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里尔·维塔利耶维奇·兹洛卡佐夫
(圣彼得堡大学,圣彼得堡 199034)
法律行为的养成问题对于一个国家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法律、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概念不允我们去探讨人类的合法或非法行为的起因。尽管上述概念追求共同目标,但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行为仍然缺乏概念化。在这方面,研究影响人们守法行为的因素对于科学的发展和有效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论述守法行为的心理学概念。与其他科学方法不同,心理学深入研究了个人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知晓法律规范如何影响法律行为。基于俄罗斯心理学发展的主观研究法的理论基础,我们研究守法行为的社会心理的起因。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论述了该方法的理论基础,论证了社交环境在满足个人需求方面的重要性,并就罪犯和守法公民与社交环境的具体关系提出了假设。该研究得出了关于社交关系存在质量差异的结论,证实了在满足罪犯各种需求方面存在困难的假设。此结论让我们把交际中的困难看作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心理原因之一。
在欧洲科学界用心理学方法解释守法行为的创始人是科尔伯格。他证明,儿童和青少年合法行为的动因并不总是基于对守法行为社会受益的认识。根据他的道德发展观,对于受罚的惧怕、 从守法行为中获益的愿望、遵守规章以获得平等社会福利的希冀及守法行为能确保社会平稳运作的意识导致了人们的守法行为。每个孩子要经历四个道德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列出的动因。在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孩子们会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价值。科尔伯格假设一个人可能无法达到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但认为本文所描述的任何动因也会导致人们的守法行为。
科尔伯格的理论虽然受到批评且缺乏足够的证据,但是他的理论仍然是法律行为的关键心理学概念之一。它是法律行为动因理论化的一个新开端,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人由于对法律的主观理解而对法律规范的选择性态度的重要想法。科尔伯格的理论的中心点是,法律行为与主观意志表现有关,这一点得到了他的许多追随者的支持。从科尔伯格理论中派生出的最重要的概念是吉利根(K.Gilligan)、艾森伯格(N.Eisenberg)的概念。这些概念是对他的道德发展的概念部分发展和补充。
吉利根提出的道德取向概念是对科尔伯格思想的重要修正。他指出,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规范了一个人的法律行为。吉利根区分了两种取向——规范性取向(意味着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移情取向(关注他人福利)。一个人的道德发展经历三个层次:自我、自我牺牲和自尊。在每个阶段,他对社会环境的感知都不同,起初只关心自己的福祉,然后学会了解他人的需求。最后,在最高层次的移情取向下,使个人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一个人决定是否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将正义原则(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与关心某些人的福祉原则(这是移情取向的核心)相比较。
另一个概念也发展了科尔伯格思想,认为合法行为是亲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该概念的作者艾森伯格认为,亲社会行为是利他主义认知和情感前提的复杂组合。利他主义被视为法律行为的一个心理因素,因为它决定了一个人对周围人的问题的敏感性,鼓励对他们负责,形成了所有人的正义与平等价值观的重要部分。艾森伯格研究了学龄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阶段,展示了学龄儿童如何从享乐主义转向利他主义,如何培养伴随正确行为选择的羞耻感、内疚感和自豪感。根据这一理论,亲社会行为的机制是基于理解另一个人观点的能力,评估他/她克服困难和需要帮助的能力。培养对另一个人的同理心是帮助他人、评估自己提供这种帮助的能力以及塑造利他行为并提供必要帮助的前提条件。
