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姿莉,毕思庆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600;2.上海灵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201600)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等融资难题一直是国家政策关注的重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依托数字化平台的众筹融资模式响应市场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新渠道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信任度的缺失恰又限制了该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区块链技术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技术,其去中心化特征解决了基于互联网平台融资过程中的信任度问题,该技术与众筹融资的有机融合将有效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助推众筹融资优质高效规模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小企业众筹融资模式不断探索。石光乾(2020)[1]以“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为研究对象,结合众筹行业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与互金业务发展需求,分析了虚拟金融产品属性交易风险、系统传染性及其发展困境,提出确立众筹金融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他就如何构建有利于发挥众筹金融规范化、精细化及创新功能的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蒋致远和王梦欣(2018)[2]以社会网络与众筹融资关系为理论依据,分析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影响因素。他们指出互联网金融贷款可得性、企业网络关系强度和人企网络关系强度与众筹融资需求满足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常晶(2020)[3]从区块链技术视角探究供应链自金融模式,她指出核心企业在现有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难以获得所需要的利益,缺乏参与动力,因此,需要对供应链金融模式进行再创新,以解决当前供应链金融发展痛点,并就推动我国供应链自金融模式发展提出从区块链技术本身以及供应链金融模式两方面进行提高完善。
本文通过对国内的一些文献的阅读与归纳,发现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相关问题的文献在迅速增长。但是对如何借助当下新数字技术解决众筹融资信任机制的研究显然不足。本文基于区块链技术下,对中小企业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任不足所导致的融资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背景下与传统金融交互共生的新兴模式,其发展速度之快、衍生品种之广,在国内得到广泛传播。相比较传统融资模式,其融资门槛低、融资项目多样性等特点,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本质上来看,众筹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金融,尤其因各方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与权责归属并不清晰,加上交易监管及众筹资金存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众筹融资参与方之间的因信任不足导致的利益纠纷事件频频发生,在实际运用场景中更是面临许多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和所有者权益保护不足等投资风险。
1.融资主体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众筹融资其无限的网络平台、门槛低及草根性等特点,吸引大批的筹资者参与其中,但是目前筹资平台还未纳入中央信息系统的范围内。筹资人的个人诚信情况、发起项目的真实性,甚至追溯之前发起众筹项目的履约情况以及筹资人是否在以往的项目中存在滥用筹资款项等问题,这些信息投资主体往往很难直接获取到或者获取该信息成本过高。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往往会根据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来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水平,最终决定是否支持该众筹项目。
2.所有者权益保护度不足。众筹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但是许多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和解决。众筹为中小企业缓解了融资难等问题,但是最后项目资金的投资方,其个人权益保护频繁出现问题。如一些众筹项目在筹集资金之后,后期履行对支持者的承诺却出现失信于投资者的问题,不能及时将事先约定的收益回馈给投资者。Molick 研究发现,75%的成功众筹项目在履行承诺时产生延迟现象。延迟的原因或许是筹资方在最初发起项目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虚报自己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等信息,导致自己在项目众筹成功后,并不能按时去完成项目,从而无法按时兑现事先承诺。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约束筹资行为,增加支持者对发起者的信任至关重要[4]。另外大多数众筹的投资者为小规模投资者,由于缺乏经验和相关项目的质量了解,一些项目筹资者在获取资金后并没有将该资金应用到项目上,使项目投资方的利益大大受到损害。
