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金融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2021-02-04 07:53李彬
时代金融 2021年1期
关键词:晋宁经营权抵押

李彬

今年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對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确保疫情期间当地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发挥好金融对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人行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支行以“进行访企”为切入点,分别以走访当地银行、深入企业、走进乡村实地调研等形式,充分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和诉求,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复产复工等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取得明显成效。

在调查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晋宁区金融机构在试图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受到较大制约,主要是当地政府在土地流转确权环节上存在主管部门缺位、配套政策空白、中央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在晋宁当地,土地流转经营权无法成为合格抵押担保品,对晋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造成较大制约。

晋宁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非常适合发展高端农业种植业,但该类产业在带来生产效率高、环境友好、市场前景佳等优势的同时,也具有资金投入大、生产经营门槛高的缺点,要实现高效益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以扩大规模。但由于行业特点,设备设施、生产器材等固定资产折旧率高,抵押变现率低,存在银行融资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难题。以晋宁昆阳张良花卉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系晋宁区当地一家高科技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现代花卉栽培业务,其运营模式为:与当地农户深度合作,通过土地流转把土地经营权集中到该社进行统一运营,农户则成为该社职工并按照现代高科技农业先进管理模式进行规范作业。与原有由农户分散生产、各自为战的传统模式相比,这种组织农户成立合作社的新模式,既提升了经济效率,又扩大了就业潜力,为当地经济和农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该社目前已经完成流转土地近2000亩,如果能将这2000亩的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那合作社就能以此为合格担保抵押品向银行进行融资,合作社的融资难题就将迎刃而解。

从中央精神的层面来看,以土地流转经营权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不存在政策障碍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并首次允许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进行融资。但目前晋宁区当地的实际情况是:政府部门没有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确证工作,也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价值缺少权威认定,在没有政府认可的合法权证情况下,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缺少足够的依据为这类企业、合作社办理抵押担保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阻碍了当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不动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的确权认证工作,激活农村各项资源。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议当地政府加快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房屋等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向农户颁证,并明确相关权证可用于抵押质押,为盘活农村各项资源奠定基础。

第二,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与支持。建立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政府应积极支持与引导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制定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让土地依法有序流转。

第三,金融机构应创新抵押担保机制、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介入程度。一是创新担保机制。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多方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授信管理模式,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土地流转信贷业务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或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解决。二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涉农机构应根据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特点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按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多方面满足符合农村高端种养殖业行业特点的金融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晋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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