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展望

2021-02-23 19:04熊镜宇
装备维修技术 2021年26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展望现状

熊镜宇

摘  要: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日新月异,环境保护工作成为现阶段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受到威胁,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基于此,文章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详细探讨,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几点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我国生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展望

1生态破坏态势严重

很多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大肆开发,导致过度开发严重,自然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使用,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不断出现恶化和失衡,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下:(1)很多物种濒临灭绝: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生物以及植物种类,然而在生态环境破坏之下,诸多动植物濒临灭绝,它们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生命受到威胁,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有将近五千种高等植物处于濒危状态,占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2)植被破坏严重:作为生态系统重要支柱之一的森林系统近些年破坏严重,成熟林储量已经大幅度减少,由于过度放牧,以及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我国草原资源也出现大面积退化、沙化现象,导致风沙严重。(3)土地退化严重:我国土地沙漠化自建国以来一直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同时还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目前面积已达一百七十九万平方公里。

2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2.1生态保护技术落后

生态保护需要高水平技术支持。但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技术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生态保护技术要求。总的来讲,在我国不管是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环境生产技术以及环境保护技术都和国外发达国家之间有着一定的差距,无法结合当前状况控制好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到了比较严重的破坏。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技术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而对于从发达国家引进生态保护核心技术又具有很大的难度,对我国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2监管不力

我国设有较多的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监管部门,但是由于大多數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较弱,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管不到位。同时,人们对生态环境缺乏重视程度,影响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人才培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环境保护不佳的情况。此外,我国南北差异大、人口密度不同、东西经济落差大,加上无人区较多,所以统一监管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而分别监管则需要结合实际地方提出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方式,提升监管需求,最终影响执行力。

3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3.1明确督察定位

在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授权地方党委和政府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为主体,没有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生态责任做出有效的约束性规定,也没有对地方党委环境保护的决策和使用进行监督。

3.2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应该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才能更加有效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我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开始。一是做好立法方面的完善,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二是对生态环境的责任机制进行完善,通过相关法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三是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并严格的执行其权力。

3.3优化经济发展模式

在20世纪,较多的国家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例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而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我国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于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优先保护重点区域和流域。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方针已经从“先污染后治理”转变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而创造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使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多美好的生活需要。

3.4设置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有学者将我国目前的综合执法体制概括为城管综合执法体制,部门内综合执法体制,部门间综合执法体制三种类型,并认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属于部门内综合执法体制,即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没有脱离或超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势力范围”。但从前述《方案》的规定来看,主体范围除环境保护部门外,还涉及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相关部门,职权范围也扩展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改革后的生态环境执法显然已经超出了环境部门“势力范围”,系一种部门间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队伍数量、组织规模、职能职权等方面都较“分散型”执法模式下大为扩展,如果其不具备主体地位,无法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就会出现拥有广泛执法权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因此,法律应赋予综合执法机构以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确保独立性是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的重要目标。为此,应该改变将执法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做法,而成立一个新的政府部门。并且,由于实施综合执法后,原来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内部执法机构已不存在,新设综合执法机构需与其他主管部门直接对接,从维护独立性与行政效率角度考虑,可以将综合执法机构置于同其他主管部门平级关系,如此可以摆脱其对主管部门的依附与隶属关系,避免因行政级别导致的对接障碍。在具体的执法人员配置、财政支持、执法程序等相关制度构设中应当始终围绕确保综合执法机构之独立性、权威性展开。

结语

综上,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以及管控措施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环境保护之路还远远没有走完,或者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国家应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促使公民树立环保意识,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夏祖伟,杨平,朱勍,等.城市内河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及措施研究[J].人民黄河,2020,42(10):81-85,91.

[2]王炜,张宏艳.社会资本视阈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20,(10):96-98.

[3]龚天平,刘潜.我国生态治理中的国内环境正义问题[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6(06):14-2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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