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慧,李敏敏
(山东建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1)
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两个世纪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马克思的名字依然在世界各地受到人们的尊敬,马克思的学说依然闪烁着耀眼的真理光芒!”[1]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体现了不断发展的特征。目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对我国分配制度的经典描述。我国分配制度的主要原则是按劳分配,相应地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前提。劳动报酬理论是相关劳动报酬制度、政策的基础,梳理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的演进历程,以凝练出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的鲜明特征,具有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资不是劳动的全部报酬,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工资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报酬,在其论述中工资和劳动报酬是经常换用的。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曾这样表述,“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为转移的”[2]722,是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家与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之间竞争的结果,这里的劳动报酬就是指工资。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报酬时,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可以看作是劳动报酬理论;在论述共产主义的劳动报酬时,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全部报酬。
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特殊生产条件下,工资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决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工资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形式和变动规律,并揭示了物的关系背后的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平等的剥削关系。抽掉这种特殊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也分析了一般商品经济之下劳动报酬的规律。
1.工资的质的规定性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在表面上表现为全部劳动的价格,工资的形式抹去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痕迹,也掩盖了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这种隐蔽性有以下原因:第一,资本和劳动的交换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资本家付出工资,工人付出劳动力,但是劳动力蕴含于劳动者的体能之中,很难衡量。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工资似乎是劳动的全部报酬。第二,从工资的支付方式看,资本家通常是在工人劳动之后再支付其工资,这也造成了工资是劳动全部报酬的假象。第三,工资随着工作日的长度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同一工人的工资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同而不同。第四,不同工人的工资因个体劳动的熟练程度等而存在差别。工资在形式上表现为全部劳动的本质,隐藏了无酬劳动的存在,这就隐藏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
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剥削工人。劳动力的买卖本身是一种强制关系,虽然劳动力的买卖遵循了流通领域等价交换的原则,但由于劳动者除了自由一无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又必须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劳动者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别无选择。资本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取得权威,成为生产的领导者和统治者,失去了劳动力使用权的工人成为被领导和被统治的对象。
马克思不仅揭露了工资的本质,揭开了物的关系背后的人的关系,并且继续深入到生产条件内部,分析生产条件对分配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分配有两个层次:一是生产条件的分配。这种分配是“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的事情,实际是生产方式本身。二是个人收入分配。这种分配关系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部分的各种索取权,如利润、地租、工资等。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3],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才有了资本。产品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它的另一部分就采取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因此,劳动者获得工资,同时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的剥削关系根植于资本主义的特殊生产条件。资本主义的这种特殊生产条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资本私人占有制决定的。
2.工资的量的规定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还原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价值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还原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主要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工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工人家属的生活费用,工人和家属教育培训的费用。这些费用保证工人不断为资本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这些费用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生理限度,必须保证工人和家属能够持续不断地劳动;二是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4]199,随着国家文化水平的变化,这个“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工资围绕着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格受到市场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劳动力价格受到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的影响,在经济增长的时候,资本对劳动力需求旺盛的时候,劳动力价格会上升,劳动力价格会略高于劳动力价值;相反,劳动力价格会下降,劳动力价格会低于劳动力价值。工人的工资也受到工人内部竞争规律的影响。由于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工人努力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强度,这样会一般地降低工人整体劳动力价值。工资会出现个别工人略高于或者等于劳动力价值,整体工人低于劳动力价值的趋势。
工人生活资料价格的变动影响着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变动。在资本积累规律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效率的提高,工人生活资料的价格会变得便宜。同时更多的机器取代工人,资本有机构成即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断提高,资本对劳动的需求有长期下降的趋势。这样,劳动力价值也具有长期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资本积累的规模不断扩大,产生了对劳动力需求的短期增长,劳动力价格可能存在短期上涨的情况。长期的下降和短期的上涨反映了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劳动者来讲,越努力,生产的剩余价值越多,资本的规模越大,对劳动的控制力越强。工人自己生产并增大着这种束缚的力量。
3.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及发展趋势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特殊形式,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新增加的价值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工资和剩余价值即资本家眼中的利润是互成反比的,这就是资本和劳动对立的根源。“利润增加多少,工资就降低多少;而利润降低多少,则工资就增加多少。”[2]732资本份额与劳动份额和为1,二者之间是你多我寡,或者我多你寡的竞争关系。
由于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具有支配作用,而工人出卖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在劳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在劳资之间的斗争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工资决定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敌对的斗争。胜利必定属于资本家。”[2]115资本家有资产,生活资料有较长久的保障;而工人却没有,没有工作,工人便失去了生活资料的来源。并且,资本家的联合迅速而有效,工人的联合则经常遭到禁止,并会给工人们招来恶果。但是,工人与资本之间斗争的弱势地位源于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地位不同。一旦超越了这个特殊的生产条件,资本与劳动的地位会发生变化,劳动份额与资本份额的分割也会发生变化。
