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国
“昨夜江边春水生,艨艟巨舰一毛轻。向來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
这是朱熹题为《观书有感》两首中的第二首。品味其意,行船有行船之理,读书有读书之理,万事万物皆有其理。理者,规律也,顺之则成,逆之则败。这不仅是大儒朱熹的观察心得、读书心得、格物心得,也是他的躬行践履之心得。
乾道五年至七年(1169—1171),在福建崇安县为母亲守制的朱熹,数次上书给建宁的两任知府,其心拳拳,只为一件事,请求在五夫里建社仓。
此前,乾道四年(1168),闽北建阳、崇安、浦城一带闹灾荒,饥民骚动,盗贼蜂聚,当时正在五夫里屏山祠奉亲的朱熹受邀与乡耆刘如愚一起,劝乡里豪民降价赈卖藏粟,请求发放常平仓存粮六百石,“民得遂无饥乱以死”。劝赈、放粮只是权宜之举,朱熹思来想去,为长远计,须建社仓。
社者乡社,仓者粮仓,社仓即设于乡社用于救济的粮仓。自古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不过,面对大小不断的战乱、猝不及防的瘟疫,以及难以避免的灾荒,让百姓吃上饭吃饱饭,并非易事,建仓理所当然,势在必行。
先是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建议设立常平仓,将过去的平籴法、平准法制度化,规定新谷登场时国家平价收购储存一部分,饥荒时平价卖出,以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可这一制度实施了十余年便被废罢,因为政府对越来越大的市场越来越难控制,仓中粮食常被挪借军费、工程费使用,加之一些地方官员管理不善甚至以此营私,“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常平仓,仓不常满,价不均平,不过其在特定时期又确有平抑粮价的功能,因而常平仓一路坎坷,屡屡陷入建立、废罢、再建、再废的怪圈。
之后是隋文帝时度支尚书长孙平建议创立的义仓。常平仓通过买粮卖粮让利百姓,义仓则旨在通过征粮放粮进行。秋天丰收时,根据贫富不同,官府要求各户交纳不过一石的粟麦,存在闾巷,灾年或歉收时再以之赈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能减少国家负担,又能保障百姓生活,一时普受欢迎,“天下义仓,又皆充满”。不过,开皇十四年(594),关中大旱,朝廷不许义仓放赈,后来干脆收回管理权,改官办民管为官办官管,限定缴粮数量。义仓反而成为正常税收之外的新税种。有此先例,此后义仓也和常平仓一样起起伏伏,名实不副。
社仓并非朱熹首创,在南宋绍兴二十年(1150),其同门魏元履就在建宁府建阳县长滩铺建过社仓。《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介绍,魏元履请借常平仓米贷给贫苦百姓,秋收还纳于仓,其附近乡邻“始得饱食安居,以免于震扰夷灭之祸”。不过,魏元履认为收息即聚敛,容易走上王安石青苗法(青苗法是王安石主持的熙宁变法中的一条措施,是一种短期借贷制度,农民在正月、五月时可向政府贷款,待五月、十月粮食收获后,随夏秋两税归还本金与利息,其本意既有增加岁入,也让农民免于民间的高利贷盘剥)的套路,因此贷米决不取息。这样的理想主义倒正是朱熹所担忧的。朱熹认为,不收息则放贷动力不足,贷出的粮食反会大减,余粮缺少周转,时间一长更容易发霉变质,“惠既狭而将不久也”。这与孔子批评子贡“ 赎人让其金”如出一辙,行善施惠亦当顺其理,高标准可以作示范引导,却不宜强作要求。果然,魏元履死后,后任者不能如其勤劳恭恪,敛散之际明夺暗欺等问题屡屡发生,结果粟腐于仓,民饥于室,“贷者病焉,而良民凛凛于凶岁,犹前日也”。
物无妄然,必由其理。违逆其理,行而不远,因循其理,事半功倍。乾道七年(1171)八月,在朱熹一再主张下建成的五夫社仓,十四年后,不仅归还了贷本六百石,余粮更达到三千一百石之多,堪称典范。
理并非虚无,而是对实践的总结。即便失败的实践,也孕有理的因子,不宜轻言废弃。从古已有之的常平仓、义仓,朱熹既看到了其位置的单一、对象的偏狭,“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也看到了程序的烦琐、效率的低下,“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还看到了粮食的特性、储藏的缺陷,“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对时人诟病的青苗法,朱熹也没有全盘否定,而是推其本源,在正反对比中探寻新路,“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朱熹的五夫社仓有的放矢,是以大获人心,上下交赞。
理既存于事物的固然,更存于事物的本然,即其所以然中。朱熹指出,古之良法之所以当下难行,多因不能返其本源,思虑不周。顺应其理,是以其五夫社仓位置设在村社,补了常平仓、义仓设于州县之不足,方便百姓纳粮借粮,地理方便;事务以村社本身为主,聘请四位乡贤主事,免了官方层层报批、审核、拨付的手续,管理提效;经营不为盈利,以建宁府常平仓的六百石粮食为贷本,秋冬归还每石加二斗息米,远低于大户借贷,收成不好时减半,荒年时甚至无息,息粮堆满仓库后放粮只收耗米不再收息,情理通达;商定具体条约,并公之于众,收粮、赈粮时邀请地方官吏参加,主动接受监督,法理严备。数理合并,归于一理,推动百姓自助自救,减轻官府赈济负担,满足了社仓自身运行的规律,这正是五夫社仓所以取效一时而且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
理从实践中来,从本然中来,更从诚字中来。“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在五夫社仓建设、运行中,朱熹不为其名而图其实,不为个人而为众生,不逞一时而谋长久,始终以诚实不欺面对本心。五夫社仓筹建,他极力建言,不厌其烦地从多角度讲社仓的益处,终于征得同意;五夫社仓建成,他不居功自傲,而是把自己撇在一边,亲自挑选百姓信得过的乡贤共同主管其事;五夫社仓运行,他起草制定条约,对户籍人员、贷粮收粮、监督执行、社仓管理等多个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大小事务均有明确要求;五夫社仓推广,他不遗余力,还反复强调要尊重百姓意愿,“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
淳熙八年(1181)十二月甲子,朝廷采纳朱熹建议,要求各地因地制宜,仿行其法,他还为各地社仓撰写相关文章,介绍经验,反思不足,尤其告诫管理者不能生一丝贪心。相传五夫社仓竣工之日,朱熹在仓壁题诗一首:“度质无私本是公,寸心贪得意何穷。若教老子庄周见,剖斗除衡付一空。”理之存或本于天,理之行实在于心,因循其间,方能得活水、自在行。
(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