作为科尔伯格追随者,吉利根和艾森伯格证明,他们专注于研究引发守法行为的个人心理机制。他们研究的主题是“道德选择的社交场景”。研究者考虑决策的心理后果,分析了引发或非法行为影响的主观因素。这种合法行为范式意味着社交环境的重要作用,因为孩子可以通过他人的反应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孩子对合法行为的看法被自豪感、正确感或被羞耻感、内疚感所强化。换句话说,儿童的社交环境是法律行为的标准。因此,周围的人都应该坚持守法的价值观。然而,这一概念的批评者指出,儿童成长于社会环境中,对守法的态度不同。通常,儿童的亲属对法律的价值和遵守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每当面对亲戚、同龄人、学校老师相互矛盾的评价,儿童不太可能显示出吉利根和艾森伯格在实验室取得的结果。
尽管该方法(法律行为的个体心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所得结论无法应用于现代社会。一个孩子,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异议的法律环境中,参与者以不同的方式解释法律行为的动机,无法完全确立自己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基于对科尔伯格思想的批判性反思,法律行为的概念考虑到了法律行为的社会心理条件的部分原因。这一理论的作者提出了人们对法律行为有选择性的想法,其表现为他们准备对与他们关系密切的社会群体和社区守法,并准备对其他群体采取非法行动。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查看两个概念——图里尔(J.Turiel)提出的领域概念和西尔比(S.Silbi)提出的法律规范概念。
法律领域的概念意味着社会上有好几个影响法律规范的社区。规范的多样性是由于社会的异质性——一些社会社区和群体形成自己的社会行为规范和规则。根据图里尔的说法,一个人可以选择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传统规范和个人规范。在这些规范领域中,决定一个人对价值观、社会、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规范尤为突出。
个人规范决定了个人的行为、人际交往与合作的特征。这些规范是确保得到他人认可、愿意帮助和支持他们的基础。传统规范对不同社区的社会行为起着调节作用。它们确保了社会期望的行为(在家、在学校、在工作中、在公共场所)。尽管这些规范在特定情况下规范了人类行为,但它们也可能扩展到其他场合。例如,人们经常在家庭圈子里展示工作行为的规范。道德规范代表了基于公正和关心他人原则的最高水平的行为规范。这一领域最重要的规范是:人身安全、生命和健康的保护;基于权利与特权平等的正义;对有需要的人不造成心理伤害并提供援助。这些规范的特点是,它们在任何社区和群体中都是强制性的。
根据领域的概念,就法律行为的调节而言,个人、传统和道德领域是相对独立的。作为独立的自我调节系统,每个领域都会随着一个人的成长而发展,每个领域所包含的法律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其中一领域设定的守法行为理念可能与另一领域设定的理念不一致,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每个领域都可以影响守法行为,但共同行动并不能提高每个领域的能力。换言之,所有领域的影响并不能保证守法行为达到与其中一个领域的影响相同的程度。领域概念尽管受到批评,其基本思想仍然具有启发性的吸引力。其实质是,一个人的法律行为基于不同类型的规范。一个人对每一个领域都有自己的想法,他会努力遵守他们制定的规范,遵守或违反这些规范。图里尔和他的合著者扩展和发展了科尔伯格关于一个人的法律知识的思想,显示了迫使一个人遵守法律动机的多样性。
