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野下人民法庭的困境与出路

2021-02-04 03:55谢冰斌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法庭纠纷

谢冰斌

(京山市人民法院,湖北 荆门 431800)

乡村作为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兴衰关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然而,农村地区呈现出的经济状况落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法治文化难以扎根等现实问题一直制约着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处于中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所展现的成效及发展趋向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历程。[1](P2)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正式提及“法治乡村”,体现了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重大影响。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治乡村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融为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要求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枫桥经验”的实践成果亦强调善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群众纠纷的重要。由此可见,司法在乡村振兴及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同乡村群众联系密切,熟知乡村人文、地理等基本情况,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治理,有助于推动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一、司法在乡村振兴中的意义

司法的运作过程就是让法律文本转变为动态法律的过程,也是让民众对法律形成认知的过程。司法对推动乡村振兴、健全乡村治理担负着重要的职能。第一,司法保障乡村自治。村民委员会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民主化,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促进群众基层组织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3]第二,司法助推乡村法治。在农业发展、市场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利、妥善处理乡村矛盾等方面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有助于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夯实农村经济基础的发展。第三,司法促进乡村德治。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此可见,司法的实践在一定意义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提高乡村道德水平,提升村民道德素养。第四,司法服务乡村生态。农村农业的生态保护和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民法总则》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强调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助推乡村绿色发展。

人民法庭直接面临基层、面向农村、面对农民。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群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纠纷的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这无疑给人民法庭带来挑战。基于此,通过透视人民法庭的现实境况,检视自身短板问题,寻求改进路径,才能更好的服务基层百姓,优化乡村法治环境,助推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人民法庭面临的困境

本文通过数据分析①、法官访谈②方式对JS市SH法庭运行的现状进行剖析,直面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司法困境,寻求破解的路径,为人民法庭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补齐短板,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以JS市SH法庭为考察对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首先,SH法庭距离城区32公里,交通便利,管辖3个乡镇约12.5万人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数量多、类型广;其次,SH法庭配备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符合当前大多数基层法庭的人员配比模式;最后,SH法庭服务乡村法治建设有一定实践经验,其与镇政府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建立良性联动,在化解社会纠纷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维系乡村治安工作,另外也组织干警到中小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与企业形成“一企一法官”结对,为乡镇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调查和访谈,SH法庭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面临以下困境:

(一)“案多人少”司法服务力量薄弱

SH法庭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陈燕萍工作法”的司法实践不足。乡村民事纠纷日趋增多,然而法庭的人员配比依旧保持不变,承办法官处理纠纷的压力也随之增加,“案多人少”的客观境况日趋严重。有的法官表示,由于案件多,时间有限,现在更多的是“坐堂办案”“关门办案”,“下乡办案”和田间地头调查的情景越来越少见,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距离也日趋渐远。本文选取SH法庭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运行数据如下:共受理审理案件745件,执行案件192件;审理案件结案数694件,执行案件结案数169件。每年结案数及结案率见表1。

表1 SH法庭2016—2019年审理案件、执行案件数与结案率

从表 1看,总体而言,SH法庭结案率维系在较高水平。然而仅靠法律法规无法应对乡村振兴发展进程中村民多元化的司法需要。人民法庭法官面对的是基层群众,处理纠纷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风俗民情、乡规民约以及乡土情理正义观等因素。有的法官表示,也会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工作方式,忽视了乡村社会自身的特点,忽视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片面追求审结率、执结率的数字化指标,案结事未了,社会效果不佳。

SH法庭2016—2019年已结审理案件中,调解案件共计262件、撤诉处理81件、上诉案件26件。每年调解案件、撤诉案件、上诉案件数及调撤率、上诉率见表2。

表2 SH法庭2016—2019年调解案件、撤诉案件、上诉案件数量与占比

从表2可知,法庭处在基层前线,各类矛盾纷呈,部分案件调解工作难以开展,调解力度不够,调解率低,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乡村纠纷存有后患。究其原因,受访法官主要谈及以下几点:一方面,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淡薄,双方对法律认知的程度大相径庭,难以沟通;另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基层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多人少”的窘境使得承办法官难以抽出时间进行调解。此外,青年干警工作经验不足,调解的说服力不够也是导致调解率低的因素。就上诉率上升这个情况而言,有的法官表示,在法律文书中对证据分析及裁判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的话,对乡村群众而言是不能接受的,随之就会寻求上诉的途径,不仅带给当事人诉累负担,也会额外支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SH法庭2016—2019年受理审理案件中,占据比例较多的案件类型如下:在人身权关系纠纷中,离婚纠纷案件426件,抚养纠纷案件1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18件;在财产权关系纠纷中,物权纠纷案件7件;侵权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1件;合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9件;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12件。每个年份占据较大比例案件如表3所示。

表3 SH法庭2016—2019年类型化案件数量分布(单位:件)

从表3可以看出,类型化案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合同、人身损害纠纷占据乡村矛盾比重较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经常势不两立,甚至引发伤害事件。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时各执一词,矛盾极大,有的竟为自己争回面子,经常引发打斗事件,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有的法官表示,如何有效化解类型化案件,需要提升法官自身素养,不仅需要扎实理论功底,也要切实关注群众诉求,案件的处理需要兼顾情理法理相统一。

(二)“执行难”削减法律权威

执行不能、执行不到位等系列问题影响了法庭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表4 SH法庭2016—2019年类型化执行案件数及执行到位率