劳动份额存在短期可能上涨和长期下降的趋势。马克思分析了动态条件下,即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与资本份额的变动。他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人的生活条件会有所改善,或者说“工人得到的残羹剩饭就越多”,在资本积累需求旺盛的时候,对劳动力的需求可能大于供给,劳动份额可能会短期上涨。但是,从长期来讲,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生活资料价值的下降,并且资本主义生产大规模地使用机器,也会出现机器排挤人的现象,可能使工人的劳动报酬绝对地下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得资本家获益更大;而在危机时期,工人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大。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资份额的长期发展趋势是劳动份额会逐渐降低,最终的结果会使劳动份额为0,也就是资本获得全部份额。“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4]743-744那个时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会发生根本变革,使劳动份额发展的趋势发生突变。劳动份额将在全新的生产条件下出现不同的特征。
沿着历史的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报酬做出了科学的预测。在共产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消失,与之相联系的雇佣劳动也不再存在。 “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5]433-434,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的道路,而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劳动所得”就失去了意义[5]434。
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由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还带着旧有的痕迹。在这一阶段,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每一个社会生产者给予社会的,在作了各种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取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依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生产者的权利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是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按照劳动这一同一尺度来计算。由于每个劳动者有不同的劳动能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存在差别,事实上劳动者之间还会有富裕程度的差别。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社会分工将不复存在,脑体劳动的差别将会消失,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不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那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界限,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436。劳动所得失去了意义,劳动份额也失去了意义,也不会再有劳动份额这一概念。
列宁不仅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还领导了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列宁的劳动报酬理论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报酬理论,在概括和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发展的特征。列宁的劳动报酬理论可以概括为两部分:一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劳动报酬理论的继承;二是在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恩格斯劳动报酬理论的发展。
1.注重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研究劳动报酬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学传统,注重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研究劳动报酬。在论述马克思主义的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时,他指出:“政治经济学决不是研究‘生产’,而是研究人们在生产上的社会关系,生产的社会结构。”[6]彻底分析这些社会关系,可以明确各个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各阶级获得的国民消费份额也就明确了。分析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条件,也就是分析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这些条件确定了,就可以明确各个阶级的生产地位和分配地位,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份额也基本确定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7]
2.劳动者报酬依然存在结果的不公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和恩格斯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实现了权利的平等。生产资料已归全社会所有,不是个人私有。全体社会的任何成员只要完成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便可以从社会那里获得一张凭证,用这张凭证来证明他所完成的劳动量。社会成员可以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的消费品中领取产品。这样,在对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做出了扣除以后,每个成员从社会领回的恰好等于他给予社会的。
社会主义阶段只是劳动权利的平等,但这个平等的权利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权利”的性质,这个“资产阶级权利”同任何其他权利相同,也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相同的权利只是把相同的标准应用在不同的劳动者身上,因为个体能力存在差异,因而“平等的权利”会破坏平等,产生结果的不公平。并且个人能力的差异不完全取决于个人后天努力,很多条件诸如智力、体力、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个人是无法选择的。
1.对无酬劳动的高度赞赏
列宁讲的无酬劳动不是与必要劳动相对立的无酬劳动,而是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的义务劳动。这种无酬劳动在现代社会也普遍存在,在全球各地,存在很多志愿者团体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列宁对无酬劳动比如对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高度赞赏。他指出:“实行‘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不领任何报酬地加班工作,并且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难道这不是极伟大的英雄主义吗?难道这不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转变的开端吗?”[8]16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作为一种无酬劳动,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极其难得的。
2.需要激励措施增加可供分配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俄国取得胜利,列宁认为,发展生产的任务是首要的,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需要激励措施,以刺激劳动者积极劳动、发展生产、提供更加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列宁提出的激励措施有两种:其一是通过严格的计算和监督来激励劳动者努力劳动。他指出:“社会主义的前提是在没有资本家帮助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是在劳动者的有组织的先锋队即先进部分施行最严格的计算、监督和监察下进行社会劳动;同时还应该规定劳动量和劳动报酬。”[8]91其二是通过合理的分配激励劳动者。他指出:“17万普特的粮食已经拿出去了;应当合理地进行分配,应当用来奖励那些英勇奋斗、努力工作、才干出众和忠心耿耿的经济工作者,一句话,奖励那些具备托洛茨基所夸奖的品质的人。”[8]380
3.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工会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作用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没有工会就不能保护全体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应当利用工会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工会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手段:其一是罢工。他指出:“工会的机构应当作相应的改组、改变或扩充,应当设立,或确切些说,应当着手设立罢工基金等等。”[8]620在当时的俄国,小农经济和市场统治的一切根子还没有被铲除,既不能放弃罢工斗争,更不能在原则上同意实行用强制的国家调解代替罢工的法律。其二是参与制定工资标准。他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参加工业管理方面,工会工作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工资标准和供给标准等。”[8]625工会对工资标准和供给标准制定工作的参与,是对工人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有力保障。
