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村智慧治理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

2021-04-13 00:54王欣乐
关键词:主体村民智慧

文 雷, 王欣乐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治理变迁基于两个基本背景: 一是中国经济增长和二元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演变。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城乡资源流向逆转为以工哺农,相应地政策也发生转变。二是乡村资本相对价格变化带来的乡村比较优势。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对农村土地、人力资本的赋权,中国乡村的资本价格与资本获益能力提高,中国乡村开始具备吸引资金和人力流入的比较优势,尽管目前这种比较优势还非常微弱且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衡。

在此背景下,中国乡村公共品需求大幅增加且异质性显著增强、乡村资产相对价格提高引致的广义产权制度变革,都依赖于重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才能实现。然而现有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已无法有效回应,导致农村发展陷入以下矛盾和困境:在行为层面,农民没有切实参与农村公共决策和执行过程;在体制层面,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村干部行政化和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下沉没有与村民自治机制协调、信息时代乡村阶层的信息贫富分化导致乡村治理中 “精英俘获”现象日益严重等;在绩效层面,乡村资本的潜在收益未能充分发掘,城乡生活质量依然有很大差距;在结构层面,由于乡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区域差异,在城乡二元结构之外的中国乡村内部、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乡村内部二元结构。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重构乡村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适时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文旨在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适应中国乡村发展的现代乡村智慧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实现路径,以期实现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契合的乡村治理理论创新,探寻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困境

1. 传统治理模式限制乡村基层自治的演进

长期以来,我国县(市)、乡镇与村级之间权力属于“压力型”行政关系,[1]乡村基层治理呈现出典型的科层制特征:决策权威集中在组织高层,组织规则具有纵向传递性。这些特征使得政府决策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纵向链条,下级原则上必须服从于上级决策。不可否认,这种模式强化了基层政府面对上级任务的执行能力,最近的例子是精准脱贫战略的迅速贯彻。但目前的传统治理模式也有墨守成规、过于注重规避风险的特征,对于乡村开放式需求的响应有较长的时滞。

传统治理结构导致我国乡村资源输入与农民需求之间出现“脱节”。如在“脱贫攻坚”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一些乡村发展过度依赖国家资源输入,简单化通过发放补贴和“项目制”的资源输入去解决贫困问题,这种做法与农民的实际需求往往并不一致。[2]近年村干部行政化趋势增强,乡村治理结构因应而转变为以县乡控制为框架的治理结构[3],对乡村呈现“权力上收、服务下移”的趋势[4]。例如,最近一年内开始推行的村书记、主任“一肩挑”制度,客观上起到了责任落实、减少扯皮推诿的作用,提高了村干部办事效率。这种制度是适应于“流动性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使得乡村基层组织能够高效处理繁重的场景式任务。但强化乡村基层政府职能的同时,行政下沉会构成对乡村自治的对冲机制[5],对于乡村自治组织演进形成了制度挤出。

2. 乡村社会组织载体缺失境况下的乡村少数人治理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中,特别强调基层治理应“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治理主体多元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我国乡村依然缺乏各类社会化主体参与治理的组织载体,以至乡村治理的“单一主体”现象长期存在。

中国乡村在“城市化”大潮冲击和市场化改革中,乡村个体异质性在缺乏组织调适的情况下,出现了乡村社会的撕裂,乡村自治功能弱化。[6]中国“城市化”一方面吸走了乡村高素质劳动力,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工大规模的周期流动,这些人口与乡村的整体利益关系弱化,乡村民众建设动力不足。[7]市场化改革动摇了依托于血缘与地缘的传统乡村秩序和治理模式。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数量急剧下降,乡村一级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推行村组合并,不同自然村组间的村民缺乏传统纽带维系,经常矛盾重重,进一步抬高了村民自治的成本。加之我国乡村存在着注重“他治”的公共性精神,倾向于将公共权力交给政府部门。这些原因使得村民普遍缺乏治理积极性,乡村治理的完善取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技术进步。

但是,我国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发展面临多方压力,难以承担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职责。我国农村地区资源禀赋相对缺乏,乡村非政府组织发展长期依赖于政府,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平等[8],从而这些乡村非政府组织在行政压力下,倾向于借助正规的政府机构来参与公共治理。此外,有效合作机制的缺乏导致多元主体难以有效参与合作治理。在乡村主体目标异质条件下,基层政府偏重经济绩效考核指标,企业家关注国家惠农政策经济效益,村民则聚焦自身收益最大化[9],如果组织技术不发达,即缺少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和激励机制,就不能形成网络化的治理结构[10]。