在西尔比提出的法律规范概念中,人们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规范是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对受其指导的人来说可能不清晰。但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受到法律规范的影响,同时为自己为什么应该按照规则行事找到明显而合理的解释。西尔比得出结论,守法行为受社会法律文化的规制,此文化包含了关于法律作为保障人类有序生存调节杠杆的思想。她描述了人们对法律态度的三个基本概念——价值观、操纵性和保护性。这种关系的价值模式意味着对所有类型的人际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坚持法治意味着承认法律对人的约束权力。
对法律态度的操纵模式包括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法律被人们视为一种资源,使他们能够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争端和分歧。与价值模式不同,操纵模式视法律作为权力工具在使用。保护模式将法律视为一种不受管控的工具,可能会伤害一个人。因此,合法行为是防止任意使用法律的一种方式。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权力的一种资源,使一个人能够在社会结构中获得相应的福利。
我们在评估西尔比的理论时,注意到法律行为被视为社会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文化互动的特殊形式。合法行为似乎是人们在社会中生存的合理方式,使他们运用法律在保护自己和福祉方面得到公正的对待。
我们通过论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法律行为与一个人的社交环境密切相关。是否具备法治观念,是否作出遵守法律规范或违反法律规范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交环境,即让人共同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为有效工具的社交环境。
从本体论上看,社交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在一个人出生之前,已经存在着一个特定的环境,在未来,通过与他人、群体和社会的互动而形成了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可能维持或遭到破坏,但人与部分社交圈的关系保持不变,而基于日常或正式的互动社交外围区域会发生变化。一个人将他/她周围的人视为互动的主体,将他们组织成多个群体。这些人的存在是由生活本身决定的——亲戚、朋友、同事以及构成日常生活一部分社交的人——邻居、上班路上的同行、店员、医生。
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与社交环境的互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可以发展,社会化,起到支撑作用。在发展心理学理论中,人们认为儿童与社交环境的互动是其人格形成的主导因素,形成了他们的思想、价值观和信仰。成年后,社交圈继续对一个人产生重大影响。得益于社会信息,一个人评估生活事件,形成自己的观点,做出决定并规划自己的未来。其周围的人在他未知的领域充当知识的来源,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和心理资源。
鉴于社交圈影响的现有观点,我们将区分三个主要方面——社交支持、反馈的自我评估和影响社交环境的能力。其他人主要参与人的生活,提供社交支持,不仅产生物质上的影响,而且产生心理上的影响。它激发、激励、允许制定明确的行动计划、感到自信并控制局势。支持感增加了主观幸福感。
社交环境影响的第二个方面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这种看法是通过反馈周围人的评价而形成的。社交评估是自我评估和自我控制的重要信息来源。个人从他人的评估和态度中获得自我评估的信息。所有这些评估都成为个人自我评估的一部分,用于与互动中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比较。反馈的自我评估提供了关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周围人的态度的重要信息。
社交环境对一个人影响的第三个方面是帮助的意愿——参与活动并参与实现目标。帮助他人意愿的标志就是对周围人个性的顺从程度。一个人将其视为影响他人能力的反映。根据盖卡斯 (V.Gekas)的观点,一个人关于影响他人的可能性的想法完全是由以前的行为经验、如何行动的知识、鼓舞人心或沮丧的言论、兴奋或恐惧的感觉形成的。因此,分析一个人对社交环境的看法,值得研究他/她对他/她支持意愿的层度,他/她促使他人互动的能力,当然还有其他人对他/她的看法。
