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对势力利用境外非政府组织渗透活动及其对策
——以公安网络监管为视角

2021-01-29 18:57雷悦露李亚真刘黎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敌对势力非政府公安机关

雷悦露,李亚真,刘黎明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99)

引言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①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力量,在中国境内日益发展,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政治、外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因素,其开展的各领域活动对国家治理和国际政治的作用也在潜移默化。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并深入到我国扶贫、环保、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活动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逐渐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境外NGO)作为渗透破坏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体,企图掀起中国版“颜色运动”。一直以来,西方敌对势力都牢牢把握着意识形态渗透这条主线,利用文化渗透来攻击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贬低马克思主义及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随着5G 时代的到来,“谁掌握网络世界,谁就拥有现实话语权”成为了西方敌对势力追求霸权的信条。因此他们更加重视对网络空间的控制,在其原有的“信息强势”和“网络霸主”地位的基础上,不断革新渗透技术,将网络渗透运用自如。其中敌对势力还将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作为“挡箭牌”进行秘密渗透,利用网络平台实行线上对接并组织一些非政府组织活动,打入国内各社会领域,制造社会冲突和各类动荡事件。通过渲染舆论或制造谣言,诋毁中国形象,动摇国民信心,以期达到渗透破坏我国国家安全和颠覆我国政权的目的。

2016 年4 月前,与本论题相关的研究集中在:一是基础研究如境外NGO 现状、分类;二是分类管理研究;三是境外NGO 对我国特殊领域(如外交领域、文化领域)的影响。2016 年4 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本文简称《管理法》),2017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后,学界的研究相对集中在对境外NGO 法治化管理和对我国政治安全的影响方面;《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为境外NGO 的登记管理机关,学术界在管理主体、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过相对宏观的研究②。作为境外NGO 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安机关,在信息全球化之当下,学界在境外NGO 的网络渗透行为的具体对策方面还缺乏研究。本文力图在此领域就公安机关如何顺应信息化警务发展趋势,加强情报系统、舆情监测、网络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作一初探。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概况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依法登记的境外NGO代表机构数量为575个[1],其中美国的NGO在中国的进展最为引人注目。然而,与未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相比,登记在册的境外NGO的数量寥寥无几。随着《管理法》的实施,境外NGO 代表机构的登记逐年减缓,趋势渐稳,临时活动备案趋于常态化业务。这些代表机构涉及的项目大多分布在教育、环保、扶贫、妇女权利维护、边缘群体救助等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提供了部分资金支持和人道主义帮助,取得了不错成效。值得警惕的是,由于部分境外NGO的创办宗旨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因而其代表机构在我国从事活动的目的复杂多样、行动隐蔽难控,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境外NGO 在我国具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新生代成为境外NGO“中国区运营官”

由于意识形态渗透的巨大威力,当前敌势力将一些致力于教育文化事业的境外NGO纳为关注重点,通过向国内各大中院校提供免费教学、音视频资料等形式,宣扬西方价值观,招募学生干部担任境外NGO 中国区运营官和形象大使。这些学生年龄普遍在20 到35 岁,特别是与互联网同步发展的千禧一代,他们思想单纯、热情十足,乐于从事志愿服务及公益事业,很逐容易被境外NGO相中。由于长期接受西方价值观的“洗礼渗透”,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制度逐渐产生了抵触、反感甚至敌对情绪。这些境外NGO从培养出来的候选“接班人”中,选出最符合组织意图、最具有“抗争”精神的领导者,扶持其成为该组织在当地的代言人,以此激发组织的发展潜力,壮大成员队伍。而这些被选中的新生代“领导人”,有的拥有学生社团工作的经验,或实地参与过境外NGO的组织培训,且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甚至拥有社会工作背景,能够快速接受新事物,主动融入新角色。因此,在渗透活动中,他们更能够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展一些跨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文化宣传,向学生群体灌输西方“民主”“自由”思想,撺掇发动学生运动;利用网络渗透技术,对外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攻击,对内能够抵抗外界的反渗透。在敌对势力的支持下,一些网络新生代逐渐变为境外NGO在中国发展的主力军。