乡村自治组织的载体缺失导致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治理方式,虽然可能表现为多种组织形式,但本质均为少数人管理。[11]325-342实践中的乡村治理中出现过好人治村、强人治村、恶人治村、能人治村等多种村治型态[2],但其本质都是村庄少数人治理。其直接后果有二: 一是乡村发展对少数村干部决策质量的高度依赖带来的高风险; 二是乡村治理结构中村干部与村民更多的是零和博弈,合作关系难以形成。[12]

3. 基层治理工具落后阻碍“治理有效”实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是治理有效的前提和基础,治理工具创新则为“三治融合”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撑。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工具仍然相对落后,导致乡村公共决策过度依赖于经验、依托于“熟人社会”的社会网络。缺乏现代治理工具下的乡村干部决策时往往基于过往的个体实践经验。经验决策主观性较强,准确性取决于村干部经验丰富程度,因此村干部个体能力的巨大差异在现有治理体制下造成村级发展的巨大差异。显然,在新时代乡村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下乡村治理工具必须创新变革,需要科学性手段的注入。而熟人社会是我国乡村文化背景下的行为方式。尽管熟人社会带入公共治理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但在我国乡村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一张复杂的社会网络,其独特的价值观限制权力机构和公共力量介入。[7]熟人社会有效运行表现为功能顺畅的“德治”,利益集体纽带得到强化,进而推动乡村自治组织发展。但多数情况下是弊大于利,熟人社会的“家丑不可外扬”“优亲厚友”等倾向也导致私人关系干扰甚至破坏了乡村公共治理。

我国乡村治理使用现代化治理工具相对不足,缺乏开放式治理平台。传统的治理手段如面对面式的村民代表大会受时间与空间限制,村民议事会、乡贤会等民主协商组织受规模限制以及熟人社会影响,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有效渠道。因此,应充分运用现代化工具搭建一个便捷、及时、透明的治理平台,充分了解乡村基层治理需求,广泛吸纳各类治理主体参与,同时实现对基层政府治理主体的有效监督。

二、 现代乡村智慧治理体系的特征

现代乡村智慧治理是现代乡村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下简称ICT技术)构建综合治理平台,将乡村活动主体、乡村信息和乡村公共事项进行整合规范,其目的在于创造具有经济可持续发展、包容技术和组织创新与竞争、农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的和谐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乡村“治理有效”。现代乡村智慧治理体系具备以下特征:

1. 运用现代科技实现乡村智慧治理工具现代化

首先,从技术的角度看,乡村智慧治理是将乡村资源整合为基于网络互联的开放创新的平台式治理系统。要求大量投资来配置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构成乡村智慧治理的物质条件。具体包括:提供对环境的智能感知能力的感知设备及传感器网络,以实现对乡村范围内基础设施、环境、建筑、安全等方面的识别、信息采集、监测和控制;公共网络(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专用网络和无线宽带网络等构成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为智慧乡村提供数据存储和计算以及相关软件环境的资源;为社会联络提供服务的社交软件、公共服务APP软件支持等。

其次,通过收集数据信息获知公共服务需求和满意度。数据信息是通过传感设备、智能手机等工具采集到的以人为中心的用户行为数据、用户业务活动和用户社交数据,它们是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的基础。智慧治理中大数据的获取过程是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仅仅靠基层政府、企业、公共团体或农户个人任何一方无法实现。需要采集类型种类众多的数据: (1) 地图投影兴趣点数据,是乡村各功能单元的基本信息,也是进行以数据为中心的智慧乡村的最基本空间原料。(2) GPS数据,是安装有GPS接收芯片的移动设备,可以收集乡村中人、车等流动物体活动信息。(3) LBS位置服务数据,即通过LBS应用所收集到的数据,具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坐标并兼具传统WEB服务的语义特性。(4) 视频监控数据,即视频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海量视频数据。(5) 交互性数据,农户在网络上进行的交互评价和互动信息,反映人们的价值偏好和对所使用的服务的印象。

