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大数据下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研究
——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2021-01-29 20:14:06蒋梦迪
上海商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信用环境评价

蒋梦迪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并设定了“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础形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建设目标。那么如何促进环境信用政策更完善的实施以及数据运行中的企业测评主体是否已经完善等,都是基于现实情况下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大数据下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对环境信用联防联动主要内容的探讨,具体分析了目前长三角地区联合推行的环境信息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有关数据的分析提出相应建议。

一、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的法律解析

1.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概念的界定

环境信用作为最近新兴的环境保护评价政策词汇,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等方面的表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环境信用信息在我国现有政策规范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依据2015年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应当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且将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2.大数据下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共享与公开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作用的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于十八大提出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维度的信用建设进行了详细阐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更是将信用视为整个监管机制的基础,并将“生态环境”领域列为严格失信惩戒的重点领域;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就是对“行为记录”模式的强调。《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也在这一维度展开,将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

将具有海量数据规模的信用信息运用到环境信用信息政策中,是目前我国环境信用信息制度正在尝试完善改进的一个重要方法之一。企业在环境信用体系中本身所处的主体地位便要求企业在这一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主动贡献自身数据,以诚信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数据上传,从而达到企业主体与环境部门双方之间的效率最大化。通过数据上传、数据公开、数据真实有效以进行评价三个主要步骤完成整个环境评价,其中各个步骤都要求数据归集及数据真实,这是达成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地区的环境联合惩戒是目前为止政府措施以及下行能动性排列在前的,通过对企业所提交公开的环境数据进行整合共享,加强环保部门及各个部门联合对于环境防治较差部门进行联合治理,再通过长三角四个省份的联合化,真正做到使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从根本上对污染企业进行警示,从而使得污染企业从“要我改”变成“我要改”。

3.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的意义

通过环境信用共享可以使环境信用评价更加完善,在某种程度上,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直接以数据共享是否完善作为评价依据和评价标准。就政府层面来说,环境信用共享是政府直接决定企业环境行为是否违反环境领域的相关规定,并借此做到与其他发展部门以及营业主体如商业银行之间所进行的联防联动;在群众层面,作为环境改变最直观的受众群体,数据的反映应该是建立在数据被大众接受的层面,倘若企业环境数据造假,可以依照与企业环境反映情况的不一样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向有关部门告发,起到以监督反作用与信用数据共享更真实的作用;在企业层面,环境信用共享意义所在便是对数据造假所进行的各种考验以及数据共享时对于各个企业将自己的内部环境治理的一个直观表现。在各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环境信用数据便构成了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内容共享的最根本的对于企业行为模式的强调。

二、长三角地区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的缺陷与成因分析

1.环境信用平台建设不统一

政府部门起步晚所导致环境信用平台并不完善,虽然自2010年环境保护局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环境信用政策,但仍旧存在着较多问题。以浙江省和上海市为例,浙江省所建立的环境信用共享平台自2020年9月才建立起来,且目前数据也在实时更新,我们无法否认数据实时性所带来的可信度增加,但相对而言,也证明了环境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起步较晚致使无数据可查,人们只能通过企业自身实时上传的数据进行反复操作观看,这与平台设立初衷的便捷性相违背。上海市在2017年便已开始完善的“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具有较完善的规模且数据较多。但值得商榷的是,在这个平台中并无上海市环保局所出台的有关环境信用联防联动奖惩的措施,相对完善的管理条例便是2016年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于共享制度是以多个部门来联合实行的,所以多方主体需要对于企业的环境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而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制度化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目前的浙江省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实施中,两个省市都未曾将数据与环境信用政策结合起来,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多部门联合是否有一个制度化存在,这个问题显而易见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共享信息模式不完善

