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侦查心理”讯问价值解析及原因探究

2021-02-05 11:00宋青帝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讯问侦查人员犯罪分子

□宋青帝,康 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行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确定的一种侦查行为。[1]侦查讯问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并交代犯罪行为。但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员是站在对立面的,侦查活动中一个永恒的规律就是对抗性。

反侦查行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反侦查行为不仅包括犯罪分子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实施后,还包括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期间所采取的,旨在使侦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行为。[2]反侦查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反侦查行为时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现象。作案人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侦查,掩盖犯罪事实,但并不排除有些反侦查心理以及反侦查行为反而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侦查人员如果能够善于发现这些有利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这些条件,那将会推动侦查工作更好更快地进行。[3]

一、各阶段反侦查行为及心理分析

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及心理在犯罪的各个阶段都有体现。在犯罪预谋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往往体现为:制定周密的犯罪计划,对于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的选择准备和犯罪后设定逃跑路线以及发生突发情况后的处置方法等都提前进行安排。因此,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对犯罪进行周密设计。[4]

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经常采取一些反侦查行为以避免留下犯罪痕迹和利于侦查破案的线索。在犯罪实施阶段尤其是惯犯、累犯对于犯罪实施过程比较熟悉,心理上也相对稳定,会更多地实施反侦查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对于初犯来说,心理素质较好的犯罪分子则会依照个人经验、平时对于反侦查的了解实施反侦查行为。例如,戴手套以防留下指纹、戴头套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等。

在犯罪完成阶段,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并没有随着犯罪的终止而结束。在犯罪行为完成后,有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分子会按照之前制定的计划对证据进行销毁、制造凌乱或掩人耳目的现场、隐藏作案工具等,有些没有预谋的犯罪分子也会采取一些行为来掩盖罪行。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为冲动而产生了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潜意识里都是思考如何能够付出最小的代价来保全自己。因此,这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本能地对遗留下的痕迹和证据进行销毁,以减少警方的侦查线索。在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的阶段一般反侦查行为都是有预谋的,或者与现场等各种因素相关。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反侦查行为一般是畏罪心理与侥幸心理驱动作用为主,想在此过程中尽可能毁灭证据并且逃脱罪行。

但是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并非像犯罪预谋阶段、实施阶段、完成阶段的反侦查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和时间差。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与侦查员是面对面的对峙,对抗性更加明显。犯罪嫌疑人不仅面临着自身的心理斗争,还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担心作案工具遗漏、对于侦查人员掌握证据多少不明、以及想要保全作案同伙的压力等。更多的是与侦查人员的心理博弈和对自身心理素质的考验。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主要外化表现在言语上,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并加以利用才是让其供述的关键。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拉·别尔金曾提出过“设身处地”思考法,他提出侦查人员对反侦查心理的分析,就是应该将自己设想成犯罪嫌疑人本人,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上思考、推断其反侦查心理,把握其内在规律性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反侦查行为。[5]因此,侦查讯问过程不是无限给犯罪嫌疑人施压的过程,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进行调节的过程。侦查讯问中何时给嫌疑人加压、何时给其减压十分关键。侦查人员要学会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待问题,更好地了解其反侦查心理,换位思考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从而提高侦查讯问过程的效益性和精准性。

侦查讯问过程中也要注意非言语行为,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言语会进行有意识地控制,不说对自己不利的话。但是他的非言语行为却不易控制。正如弗洛伊德所说:“即使他的嘴唇紧闭保持沉默,他也会用手指尖侃侃而谈:背叛会从他的每一个毛孔慢慢流出。”[6]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目光眼神、手腿动作等都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反侦查行为的过程中很有可能通过非言语行为暴露出来其真实动机。

二、讯问中反侦查心理研究的意义

侦查讯问阶段作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程序以及侦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要求现代侦查讯问技巧务必需与时俱进,随社会的发展而更新。

