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昕
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思想。而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借款人,多数征信情况较差,自身处于低收入水平或者无业状态。网络贷款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向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应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授信、用信和放款、还款。利用互联网也可以简化操作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拓展了贷款渠道与范围,满足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群体,从而获得规模效应。但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且网络贷款的监管体系较为薄弱,导致信用风险始终存在,这造成了借贷平台与借贷对象之间的矛盾,也导致了大量不良贷款事件的发生。因此,克服信用风险问题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一个重点。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交易前的逆向选择,通俗地讲就是违约风险。网络贷款的信用风险大体可以分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平台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偿还贷款,这种还款的能力或意愿主要取决于借款人自身。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借款人有资金可以偿还,但由于个人主观道德因素,故意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赖账。第二,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收入不足或者是突发事件,导致还款期不具备还款能力。第三,因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没有还款,比如借款人还款意识不足,忘记还款等。
贷款平台的信用风险是指贷款平台因风控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收回账款或者故意欺诈资金需求者。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点:首先,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对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审查不严,导致授信结果缺乏客观性,会出现给予部分借款人过高的授信额度,甚至使不合格的借款人也成功获得授信的情况,最终导致难以收回账款。其次,如果贷款平台涉嫌违法集资、融资诈骗等情况,不仅损害多方利益,而且也会对整个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相比,网络贷款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选择去正规的商业银行贷款时,他们所接触到的是固定的营业网点,遇到的工作人员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并且当进行借款时,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可以随时在央行征信系统进行查阅,相关的监管和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和全面,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商业银行等正规机构贷款,具有成熟、规范程序与体系,而网络贷款在征信和监管等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也就导致了恶意违约事件的高发,进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同时,由于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因此更加容易出现网络欺诈的现象。除此之外,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因网络安全技术故障也会导致无法完成交易合约,甚至会出现电脑黑客攻击的现象,进而损害各方的利益,并给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巨大打击。
(1)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央行征信系统自2006年设立至今,已收录绝大多自然人和企业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主要还局限于消费者的基本身份、银行借贷、信用卡等信息,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环境下网络贷款的信息需求。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由于各种因素尚未应用到网络贷款行业,虽然2019年,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推动网络贷款平台和征信系统实施数据共享和同步,但其效果微乎其微,难以达到拟定的效果和目标,市场经济活动依然得不到良好保障。与此同时,网络贷款平台信用数据收集能力有限,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过于简单,或者仅仅只是走个形式进行审核,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度和时效性。最后,各个平台将各自收集的征信数据作为行业竞争的手段,缺乏将信息进行共享的意愿,给网络贷款行业内信用建设带来一定阻碍,也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2)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大不相同,传统行业的监管面向各类金融机构,而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则是监管相关平台。由于网络贷款业务多依赖于网络操作,而当前针对网络贷款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或者是灰色地带,对我国网络贷款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不利影响,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网络在给客户和平台带来便捷操作的同时,也显现出监管手段在网络贷款领域的空白,加大了网络贷款的信用风险。过去,我国金融的监管机构为“一行三会”,后来随着金稳委的成立和银监会、保监会的合并,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逐渐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系,但对互联网金融这种综合性较强的行业来说,仍然会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缺乏对信用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2017年,虽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多个部门,设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但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强制力不足。
(3)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针对传统金融行业,但针对网络贷款领域的专门立法尚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尽管近年来,随着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市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相对于网络贷款的监管要求来讲,还存在很大差距。大量利用网络而产生的问题越来越触及法律底线,却没有得到法律性的规范和治理。与此同时,借款人受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在交易市场多处于被动地位,就会助长网络平台违约的想法,最终导致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后只能承受巨大的损失,也影响了网络贷款市场的正常合理运营,最终甚至会出现信任危机。
(1)客户自身产生的道德风险
网贷平台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要求的贷款利率往往会更高,这是因为网络贷款更容易发生坏账。因此,征信能力强的用户不会选择网络贷款,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款的客户,资信水平相对较差,如处于融资困境的小微企业或学生和无业人群。由于资金的需求方和提供方互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当前的法制环境仍然存在真空区。在信用体系没有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借款人可能会隐瞒自己的真实状况,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此外,由于没有合理惩戒措施遏制贷款人的违约行为,相关的金融公司也不具备行政强制性,因此在借款人违约之后,金融公司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不仅时间长,最终还可能打了水漂。
(2)贷款平台运营不规范
近几年,互联网的普及涌现了大批的网络贷款平台,但多数平台缺乏规范性,其放贷方、服务方与信用评定方之间容易存在利益勾结,独立性与公正性难以保障。部分金融平台涉嫌恶意欺诈,将非法平台伪装成合法平台,甚至对借款人层层设置各种所谓的“手续费”“服务费”。此外,部分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其信用评级体系无法描述借款人真实的信用状况。平台自身业务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控制技术不足,无法对信用风险采用有效的手段进行预防和控制,最终进一步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网络贷款业务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既符合我国网络贷款发展的规章制度,明确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对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规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数据安全进行立法保护,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体系。此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违反者不敢违法。另外,健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融资权利与合法利益。以政府的信托力和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减少信用风险摩擦,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信用风险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所导致,因此需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下,所有企业和个体都应该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制定信用报告标准。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充分利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将征信管理办法标准化和统一化;第二,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对预警指标实时监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政府机构有必要督促各类金融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进行基本教育和引导。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机制,针对金融行业新的业态环境,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网络贷款市场能够加强监管,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除此之外,政府要对市场上的网贷平台进行动态审核和管理,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建立合法合理的网络贷款市场环境。对于一些不符合当前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做出修改,强化惩罚力度,避免一些不法分子从中获利。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对于一些薄弱环节,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确保监管效果的最大化。同时,也可以积极发展行业自律组织,推动同业监管。
一是借款人应该积极配合国家征信体系的完善,积极落实契约精神,提升自己的信用意识;二是及时了解金融行业的最新政策,不断提高金融素养,切实增强个人的金融知识储备;三是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过度消费,具有正确的消费和理财观念,针对各项消费产品进行理性衡量;四是保持安全意识,积极主动维权,全面了解各项金融产品的合同要求,减少不正当、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坑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保持安全意识,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积极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