3.众筹平台的审核机制不严格。众筹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和社交网络,通过制定规则和提供服务,将筹资者和投资者吸引到平台上并促成项目成功融资,最后再从中获取利益的中介机构。黄玲等(2015)[5]认为,众筹平台可以降低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匹配效率,促进融资双方的交易达成,同时平台作为中介需要对提交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监管职责。但由于互联网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经营模式和融资行为具有的开放性,其更易通过市场依赖利益获取准入且难以引发阻断机制,这种特定中介的行为目标与市场参与主体的需求目标不对称亦不冲突,以致目前仍未出台具体的准入标准和资质审查规则。传统的众筹平台承担了较多的风险检查及监管的职责,可能成为风险源点。如利益最大化原则诱使平台为了增加众筹项目个数从而增加利益来源,去降低发起人和项目的准入门槛。众筹平台作为连接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无论是目前的金融环境政策还是平台自身的利益驱动,审核机制的不严格将给双边用户带来潜在风险。
4.众筹资金第三方存管及其金融托管机制不健全。一方面,众筹平台下线转型、倒闭数量激增使卷款跑路等投资纠纷事件频发。如2018 年5 月,互联网众筹平台“青年梦想”突然停止发布,近百家借款人和其创始人将近损失了700 万美元。互联网众筹作为中小企业的新兴金融模式,因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筹融资双方之间产生信任危机,极大限制互联网众筹的融资规模和效率。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对筹融资方身份信息认证范围不全面且无法准确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一个人可能同时注册贷款人和借款人,存在较大的身份冒用,为洗钱者提供一个渠道将不合法资金转化为绿色资金,引发诈骗洗钱等风险。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提升数字技术支持能力去保障众筹资金安全与稳定是互联网众筹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离不开区块链技术的支持。区块链通过建立共识机制,运用时间戳的方式把信息保存在各个区块上,再结合密码学,创造出一个低成本的信任机制网络平台,该网络结构的核心特征就是去中心化。中小企业融资过程就是资金融通的过程,其核心困难就是信息不对称,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透明度高等特征对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问题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次对于众筹资金的保管,由于第三方的存管制度的不完善对投资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失。传统的第三方属于一种中心化模式,信任无法得到根本保障,面对第三方而始终存在的信用危机,区块链基于数学原理解决了交易过程的数据信息可信度问题,确保了系统对价值交换活动的记录、传输、存储结果都是真实的。区块链主要解决了交易的信任和安全问题,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在于它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创新。
1.分布式账本。分布式账本技术保证了数据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传统的复式记账方式是将所有的交易记录存储在一个中心点上,存在着记账不透明、可修改账本等缺陷,而分布式账本克服了这些缺陷。传统的复式记账法是由单一记账人来完成交易信息的记录,而分布式账本中的交易记录是由多个网络节点共同运行完成的,单一节点记录是不被系统认可的。每个节点都会同步进行交易记录更新,所以每个节点上都会存储完整的账目信息。分布式账本使上链后的每个交易方,都可以参与监督这条链上每笔交易的合法性,并共同为交易的真实性证明,基于该技术创建的用户审核机制克服了传统中心化记账下发生的单一记账人在被个人利益的驱使下篡改交易信息的情况。
2.智能合约的引入。智能合约是脱离第三方,自动执行双方提前规定协议条款的代码合约,具有不变性和加密安全性,从而解决了事后违约现象,保障了合约双方的利益。在区块链的环境下,合约意味着不仅进行简单的买卖货币的交易,还可以嵌入更多的指令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发挥作用。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更加成熟的数据处理系统将允许智能合约了解越来越复杂的逻辑,与真实世界的资产进行交互,并通过全自动执行替代人的自主判断,能够以较低成本在原来难以达成信任的情况下创造信任。因此,该技术将使得一些金融机构不用像原来那样支付较高成本去事先审查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筹资者,筹资者也不用支付预付成本才能获得贷款,这些基于代码生成的规则将为中小企业大大提高获得信用贷款的机会。
3.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相对对称加密在保护数据安全性上有很大的改进。对称加密技术在对数据加密时采用同一密钥的方式,很容易推算破解出被加密过的数据信息,这一缺陷在加密数据传输的应用中是致命的。而非对称加密可使通信双方即使在不安全的媒体上交换信息,也能安全可靠地达成一致的密钥。另一方面,上链之后的数据信息中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对账户身份信息确是高度加密的,身份信息只有在数据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访问到,既保证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可透明性又防止账户身份信息的泄露。
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投融资渠道受到地理位置的限制、速度较慢、风险的不可控、高成本、透明度低等。而区块链所带来的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非对称加密和授权等技术的引入恰巧能弥补涉农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方面遇到的上述主要问题。
1.重新定义社会网络。网络结构是反映社会网络特征的一个重要维度。强弱关系反映其网络关系的强弱结构,个体关系节点的多元化程度反映其网络的多样性。强关系的特征是互动频繁、相互依赖、相互信任、常见的为亲属网络或熟人网络。相反,相识短、互动少、亲密度低的网络关联则为弱关系。各关系的节点越是来自多样的地区、部门或机构,关系节点的多元化程度越高,个体社会关系的异质性或多样性就越高。
