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星泽,喻斯敏讷,王月丽
(南京审计大学 a.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b.智能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1815)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在中国共产党率领人民进行革命与建设的不同时期,由于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同,要实现的目标任务不一样,这一分配观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相同。但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变化,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的核心内容不变。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在历史上已经多次显现其凝聚人心、激发斗志的作用,为党解决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实现阶段性目标提供了强大动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经实现,“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1]”的历史时刻,对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进行历史考查,为在新的征程中发挥这一分配观的作用,特别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提供现实进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是在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大略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大革命失败(1921—1927),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的萌芽时期。这一阶段,主要是开展谷米限价、禁运、减租、减息、减税、减押斗争。第二阶段从土地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27—1949)。这一阶段可以用毛泽东《清平乐·蒋桂战争》一词中的“分田分地真忙”来形容。第一和第二阶段主要解决的是农村和农民的分配问题。第三阶段从开始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49—1978)。“三大改造”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基础。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以后,就形成了以工资(工业)和工分(农业)为主的分配形式。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解决的是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第四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1978— ),目前仍处于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主要解决的是激发要素活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第四阶段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半程:前半程体现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绝对贫困”人口全面脱贫,这个半程已在2020年底完成。后半程体现为共同富裕,这个半程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其标志是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的出台。
纵观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的发展历程和具体表现,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但直到土地革命战争以前,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形成有力的为当时最广大人民——农民谋利益的办法。随着1927年9月“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提出,中国革命的重心转移到农村,中国共产党也找到了为广大农民谋利益的最根本办法——分田分地并一直持续到建国之后的土地改革时期。之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展开,生产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分配的具体形式也发生变化,如第三阶段的以工资、工分为主,第四阶段的工资、资金、承包收益、股票分红等,但无论分配具体形式如何变化,其初衷都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
矛盾是发展变化的,不同阶段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主要矛盾不一样,因而分配观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一样,这一点从前文回顾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此外,即使在同一阶段内,由于环境的重大改变,主要矛盾也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分配观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在第二阶段的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要解决的主要矛盾都是人民群众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革命分田分地。如1929年的《兴国县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而同在这一阶段的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以及国共统一战线的形成,分配的方式变为减租减息。当然,在其他一些细节方面,也有相应的调整。
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就形式来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因此,要实现一定的分配状态,必须以一定的生产方式为前提,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然而,既有的生产方式往往不会自动匹配中国共产党的分配观,加上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地选择可行的分配实现路径。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正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百年时间里,适时根据具体国情选择恰当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一步一步地实现了各个阶段的历史任务。比如,第二阶段通过革命手段分田分地,本身就是生产要素的调整,通过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为最终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而建国初期实行的“三大改造”,则通过将生产资料性质转化为全民或集体所有,为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温饱提供了保障。
1978年后,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同步同时富裕虽然符合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但历史事实已经说明它难以实现,反倒还会带来共同贫困的结果[3],因此,率先在经济领域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先是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后是在城市开展“承包制”“股份制”试点,并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一系列实事求是的观点,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实践表明,上述一系列政策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中国GDP由1978年的3650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015986亿元,绝对贫困问题于2020年底得到解决,“先富”已在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实现。然而,生产力极大释放、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城乡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等现象也日趋严重,并逐渐成为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对于这些问题,党中央已经发觉,并为此做了一些理论和政策上的准备,并于2015年陆续出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包括共享发展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中国共产党再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回应了人民的呼声,直面发展中的问题,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着手解决分配中出现的新问题。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央已经明确了的目前阶段的主要任务。为此,必须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等问题。具体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方面采取措施。但由于分配的大头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初次分配[4],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应成为主要方向。下面主要从初次分配方面谈谈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分配观的现实进路。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劳动者为中心[5]。提高劳动报酬的绝对值与比重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基本要求[6]。为此,在初次分配的基本框架中,应体现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并允许分配权利依法转移。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劳动转股,再依所持股份参与剩余分配;二是依靠劳动直接参与剩余分配。两种方法都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报酬占比,但前者容易强化资本权利,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分配地位,只适合作为暂时性政策使用,最终还应过渡到第二种方法。
资本导向的传统经济发展形成人发展的约束条件并导致经济发展“人民性”弱化[7],它有利于“先富”但不利于“共富”,容易带来压低劳动报酬、提高资产和服务价格等后果,使劳动者在收入与成本两方面受双重挤压,目前已经对国民的生育意愿等关乎国家民族长期发展的事项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要节制资本在确定劳动报酬、独享剩余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体现物为人所用,而非人为物所役导向。特别是对非人力资本的消极拥有者,如纯财务投资人,他们对其所投资的资产如何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不作决定,不负责任,因而对生产要素的组合和整合没有贡献,更应限制其剩余索取权。
顶层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恰当设定初次分配中人格化要素与非人格化要素的分配比例,设定比例时,要兼顾要素的稀缺性、源初规则(比如,劳动雇佣资本还是资本雇佣劳动)等因素;(2)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出资人(监管者)、企业管理者、职工共同决定管理者薪酬和职工工资的制度,保持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水平的合理比例,防止收入差距过大;(3)建立共同富裕导向的初次分配评价制度,按照约束力、可操作、能检查、易评估的原则,形成立体化的评价体系;(4)出台保障共同富裕导向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法治保障、审计保障和组织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