(一)理论意义

从本质上分析,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共同体”,两者是“阴在阳之内,非在阳之对”的关系。侦查行为就相当于“阳”,是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7]反侦查行为就相当于“阴”,则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对侦查人员实施的侦查行为积极应对的方法。两者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想要更好地深入研究侦查对策则需要研究反侦查行为及反侦查心理来丰富其理论学说,对于反侦查行为的研究要透过侦查行为来看。首先侦查行为的存在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出现。没有侦查行为的发生,就不会有反侦查行为的出现。就个案而言,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不同方式;从宏观上看,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不断出现。[8-9]由此来看,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正是因为反侦查行为的不断丰富提高,促进了侦查行为的不断更新改进。反侦查行为手段的日益丰富和相应发展,带动着侦查行为不断进化和发展。反侦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决定了侦查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同时又反过来刺激了反侦查的不断改进和变异。因此,想要更好地丰富发展侦查行为就不能忽视对反侦查行为的研究。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的行为是其内心活动的外在表现。犯罪分子表现出来的反侦查行为是其内在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因此,想要更好地剖析犯罪分子反侦查行为必须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心理入手研究。

在以往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对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也基本上都从社会各影响因素切入进行分析,很少从反侦查心理切入分析。物质证据可以通过仪器设备和科学方法进行保存和提取,而心理痕迹隐藏在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中,具有抽象性,需要侦查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分析和研究才能把握。[10]就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而言,传统理论提出的观点学说基本上都是针对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因此,我国侦查学界对于反侦查的研究较为薄弱,很少有案件将反侦查行为和反侦查心理的分析作为破获案件的切入点。因此,对于反侦查行为的研究有利于丰富侦查学的理论学说,从多个层面对侦查学研究体系进行分析。同时,研究反侦查行为有利于丰富侦查学的研究理论,从对立面来研究侦查的内在规律具有重要理论意义。[11]

(二)实践意义

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脱罪行为都是“趋利避害”后选择的结果。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与反侦查相伴而生,作案人与侦查人员必定处于对立地位。面对这种对抗性,侦查人员想要在此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则不仅要在现场搜集证据,更要注重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心理活动的把握。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其证明案件事实、收集完善证据、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益等优势,在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证据体系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2]只有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合理有效的能掌控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手段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交代犯罪事实和案件证据。现代社会日新月异,高科技也普遍运用于各个领域,作为社会特殊现象之一的犯罪活动也吸收了很多最新科技成果。犯罪嫌疑人不仅在作案手段、技术装备上不断更新,而且信息化社会带来的信息传递的广泛性、信息利用的自由性使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更具预谋性和智能性,也大大增加了破获案件的难度。在侦查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证据也需要后期审讯的配合验证,审讯形成的言词材料是获取犯罪人和被害人信息的基本方式。在之前的盘查、走访询问、摸底阶段收集到的有关犯罪人的信息要在侦查讯问期间仔细比较其反常言行,考查其与过往言行的一致性,发现供述材料内与内、内与外的矛盾。根据心理特点对症下药,是突破案件的关键。[13]

如今犯罪分子不仅在犯罪手段、作案设备上不断升级,而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手段了解更加全面。一些犯罪分子对于公安办案程序也有所了解,在审讯过程中或装傻充愣或沉默不语、避重就轻。目的就是将案件拖过法律规定期限,迫使公安机关放人。可以得出肯定结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知识水平,心理素质不断增强,反侦查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侦查实践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反侦查行为的重视度不够,利用案件中反侦查行为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意识不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因忙于结案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和反侦查心理,得到的口供很有可能不全或者存在虚假信息。公安机关不能只将重点放在搜集证据、勘查现场的前期阶段,要对侦查审讯阶段中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心理更加重视,洞悉犯罪嫌疑人在审讯阶段的反侦查心理,提高破案效率。

在侦查阶段,有很多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进行破案的手段,例如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以应用心理学与司法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事实方面可能性的测定与评价,以甄别判断被测人与案件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的心理鉴定技术。[14]又例如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心理画像是对犯罪行为人心理特征和个体性状的描绘,根据案发现场的各种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行为分析,从而推断出嫌疑人个体特征的侦查方法。[15]如今心理学在公安侦查各阶段已经被广泛应用,但是在侦查讯问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却不够重视,只有合理地利用反侦查行为分析反侦查心理,才有利于打破侦查僵局,提高办案效率。

