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让他老有所居

2021-02-08 08:34曹艳梅
现代妇女 2021年1期
关键词:居住权补偿款物权

曹艳梅

案情

2020年7月,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杨老伯和吴阿婆结婚38年,育有一个女儿小杨。吴阿姨没想到,已到古稀之年的杨老伯突然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平安路房屋拆迁补偿款380万元,以及夫妻和女儿共有的位于京城路的一套房产。吴阿姨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给杨老伯一分钱。她向法官哭诉,杨老伯没有工作,所有的家庭开销都是她打工赚的。平安路的房屋是她父母承租的公房,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京城路房屋的首付款是她用自己的钱支付的,虽然产权证上有杨老伯的名字,但他对该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不应分割财产。

对于吴阿婆的哭诉,杨老伯委屈地说,他一直生活在吴阿婆的强势和偏执下,不想再压抑下去才要求离婚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他认为自己有付出、有贡献,有权利分得一半。父母互相指责,让女儿小杨既尴尬又痛苦。

法官对吴阿婆进行耐心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平安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有杨老伯的份额。他们于1981年结婚,吴阿婆的父母去世后,杨老伯和吴阿婆于2002年将房子承租人变更为两人的名字,所以婚后取得承租权的公房属夫妻共有财产。但考虑财产的来源、两人贡献大小等,法官可以酌情倾斜一定的比例,吴阿婆适当多分。通过法官释法,吴阿婆逐渐平缓了情绪。

法官又找到杨老伯沟通,女儿如今有了家庭和孩子,在生活压力最大的时候还要为父母的婚姻操心。提到女儿,杨老伯有些动容,女儿是自己唯一的亲人,跟妻子走到今天的地步,让女儿伤心难过,他很懊恼。

在法官的调解下,杨老伯和吴阿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杨老伯分得平安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并将他独自居住的京城路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无偿赠与女儿,但是他在该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至终老,女儿要对他尽赡养义务。

说法

新增居住权,法律有保障

审理此案时,法律对居住权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提到居住权,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婚姻法》规定的居住权,仅仅是一种暂时性居住权、债权性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无法给予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保障。

而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门新增了居住权,给予居住权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定的物权,具有人身性,而居住权人对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行为。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是一种恩惠行为,居住权人无须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居住权人负有其他义务,还应遵守约定。

在这个案子里,杨老伯出于亲情考虑,愿意将其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女儿,吴阿婆和女儿愿意杨老伯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终老,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维护了无偿赠出房产的杨老伯的合法权益。

(摘自《潇湘晨报》)(责编 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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