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使用及其管控

2021-02-01 16:40
关键词:对虾养殖业化学品

刘 宏 焘

(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海洋研究院, 北京 100871)

菲律宾既是世界主要渔业生产国,又是重要的渔产品消费国及出口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通过引入集约型水产养殖技术,实现了单位面积水产养殖产量的大幅提升,缓解了渔产品供需矛盾。化学品(1)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所使用的“化学品”一词并不仅限于化学品(chemicals),还包括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和药品(drugs)等,这3个词也可能在文中同时出现。作为集约型养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规范使用,化学品会在环境和养殖生物体内残存和富集,对食品安全以及人和环境的健康构成威胁。这种影响通常是慢性的和隐性的,较少受到关注。因此,对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警示意义。

关于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使用状况的调查主要集中于3篇调查报告: J.霍恩古拉达·普里马韦拉(J.Honculada Primavera)等人的报告《菲律宾集约型对虾养殖场所用化学品和生物制品调查》(A Survey of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Used in Intensive Prawn Farms in the Philippines)分析了菲律宾集约型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负面影响,认为应该由集约型养殖转向半集约型养殖。[1]埃尔琳达·R.克鲁兹—拉西达(Erliada R. Craz-lacierda)等人的报告《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使用》(The Use of Chemicals in Aquaculture in the Philippines)叙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分类、使用情况和管理状况。[2]155-184其续作《菲律宾水产养殖场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现状与健康管理实践》(Current Status on the Use of Chemicals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Health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Aquaculture Farms in the Philippines)叙述了21世纪初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使用的新趋势,即使用环境友好型化学品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3]尽管已有研究从自然科学和管理的角度对菲律宾当时的水产养殖业化学品不规范使用的危害和管控进行了阐述,但是它们没有对化学品的使用和管控的原因以及演变过程进行深入探讨。鉴于此,本文将对水产养殖业化学品从引入、广泛应用到管控的过程进行梳理,并探讨其背后动因和对我国水产养殖业化学品使用及管控的启示。

一、 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引入与使用

(一) 化学品引入的原因

1. 渔产品的供需矛盾。二战以后,菲律宾渔业长期面临着渔产品需求不断增长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人口数量持续增长。1946年,菲律宾人口数量为1 843万人,之后人口多年保持15‰—20‰的较高自然增长率,2014年人口超过1亿人。[4-5]二是人均渔产品消费量不断增长。菲律宾人的动物蛋白质来源主要是渔产品,随着战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渔产品年消费量从1946年的5.2千克[6]2逐渐增长至1995年的40千克[7]5。三是渔产品的大量出口。从20世纪上半期开始,菲律宾长期需要大量进口低价的鱼类罐头以满足国民的食物需求,消耗了有限的外汇,于是二战后渔业政策鼓励提升产量和扩大出口来逆转渔产品贸易逆差。[8]由于日本人对对虾的喜爱,1975年菲律宾向日本试验性出口450千克对虾[9],从此开启了能为菲律宾挣得大量外汇的渔产品贸易。