(二)自媒体平台成为境外NGO舆论制造传播机

根据非营利媒体Nonprofit Tech for Good 最新发布的2019 年《全球NGO 技术应用调查》(The Global NGO Technology Report)报告[2]显示,社群媒体已成为境外NGO 与目标群体进行在线沟通与筹募资金的重要战略阵地。由于媒体强大的舆论“扩音”功能,有些境外NGO倾向于借助媒体平台宣传自身以打响知名度,从而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然而,一些境外NGO 抱有极强的政治企图,借“公益事业”之虚,行煽动分裂、颠覆之实。部分NGO因缺乏国内知名媒体的支持,往往另辟蹊径,成立专门的团队经营自媒体。通过打造公益“名人”吸引粉丝,或邀请具有名气的网络“维权”大V 发声,打造舆论领袖。操作模式一般为:由团队负责搜集社会热点,高举所谓“民主”“正义”“言论自由”的大旗,片面解读或发布迷惑性、误导性消息,利用不良舆论占领道德高地,并雇佣网络水军传播谣言、抹黑政府,煽动群众采用游行示威、武力对抗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扰乱治安秩序,从而为分裂、颠覆国家政权创造条件。

(三)互联网成为境外NGO非法活动的平台

20 世纪90 年代初,一些境外NGO 就以网际网络、电子邮件等作为大众传播与在线募款的工具。2000年后,为向公众及时公开组织动向,某些NGO 开设官网平台,如eActivist.org,透过该平台可协助超过50个NGO 进行线上活动和宣传;从电子邮件中衍生出的电子报系统,可定时向目标群众发送电子报。随着线上工具的更新及新媒体应用的日益频繁,一些境外NGO开始重视将网络发展与渗透活动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帮助目标国网民发起“颜色运动”。为避免被跟踪和抓捕,某些境外NGO研发了可连接网络又不会留下痕迹的服务器。它不仅可以对所有信息进行加密,还可以让使用者匿名上网,保护组织与成员的资料信息。这类服务器的推广,使线上煽动“颜色革命”的人得以躲避政府的审查和监视。比如,谷歌、推特曾推出的“对推特说”服务:用户在免费拨号的同时可上传语音留言,并将留言自动转为文字传至推特,而且断网后也能与外界保持联系,这为上网环境较差的中亚地区提供了便利。如“阿拉伯之春”,也正是因为借助了这类网络技术才使某些“异见人士”发动了“颜色运动”,因此“阿拉伯之春”也被称为“脸书革命”“推特起义”“键盘敲击出来的革命”[3]。直至今日,NGO 对网络技术的研发也从未间断。如一年一度的《全球NGO 技术应用调查》报告,就以调查上千家NGO 对在线技术的应用情况,为全球NGO 提供技术应用标准、线上沟通渠道、行动与社会募款讯息等实用资讯,促进NGO掌握互联网资源和技术手段,提升组织影响力。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网络渗透的手段

(一)宣传“颜色运动”进行意识形态网络渗透

1.以西方价值观煽动实施颠覆活动。在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方面,中西方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西方国家经常利用其先进的传播手段向我国输入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企图推行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我国的民族精神进行瓦解和分裂[4]。许多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境外NGO打着“服务和改善民众生活”的幌子,对各国开展渗透活动。这些境外NGO看似安分守己,但一旦目标国发生重大政治事件或出现动荡,他们便会乘势而起,兴风作浪。如2011 年埃及的“1·25 革命”,表面上看是一场无组织、无纲领、无领导的“三无运动”,实际上则是受到各种境外NGO 的操纵与控制。其中“开罗人权研究中心”“科特普青年运动组织”“四月六日青年运动”等非政府组织都曾积极策划和组织参与过反政府抗议的活动[5],我们对这些国际问题以及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应该有足够深刻的认识和戒备。

2.以艺术形式传播非主流价值观。西方敌对势力往往通过创作网络小说、影视作品等公共文化产品,宣传其价值观和政治主张。尤其是网络影视作品,由于互联网传播有不受时空、播放次数限制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扭曲事实传播非主流意识。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西方资助下投资拍摄各类影视、纪录片等。如2019 年3 月30 日,第11 届日内瓦人权与民主峰会向顿珠旺青③颁发2019“勇气奖”,其纪录片《不再惧怕》以拍摄流亡藏人的悲惨命运为视角,塑造一种所谓的不畏强权的“英雄形象”,来肆意抨击国家制度政策,宣扬达赖重回西藏的荒谬论断。国际涉藏NGO 利用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对外宣扬所谓的欧美西方“民主”制度的优点,以揭示我国真实社会情况为借口,聚焦我国当下社会治理中的不足和短板,试图达到丑化或抹黑我国国家形象,煽动民众不良情绪的恶劣政治目的。