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大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在全新的劳动条件下进行劳动,劳动人民成为主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的分配实践中不断总结、概括和凝练分配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由此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劳动报酬理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报酬理论。这既体现了中国符号的特征,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表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生产关系形态,决定了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尽管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其脱胎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后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但生产力发展水平仍旧不高,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而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当前的社会生产方式还远远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标准。生产力水平不高和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构成的三大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者劳动的特殊生产条件。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改变了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从属地位,为劳动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生产水平不高,我国部分劳动者在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劳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依然存在;同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劳动报酬的获得需要采用迂回的方式,借助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
由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的鲜明价值指向。早在1985年9月,邓小平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9]这是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我们必须始终贯彻的两条根本原则。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鼓励少数地区和少数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目的是为了带动更多的人也富裕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2005年2月,胡锦涛指出,应综合运用多种切实有效的手段,逐步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公平的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0]291。习近平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和全面的广度,拓展了共享发展的含义,将共享发展理念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他指出:“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11]
中国共产党人从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出发,始终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加物质精神财富总量,提供更多的可供分配的物质精神财富,尽力做大蛋糕,为分配提供厚实的基础,使劳动报酬量绝对提高,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强调在发展中分好蛋糕,不断提高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相对量。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提出:“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12]江泽民提出:“坚持贯彻党的富民政策,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改善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的条件”[13]。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14]。“两个同步”是对劳动报酬问题最经典的概括,保证了劳动报酬绝对量和相对量均有提高。
“从生产关系角度来研究收入功能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15]。马克思主义对收入分配的研究不仅仅是研究分配的表面,更是深入到分配的本质,从生产关系、生产条件去分析分配更深层次的决定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制度传统,注重使用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对于政策,制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对收入分配秩序的约束和规范也更有力。
中国共产党人注重制度对劳动报酬的保障作用。江泽民指出:“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还要逐步建立富有弹性的就业制度,使劳动者在竞争中获得大致均等的机遇。”[16]平等的就业制度是为了保证起点的公平,而起点的公平是公平机制的基础。胡锦涛指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10]643相对于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证机制更具稳定性和长远性。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17]这就从更长的历史时期,充分肯定了制度的作用。就业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机制等都是对劳动报酬的有力保障。
中国共产党人在劳动报酬上坚持两点论,既肯定革命精神的珍贵,又承认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合理追求。两点论中又有重点论,更加强调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邓小平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18]没有革命的精神便不会有革命的行动,这种精神当然是非常宝贵的。但是,革命的行动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之上,要求人民不讲物质利益,只讲牺牲精神,那是唯心主义。中国革命的精神当然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党历来重视这些革命精神的作用,并对表现突出的劳动者授予荣誉,给予精神的激励。2020年8月11日,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钟南山“共和国勋章”,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这些荣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对广大群众来讲,物质利益依然是重点,物质激励依然是更长期的和更广泛的起作用的激励。习近平曾很通俗地指出:“人们到企业就业是为了取得收入,收入低于预期、低于市场决定的平均工资,就招不来人。”[19]
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的历史演进历经170多年,经历了由马克思、恩格斯的创立,列宁的进一步丰富和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实践应用三个发展阶段,呈现出鲜明的特征。第一,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创新。第二,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结合,注重生产力的基础作用。第三,具有宽广的全球性视野。第四,将非物质报酬纳入到劳动报酬的范围之中,坚持在物质报酬基础之上注重精神的力量,使劳动报酬的涵义更加广泛。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报酬理论,并将理论运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提出不断增加劳动报酬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基本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也是“十四五”时期实现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多次提出要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高劳动报酬比例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强调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对于个体劳动者来说,在守法的基本前提下,通过辛勤劳动增加收入,是实现富裕的基本路径。二是坚持“两个同步”。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直到党的十八大之前,尽管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劳动报酬并没有同步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劳动报酬比例在1995年为51.44%,到2007年仅为39.74%;实行“两个同步”以来,劳动报酬比例有了稳步回升,2017年我国劳动报酬比例为47.76%,上升了8.02个百分点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劳有所得,注重加强普惠性,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充分说明,增加劳动者报酬,增进人民福祉是中国共产党人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的新目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劳动报酬显然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途径。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报酬,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收入分配政策上的一贯坚持,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基本观点在分配政策领域的运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我国要“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20]15要“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促进消费”,“拓展投资空间”[20]16。
