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育管理之间的碰撞及解决

2021-02-01 05:12钟佳悦郝淑华
关键词:管理权隐私权学校

钟佳悦,郝淑华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权利保护问题。当今正值新媒体时代,网络信息发达,有关学生隐私权的问题或者相关报道也逐步显现出来。其中,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凸显。2002年的上海学校早恋偷拍事件,被称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权被起诉的案件,进而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学生隐私与学校教育管理冲突如何解决的争论。

一、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育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一)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是指行为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干涉的私事,属于个人领域。简言之,一般指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为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的事或物、情感活动等。其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私”,二是“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指某个私人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1]。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四种基本权利。本文主要以隐私维护权为主要研究内容。

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虽说没有直接提及“隐私权”这三个字,但是在其第40条中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3]。这里面就包含了公民的部分隐私权。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也有很多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同时,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对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4]。此外,在该法的第49条和110条也提及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4]。

(二)学校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学校依法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学校行使学生管理权是学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为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办学目的和宗旨,而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的权力。学校主要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学籍管理及奖励处分来行使管理权。同时,《教育法》也规定了要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这个合法权益中就包括隐私权。此外,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明确高校有权行使学生管理行为,还提出要保护学生的权利[6]。

(三)学生隐私权在学校管理中的定位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生因其特殊的身份,使其隐私权有特定的内涵。一是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理应享有《宪法》赋予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二是学生同时又是学校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身份,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受到学校校规校纪的制约。所以,学生的隐私权可以定义为:学生在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和生活环境的前提下,享有的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生活空间的控制权[7]。具体可以表现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信件信息受到保护、不被公开;私人生活不被监视;心理咨询结果保密;私人活动不被侵犯侵扰。

二、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育管理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一)学校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否得当

随着法治化进程和科学技术的推进加强,人们对于安全问题越加重视,监控手段被普遍运用到学校公共安全管理方面。不可忽视的是,这些监控设施的广泛应用,对于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及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使学生质疑摄像头安装的合理性。学校将其安装在开放或半开放场所,如校园正门、道路、教学场所、寝室门口等,是没有异议的。但如果在私密性很强的地方安装,就会引发冲突,如不当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监控录像资料等。

(二)公开学生个人信息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

公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碰撞最为常见的就是在高校,最为典型的就是发生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申请者必须上交自己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学生本人和父母的个人信息、父母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父母的职业、家里年均收入、父母是否有重大疾病等。学校在收集这些信息进行认证时,为了保证资助结果和奖学金颁发的公平公正,要求申请的学生公开个人及家庭生活状况。这种行为就与学生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存在碰撞和冲突。在这一点上,贫困学生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因为这涉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资助奖学金的名额是有限的。它作为一种程序性要求,评定者需要从优选择最应获得该资助奖学金的对象,那么这个知情权就是必然的。但目前,这种公开是相对的,只是基于某些特定的群体公开的。如果大范围公开,很显然就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一种侵害,就会发生冲突。

(三)随意检查学生寝室是否合法

学校进行正常管理的内容中包括对住校学生的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检查。因为一个好的寝室卫生环境,有助于学生课后的学习和生活,学校检查违章电器则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在校安全。但是,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不敲门或只象征性敲一下,就直接打开学生寝室门,尤其是女生宿舍;二是学生不在宿舍时,检查宿舍的人进入宿舍进行检查;三是学生不在宿舍时,检查人员进入宿舍后随意翻动学生的东西,包括箱子和柜子里的物品,只为查到违规电器拿走,更有甚者会撬开学生的柜子。这些行为,学校和受管理的学生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别,有时还会引起纠纷诉诸法庭,如杨国申上诉崔群颖等隐私权纠纷一案[8]。由于原告上学时签订过协议书,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未能充分举证被告张某几人实施了撬开其柜子的行为,而且原告之前和当日确曾存在违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几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具有过错。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上述案例,二审中法院基于法益平衡的考量,认为学校的检查行为系为公共安全考虑,具有一定的目的正当性。原告的隐私权利应受到适当限制,即个人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安全。在此案中,法官审理二者之间的冲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权衡:一是应界定隐私的保护范围;二是审查行为本身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审查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以此案为例,这种冲突有可能表现在学校查寝过程中当事人物品丢失或查寝人员撬柜等方面。

(四)对学生展开心理辅导时内容是否应该保密

在学校教育管理中,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工作之重。在学校的心理工作中,难免会涉及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肖像、姓名、生日、寝室号、身份信息、生源地信息等,甚至是学生父母的情况和学生自身性取向这种极为隐私的信息。同时,这些也会涵盖学生的宿舍关系、社会关系及今后就业方向等。心理咨询是一个长期且深入的过程,可以说是学校所有教育管理工作中涉及学生隐私最多的一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越界的现象:一是问的问题过于隐私,使学生产生抵触和抗拒的心理;二是学生在进行心理辅导时,其中的档案内容如何安全保密问题。

(五)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或处分是否可以公开,应公布到何种程度

学校在对其进行惩戒、处分时,除了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惩处该学生之外,还是想起到一个警示在校其他学生的作用。从学校角度来看,学校管理者公布学生的处分文件通知,会起到警示作用。但这种做法属不属于侵犯学生个人隐私,能否公布或者公布到何种程度范围仍有待研究。

三、保障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育管理权的平衡对策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学校教育管理权来源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校的管理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应对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规定。比如,学生个人信息可否因为求证而被披露;对恶意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否公布;学校可否不经学生同意进入宿舍检查违章电器、随意更换寝室;学生处分文件是否可以公布,公布范围是多少等许多详细措施、具体面对的问题需要进行细化。

同时,为杜绝暗箱操作,在涉及隐私权问题上相应法律法规也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根据《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学生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之间应受到同等的保护。2.公序良俗原则。在学生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原则)相冲突时,应优先后者,符合法理上的“阻却违法事由”[9]。3.正当程序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能够保证在学生隐私权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合理合法按要求进行,避免过度涉及。4.适当性原则。在提及或公布隐私时,只以必要涉及的内容为限。5.告知原则。如果需要公布学生隐私,如公示特困生,须提前告知到学生本人,由学生决定是否愿意让学校查证。

(二)树立正确的法律、管理及教育意识

除法律调整外,还需学校确立学生权利的主体地位、建立尊重人权的学校制度。对教师和学校管理者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方法进行规范和引导。首先,学校要坚持管理权与隐私权平等的原则及不可过度侵犯学生隐私权,合理划分监管范围,对学生信息高度保密[10],以便两者利益共存。学校管理者要培养法治思维,严守公正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尊重学生权利。在涉及学生相关信息时,做好相应的处理及应急措施。此外,在校规校纪方面,还需要制定关于心理咨询的规范及保密细则,同时保证立意正确。其次,教师要提升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己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认识,在权利本位的思想下,充分意识到自己对学生所承担的重要责任,严格遵守程序。最后,学生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认识,并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要有学校整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思想,合法维权,以此来保障和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学生隐私权救济制度

学生隐私权的救济制度应包括在学校救济机制当中,以此来提高学生隐私权的司法救济力度。首先,要有规范的听证制度。应松年指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的理由及其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11]从概述中,不难看出,听证的核心内容是专人主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提交证据、弄清事实后,再做出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程序原则,以此保证听证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次,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学校要充分保证管理权的实施,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抗辩和救济机制。明确学生隐私权救济渠道及对滥用学校教育管理权的主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猜你喜欢
管理权隐私权学校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主办侦查员的侦查资源管理权配置研究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
学校推介
医保整合管理权归属应尽快明确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