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
——基于妇女弱势群体保护的劳动法分析

2021-02-01 12:44娄丙录姜鹏飞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劳力维权权益

娄丙录 姜鹏飞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0)

一、我国弱势群体保障现状

(一)关于妇女基本权益的阐述。基于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情势,我国的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拓展,社会为女性提供的就业岗位越来越多,在享受到切实的利益与尊重后,介入职场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为全面解决社会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我国结合自身的国情发展,陆续推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强调女性在国家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女性的就业几率,为保护女性的权益保障奠定法律基础。

为了实现平等就业这一目标,我国这些年一直致力于提升女性的就业率,虽小有成效,但却与预想结果相差甚远。一方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往往会综合考虑女性的能力与年龄,究其原因,主要源于黄金年龄段的女性大都会经历结婚生子这一过程,这就导致女性的精力与时间无法专注于工作上面,而且在法律的支持下,用人单位还要为女性的分娩期买单。另一方面,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化的女性不仅要在社会中摸爬滚打,更要担负起家庭责任,久而久之,在巨大的压力煎熬中,女性的就业热情渐渐被磨灭,一旦遭受不公平待遇,就更不愿全身心投入工作当中,进而放弃就业回归家庭。

(二)关于社会保护现状的研究。现实社会中,一些特殊行业对女性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高风险行业的涉入限制,使得女性的就业难度进一步升级。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就必须拓展政策的覆盖面,在职业领域强化男女平等理念,增加女性的就职机会,让其不再陷于家庭,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赢得别人的尊重。

1994年,我国专门针对女性生育问题制定了相关保险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安全,但却无法切实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2](P60)譬如,法律规定企业为女性缴纳生育保险,但为了节省开支,却选择解除劳务关系、降薪等方式来侵犯女性权益,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三)社会对话权实际情况研究。话语权是女性社会地位的现实反馈,只有强化女性的话语权,才能让其在社会中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摆脱所处的弱势格局,在职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通常情况下,赋予员工充分的发言权,能让其更加积极的开展工作,甚至对企业产生归属感。由此可见,话语权于职业女性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它的影响是双向的,能够在激发女性工作热性的同时深化企业对员工的了解,全面考虑女工的具体需求,从而作出一定的改善,这于女性权益的保障是有利的。

二、社会弱势群体劳动法律存在缺陷和不足

(一)立法思想落后。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和思想是不可控的,只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这些加以约束。当下,我国频频发生劳工诉讼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源于立法的完善度还有待加强,不能涉及到劳工保障的各个层面,缺乏社会影响力。故而,明确我国在女性就职方面的法律立场,从实际需求出发,为其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这才是保护女性身心健康的良好路径。

(二)已有法律体系中存的不足之处。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虽涉及到女性权益保护内容,但覆盖面有限,很多地方没有考虑到位,无法全面发挥其应有的成效。而且部分制度缺乏权威性,需要提高立法层次,保证它的强制性落实。

另一方面,作为一项繁复的系统工程,女性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涉猎多个层面。但现行的法律涵盖度远远达不到实际要求,不能在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成效。[3](P156)

(三)诉讼程序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2018年CSLP的主题为“图书馆摇滚”,为早教项目、儿童项目、青少年项目和成人项目四个子项目。在总体策划上具有统一的项目设计,注重多样性和包容性,关注弱势群体。利用网站主页、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整体推广。此外,各个图书馆也做了推广,如新泽西州夏季阅读委员会的CSLP+Pinterest,纽约州立图书馆的CSLP+数字图书馆myON,奥马哈和道格拉斯县图书馆的CSLP+现场音乐节+Flickr,乔普林公共图书馆的CSLP+有声读物。

1.执法监督力度不足。从某种层面来讲,明确执政主体是保证女性维权得以成功的必要基础,而强化执法监督则是确保执法责任能够确切落实的关键。就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这一块的法律规定来看,监督工作松懈是非常明显的,与此同时,还让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展开,不能实现预期的管控成效。