《建议》提出,要“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20]16。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年》的数据,2015年到2019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占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9.0%、66.5%、57.5%、65.9%、57.8%;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逐步提升,2015年到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1966.2元、23821元、25973.8元、28228元、30732.8元,同期居民工资性收入12459元、13455.2元、14620.3元、15829元、17186.2元,工资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7%、56.5%、56.3%、56.1%、55.9%②。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工资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居民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在60%以上,提高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消费的增加和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我国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380.4元,20%中间偏下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5777元,也就是说我国约有5.6亿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777元以下,月均1314.75元以下③。这部分人口有消费的需求,但缺乏可支出的消费能力。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将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
《建议》提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20]9。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劳动报酬偏低是抑制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劳动报酬偏低使我国企业缺乏创新的压力。由于劳动报酬偏低,降低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使企业在没有创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高额利润,因此,企业并没有自主创新的压力。另一方面,劳动报酬偏低也使企业无自主创新的内部动力。对于企业来讲,创新活动得以实施的最根本、最关键、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创新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比较。只有存在足够规模的收入以及消费者对高价格的新产品有购买支付的需求时,企业的研发活动等高级要素投入才能最终转化为创新活动的收益,因而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实现微观企业的创新活动。由于我国劳动报酬偏低,抑制了中低收入阶层对高价格新产品的需求能力,因而减少了新产品的市场规模,进而阻碍了微观企业创新活动的盈利能力,也使企业没有内部创新的动机。
只有提高劳动报酬才能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才能提升国内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才能推动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提高劳动报酬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路径,是实现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有效路径。
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追求,是共产主义最高理想的应有之义。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成就,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共同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的路径,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过程中,积极促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应有之义。
劳动报酬偏低成为制约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因素之一。首先,劳动报酬偏低,劳动者收入偏低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由于劳动者收入较低,为满足生活需要,劳动者需要提高劳动强度或者延长劳动时间,部分劳动者体力透支,甚至患上了职业病。例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订餐平台的兴起,快递、外卖配送员数量日益增加,尽管部分外卖小哥收入可观,但是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有的外卖小哥为了节省时间,快递外卖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亚当·斯密在200多年之前曾指出:“大多数人在连续数天紧张的脑力或体力劳动之后,自然会强烈地想要休息”,“除非受到暴力或者某种强烈的抑制,否则是几乎压制不住的天性要求”,“如果不依从这要求,其结果常是危险的,有时是致命的”[21]。其次,劳动报酬过低,使部分劳动者不能支付继续教育的费用。我国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收入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剩余的大都寄回老家作为赡养老人、儿童教育和其他家庭基本支出费用,基本无力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等。
只有提高劳动报酬,才能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劳动报酬提高可以更大程度地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美好生活的需要。劳动报酬提高,还可以产生替代效应,使劳动者减少劳动时间,享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劳动报酬提高,也可以增加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和发展个人兴趣爱好所需要的费用。
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历经170多年的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和创新,形成了一座博大、精深、动态发展的关于劳动报酬的理论宝库。马克思主义劳动报酬理论体现的重视劳动、重视劳动者、重视创造的基本劳动观,对于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即实现全人类解放的价值追求,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劳动报酬相关政策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实践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推动力。
注 释
①1995年、2007年和2017年劳动报酬比例分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构成项目的数据计算得出。
②2015年到2019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占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0》中三大需求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3-14)条目;2015年到2019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期工资性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0》全国居民人均收支情况(6-1)条目;工资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得出。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的数据,人口数及构成条目(2-1),我国2019年总人口为 140005;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6-2)条目,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380.4元,20%中间偏下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5777元,中低收入人口为1400050000×40%,为560020000人,约5.6亿人。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15777÷12,为131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