在众筹过程中,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平台社交中,融资方和投资方就是处于一种弱关系的社交中,这种关系并不要求交往双方的社会地位,行业种类、兴趣爱好等相同,只要双方对某一关系都有自己的看法,其社交关系就有连接的可能性。在这种弱关系下,社交关系不仅维系成本较低,从而可以更快地扩大其融资人的社交圈,即融资渠道也随之扩宽,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而且,弱关系网络中,众筹参与方来自不同特征的社会经济个体,其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不再仅仅局限某一特定领域,进而创造出更多的信息价值。对于融资方来说,面对的投资方来自各行各业,最初双方熟悉度较低,融资方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维系与每一个投资方的关系。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引入,参与方可以用该技术来存储数字交易记录,其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使得业务网络中多参与方访问和查看记录,数据也可以在节点中被安全保存。中小企业在整个众筹融资过程中也能够依靠以往项目的交易记录去累积诚信度,众筹平台同样也可以借此不断积累信任能力,打破仅在单个项目中很难去界定项目参与方之间信任度问题。项目融资参与者可以基于这种低成本的信任网络,建立长期合作,使中小企业再次融资更为便捷高效。因此最初的弱关系社交随着双方互动不断增加,其关系可能转变为强关系,投融资的渠道也随之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关系。
2.重新定义商业规则。中小型企业在过去融资时除了采用外部融资即主要通过商业银行,还有就是通过内部融资即熟人之间的借贷方式。相对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度低,那么基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似乎可靠性更高。因为一般来说,熟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较为对称,交往的次数也比较频繁。然而,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分析,当“不诚信”带来的利益大于从熟人获取的利益,熟人之间趋于利益也会出现失信的情况。如今,互联网拉近了陌生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使得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从单次演化成多次且重复,我们又进入一种与传统熟人社会不同的“新熟人社会”。“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的互联网时代下的交往失信行为。那么基于大数据时代下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方式,也同样面对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信行为。此时,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合约,以数字形式定义的代码,与传统合约相比具有许多优势。第一,不依赖第三方执行合同,消除中间人,项目双方可直接基于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进行交易,不仅大大减少了花费在合约上的总金额,而且合约的验证和执行在整个过程随着用户间的直接交易变得快速,大大提高项目筹资人获取资金的速度;第二,由于合约条款是提前进行明晰的且不能更改,不受合同双方的主观因素影响,对于投资人来说其受骗的风险较小。如在众筹融资方式下所有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投资人担心自己款项被滥用或者收不回,那么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应收账款的全流程业务自动执行和透明可追溯,从而有效提高双方之间的信任度。智能合约从根本上强化了项目双方的信任联系,按照代码的既定规则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创造了一个完全可信与被完整执行的规则体系,使项目双方的信任差距缩小,以及由不信任导致的风险更加可控。
3.重新定义数字经济生态系统。金融的核心是信用,现代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离不开商业银行对各业务主体的信用考量。但是众筹平台并未纳入央行征信中心体系,不能直接获取客户的借贷信用情况;另外,众筹中的投资人一般不是财力充足的金融投资机构,而是拥有闲置资金的普通互联网用户,在获知项目筹资人的信用情况的过程中成本高,甚至有的无法获知。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特点,所有参与众筹项目的用户都可以作为网络节点加入区块链系统中,共同审核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善了众筹参与方之间的互信体系。基于它的技术性和监管性,区块链技术将成为一个有生命力和经济价值的业务形态,其信任机制的介入,使得中小企业在众筹过程的数据信息处理过程中能够催生出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潜力。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众筹参与者的结构更加扁平化,交流更为方便频繁,这些数据信息,将助力完善众筹平台自有核心系统的建设。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众筹平台能在区块链技术的驱动下,不断拓宽融资的渠道和效率,融资方会随着融资渠道的拓宽提高融资绩效,投资方也会逐渐从生态消费者变成能力和价值的提供者。首先,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克服了原众筹融资方式中因众筹资金第三方存管及金融托管机制不健全所导致资金安全问题,剔除了第三方的参与,重新定义众筹融资方、投资方和众筹平台为该生态系统的主体,使得众筹参与者的结构更加扁平化,加上众筹参与者之间的信誉度、成长值、好评度、贡献值等构成其生态系统空间的维度,这些数据信息,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助力完善众筹融资自有核心系统的建设。其次,由于众筹各参与方之间行业不同,数量巨大,其之间的关系强度也不同,以及结构的多维等特征使该数字生态系统具有复杂多样。再次,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应用,保证了数据的不可篡改和透明性,从而增加了该系统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改变原融资的风险管理模式。最后,众筹参与方之间由于行业不同可能存在的竞争关系,在该系统中又以合作的方式共存,其竞争合作、共生演化,使该系统又保持一定的动态平衡。