3.以网络舆论战宣扬“颜色革命”思想。部分境外NGO 还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建立了大量反动网站,宣扬各国成功的“颜色运动”,充斥各种负面信息和虚假言论。这些NGO 将此类信息加工包装,制造谣言,诋毁和攻击我国党和政府。他们还招募了一批“水军”,通过发布各类论坛贴文、短信邮件等手段大肆炒作,制造社会舆情,千方百计地削弱我国主流舆论的影响。他们以“信息围堵”的方式攻击我国,指责各类政策措施,潜移默化地对我国民众进行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为后续企图开展的“颜色革命”打下思想基础、民众基础和舆论基础,并以此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基。如2017年11月彭宇华、李明哲④颠覆国家政权案。该二人自2012年9月起即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助下,通过互联网宣扬西方“颜色革命”价值观、炒作敏感事件,将矛头指向政府。同时,将颠覆国家政权作为行动目标建立组织,在国内开展颠覆渗透活动。该案深刻展现了西方敌对势力借助境外NGO 利用网络对我国制造颜色革命的险恶图谋。再如2019 年8 月“反修例”期间,“平等机会妇女联席”旗下团体“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动员多家女权团体,通过网络和自媒体平台肆意散布着“女性示威者受到香港警方的性暴力行为和语言侮辱”的不实言论,煽动民众为被捕者声援。部分不良媒体亦大肆跟风炒作,极力诬陷香港警方“性暴力”,致使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警方在国际舆论中陷于被动。这些境外NGO 背后,大多都受过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与资助,通过网络舆论战,号召不明真相的群众走上街头进行所谓的“民主抗争”,他们在宣扬“颜色运动”思想中起着相当重要的幕后操纵和推动作用。

(二)线上培养和资助NGO领军人及其势力

在对目标国开展“颜色运动”过程中,以往西方采取的传统方式是在目标国建立一线“指挥中心”,集中培养和指挥目标国“民主”异见人士和领导者,企图通过集中培训来加强NGO成员的统一协调能力和作战指挥能力。随着互联网的兴盛,许多境外NGO也与时俱进转变其发展方式向网络平台进攻。由于当前国内网络舆情监管还未完善,部分境外NGO 通过线上募款筹集活动资金,用于运营媒体和开发翻墙软件,接入互联网相关设备,使用通讯工具、BT软件等,宣扬反动舆情,指挥领导境内人员。为吸引网民关注平台,某些境外NGO还煽动网民翻墙浏览其境外组织网站或私信邀请网民加入讨论群,大肆宣传他们的“民主”“维权”思想等,以此来逃避国内舆情系统平台的监管。为取得捐助人信任,这类NGO大量投入资金提高数据加密技术水平来保护组织内部与捐款人信息,保证与捐款人的长期合作。部分境外NGO 还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发掘拥有较强猎奇心、生活较为闲散的人和有极端主义思想的群体作为NGO 组织初期人员。在此基础上,对网民实施线上培训,培养专门技术人员和代理人,鼓励其在线下建立境外NGO代理机构,在其招募组织成员的同时允诺将为其提供资金资助,以便组织、拉拢、操纵部分人员,从而培养出NGO 组织领军人物,不断扩展壮大组织队伍,形成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人员众多的境外NGO 势力的国内运作群体。

(三)利用网络宣传、支持、资助民族分裂活动

2004 年至2008 年间,“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持续不断资助“国际维吾尔人权和民主基金会”“维吾尔美国协会”“世界维吾尔大会”“国际维吾尔笔会”四个“疆独”组织,每年费用均在上百万美元[6]。他们利用“维吾尔人权项目”片面解读或编造维吾尔族人权的不良状况,通过网络宣传造势,误导大众舆论,同时积极支持“疆独”头目热比娅成立的“国际维吾尔人权与民主基金会”,帮助其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美国地缘政治学家威廉·恩道尔2008年4月份在北京举行的能源问题国际合作战略研讨会上也曾提到,“发生在中国西藏的一系列骚乱事件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颜色革命的延伸和翻版,部分具有美国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如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等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7]

我国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互交织,不少西方国家利用我国国内民族问题激化民族宗教矛盾,企图分裂、颠覆中国,而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就从事着这一渗透破坏活动,形成了境外策划行动、网上发号施令、境内组织活动的特点。一方面通过各类网络平台与境内极端分子相互联系,线上发展境内组织成员和受敌对势力支持的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另一方面利用网络煽动民族对立情绪,散布各类政治谣言,宣传分裂思想。他们对少数民族地区舆情实时跟踪,根据境内成员传递的国内信息,幕后的境外同伙通过“翻墙”手段,进行别有用心的筛选和再加工,捏造事实,形成不实的热点敏感话题,由境内各地领军人煽动所在辖区成员组织群体性事件。他们联合西方知名媒体如美国之音(VOA)、自由亚洲电台(RFA)、英国广播公司(BBC)及NGO 自媒体,针对国内热点敏感话题制造舆论在网站传播,对境内翻墙网民进行思想渗透,激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不满情绪和极端思想,以此削弱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各民族的向心力,从而实现扰乱边疆安全稳定的险恶企图。