2.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瓶颈。20世纪60年代后期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发展受制于两大瓶颈: 一是可用于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海岸湿地面积有限。20世纪50年代初,菲律宾可以用来建造养殖池的海岸湿地尚有54万公顷。[10]7然而,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湿地面积大幅减少。其中,红树林面积从1950年的41.8万公顷减至1970年的28.8万公顷,而海岸带的微咸水(brackish-water)养殖池面积却从7.3万公顷增至16.8万公顷。[11]红树林等湿地的减少和退化产生诸多消极的环境影响,比如致使部分近岸鱼虾等海洋生物失去优良的栖息地、繁殖地和食物来源。随着野生渔业资源的衰退,20世纪70年代以后菲律宾捕捞渔业的产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性因此逐渐凸显。[8]这一时期水产养殖业年产量从1950年的2.55万吨[6]2增长至1970年的9.65万吨[12]1,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它占渔业总产量的比重却从11.6%(2)1950年菲律宾水产养殖业产量为2.55万吨,渔业总产量为22.02万吨,参见Bureau of Fisheries(Philippines), Fisheries Statistics of the Philippines, 1954, Bureau of Fisheries, 1954, p.2。下降至9.8%(3)1970年菲律宾水产养殖业产量为9.65万吨,渔业总产量为98.89万吨,参见Bureau of Fisheries(Philippines), Fisheries Statistics of the Philippines, 1972, Bureau of Fisheries, 1972, p.1。。二是半集约化养殖遭遇产量提升“天花板”。20世纪70年代以前,菲律宾水产养殖业的经营模式逐渐从传统的粗放式转向半集约式,养殖对象的食物来源从完全依赖天然食物转变为依赖天然食物和补充饲料,养殖密度加大。[13]这种转变促使单位面积年产量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约300千克/公顷(4)1950年菲律宾水产养殖产量约为2.55万吨,水产养殖面积约为8.4万公顷,因此其单产约为300千克/公顷。参见Domiciano K. Villaluz, Fish Farming in the Philippine, Bookman, 1953, p.7。提升至70年代初的570千克/公顷[14] 5。然而,菲律宾的半集约型养殖在提升单位面积产量方面潜力有限,急需引入新的养殖技术来突破瓶颈。当时,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已经探索出更为高效的集约型养殖技术,比如台湾的集约型遮目鱼养殖的年产量可达1 700—2 000千克/公顷。[15] 4到20世纪80年代,在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需求的驱动下,菲律宾的野生对虾资源已经被过度捕捞,集约型对虾养殖迅速崛起。此外,当时正赶上西内格罗斯省(Negros Occidental)制糖业崩溃,蔗糖种植园主纷纷将种植园改造成集约型对虾养殖池,以期获得高额利润,对虾养殖在当地尤为盛行。[16]与粗放式和半集约式对虾养殖相比,高投入、高产出的集约型对虾养殖使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得高额回报。与其他养殖鱼类相比,对虾是一种更具吸引力的高价值水产品。当时有大量投资者投身对虾养殖,即便在马科斯统治末期,严重的政治混乱也没有阻挡对虾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对虾养殖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零开端开始,菲律宾掀起了一股“养虾热”,到1990年增至2万公顷[1],1994年又翻一番,达4.8万公顷[2]155。这种技术通过施肥、投饵等方式输入物质和能量,人为地抑制养殖对象的竞争者和消灭捕食者,从而实现水产的单一化、高密度养殖,也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潜力和提升生产效率。[17]291而集约型水产养殖系统的构建和运营依赖一套复杂的技术系统,涉及诸多方面:养殖池的设计和建设、育苗、配合饲料(formula feeds)、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以及科学管理等等。其中,化学品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一方面,集约型水产养殖系统自净能力弱且易受疾病侵袭,养殖者需要使用化学品来维持水体清洁和防治疾病;另一方面,为了减少致病菌、害虫和害鱼对养殖对象的影响,在放养鱼虾之前需要使用化学品进行清塘。因此,“养虾热”极大地推动了化学品在水产养殖业的应用和推广。

(二) 化学品的引入和使用

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引入的化学品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大类化学品是直接作用于养殖对象,如促进其生长的无机肥、有机肥、维生素、虾青素和脂肪酸等,用于疾病防治的氯霉素、土霉素和四环素等抗生素。另一大类化学品是用于改善养殖环境,按照功能大致可分为5个小类: (1) 用于养殖池建设和水土调节的化学品,如石灰,可以提高养殖池土壤的酸碱度和减少水生疾病的影响[18]91-93; (2) 杀菌剂,如苯甲烃铵、氯化物、福尔马林和孔雀石绿; (3) 农药和除藻剂,如皂素、铜化合物和高锰酸盐,用于清除不需要的动物和植物; (4) 有机质分解剂,如生物酶,用于分解大量残存的饲料; (5) 浮游植物生长促进剂,如有机肥和无机肥,加速藻类的生长,为部分养殖对象提供天然食物,还有助于维持水质清洁。[2]156-165据克鲁兹—拉西达等人的调查,20世纪90年代中期,化学品在菲律宾水产养殖业中已得到广泛应用,种类超过100种。[2]156