将艾森伯格和吉利根提出的守法行为原因的心理学解释与社交环境的影响联系起来,可以假设守法行为是由于希望得到他人的支持、依靠他人的合作与帮助。由于无法满足个人需求而导致的非法行为可能是由于他人支持程度低或拒绝提供任何帮助。我们将通过以下实证研究检验这一实证假设。
这项研究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非法行为受到主观上认为在满足需求方面遇到了社交障碍而引发的。其中一个障碍是社交圈的支持力度低。这种障碍的另一个标志是反馈的自我评价标志和对社交圈的影响标志(人际影响)。
这项研究的假设是,罪犯和守法者对以下方面的评价不同:
1.社交圈的支持;
2.自我评估;
3.影响社交圈的能力。
这项研究是根据准实验计划进行的,并进行了比较设计。通过评估(1)社交圈的支持,(2)自我评估,(3)守法人群和罪犯群体的人际影响标志的差异,验证了这一假设。该假设通过不同样本组中指标值的统计显著差异得到验证。这项研究采用以下方法:
通过标准化自我报告(标准化问卷)收集数据。我们使用了测量对社交圈互动看法的方法。该方法是在讲俄语的成年样本人群上开发、验证和标准化的,包括服刑的成年人。该方法包括15个项目,分为三个指标(社交圈的支持、自我评估、人际影响)。问卷包括评估互动各个方面的句子(例如:“你周围的人支持你吗?”“你在别人面前的行为是否正确?”“你是否影响你的人际关系?”)。我们在所有问题中都使用了5分的李克特量表进行评估。我们将他们分为(1)强烈反对;(2)不同意;(3) 既不同意也不反对;(4) 同意;(5) 我非常同意。调查结果通过一致性标准和量表内的内点相关性进行评估。所得结果显示出令人满意的一致性(社交圈的支持α=0.79,反馈的对已评估α=0.81,人际影响α=0.80)。内点相关性的平均值r=0.63。
我们为了平衡样本,使用了一份关于受访者性别、年龄、社会、文化和教育水平的调查问卷。
使用两样本检验的曼-惠特尼秩和检验-非参数替代方案对假设进行检验。使用该测试是因为该方法的指标值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该测试通过计算科尔莫戈罗夫(Kolmogorov)-斯米尔诺夫(Smirnov)标准进行)。这使得无法通过参数化方法比较各组。各组的同质性通过莱韦内(Levene)的变异同质性检验法进行检查。所有计算均使用Windows软件产品的统计数据。研究样本人群如下:
研究样本人群包括202名16-18岁的俄罗斯人(72.5%的受访者为男性)。样本包括两组:
(1)被法院判决犯罪或缓刑的公民(102人);
(2)过着守法生活、没有犯罪记录的公民(100人)。
这两个群体在社会文化和教育水平方面相当。
根据差异显著性(显著水平p<0.05)和幂(幂,大于0.80)标准确定样本量。参与研究是自愿的,无报酬的。参与者在开始调查之前,浏览了一系列问题。未收集任何个人数据。研究程序如下:
这项研究是以个人调查的形式进行的。这两组人的调查方式不同。一个惩教机构的心理学家在监狱里采访了一群被定罪的人。通过社交网络采访了一群过着守法生活的人。但这两组人都得到了相同的问题清单。其研究结果如下:
表中显示出了测量结果,关于假设的社交圈支持的信息由差异显著性标准的评估补充。
表1 ——罪犯群体和守法人群对社交互动的感知指标差异
曼-惠特尼U检验检验的效果统计表明,犯罪分子的“社交圈支持”和“人际影响”显示中、低概率指标低于守法者。与错误概率指标不同,它们对样本的依赖性较小,因此可以假设所认知的差异也将保留在总体中。
该研究侧重于社交互动感知在违法行为形成中的作用。我们研究并评估了罪犯和守法公民与社交圈的关系。这项研究的假设得到了部分证实。在研究样本人群中,与守法公民相比,罪犯对周围人的支持缺乏信心。信心份额较小的原因是组间差异的适度统计效应,以及检测差异的相当弱的(非参数)方法。同时,所得结果在其他研究中得到了证实。特别是,兹万可(N.A.Zwecker)及其合著者的作品表明,对少年犯的社交支持低于同龄人。同样,罗曼(C.G.Roman)及其同事发现,犯罪者社交环境中的参与者人数较少。