自2013年起,江苏省就出台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了污染防治类、环境管理类、社会影响类三大类21项指标体系。江苏省的评价结果采用5种颜色表示,从高到低分别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5个等级。而其他省份也大多划分为5个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由于企业本身之间是存在差异性的,测量企业环境的算法应该是具体应用在各个企业之间,从而进行不同情况下的测量概括,并且各个企业为防止自身进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只能一板一眼对照相关法律政策,无法对于自身企业的特点进行相对应的评价,若所收集上来的数据也是按照这种评分模式,环境信息将会产生“不违法”即“信用佳”的等量代换。

3.纳入环境评价数据库的企业数量较少

以安徽省为例,根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列入2019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计划的1742家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了评价。其中,实际参评企业1603家,由于停产、搬迁、涉密等原因未参评企业132家,合并企业7家,并对4家企业予以直接评价,初评结果为:诚信企业674家,良好企业853家,警示企业58家、不良企业18家,作为长三角地区开展环境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省份,目前对于环境信用评价的部门仅仅采用了重点企业抽查的方式,即对于2019年重点污染企业以一千余家的企业参与方式进行抽查,在这方面,虽然无可否认安徽地区作为牵头地区的长三角环境信用共享制度已经起步运行的情况;但相较而言,长三角地区进行的联合数据共享还存在着瑕疵,主要是指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各省市自行评价,虽然评价结果会有一个整体的公示公开,但是评价的主体本身就是不一致不平衡的,这也直接导致了是否应该将普通企业纳入环境评价信用体系中来,以及将普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数据平台共享困难等诸多问题。

三、长三角地区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的完善建议

1.增强数据使用在信息共享模式中的影响

通过环境信用数据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环保领域失信问题。在2020年7月新建立的浙江省环境信用公示平台中,浙江省在环境信用平台公布了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11月10日达52270家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150家严重失信名单(环境违法黑名单),并且每一家企业的具体信息在这一平台上都能查询到,包括E级黑名单企业。通过上述对数据的披露,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以及数据的适用主体对企业环境信用所披露的后果是只有政府才能进行的,但信用是市场的产物,信用评价是发挥信用资本效用的媒介,信用评价制度的有效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市场化环境。所以对于数据使用在企业对于自身市场定位方面更应该发挥效力,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回归市场本位制度体系建构模式,协调重构政府、市场、公众各自的角色定位。

2.加强三大环境经济政策的联动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创建的本身目的便是以环境信用数据的共享去达到各部门之间的联防联动从而给企业施加压力,通过大数据信息的不断完善化,有利于将环境信用共享下的联防联动进行到底。通过大数据的共享还可以联动状态实施,主要是将信用数据与三大环境经济(即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政策进行结合。以江苏省为例,在绿色信贷方面,根据江苏省银监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绿色等级企业增加贷款534.53亿元,蓝色等级企业增加贷款118.63亿元,红色等级企业贷款减少到5.11亿元,黑色等级企业贷款减少到13.38亿元。通过绿色信贷以公众对于企业环境的监督状况,使政府和银行将相关环境和社会影响信息进行公开共享。

3.将大数据作为信息研发基础的规制工具

环境规制为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管理及环保领域所投入的成本。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最根本目的便是为了进行企业行为的监管规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后的联防联控,当大数据将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可以从侧面倒逼企业研发对于自身环境的自我规制。通过环境信息的数据上传,政府部门综合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监管,以达到环境规制的质量效率最优,从现实可操作的层面上对数据库的利用,增加政府对于企业越轨行为进行社会控制及有效规制。

四、结语

在现行的环境信用体系下,信用共享制度并未做到十分完善这点无法否认,任何制度的存在产生及运行都要经过不停修改完善。长三角地区由于自身的联防联动一体化机制的存在,在环境数据共享上有着不小的压力。现今,通过对数据库的开放再行制定一套共行的相关法规,以达到联合惩戒的目的,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正义方面,都应当基于环境真正整改为最终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积极整改并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从环境信用黑名单上去除,不能以罚治罚,毕竟仅仅流于形式的数据公开共享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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