化学品在菲律宾水产养殖业的引入、使用和推广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参与“菲律宾微咸水渔业发展计划”(Program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rackish-water Fisheries in the Philippines)(5)该计划是美国对菲律宾的渔业援助项目,参见Guillermo L. Ablan and Lucila V. Hosillos, “Program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rackish-water Fisheries in the Philippines”,United States Operations Mission to the Philippines, Fisheries Development in the Philippines: A Terminal Report, United States Operations Mission to the Philippines, 1958, Annex G。的菲律宾技术人员就曾提出在微咸水养殖池中使用抗生素和生长促进剂来提升鱼的产出的建议,因为他们注意到,抗生素作为一种饲料添加剂在美国已经被养殖者广泛用来治疗疾病和促进养殖动物生长。[19]1960年,菲律宾渔业专家注意到,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的集约型水产养殖业使用无机肥可以大幅提升单产,于是在菲律宾开展试验。尽管试验表明,在遮目鱼养殖中使用无机肥可以将年产量提升至1.3吨/公顷,比不使用肥料的平均产量高出4倍,但是因为菲律宾当时无机肥供给不足且价格高昂,从而导致无机肥无法在菲律宾大规模使用。[20]因此,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正式引入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

1972年,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实行戒严统治后颁布第43号总统令,推行“加速渔业资源全面开发”的国家战略。在水产养殖方面,它要求渔业局“开展应用渔业研究,以提升渔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技术,以及水产养殖用肥料的利用效率”[21]。尽管这项总统令对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认知还只停留在肥料层面,但是它对生产效率的重视为水产养殖业转向集约型模式和化学品引入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加快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菲律宾先后实施了“内陆渔业计划”(Inland Fisheries Project,1971—1974年)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计划”(Aquaculture Production Project,1974—1979年)等项目(6)这两个项目均为美国国际开发署(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和奥本大学水产养殖国际中心(Aubur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Aquaculture)对菲律宾的援助项目,旨在通过水产养殖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而实现产量和菲律宾人营养水平的提升。参见Johnie H. Crance,Daniel F. Leary, The Philippine Inland Fisheries Project and Aquaculture Production Project——Completion Report,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 of Auburn University, 1979, p.3。,在此过程中引入了集约型水产养殖技术系统以及相应的化学品应用技术。为此,这两个项目先后建立了针对淡水养殖和微咸水养殖的研究中心,菲律宾从此拥有了相对完备的水产养殖研究系统。它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改良和示范使用养殖池或网箱养殖罗非鱼的集约型方法”[22]9。在化学品的应用方面,除了引入国外的无机肥和农药等化学品,研究者还对当地传统的有机肥使用方法进行科学化改造,并且使用石灰对菲律宾的酸性土壤进行改良。[22]12-13, 16从此,化学品作为集约型水产养殖技术的一部分而引入菲律宾,为突破生产效率瓶颈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 化学品的使用成效

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广泛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首先,集约型养殖技术和化学品的应用提升了生产效率,微咸水养殖年均产量进一步提升至1982年的920千克/公顷[23]和1990年的1 202千克/公顷[24]。由此带来的产量增长缓解了菲律宾的渔产品供需矛盾,使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相对廉价的渔产品。其次,它使渔业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更高的利润。从20世纪80年代菲律宾对虾养殖状况来看,粗放式对虾养殖的年产量仅为0.6—1.5吨/公顷,半集约式养殖的年产量则高达2—6吨/公顷,而集约型养殖的产量则高达7—15吨/公顷。1987年的一项数据显示,半集约式对虾养殖每公顷的利润为24万比索/公顷,而集约型达53.7万比索/公顷。[13]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糖业崩溃所带来的不稳定问题,满足了部分种植园主对高利润的追求,也解决了部分失业农民的就业问题。最后,政府不仅从中获得社会稳定的政治效益,而且从对虾出口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菲律宾的虾类出口量从1977年的2 975吨[25]迅速攀升至1991年的30 462吨[26],出口值也随之大幅增长。1991年,虾类出口量和出口值都达到峰值,换取外汇约2.73亿美元,约合74.6亿比索,占该年渔产品出口总值的53%。(7)1991年菲律宾渔产品出口总值为513 947 000美元,参见Bureau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 (Philippines),Philippine Fisheries Profile, 1991, p.26, 菲律宾渔业与水生资源局网:http:∥www.bfar.da.gov.ph/publication.jsp?id=23#post, 2019年8月16日访问。

二、 菲律宾政府对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管控

(一) 实施管控的原因

1. 养殖者对化学品的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以下3个原因: 一是化学品作为新事物被引入,基于传统经验的养殖者难以准确把握化学品使用剂量和方法;二是化学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未能规范地标注产品信息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三是养殖技术推广人员对养殖者的培训不足,并且技术人员自身的认识也存在局限性,甚至认为化学品的使用效果与用量成正比,忽略了过度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27]161