2.维权成本过高。从制度的施行效果来看,我国依托“一裁两审”来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不仅耗费大量的成本费用,而且诉讼时间过长,无法高效保障女性权益。虽说我国现已从立法层面为女性提供了部分保障机制,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却依然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4](P86)通常,一些私企为了谋获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降薪或解约等方式来让怀孕女工自离,以最低的代价实现缩减劳力成本的目的。而处于弱势的女性则会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诉讼,无法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三、社会弱势群体劳动法律保障应对措施

(一)从整体上提升立法理念及层次。客观地说,不管是立法的价值也好,亦或是立法的根本目的也罢,均与其所强调的理念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关键部分,女性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强化男女平等理念并构建女性权益保障机制显得十分有必要。当然,为了保证维护女性权益的同时不让其受到排挤,就必须尽可能地缩减男女权益间的差距,最大限度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以立宪的方式来保障女性的基本权益。

当然,立法一定要以现实为基础,从女性的发展需求出发,立足于保障和维权角度来给出科学方案,秉承着平等原则来把控出发点,明确女性在劳力市场的地位,赋予其应有的权利,着力消除歧视因素,为其身心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中的缺失和不足。

1.对禁止就业歧视专门立法。纵观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男尊女卑是新中国成立前一直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旧思想,故而,“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劳力市场中有着深刻的体现,这就衍生出难以根治的就业歧视问题。现阶段,为了提高女性的就业率,我国构建了部分律法条文,但均未涉及到就业歧视方面。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仍存在缺陷,还需进一步改进。首先,要正确解读性别歧视的具体内涵,深入挖掘劳力市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除非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否则就要对企业的歧视行为加以严厉打击,比如说,针对企业只招聘男士、歧视怀孕女工、男女薪酬待遇不平等以及工作时间骚扰女同事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然后专门针对性别歧视问题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义务,加大严惩力度。最后要从实际出发,专门构建处理相关事宜的管理机构,让妇女的维权有所遵循。

2.不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从某种层面来讲,生育并非女性个人的事情,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生育保障制度的构建是重要且必要的。但就现行的生育保障机制而言,它只考虑了女性的身体健康,不仅无法充分展现其应有的效益,更不能为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提供全面保障。就企业角度而言,生育保障无疑会增加其劳力成本,让企业的招聘倾向偏于男性,增加女性的就业压力。因此,在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层面的因素,在保证不增企业劳力成本的基础上为女性谋福利,实现男女等同对待的雇佣关系。[5](P25)此外,要想与国际保持驱动发展之势,政府须积极引入优质的政策,强化女性在劳力市场的地位,为其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现行的法律制度只为女性提供生育假期,这无疑是让女性承担主要育儿任务。从科学角度来讲,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要知道,父亲这一角色深刻影响孩子的成长过程,因此普及父亲育休制,让其有时间照顾和陪伴孩子,这是极为重要的。

(三)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现行的《劳动法》已然不能解决各种升级问题,这就对司法部的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探寻更多的有效手段,尽可能不依靠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要知道,一旦按照法律程序来调解工人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会严重影响二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另一方面,协商是成本最低且能满足双方要求的有效方法,借此来处理争议,往往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成效。[6](P30)统观我国的就业形势,可以明显发现,在劳力市场中,女性的地位始终处于弱势,这就要求政府为女性提供必须的救济机制,强化其维权意识,让其能依托合法手段保障自身的利益。

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趋于完善,随着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迅猛发展,妇女保护需求不再局限于原先的生育、家暴、骚扰等方面,还延伸至就业、文化等领域。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无法全面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维权难等问题,所以需加快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优化权益保障机制,为女性的社会参与提供必要的保障基础。从宏观层面来讲,妇女权益的维护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必须从法律层面来施以保护,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践行各项方案措施,强化女性的维权意识,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与机遇。从微观层面来说,权利其实就相当于能力,只有从法制层面确立保障基础才能真正肯定妇女的社会生存能力,让其在经济建设中享受到平等的对待,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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