农民私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自然也是后续土地制度变革的基础。后续土地制度演变,无论是强制性变迁还是诱致性变迁,无论是外生制度演变还是内生制度演变,都是该时期土地制度变革的逻辑延伸。虽然这一时期政府为克服个体农户生产的弱质性和国家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但土地农民私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始终得以坚持。
邓小平同志说过,搞社会主义建设,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0](p373)马克思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研究和预言历史进程,推论出人类必然最终会进入共产主义的大同社会,无阶级、无剥削、人人均富的理想社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共同富裕成为社会主义的逻辑目标,也是“社会主义”一词本身自有之意。
经历建国初期短暂的土地私有制,一方面土地私有制的弊端开始凸显,客观上又与社会主义逻辑目标相背离;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加之根植于儒家文化的平均主义思想开始作祟。从1953年春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载体的合作化运动,由此拉开了第二次土地改革的序幕。土地又从分散的农民手中第一次“合”起来,土地政策由此进入合作与集体经营阶段,其农业生产基本特征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本阶段土地政策演变又可细分为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三个时期,农业生产模式依次经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农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最后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演变。表1列出了各时期标志性文件、土地政策主要内容和生产经营模式。为方便比较起见,1953年前的互助组作为合作社的萌芽阶段一并列出。
现代农业发展史表明,清晰的农地产权制度和适度种植规模共同保障土地的最大产出。在土地合作与集体经营阶段,政府一直在探索最佳经济核算单位,由初期的生产大队转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个体核算单位。强化生产队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在经营规模上接近当时技术水平下的最优规模,但大一统的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带来生产激励不足问题。土地报酬被彻底取消,劳动投入与报酬完全脱钩,边际生产行为扭曲,“搭便车”与偷懒行为盛行。如果说建国初期可以依靠高昂的政治热情维持农业生产积极性,但经济激励机制的缺位使得精神激励不可能持久。在合作与集体经营的二十多年间,农业生产增长缓慢,粮食净征购数增长仅21%,棉花收购增长48%,食油收购反而减少了14%,均远低于同期劳动力增长速度。农业劳动力人均粮食征购年递减1.09%,棉花收购年递减0.15%,食油收购年递减2.69%。粮、油均由合作化开始时的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这一时期过分追求公有土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决策者希望尽快、尽早实现社会主义逻辑目标,农村土地政策严重脱离实际,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但它给社会带来相对稳定和公平,为寻找一条兼顾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力发展内在要求的土地政策积累了一定的现实经验,因此不宜完全否定该时期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确定的逻辑目标。
拘泥于社会主义逻辑目标,不顾实际盲目追求大一统的土地政策使农业生产几乎陷于停滞,农业经济也濒临崩溃的边缘。探索一种既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又不失对农业生产主体经济激励的土地政策,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正如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土地改革的实践总是先于政策和理论。1978年11月的一个冬夜,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敢为天下先,顶着掉脑袋的风险,在一份分田到户的“秘密契约”上摁下手印,轰轰烈烈的“大包干”由此开始。小岗村的创新之举当年就获得成功,其成功经验得到党中央肯定。1980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到1981年10月,全国“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已占土地面积的97.8%。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次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理论上阐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驾护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经典应用,先后经历过渡时期、稳定时期、深化时期和法制化时期等四个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过渡时期(1979—1983年)。过渡时期指的是从人民公社制度结束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的转换期。逐步摆脱1959年以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各种生产承包责任制在理论和政策层面得到肯定。
2.稳定时期(1984—1991年)。自1982至1986年,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长期坚持。1984年,为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改良性投资,中央出台文件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转让”,为农地流转走向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深化了该阶段土地政策的内涵。
3.深化时期(1992—1999年)。这一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地位、承包期延长、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权颁证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深化。1993年4月,将家庭承包经营写入修订后的《宪法》。同时,在〔1993〕第11号文件中明确,“为了稳定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进一步稳定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流转土地使用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位,土地承包关系管理规范化。
4.法制化时期(2000—2007年)。进入21世纪,以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出台为标志,我国土地制度开始从专业资源管理和用途管制向参与宏观调控转变。同时,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开始提上日程,迎合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2年)等一系列农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土地管理制度日益强化。举例而言,《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强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把稳定农地经营权上升到法律地位;《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不仅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也从财产权角度保障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这一社会主义逻辑目标,又给予农户剩余收益权的经济激励,实现了社会主义逻辑目标和逻辑起点的完美兼容,彰显了制度约束下解放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现实逻辑。从劳动者与土地的占有关系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分田到户”,土地再一次回到农民手中,是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分”。但这阶段的“分”不是建国伊始土地制度的简单重复,而是螺旋式上升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统”的“统”,该“分”的“分”。具体来说,大型水利、土地改良、谷物运输和脱粒等资金投入大、外部性很强的公共服务适合由村集体或生产队统一安排,而种植结构、田间管理、劳动投入等日常普通的农业生产活动由家庭自主安排。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21](p52)。一方面能够发挥农户组织生产活动“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能够发挥集体公共服务“统”的优越性。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户再一次获得剩余索取权,匹配农业经营的剩余控制权后产生最大经济激励。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后对生产关系的调整激励解放了生产力,充分调动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产量快速增长。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仅有6000多亿斤,到1984年就达到8000多亿斤,1993年突破9000亿斤,到1996年首次突破万亿斤大关。粮食产量的快速增长,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增长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保障了我国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真正充分诠释了“制度最重要”这一制度经济学核心理念。