2. 政府管控的缺失。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菲律宾政府对化学品的潜在危害缺乏清晰的认识和足够的警惕。虽然菲律宾政府根据1977年颁布的第1144号总统令建立了化肥和农药局(Fertilizer and Pesticide Authority),但是该机构仅负责管理农药和其他农业化学品的进口、加工、装配、销售和使用,并不涉及水产养殖业。其目的是通过推动化肥和农药在农业中的使用来实现粮食增产的国家目标,以及通过避免农药的危害来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环境质量。[28]尽管当时政府已经注意到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威胁,但是相关法令并没有关于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具体条款,也没有说明如何避免化学品的不规范使用。这也说明当时菲律宾政府对化学品的风险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无法形成具体的管理政策。此外,面对水产养殖业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管理者和养殖者难以自发地限制化学品的使用。

3. 化学品的不规范使用及其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出现了化学品的不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养殖者未按规定方法、规定用量规范使用化学品,出现擅自过度使用乃至滥用化学品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期克鲁兹—拉西达等人的调查显示,一些养殖者对虾苗孵化池不是按化学品使用说明中建议的0.2‰浓度氯溶液消毒1小时而是擅自加大剂量采用1‰浓度的氯溶液仅消毒数秒;在使用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时,养殖者也没有按照0.025‰—0.2‰浓度的溶液消毒10—30分钟的正确做法进行操作,而是采用0.5‰浓度的福尔马林溶液仅消毒1分钟。[2]166另一方面就是随意使用消杀效果不佳的廉价替代品。如针对虾苗易感染的发光弧菌,研究者建议采用普瑞呋喃、呋喃唑酮以及红霉素和土霉素的溶液先后分别浸泡24小时,而养殖者的实际做法是使用土霉素、氯霉素、红霉素或呋喃唑酮中的一种化学品连续浸泡3天,结果杀菌效果很差。[2] 167

不规范使用化学品主要造成4个方面的危害:第一,伤害部分养殖对象。20世纪80年代末班乃岛(Panay Island)阿克兰省(Province of Aklan)养殖的对虾幼体出现发光现象,虾仔随后出现高死亡率。1987年,研究者从中分离出发光弧菌并且确定它便是致病菌。研究者也发现养殖者常用的氯霉素、土霉素和呋喃西林等药物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发光弧菌形成了更强的耐受能力;二是药品导致虾仔的甲壳和刚毛等部位出现畸形或者导致虾仔死亡。[29]第二,抗生素的滥用促使致病菌形成耐药性。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光弧菌病等水生疾病开始侵扰西内格罗斯省的集约型对虾养殖场,最初养殖者还能使用抗生素来控制这些疾病,但是随意使用氯霉素等广谱抗生素最终导致致病菌形成耐药性,以致抗生素难以奏效。更为严重的是,致病菌随着污水的排放而进入其他养殖池和周围的大环境,导致疾病流行和集约型对虾养殖业崩溃事件。曾是集约型对虾养殖重镇的西内格罗斯省因此损失惨重,而吕宋岛中部的布拉干(Bulacan)和邦板牙(Pampanga)却因为一直采用低密度的对虾养殖模式而幸免。[16]第三,环境污染。化学品的直接施用或者作为饲料添加剂而使用,都会出现大量残余化学品沉积,造成水生环境的污染。为了维持水体清洁和减少污染物累积,养殖者定期换水并且在收获之后清理池底沉积物,结果导致养殖池周围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污染。普里马韦拉等人1990年的调查显示,菲律宾28.6%的集约模式对虾养殖者认为污染全部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养殖场。[1]第四,对人的健康造成伤害。研究发现,水产养殖业所用的硝基呋喃类药物具有致癌作用,氯霉素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口腔炎等问题。[2] 170

4. 渔产品出口受阻。随着发达国家对化学品残留的认识和忧虑的增强,它们建立了严格的食品质量检验标准。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条例,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30]从1992年起欧盟委员会逐年对此条例附录的检查项目进行扩充,其中不仅包括抗生素等药物,还包括各种有机化学品和无机化学品。日本同样规定了化学品最高残留量,而且政府和企业各有一套针对产品供应者的标准。[31]43在新的标准体系下,菲律宾的部分养殖类渔产品的出口受到阻碍。20世纪90年代初,菲律宾出口到日本的对虾就曾因为恶喹酸水平高而被拒收,也迫使养殖者放弃使用这种化学品。[7]19