因此,我们的研究结果不但得到了现有观点的支持,而且也对现有观点进行了补充,表明罪犯一方面有社交支持的需求,另一方面,他们的这一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这一结论意味着有必要对这一需求进行进一步研究。如果这与社交圈客观上无法提供此类帮助无关,建议将此问题纳入心理支持研究方案。将非法行为与缺乏社交圈支持联系起来,人们还应该记住在罪犯代表性方面可能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依我们看,意外的发现是,在社会对已评估方面,罪犯群体和守法者群体之间竟然缺乏差异。事实上,被采访的罪犯在社会交往领域没有遇到困难,他们认为与周围的人相比,他们的决定和行动是有效和正确的。同时,他们的社会地位表明了相反的情况。可以认为,罪犯对他人的评价认识不足,高估了自己行为的有效性。将这一结论与其他研究者的结果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断定,这一结论得到了部分支持。因此,在瓦利卡斯(G.K.Valickas)和吉彭雷特(Yu.B.Gippenreter)的作品中,关于他们的自我评估,作者透露罪犯未能过分地言过其实。然而,也有相反的说法表明,罪犯的特点就是自我批评和对己持有的消极态度。依我们看,截然相反的观点的存在可以用罪犯存在的社交空间的两极分化来加以解释。与他们互动的一部分社交群体倡导了社会价值观,另一部分——罪犯,却是反社会分子。因此,由于两种评估体系,社会互动的两极分化导致了相互矛盾的、“言人人殊的”自我评估。应该强调的是,所作的假设是推测性的,因为它是基于对结论的解释,而不是既定事实,需要实证验证。它的确认可以扩大心理学界支持的可能性。
我们已成功地确定了在识别影响他人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与守法公民相比,罪犯对社交环境自己的影响力表现出缺乏信心。这导致他们认为周围的人不是言听计从的,他们的决定和行动是武断的。也许,这种想法是在试图组织合作时产生的。其他人不支持他们的建议,或违反协议,这形成了对他人影响较小的想法。由于在俄罗斯没有发表过类似的研究成果,我们去查阅了评估犯罪团伙心理特征的出版物。他们的结论与我们的假设在表达的意思上有些神似。沙拉诺夫(Yu.A.Sharanov)及其合著者指出,在犯罪社区中,缺乏信任和敌意的感受像是一种凝聚力促进团伙之间的关系。团伙成员通过暴力和贿赂在社区内保持高水平的行动协调,但同时害怕刑事起诉、其他罪犯的报复和同伙的背叛。
此外,所获得的研究结果可以用社会烙印化的概念来解释,这表明社会将罪犯排斥在其社交空间之外。一旦人们知道某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就会限制或完全停止与其互动交流。烙印化的明显后果是将社交人群分化:与罪犯保持互动交流的人和不与罪犯保持互动的人。结果,犯罪分子的互动交流变得不那么可预测性,且趋向于变成一种固态的交流体系。
鉴于对罪犯自身社会影响力较弱的观点得到证实,可以认为这影响了他们从生活中或从满足社交需求的能力方面获取的满意度。例如,它导致了他们对其他人不信任,对社交环境的怀疑。由此产生的心理后果可能是疏远群体的生活方式,难以满足需求,其结果是普遍的挫折感。
综上所述,犯罪者认为周围的人在互动活动中提供的支持较少,没有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此外,违法者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影响他们周围的人,而无法管控现有的关系。我们发现,与守法公民相比,罪犯的社交圈对他们的评估有点低。所获得的结果表明,犯罪者与其社交圈子之间的关系质量降低,在我们看来,将导致反社会和非法行为的出现。
我们的研究在一些概念、方法和程序上方面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研究。概念上的局限性包括使用社会心理方法,这意味着个人的自我意识需要依赖于社交环境。可能使用主观方法论导致产生异样的结果。特别是,研究罪犯身份方法的使用可以显示对罪犯自我形象的影响。方法上的局限性应包括依赖自述报告作为信息来源。除此之外,使用观察或询问他人的方法,研究其生活史可以提供更多关于他人在满足罪犯需求的作用方面的信息。程序限制包括研究的准实验设计,对影响测量结果的因素缺乏控制。特别是该研究没有揭示规章制度、生活方式和经济状况在标本人群中的作用。以上作者考虑到的局限性表明了批判性评估的领域和改进研究的方向。同时,所获结果可用于进一步的研究,并应用于和罪犯打交道的工作中。
这项研究检验了守法行为与社交圈之间的关系。我们部分地证明了这样一个假设,即罪犯大多感到缺乏来自周围人的帮助。研究发现,与守法者相比,罪犯对自己在社交环境中的行为评价不足,并且高估了自己影响他人的能力。这种的失真的观点似乎构成了他们世界观的基础,也解释与守法公民相比为什么犯罪分子更热衷于自我炫耀、更加残忍和喜欢耍弄别人。
本文所获的结果和得出的结论比最初提出的假设更为广泛,这一方面表明了研究具有的启发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未来继续研究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