最后,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进而得出隐含的有用信息和知识,并据以对社会事项进行判断和推测,即乡村智慧治理算法。治理算法的本质正如赫梅尔“计算机官僚机构”的喻示所表达的,是知识与权力通过ICT技术构建的秩序,是把社会行为转化为符合理性的组织行为的手段。[13]算法设定者引入特定的技术参数,区分“好”和“坏”,划出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不可接受的”界限,形成认同和知识,为乡村设定新秩序,通过包括控制行为规范、强制系统的规训机制以及向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分配特定身份的文化机制,使秩序和权力得以再生产。因此,当代乡村智慧治理中的算法必须是公开的并且经过社会讨论,算法不公开就会产生信息囚笼和信息孤岛,造成乡村社会的割裂和秩序失范。

2. 通过政府再造实现智慧治理主体多元化

政府再造是指在乡村智慧治理体系中政府和其他乡村公共事务参与主体责权划分、工作流程和组织方式的根本转型。尤其是要求乡村事务处理中的政府部门必须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重塑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和议事规则。乡村智慧治理体系中的政府机构在组织目标、激励机制、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方面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同时,政府再造也会催生其他主体的大量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例如新机遇引致的人力资本、交通以及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热潮,在集成实时通信、村民需求与供给信息等方面出现的新的公共的和私人服务产品,必将引发乡村财富和活力的激增,也表现为乡村的水、电力、教育、医疗、公共安全、房地产、交通和公用事业等关键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变得互联、智能和高效。政府再造能够积极响应和提供公共服务,提高社会包容和民主文明。

与此同时,参与乡村智慧治理的各类组织也会有巨大的变革,将不再是线性、链式以及科层的形式,其组织实现路径更多会是平台制组织。平台制组织重在构建平台生态圈(platform ecosystem)并依靠规则带动成员的共生演化。在平台制组织中,职能部门之间的隔离被取消,承担各种职能和任务的人员共同在此平台中,以类似于项目团队的集合方式相互配和,根据治理任务即某项公共服务目标形成长期或临时的项目团队。各项任务之间可以通过建构的开放、实时信息或业务平台来组织和达成。平台汇集并延伸多个部门、多个项目的信息,可以完成在权力流转方面更为复杂的业务或活动。

3. 通过乡村场景治理范式实现智慧治理目标精细化

乡村治理的场景和事务特征决定了乡村治理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非程序化。传统的处理方式依赖于各级农村行政人员相机抉择进行因地制宜的决策与执行,而现代ICT技术进步以及治理硬件和软件的逐步完善为政府再造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得政府主导变革的在场景关注这一新治理范式下重构新型乡村多元智慧治理成为可能,从而实现智慧治理目标的精细化。

场景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场景蕴含着特定的文化价值取向。对于不同的乡村场景而言,同样蕴含着特定的价值取向,这为中国发展乡村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即乡村不仅是村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场所,更是为我国数亿农村人口提供生活、娱乐、休闲、快乐和成长体验的场域。场景范式的乡村治理要求生成的数据驱动的治理结构,不仅能大大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和改善治理绩效,也能为政府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绩效考核打开新天地。

基于场景关注的治理范式是智慧治理变革的核心。“三治融合”的善治理念明确了开放、平等、互联、扶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图景。将善治理念贯穿到治理算法,为政府决策(包括乡村治理决策和政府变革决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支持,进而实现乡村秩序诱致。治理算法对经过各种治理硬件和治理软件构成的物理平台甄选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开发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大数据的金矿则是物理平台不断演化进步的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平台制组织的组织单元是场景,而由于场景的片段化,不存在严格的空间界限,场景规模可能小于某一行政属地,也有可能大于某一行政属地,因此,传统属地治理的辖区范围划定将很难适应场景单元的需要,乡村多元智慧治理需要从属地治理转向“属地治理+行为和事件场景”治理,在治理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双重驱动下,采用信息和智能技术,多主体共同协作,在具体的行为和事件场景中,更好地发现和满足民众的公共服务需求。[14]

三、 乡村智慧治理体系架构

1. 党委领导、基层政府负责的多主体治理

传统的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要求乡村政府必须转变职能,重构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乡村多元智慧治理格局的形成。乡镇政府改革的目的在于减少对乡村治理的行政干预,构建实现公共产品优化配置和维系和谐乡村社会秩序,并具备渗透和动员能力的新型政权体制。[15]

党委领导和基层政府负责是我国历史和国情的要求,但乡村智慧治理体系必然不是科层制的权威构架,而是多主体的多元治理。其他的治理主体应当是组织化的利益相关团体,包括:基于社会契约的非正式组织,如同学会、乡贤会、老年协会等等;正式制度化的属地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非属地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内各层级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