(二) 管控措施

水产养殖业化学品所引发的环境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促使菲律宾政府从4个方面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

1. 化学品信息标注的规范化和使用方法宣传。1989年,菲律宾畜产局(Bureau of Animal Industry)要求对虾饲料生产商在包装袋上标注完整的产品信息,如饲料成分、药物所占比例、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警告。当时的许多配合饲料含有土霉素和氯霉素等抗菌剂,产品信息标注的规范化有助于使用者了解所用产品的潜在风险和规范使用这些产品。1993年菲律宾卫生部兽药委员会还发布了《菲律宾国家兽药处方集》(Philippine National Veterinary Drug Formulary),为养殖者推荐可用的渔用药品和化学品,以及它们的使用方式和停药期。[2]173-176此外,渔业与水生资源局技术推广部门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养殖者规范使用化学品的意识和能力。

2. 实行化学品的注册制度和禁令。在农药的管理方面,菲律宾化肥和农药局对农药实行严格的注册制度,强化对农药生产和销售的管控,选用危害较小的化学品。1990年,菲律宾农业部和卫生部禁止对食用动物使用氯霉素,并且撤销了它的注册。[2]173针对有机锡化合物、甲基对硫磷、硫丹和久效磷等高毒性化学品,菲律宾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禁令,完全禁止其使用。例如,1993年化肥和农药局颁布第1号委员会决议,禁止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尤其是禁止在遮目鱼养殖中为控制蜗牛而使用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和乙基谷硫磷。[2]176-177

3. 正式确立渔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早在1975年,菲律宾颁布117号渔业行政命令,即《渔业和渔产品加工厂经营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Processing Plants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初步建立了渔业和渔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不过,该命令只关注细菌污染,并不涉及化学品残留问题。它要求质检员首先检查渔产品包装的外观,然后对渔产品进行系统的感观检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等级;如果质检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样品递送实验室检查菌落总数和大肠杆菌。[32]尽管这项行政命令有质量控制的要求,但是它所用的感观检查方法并不严谨。随着水产养殖业由于化学品不规范使用所造成问题的日益加剧,1994年,菲律宾渔业与水生资源局(Bureau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颁布117—1号渔业行政命令,对117号渔业行政命令进行修订。它制定了更为复杂和详细的要求,除了检查微生物状况,还涉及化学成分分析,如三甲胺氮和抗生素残留的检查。[33]尽管这种检查仍然可能流于形式,但是它的实验检验项目显然已经考虑到水产养殖用化学品和药品对质量的影响,这也是对化学品负面影响的一种回应。2001年,菲律宾颁布210号渔业行政命令,即《渔产品出口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Exportation of Fishery Products)。它要求加工厂要具备渔业与水生资源局颁发的资格证,渔产品要经受进口国所要求的产品检验,主要涉及微生物、化学成分和海洋生物毒素等3个方面。在微生物方面,需要检查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霍乱弧菌、葡萄球菌;在化学成分方面,需要检查铅、汞和镉;在海洋生物毒素方面,需要检查雪卡毒素、麻痹性贝毒和组胺。[34]尽管检查项目并非面面俱到,但是这种检查无疑是一种更加具体、可操作和有效的限定性措施。这些检查不仅可以帮助菲律宾渔产品出口商应对贸易壁垒,也倒逼养殖者主动限制化学品的使用和探索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

4. 颁行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律制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1998年菲律宾渔业法》(The Philippine Fisheries Code of 1998)是菲律宾政府应对渔业危机和促进渔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菲律宾之前的渔业法相比,它的一大进步在于强调食品安全和在生态限度之内发展渔业。它要求渔业与水生资源局采用国际标准,建立一套针对进出口渔产品及其加工企业的检查系统,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35]为了推动这部渔业法中水产养殖业条款的实践,2001年菲律宾颁布了214号渔业行政命令。对化学品使用提出了9项要求: (1) 只有在有明确理由处理具体问题时才能使用药品、化学品、杀虫剂和肥料; (2) 如果已使用化学品,在化学品降解、消散或者分解为无毒状态前,养殖池的水不得排放; (3) 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方法的建议,保存有关养殖池中化学品使用的记录; (4) 禁用化学品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5) 药品、抗生素和其他化学治疗剂的使用应遵从推荐方法,并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 (6) 水产养殖业生产者应当遵从化学品产品标签关于使用剂量、停药期、正确使用方法、贮存和处置等信息,以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 (7) 治疗剂应以安全的方式存放在阴凉的地方,未使用的化合物的处置应当避免环境污染; (8) 应使用可生物降解的本土材料,如鱼藤根、茶籽饼和烟草灰,来消除养殖池中不需要的物种,而不是使用不可生物降解的化合物; (9) 所有化学品都应具备展示有效成分含量和百分比的标签。[36]它在培养人们正确使用化学品意识的同时,帮助人们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可见,菲律宾政府是以一种科学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化学品,并且基于对环境和人的关怀,而努力通过减少用量和使用替代品来维护环境和人的健康。