三、侦查讯问中反侦查行为的心理原因分析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想要了解犯罪人的反侦查行为首先要了解犯罪人的反侦查心理。将心理学与审讯学相结合。以下将基于普通心理学的视角从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绪、意志、需要和个性特征五个方面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分析:

(一)认知方面

弗洛伊德提出的心理防御机制认为:心理防御机制是自我受到超我、本我和外部世界的压力时,自我发出的一种机能,是用一定方式化解外部对自身产生冲突的矛盾,调节内部适应外部规律,使现实允许,超我接受,本我满足。[16]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分子最开始处于心理防御比较强的阶段,对于周围的所有人或事物都比较警惕。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自我”处于支配地位,嫌疑人本能是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遵循“现实主义”原则。心理防御机制是一种潜意识的功能,为本我服务。人类本质就是趋利避害,争取自己的利益受到最小的损失。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捕,采取反侦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让自身脱罪或者减轻自己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对自我或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偏见,往往是影响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一大心理障碍。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大原因是侥幸心理。侥幸心理认为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做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自己希望的结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都会伴随着侥幸心理。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前期的反侦查行为实施很完美,只要自己不说侦查人员就找不到确凿的证据来给自己定罪。因此,在审讯过程中采取各种行为来脱罪,认为自己有很大几率能找到侦查人员的审查漏洞或只要自己说得滴水不漏就不会被发现。有些人法律知识欠缺,认为被抓了之后不认罪就对自身今后发展影响不大,自己的罪行在前期阶段没有目击证人或自己掩饰得已天衣无缝,所以不配合侦查人员工作。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混合在一起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更为艰难,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害怕讯问人员纠问案情的细节,担心讯问人员已经掌握自己犯罪的证据,害怕自己因表达不慎而罪行暴露;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又认为自己不说还会有利于自身的处境,有机会逃脱罪行。[17]因此,抓住审讯的时间就尤为重要,时间的掌控甚至决定了侦查讯问工作进行是否顺利。突审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时进行的。这时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受到打击,畏罪心理较强,此时心理压力大,侦查人员应当利用好此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及时抓住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进行审问对于案件审讯有重要意义。[18]