如表4所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低的问题一直存在。一些积案长期未执结,当事人怨声载道,办案人员也无可奈何。对于“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的法官谈到,有的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抗拒、躲避执行;法庭办案力量欠缺,“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审判人员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三)“送法下乡”不到位

SH法庭每年都有“送法下乡”活动,也取得一定的效果,然而仍存在“量”和“质”的问题。就“量”而言,法庭一年仅开展两次“送法下乡”活动,开展活动的热情度不高,积极性也不够,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就“质”而言, 存在宣传内容枯燥乏味、宣传形式单一、宣传主体时常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影响到法治宣传的效果。

三、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

囿于人民法庭在乡村司法服务中凸显的上述问题,人民法庭唯有优化诉讼服务,才能实现健全乡村司法治理的愿景,才能助力勾勒乡村振兴的理想蓝图。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方联动参与乡村治理

当前的乡村处于发展转型阶段,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法庭“案多人少”的困境无法满足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法庭作为乡村诉讼服务的供给者,应主动引入社会资源,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传统诉讼模式和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解、非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仲裁机构的仲裁以及行政裁决等方式。诉讼模式背后体现的是司法强制性的特征,能保障裁决的执行,但其也存在流程复杂、耗费时间长、经济成本大等问题。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具有程序简捷、开支少等优势,同诉讼模式优势互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联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等部门或单位,为乡村的纠纷化解构建规范化、高效率的多元化联动平台。[4]

(二)改进调解技巧,坚持案结事了

不可否认,人民法庭化解乡村纠纷的手段仍是以调解为主。探其原因,还是在于乡村处于“熟人”“半熟人”社会环境的内在属性尚未完全发生改变,村民之间的交际较为紧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有效化解矛盾,也不伤村民彼此间的“面子”。毕竟,村民共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契合乡村民众的道德价值标准。[5](P77)

因此,法庭工作人员应树立“全程调解”观念,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庭审、判决的每一个环节,并且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力争息诉止争。另外,需要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双方关系密切的案件,坚持以“修复关系”为宗旨。对于一些“赌气官司”,侧重疏导怨情,让当事人先将心里的委屈、不满、意见发泄出来,再从情、理、法角度为双方搭建沟通的结合点,唤醒双方的理智,让当事人的情绪缓和,愿意接受调解。最后,工作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应结合乡村的风俗民情劝导,尽量少用或不用生硬的法律术语,同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立场中立,最大程度降低调解失败的风险。

(三)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实现服判息诉

裁判文书的优劣关乎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对基层群众而言,更多时候是通过诉讼途径让法庭给个“说法”、摆出“道理”。

人民法庭应立足执法办案主业,注重夯实基础业务能力。在百姓心里,法院判的好,那就是天理人情国法都在,若判的不好,那就是毫无逻辑。[6]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应侧重司法文书的说理释法功能,避免生搬硬套法律条款和机械处理纠纷,让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但能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而且能产生宣传教育更多人的功效。通过司法裁判指引村民摒弃不赡养老人、索要天价彩礼、干涉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弘扬乡村“熟人”社会敬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等美德。在乡村“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中,裁判文书的传播范围更广,在同案同判的环境下,有助于维系乡村基于血缘、地缘等联系建立的情感纽带,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健全。[7](P8)

(四)全力破解“执行难”,推动乡村诚信建设

“执行难”问题不仅破坏司法公信力,更是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心,不利于乡村的和谐稳定。对于人民法庭而言,需要以专项行动为切入点,积极参与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涉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法庭应始终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着力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另外,承办法官需要走出法庭,深入基层、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帮群众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力争让胜诉群众拿到真金白银,全力破解“执行难”,推动乡村社会诚信建设。最后,一方面要完善联动机制,寻求各部门、各机构的协助,联合镇政府各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干部作调解工作,切实有效的解决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各界联动,合力编织失信惩戒天网,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为乡村诚信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五)“送法下乡”常态化,营造法治乡村环境

乡村治理进程中,法治环境的形成,取决于乡村民众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和实践。[8]振兴乡村法治,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构建乡村法治文化,提升村民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村民。

对于法庭而言,“送法下乡”的形式和内容需要探索创新。形式上,应不拘泥于法律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手册,也可尝试采取模拟法庭普法,在村委会、居委会宣传栏张贴典型案例,村委会、居委会广播站增加法庭典型案例播报节目等措施。总之,让村民能够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内容上,应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将法律宣传同村民的生产生活有机融合。譬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未买商业险,甚至不买强制险,最终因官司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同桌饮酒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在乡村也逐渐增多。倘若将保险的意义、同桌饮酒的安全保障义务宣传到位,相关案件出现的比例亦会随之下降。只有让法律真正渗透进村民的心田,群众用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塑造法治村民的目的,奠定乡村长治久安的基础。

四、结语

人民法庭在保障实现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任务重大。应坚持审判主业为中心,围绕乡村纠纷的解决,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履行司法职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庭的期待和需求。在乡村法治建设中,人民法庭应积极参与多元化社会综合治理,同派出所、司法所、企业、学校等单位联动,全方位、多途径解决乡村矛盾。乡村法治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课题,人民法庭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扎扎实实服务乡村振兴,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善治。

注释:

①数据来源: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

②对JS市SH法院7个派出法庭的庭长、副庭长进行访谈。访谈的主要内容:(1)法庭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什么作用;(2)法庭在乡村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境;(3)法庭在乡村振兴中如何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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