三、 菲律宾水产养殖化学品管控的成效及其对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启示

2006—2007年,克鲁兹—拉西达等人在菲律宾全国范围内选取了100个遮目鱼和对虾养殖场,对其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菲律宾政府的化学品管控措施影响下,过度和随意使用化学品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首先,遮目鱼养殖主要采用副作用较小的石灰和肥料。为了消毒和调节水土的酸性,养殖者继续使用石灰这种传统化学品。为了促进养殖对象和藻类的生长,养殖者在使用无机肥的同时更多地采用禽畜粪便和甘蔗渣等有机肥。由于遮目鱼较少受到疾病影响,其他化学品的使用已尽可能减少。

其次,对虾养殖者广泛使用环境友好型化学品作为替代品。例如使用含有皂苷的油茶粕和卷烟生产的副产品烟草灰来代替化学农药,前者不仅具有良好的清塘效果,而且易于降解;用益生菌来替代抗生素,发挥部分治疗作用。

最后,养殖者加强养殖池的管理,尽量通过预防而非治疗的方法来应对疾病。为应对对虾白斑症和发光弧菌病等水生疾病的威胁,养殖者在放养鱼虾之前都对育苗池、饲养池和养殖对象进行病菌检查,并且大多数养殖者在加水之前对其进行消毒,尽量减少病菌的输入;70%的养殖者吸取教训,选择降低养殖密度。[3]这些变化表明,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且促使水产养殖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与菲律宾情况类似,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水产养殖业“黄金时代”的到来[17]243,我国水产养殖业也出现了化学品问题。90年代,我国也曾出现对虾流行病导致集约型对虾养殖业崩溃和损失惨重的情况。[37]尽管从2000年起农业部开始对包括渔用药品在内的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施行一系列的管控政策和措施[38],然而,我国渔产品质量方面还是出现了“出口欧盟对虾氯霉素事件”“出口日本鳗鲡恩诺沙星事件”和“水产品中孔雀石绿事件”等事件[39]。近10年来我国水产质量问题虽已大幅改善,来自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在98%以上,但是抽检的覆盖面仍然有限,而且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等禁用药仍然屡禁不止。[40]从2016—2018年上海市市售水产品抽检情况来看,不合格率为5.45%—7.73%[41],这比产地抽检的不合格率更高。由此可见,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管理和水产品质量监控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菲律宾水产养殖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历史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提供3点启示:

一是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的问题包括,科学和技术人员对化学品的研究和认知的局限性,制造商和销售商在生产和信息告知等方面的不规范,养殖者对科学使用方法的认知不足和对低价化学品的追求,以及法律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化学品的有效管理也应从这些环节共同着手,改进已有的缺陷。

二是食品安全不仅是化学品负面影响的核心问题,而且是解决化学品不规范使用问题的关键所在。水产养殖业化学品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乎人的健康,而且影响渔产品贸易和水产业的长期发展。应该从食品安全着手,不仅要保障渔产品消费者的健康,还要倒逼生产者主动构建科学的水产养殖系统和规范使用化学品。菲律宾在水产质量控制方面建立的检验制度,在化学品管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水产质量检验制度的完善是国内法律演进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在本质上是对国内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回应。

三是使用环境友好型化学品,树立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菲律宾通过发掘传统的无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开发新的替代性化学品,为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方面,我国也有成功的案例,如使用中草药添加剂替代部分抗生素和化学品,以防治疾病和促进生长。[42]替代性化学品和药物的进一步发掘和开发,有赖于科学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同时,管理者也有必要更新法规,对新型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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