现有治理格局(见图1)与乡村智慧治理格局(见图2)存在较大差距,构建多元治理的格局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务之急首先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其次是对公益组织合理赋权,使其具备参与公共治理的必要资源禀赋和能力;最后应当从制度建设上明确政府干预其他治理主体的权限和程序。

图1 现有乡村治理格局

图2 乡村智慧治理格局

2. 现代化的治理工具

治理工具的革新和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使得新时代政府治理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且为政府扩展职能领域和提供深化细化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了物质和技术基础。并逐渐形成了乡村智慧治理的工具箱:

(1) 智能基础设施。智慧基础设施是实现智慧治理的基础,既包括智能终端等硬件设备,也包括网络通信基础设施。智慧基础设施在城市公共服务、意外监测和治安管理的实践中已经取得初步应用成效,有条件向乡村进一步推广。加强智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乡村拓宽智能监测设备的应用领域,普及智能终端,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实现对行为与事件的及时捕捉,通过光纤传感器感知监测对象,经过局域网、网域网、无线网、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的传输和数据处理。

(2) 大数据资源。大数据资源的形成,依托于智能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的信息录入,能够真实客观地记录事件与行为,整合乡村情境,为管理者提高决策科学性提供支持。形成大数据资源要求将感知到的信息转化成标准数据,以便不同治理主体在信息交互中实现数据分析和访问。[16]在大数据时代,乡村治理借助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动态情景实时感知,超级计算机和云计算能够将不同对象间的物联网实现联系整合,同时数据获取技术、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数据安全技术和新型数据库技术等多项现代化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使用数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有效性。[17]

(3) 社会网络平台与电子政务。社会网络平台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工具,依托于智能基础设施和大数据资源建立,涉及ICT技术、物联网技术、虚拟技术、泛在信息等技术手段。[16]社会网络平台将智能基础设施所感知的信息经过分析整合,可以实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交流互动和信息共享。通过社会网络平台实现电子政务互动,可以使得政府、村民和非政府组织及时掌握乡村治理关键信息,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提供平台。

3. 治理绩效评估机制

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是构成乡村智慧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元素。在众多的评估主体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因其特有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评估公共政策应当同时考虑政策实施的效率、公平性、准确性与适用性。在进行乡村治理绩效评估时,要求评估者在保证评估程序规范、评估方法简单有效的前提下,既要评估乡村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也要评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既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政策实施成果,也要在结合目标导向的基础上考虑政策内容是否适用于当前环境。

在此基础上,乡村治理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1) 经济增长,主要评估治理模式是否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是否有利于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 (2) 分配公平,主要评估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是否合理; (3) 村民参与公共治理水平,主要评估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及其对相关政策的满意度; (4) 乡村秩序,包括评估乡村治安情况,村内矛盾纠纷等内容,判断乡村社会是否稳定,人民生活是否安居乐业。

这些指标根据获取方式可以分为3类: 一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犯罪率、矛盾纠纷数量等宏观指标,通常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对外公开,接受多方监管; 二是村民收入、满意度等微观数据,需要以入户核查的方式进行; 三是乡风等难以量化的指标,需要对相关治理主体进行更加深入的访谈。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机构对乡村治理进行评估时,既要对开放式宏观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要实地入户进行核查和了解。

四、 构建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1. 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的功能

通过建设现代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可以打破现有治理格局,在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的条件下促成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新型治理环境。基于这一目的,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应具功能如图3所示。

图3 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基本功能

现代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的建设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整合与交互能力。具体来讲,平台通过及时、准确地捕捉乡村不同场景中相关行为与事件得到大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整合形成数据库。平台需要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群体开放不同的访问权限,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确保各方顺利实现多元交互。有效的乡村治理平台可以实现5个基本功能: (1) 村情监控。即实时监控乡村秩序和民间舆情,准确的勾勒出乡村风貌; (2) 公共服务。乡村智慧治理平台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个人和企业办事提供便捷通道,包括社保缴纳、投票选举、项目申报等;二是为行政单位为政务审批处理提供网络渠道,提高办事效率;三是为村民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例如问题咨询、流程指导等; (3) 政务公开。乡村管理者利用智慧治理平台记录和处理政务,及时发布阶段性文件,主动接受多方监管,确保治理过程透明化、决策结果符合民意; (4) 决策支持。即通过对平台收集整理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当前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揭示未来发展趋势,为管理者下一步治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提高治理科学性; (5) 互动交流。即为多方治理主体提供交互平台,形成互相监督、合作共治的治理格局。