(二)情绪方面

情绪问题是影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一大心理因素,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消极情绪。一般认为,情绪是以个体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当客观事物或情境不符合主体的愿望和需要时,就会产生消极的、否定的情绪。[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会产生不同的情绪反应。例如,刚被审讯时的恐慌情绪;刚被逮捕失去自由,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恐惧心理等。此时侦查人员应利用好犯罪人员的情绪对其实行“加压”,以便使其尽早交代罪行。在审查中期犯罪嫌疑人逐步进入平静阶段,也是此时犯罪嫌疑人开始冷静思考自己犯罪过程,开始实施反侦查行为,此刻的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罪行很有可能是经过深思熟虑编造出来的或是只交代对自己危害比较小的部分。此时侦查人员则应该适当“减压”,阐述其主动交代罪行对其的好处,让其尽早交代罪行,并且展现出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证据的全面掌握,让其知晓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美国心理学家拉扎勒斯对于情绪和适应作了大量的研究。提出的认知—评价理论是情绪的认知—评价理论的代表。他认为情绪是人与环境的产物,在生活中的日常情绪活动里,人不仅需要接受环境中的刺激事件影响,同时要自我调节对刺激的反应程度。在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侦查环境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会给其带来很强压迫感,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不断受到侦查人员提问、审讯,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此时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是复杂的,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十分紧张,有些犯罪嫌疑人则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有些犯罪嫌疑人则会情绪崩溃,害怕被审问。因此,其如果想要脱罪的话就会不断调节自己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在了解了公安机关的审讯环节和自我对公安机关掌握证据的推测后开始实施反侦查行为。认知—评价理论中还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评价:初评价、次评价和再评价,能够很好地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初评价是指当事人确认刺激事件与自己利害关系是否有关,以及这种关系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在刚进入审讯阶段的时候会先评估周围环境、侦查人员的情况,包括侦查人员的脾气秉性、对犯罪证据掌握的程度,最开始是试探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刚开始被提审不会轻举妄动,主要是沉默不语或者少说寡言试探侦查人员,为之后自己说的话展开铺垫,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开端。此时心理素质比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则会十分警惕,打探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状况或者用沉默来应对所有情况等待时机。有些初犯情绪状态则为惧怕、紧张,面对审讯和讯问人员的压力甚至会害怕到语无伦次或者不敢说话,此时侦查人员应该利用好犯罪嫌疑人的情绪,面对紧张、惧怕的嫌疑人多以安抚关心,然后让其再交代罪行。次评价是指人对自己的反应行为的调节和控制,包括自己能否控制刺激事件以及控制的程度等。犯罪嫌疑人在提审中期自觉已经对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此时其就会在内心中对事件的发展作出自己的判断,开始考虑自己言行会带来的后果然后确定下一步的言行举止。在这个阶段的评价过程中,经验起的作用十分重要。犯罪嫌疑人也会在自我经验中提取有关对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了解信息,包括在网络媒体、电视报道、同伴群体等中了解到的情况,再根据此时自己面临的情况作出判断。最后是再评价阶段。在再评价这个阶段大部分心理素质比较好的犯罪嫌疑人情绪已经趋于平静,但有些犯罪嫌疑人内疚、焦虑和作案后的后悔情绪也逐渐浮出,此时抓住犯罪嫌疑人的这些情绪特征继续击破其心理防线是破案的重要契机。再评价是指人对自己情绪和行为反应的有效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此时主要是给予当事人一个反馈。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和侦查人员斗智斗勇,实施反侦查行为之后,无论是否奏效都会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一种反馈,犯罪嫌疑人会对之前自己应对行为和刺激反应进行一个总结,让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之前的行为或者调整自己言行策略。如果之前的行为无效果或者效果不好,犯罪嫌疑人就会调整自己对刺激事件的次评价甚至是初评。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彻底掌握了自己犯罪的证据则会瓦解其之前的意志,直至情绪崩溃交代犯罪罪行。有些犯罪嫌疑人则认为之前自己的反侦查行为奏效,情绪多为内心兴奋但表面表现平静,准备继续采取下一步行动。因此这个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掌控尤为重要。

(三)意志方面

意志是决策心理活动过程中重要的心理因素,是人的意识能动性的集中表现。意志特征是指一个人在自觉调节自己行为的方式和水平上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现阶段我国的讯问大多呈现出“对抗式”特点,在通过施压的方式获取供述的同时,过度的强制性和控制性也给供述自愿性和真实性带来一定的影响。[20]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是审讯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志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这是意志活动的前提。人在想要满足某些需要之前会提前设定目标,并且按照设定的目标制定计划,有目的性有步骤性地实施计划。因此,首先侦查人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是什么,才能分析出犯罪嫌疑人言行举止的原因和预测接下来犯罪嫌疑人的言行。有些意志力坚定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高压下的讯问也不会供述犯罪事实,主要因为其认为个人的目的没有达到,供述犯罪事实并不如实施反侦查行为更能达到自身的目的。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怕连累其他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或者同伙不受牵连,因而采取不配合侦查人员的行为,此时侦查人员就应该从此方面下手讯问,运用策略瓦解犯罪嫌疑人内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出共犯。对待家人方面也应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只有自身如实交代罪行,才能做到不连累家人。

侦查人员在分析其目的的基础上应很好地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很多犯罪嫌疑人会提出条件,例如减刑、减少罚款、处罚自己可以但是要释放其同伙等等。有些犯罪嫌疑人目的性比较明显,不满足其要求就不会供述罪行甚至将其提出的要求当成和侦查人员交换的筹码。此时侦查人员应冷静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性和所作所为的真实性。不能由于急于破案而中了犯罪嫌疑人的圈套。

(四)需要方面

需要是由个体对某种客观事物的要求引起的,需要是个体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个体行为动力的重要源泉。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分为内部需要和外部需要。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行为就是其满足需要的一种外在表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言行的反侦查行为也是其为了满足脱罪需要的一种外在表现。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等级。(见图1)马斯洛提出只有在低级需要满足之后高级需要才会出现。其需要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21]低级需要直接关系到个体生存,因此也叫缺失性需要。高级需要也叫生长性需要。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都属于缺失性需要,如果人的基本生理要求或者人身安全、健康等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强烈的危机感,会产生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满足自己安全需要的行为,此时高级需要就没那么重要了。