1.区块链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作为新兴技术的区块链,其构建的系统应用面临较多不稳定的因素,如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是为了保证记账能够真实完整,但其效率和公平本身就难以维持平衡,从而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在修订后想要进行更新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区块链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以其不可篡改性而得以发展,所以就目前发展来看,这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计算机从诞生之初,就伴随黑客攻击和病毒的入侵。当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处在社会风口,就更应加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区块链技术存在的数字资产的安全隐患也应当值得注意,如在2018 年1 月,英特尔公司因为技术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用户数据遭到泄露,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在进行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规模经济等因素,市场上出现大量看似去中心化的机构,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用户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选择存下不确定性。
再次,效率与安全的权衡问题也带来众多问题,过分追求高运行效率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安全隐患。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系统为了高安全增加了发送成本,反而使效率降低。在区块链技术迅速地发展的时期,找到该新兴技术与主流行业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
2.中小企业本身的局限性
围绕数字化的角逐已经拉开帷幕,企业和社会无疑都在经历着以技术为导向的转型,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小企业为全球GDP 作出了一半的贡献,并解决了近八成全球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然而过去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一直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自2011 年众筹融资在国内发展以来,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途径,但是中小企业其规模普遍较小,且管理方式仍有很多沿用家族式管理,权利和责任归属不明晰,让本来信任机制就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频频受阻。因此提升数据增信和主体增信能力是此次数据化转型中小企业所需着重发展的方面。
3.区块链技术在预融资系统中的应用尚不完善
中小企业对传统的融资服务的提供商是极其不满意的,因此他们从一个提供商转到另一个提供商,以寻求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这是使用区块链及其数字资产代替传统融资方式的两个明显好处。但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领域比较集中,其主要领域还是在金融和泛金融领域,同时合约的功能在非金融领域主要以存证为主,应用还处于早期,合约功能单一,合约交互逻辑简单,参与方也较少。在预融资系统中,投资方来自不同行业,数量众多。这一特性就要求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的应用在金融领域要可串联多个业务部门、资金使用方等众多参与者。其业务逻辑也要从目前的单业务逻辑到复杂业务逻辑,应用的领域也将推广到其他更多复杂的场景中。
1.完善法律法规相关体系。首先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区块链,目前大众对这一新兴技术尚还处于初步探索期,但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是积极肯定的。国内对加密货币监管虽然较为严格,但对区块链技术是较为开放。在2016年,区块链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中。2017 年,我国首次颁布区块链标准《区块链参考架构》,对其行业的参与者做了详细规定。法律与经济基础相辅相成,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同样也对其服务。如今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崛起,而法律必然要进行更新和重构,进而推进其区块链的发展。其次对于互联网众筹平台,嵌入区块链技术后,实现去中心化并不等同去中介化。平台除了降低信息的不对称,还发挥着监督和协调的作用。政府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筹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并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2.加快促进中小企业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区块链作为热点技术,成为国内许多主体应用的重要技术工具。但是,不少主体存在盲目跟风行为,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企业的自身研发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区块链技术形成泡沫。为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对策,合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消除泡沫,从而加快促进区块链技术向中小企业渗透。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和引导,使社会大众更客观理性地看待区块链技术,避免盲目投资与使用。同时,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众筹平台行业与区块链技术结合的有关指导意见,为区块链技术有效应用于中小企业融资领域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