三、公安机关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网络渗透中的不足

(一)舆情监测与情报平台存在瑕疵

在中国的舆情监管技术中,对中文信息的监管相对成熟,但公安机关对网络中少数民族语言的舆情监管仍需依靠传统的人工翻译,缺乏能够提取少数民族语言敏感词汇的情报分析工具。境外敌对势力已在我国周边设立了30 多个转播台,每天使用多种语言、170 多个频率对我国播出长达60多个小时的节目。同时,他们利用空间物理技术,在我国上空构建起密集的卫星电视网,频道达400 多个,尤其是加大了对我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区域的宣传覆盖,以此建立起舆论包围层[8]。而在国内,即使经历了“3·14”事件和“7·5”事件的许多公安机关加大了少数民族语言舆情监测需求,但对这类少数民族语言舆情监测仅能实现定向采集与全网搜索这两种监测方式,至于中文舆情监测中的内容情感分析、主题词自动提取、全文检索等服务则无法实现,少数民族语言情报与中文情报分析系统还不能够实现有效双向连接应用。

此外,虽然公安机关对境外NGO 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网上登记办理,但对境外NGO 及其成员的行为活动的管理却还处于落后的人工操作模式,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他们的动向,台账规范性及情报精准性缺失。

(二)网民是否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成员难以界定

《管理法》第41 条⑤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因此一些境外NGO 为逃避《管理法》的制约和公安机关的监管,不愿注册法人实体,而是利用网民身份开展NGO 活动。笔者曾在公安工作中发现,一些境外NGO 骨干成员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他们宣称自己不是境外NGO 成员,而是一个乐于关注“俱乐部”或者网站的“翻墙”网民。借互联网自由交流的名义,这些境外NGO 成员认为他们不需要遵守针对境外NGO 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法》第28条规定,境外NGO 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为避免因正式扩大组织规模而引起公安机关的警惕和关注,这些境外NGO以网络招募志愿者的形式征集成员。这种策略也使某些境外NGO运作相对比较自由和灵活,将非法活动冠以合法服务之名,所有成员都是“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的志愿者、活动的临时工。境外NGO成员通过采取这种不注册、依靠志愿者和灵活操作的策略,即使某些活动受到有关部门监管,境外NGO也能够自如运作。

(三)互联网监管设备落后,技术人才缺乏

由于越来越多的境外NGO 成员由明转暗,以网络为主战场,利用其掌握的先进计算机技术开展网络渗透,因此网络监管成为了公安机关日常主要的工作手段,而这一手段的实施需要以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作为支撑。但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问题时很多警务人员采用的仍是传统思维,没有养成优先考虑运用先进互联网技术解决问题的意识。并且现阶段监管设备与敌对势力提供给境外NGO 的设备之间差距悬殊,不能及时预防和侦控到境外NGO 的动向,使得公安机关对网络信息的筛选、控制、堵塞工作难度较大。如2018 年5 月,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曾宣称,针对中国对媒体和新闻自由的限制,他们将“公布新的翻墙上网资源,协助挑战中共当局的网路封锁。”而与自由之家如出一辙的其他境外NGO也纷纷为境内网民列出了新的翻墙上网资源。通过“研究制定新的策略来保护和扩大言论自由”以达到“挑战中国政府越来越严厉的审查封锁以及在境内外进行的监管”。堵墙行动从未停止,但更高端的翻墙技术也在不断更新。面对日益变化的互联网手段,公安机关更应引进优秀技术:既包括技术设备,也包括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公安实战中,有些部门购买或开发的设备只是在上级或领导检查时进行演示操作,在实战层面应用缺失,形成不了真正的战斗力。而还有一些民警不愿意学习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络技术本身具有排斥心理。这就形成一个怪圈,即使设备齐全也难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公安机关网络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对策

(一)提高网络领域“颜色革命”的警惕性

与传统战争不同的是,这种网络“颜色革命”渗透战是互联网发达国家对互联网新兴国家的长久战,在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古巴、伊朗等相继发生的颜色革命便是明证:谁能控制网络谁就能控制政权。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教训中可知,我国应充分重视网络意识形态的管控。各级公安机关应正确引导网络民意表达,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汇集网络“正能量”。各级党委应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使网络民意成为推动社会和谐的一股重要力量,成为抵御“颜色革命”的坚实屏障。只有敢于亮剑,敢于斗争,才能彻底肃清敌对势力的内外呼应,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二)培养网络反渗透专业化警务人才队伍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安机关对网络领域监管的滞后,缺乏高端网络设备和相应的技术人才,公安机关只能在其登记注册时初步判断组织的合法性,不能及时捕捉到境外NGO 动向和实时监管其是否在网上宣传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至于未能真正履行这一监管职责。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各地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并配备专门的监管警力,建立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的平台渠道,培养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及反渗透意识的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吸纳一批通晓多语种人才进入公安队伍,高科技应用型人才与多语种人才联合攻关,实现多语种情报与中文情报分析系统的双向有机连接。