图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层次分布

在审讯前期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安全受到威胁。审讯人员通过不断提问、不断施压的方式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感,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就会在潜意识里产生心理防御,进而产生试图以各种方式满足安全需要的行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自认为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认为只有犯罪才能证明自己,并且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也会不屑一顾,认为自己有能力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在侦查中实施一系列反侦查言行。

在早期的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性比较明显。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随意性也比较明显。主要靠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缺失性需要来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在最基本的生理需求:睡觉、吃饭等都被剥夺了之后自然陷入了一种绝望境地,因此在早期阶段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比较多。但是如今《刑事诉讼法》第56条部分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如何合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是侦查人员应当深思的问题。

(五)个性特征方面

每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气质类型、人格特征都各不相同。[22]因此每个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表现也各不相同。个性具有倾向性,个体在其个性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每个个体无时无刻都表现出对外界刺激反应特有的动机、愿望、思维和目的性,从而发展为各自的态度体系和内心环境,形成了个人对其他人、对事物、对自我的独特的行为方式和个性倾向。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愿望、动机和思维等都是不同的,因此,他们在接受审讯时候的表现方式也各不相同。有些累犯、惯犯在屡次被抓之后已经对于自己被抓的事实麻木了,并没有急切想要出去的想法,对于侦查人员的审问也不屑一顾。另外一类犯人在被抓后主要动机是隐藏自己其他犯罪行为,因此会在审问过程中尽力隐瞒其另外的罪行,打探侦查人员对其罪行的掌握程度。有些初犯畏罪心理比较强,主要目的是想要争取宽大处理,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采取的反侦查行为是为了摆脱心中愧疚感和不安全感。第一次来到看守所对于有些高智商或对于公安机关有些了解的犯罪分子来说应对侦查人员的审问自认为是很轻松的,脱罪的欲望比较强烈。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抓住犯罪嫌疑人此心理作为审讯突破口。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个性都是不同的,侦查人员想要更好地推进案情的进展,则要对不同性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对策。不同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审讯环境的反应也是不同的,都有自身独特的应对审讯的方式。有的犯罪嫌疑人内倾性明显,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主要是沉默不语或者少言寡语来应对侦查员的审讯,在此过程中试探侦查员对案情的掌握程度。有些犯罪嫌疑人外倾性明显,则会表现出以下情况:一是不断地发言但是言论与案情无关,企图转移侦查员的视听,扰乱侦查人员思路或者消磨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的耐心,趁早结案。二是交代错误的事实,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滔滔不绝地一直讲,但是大多数都是与案件无关扰乱侦查人员视听的话。

不同气质类型的人对待事物的刺激反应也是不一样的。俄国心理学家巴甫洛夫用高级神经活动类型说解释气质的生理基础。曾经通过生理学的角度将人的气质分为四个类型,现代的气质学说仍将气质分为典型的四个类型:胆汁质、粘液质、多血质和抑郁质。不同气质类型的人对于同一事件的处理方式却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其生活当中的性格就是少言寡语、情绪郁闷、孤僻不合群、柔软胆小,那其气质类型大概率是抑郁质。但是其在侦查讯问期间却表现的无比兴奋、一直喋喋不休,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一直在聊他想要讲的内容则是反常行为,侦查人员应结合其一直以来的性格特征来分析其反常行为出现的原因并加以利用。

四、结语

反侦查心理的研究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其研究方法应该从侦查学说入手,以心理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及其最新研究成果作为理论支撑,并注意借助实证调查的手段进行丰富。反侦查心理源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客观存在于侦查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客观存在的反侦查行为远比被拆穿的数量多,而反侦查行为是反侦查心理的外化表现,因此反侦查心理的研究尤为重要。识别在审讯中的反侦查心理是分析反侦查行为的有效手段。侦查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操作要正视这一问题。因此,对于审讯中的反侦查心理原因分析有利于更好地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为侦查前期搜集调查工作更好地进行验证,为侦查后续侦破工作提供更好地口供与证据,预防错案,为及时破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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