改革开放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在农地制度改革方面有两次质的飞跃,产生两次重大理论成果。第一次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第二次是“三权分置”,实现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中的再次分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释放出政策红利,但如同经济学其他领域一样,其对农业产出的影响也存在边际递减,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基本上释放殆尽。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开始凸显。应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承包地“分”给农户,明晰产权实现了经济激励,但却是以牺牲规模经营为代价。世界经济史表明,有效率的农地产权制度和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双重基础。在土地私有制社会里,二者不存在矛盾,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土地兼并能够实现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最优种植规模。但在我国,集体产权构成农地制度改革的硬约束,也是实现社会主义逻辑目标的制度保障。耕地零碎化、块状化和规模小型化,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生产的瓶颈,同时农产品价格低,使土地撂荒、疏于看管的现象严重。而农业机械化和技术进步又扩展了耕地最小最优规模度(EMS),无形中放大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负面效应。据1997年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农户户均耕种面积不足1公顷,占总耕种面积的79.07%;到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时情况更糟糕,农业经营权面积不足1公顷占比农户达92%,总耕种面积84.8%由小农户分散经营。目前我国农户户均农地规模为0.5公顷,仅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公平和效率、社会主义逻辑目标和逻辑手段的矛盾,再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向风口浪尖。
土地流转在保留承包权前提下,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在中国,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生存保障。再加上非农产业对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对农地流转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从现实看,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的“小调整”和因农户疏于看管侵犯承包经营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户不敢放心流转土地。2007年以前,流转土地面积占总承包经营总面积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到2007年底土地流转率仅有5.2%。
面对“三农”问题新形势,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首次提出承包地“长久不变”问题,无疑是给土地转出户吃了“定心丸”。截至2015年底,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转出农户6542.1万户,占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28.4%,土地流转也促进了经营权的动态稳定。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非农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持续增强,形成对束缚在土地上的冗员的需求拉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缓解了土地为生存保障托底的压力。
土地流转后使建立在原有农户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土地权益关系发生分化。土地在现实中至少有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项权益,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属成员权,而经营权当属土地的实际剩余控制权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后,获得承包权自然也获得了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称为承包经营权(亦即使用权)。但土地流转后,原始承包户让渡经营权,转入者作为实际剩余控制权者拥有经营权。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经营权是一个整体权益,没有分开。再者,仅拥有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诸多实践难题,如各种农业补贴的归属问题,是归属原始承包户还是实际经营者。《物权法》赋予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可用于抵押、担保融资。但土地流转后,独立存在的经营权是债券属性,其融资是否具备法理基础。这些都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两权”分离,已经不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再一次分离,“三权分置”孕育而生。表2列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历程。
如何找出一条坚持土地公有的社会主义性质,又不失经济激励和规模经济的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政策,是当下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能否权衡利弊得失,在三者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关键。建国伊始短暂的土地私有制解决了经济激励问题,如能允许自由流转(买卖),规模经营也是市场交易的自然产物。但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天然对立,土地兼并必然导致大量农民失地,共同富裕的目标没有物质基础;人民公社坚持农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规模一般也比较适中,但“团队”生产很难解决个体激励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了土地公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只解决了激励难题,规模不经济带来了土地使用低效率问题。
“三权分置”将经营权从使用权中再一次分离,创造性地从制度刚性约束和保持经济活力的困境中走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逻辑,“稳定农户承包权”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能有效解决激励难题,“放活经营权”通过经营权流转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从人地关系上看,“三权分置”可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演变的第二次“合”,但与人民公社合作与集体经营阶段的第一次“合”有本质不同。人民公社通过国有化运动这一超经济手段,将农民手中的土地收回,完全杜绝个体家庭经营;而“三权分置”完全基于农户自愿互利原则,在保证耕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基于经济理性,竞争和逐利会内生出适合不同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最优种植规模。同时,农户也可以选择自己耕种,从事兼业化经营,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容纳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的制度优势。由此实现的农业经营方式第二次“合”并不是过往集体经营第一次“合”的简单重复,同样是螺旋式上升运动。“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在土地所有制、经济激励和规模经营间找到平衡点,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新动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逻辑。
表2: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历程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下的扬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飞跃,也是马克思经典产权理论与中国国情再一次结合的产物。“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土地制度创新,权衡原始承包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等多方利益诉求,在土地所有制、经济激励和规模经营间找到平衡点。画好多市场参与方的“最大同心圆”,谋求到土地制度改革约束条件的“最大公约数”,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新动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逻辑。其实践意义在于通过权力重构解放“人”和“地”,不会出现一边是土地撂荒、另一边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望地兴叹”的现象,构建了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农村生产经营模式,从而解决新时代土地“谁来种”和“怎么种”的问题。据此,“三权分置”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结果,具有逻辑必然性和时代正当性。
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取决于农村改革的成败,而农地制度创新是农村改革的核心所在。过往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拘泥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将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静态化、孤立化、碎片化。事实上,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子系统,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必然遵循系统论和矛盾论的基本原理。矛盾是推动事物运动变换的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外部经济环境会内生出不同的矛盾,推动农村经济子系统的不断演变,土地制度变迁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内在逻辑演变的外在表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初的土地政策,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制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土地政策,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逻辑目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政策,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逻辑;“三权分置”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政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逻辑。土地制度演变呈现出的从两“分”到两“合”螺旋式上升运动,也佐证了“三权分置”是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具有逻辑必然性和时代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