2. 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使用主体权限

政府是促进多主体乡村智慧治理的推动者,也是实行过程中的指导者和监管者。作为推动者,政府应当起到“表率”作用,主动推进信息披露,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作为指导者,政府应当基于整体发展与长远利益尽可能发布明晰且可行的治理方案;而作为监管者,政府需要监督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及时发现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管理平台信息以确保平台顺畅使用。

乡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通常根据其专业领域和代表的利益群体获取不同的数据库访问权限,在使用平台中既需要“输入”信息,也需要“输出”信息。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参与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应当保证获取信息的程序合规和数据准确;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还需要在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确保数据真实。

村民个人或家庭在乡村治理中拥有着治理对象与治理主体双重身份,是乡村治理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互联网+”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打破了传统治理中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在一般情况下,村民不直接参与平台的建立与维护,而是作为使用者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村民应当拥有平台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使用权限和公开数据查阅权限,此外,本村村民同样有权利用平台开放渠道提出治理意见并获得乡村管理者答复的权利。相应地,村民应当确保发言符合法律规范。

第三方机构是为乡村治理提供决策支持,也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平台数据。一是作为评估者开展第三方评估,需要在评估期间内获得相关数据库访问权限;二是作为治理平台开发者或维护者与政府机关合作,为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安全可靠的治理平台;三是作为数据所有者(如部分商业软件运营商),配合政府完成特定的信息采集工作。第三方机构获得平台信息访问权限主要依据工作职责范围而定,相应责任通常体现在保证数据合理使用,避免非公开数据泄露等方面。

3. 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工作流程

乡村智慧治理平台的工作流程如图4所示,主要涉及信息采集与数据录入、数据的安全传输,信息整合与分类存储,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和数据输出与信息共享。

图4 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工作流程

(1) 信息采集与数据录入。信息采集过程是指使用相关设备捕捉相关信息,将乡村场景以标准化数据的格式输入智慧治理系统。数据来源可能包括:物联网监控设备,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数据公司或政府机关的数据库、第三方评估调研数据等。信息采集的核心在于以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科学地将其转化为标准化数据,准确有效地反映出事件与行为,全面地勾勒出乡村场景。

(2) 数据的安全传输。采集并经过标准化的数据可以通过局域网、无线网、云平台等途径实现数据传输。传输模块的主要任务是避免数据的损失和泄露。这要求乡村网络通信基础设施能够保证一定的承载力度,实现数据的稳定传送。

(3) 信息整合与分类存储。平台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类存储,这种整合分类既可以依托于特定的信息来源和局域网实现自动分类,也可能需要按照涉及领域和允许访问主体对信息进行二次划分,这意味着智慧治理中针对获取的信息需要设计专门的管理模块进行信息管理。

(4) 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智慧治理平台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需要深度挖掘和科学分析,现代数据处理技术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过程,其中数据挖掘技术(DM)可以对复杂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筛选出有价值的数据;连机分析技术(OLAP)可以在数据间探寻相关规律;可视化决策支持系统(Vidss)可以直观地呈现出数据结果,便于使用者分析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和现存问题为乡村管理者决策提供科学支持。

(5) 数据输出与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共享的过程需要面向不同主体设定不同的数据访问的权限。智慧治理平台相关信息和服务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新闻、通知以及其他公开数据,这些信息完全对外公示,不需要特别设置访问权限;第二类是针对本村村民和企业组织开通的专项服务通道,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划分;第三类是涉及个人隐私和产业竞争的不完全公开数据,通常只供政府和通过政府赋权的其他治理主体限制性使用。

五、 结 语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改变传统治理的科层制结构,构建乡村智慧治理体系是新时代乡村发展的大势所趋。基于乡村场景关注的治理范式与现代化的治理工具使乡村智慧治理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乡村智慧治理的实现依托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现代化治理工具的合理使用以及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3方面的重要因素,通过搭建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实现这3种要素的有机结合,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进行信息的采集、传输与存储与共享,能够满足使用者包含科学决策、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多元交互在内的多项需求。

乡村多元智慧治理格局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乡村振兴的实践过程中,需要在党委领导、基层政府负责的同时,逐步培养和调动村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意识,提高治理能力。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既是智慧治理的内在要求,也需要乡村智慧治理共识的推动。乡村基层智慧治理平台的出现在满足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需求与执行力度的同时,也改变了村民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劣势,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构建多元共治的乡村智慧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有效”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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