(三)搭建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网络互助平台

一些境外NGO受控于西方敌对势力的资金约束,他们从事营利行为、组织宗教活动、涉染政治领域,这偏离了境外非政法组织的宗旨。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到与政府、市场和媒体群众共同构建的监管平台中:首先,要在各部门普及社会组织运营规范及相关行业准则。这一做法利于政府部门准确判断境外NGO运营好坏,行业内部也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异常行为,尽早解决隐患,保障公共合法利益。其次,借助媒体的影响力,利用网络舆情引导公众确立正确的社会认知。再次,由于在华境外NGO的信息统计还不够完备,尤其是动态数据的掌握与社会评价信息的统计存在明显不足,因此要建立起了解行业动态、捕捉行业热点、完善行业信息、引导舆论风向、调查组织声誉、评估运作效果、排查体制漏洞等功能集为一体的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9]。最后,对于此项工作的开展,应动员、发展社会力量,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共同参与监督管理。

(四)强化各类网络机制依法管理有效监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各项部署,立足《管理法》开展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全力确保我国国家安全。首先,要将组织保障机制摆在首要位置。随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在国家安全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网络安全和网络空间发展作为国家的“一把手工程”。这从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由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亲自抓。2014 年2 月27 日,由习近平任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成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于从管理入手维护我国网络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要建立并理顺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进一步发挥各级“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畅通信息渠道。由公安、民政、宗教、外交、劳动、教育文化、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组建统一的协调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情况通报、调查处理、法律适用、事件反馈、检查监督等工作制度,形成管理合力[10]。公安机关着力关注西方媒体及在华境外NGO 代表机构的网络动向及西方敌对势力的各类渗透破坏活动,及时获取境外NGO 骨干成员与NGO 的千丝万缕的隶属关系,一旦发现他们从事与“备案事项”不相一致的活动的,则提前预警,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最佳行政资源予坚决以遏制。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灵活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政府还要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工作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管理法》各项要求,严格把关境外NGO的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其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查明底数、掌握动向,明确在我国允许活动的范围和不允许活动的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密切关注、严密掌握其具体动向,切实加强和深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调查工作。本着“区别对待、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有效监督,引导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法有益的活动,有效防范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

五、结语

敌对势力利用境外NGO开展的渗透破坏活动形式多样,其中网络渗透的潜伏期长、影响力大。本文通过研究这一新兴渗透方式发现,一些境外NGO“境外策划,线上指挥,境内实施”,使组织活动更具隐蔽性,也加大了公安机关的管理难度。处于转型阶段的公安机关,依托网络管理的手段还不够成熟,网络技术运用尚缺火候。要解决这一问题,基于新时期境外NGO管理工作要求,还需要不断研究境外NGO 的发展现状和境外NGO 运用网络开展渗透活动的手段,分析公安机关在网络监管领域的管理漏洞深入改进对境外NGO网络监管的各项工作。

[注释]:

①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定义为“志愿性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GO 的角色是多重的,既是服务型的组织,也是诸多活动的倡导者。与政府机构相比,它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不同于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组织的运作也不是按照行政指令机制,而是扎根于社区的、权力流动双向或多向的、独立运作的组织;与企业组织相比,它又具有非营利性;同时,与政府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组建都不相同的,非营利组织的构建具有较强的志愿性,是公民自发形成、志愿参与的。NGO的根本特质也决定了它在公共管理中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不同的角色和地位。

②(版本1)相关文献参见:李丹萍,张玲.境外非政府组织评估:功能、定位与评估体系[J].行政论坛,2014,21(04):85-89;汤蕴懿.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困境中的“锁定效应”分析[J].社会科学,2012(03):76-83;陈晓春,施卓宏.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分类管理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4(03):48-52;王存奎,彭爱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运行现状及管理对策——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1):122-128;王存奎.国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对我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06):51-57;潘素梅.公安机关管理境外NGO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活动法》为背景[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9(06):55-59;温豪.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8(03):10-14.

③顿珠旺青,藏族制作人,西藏纪录片《不再惧怕》的拍摄者,2009 年12 月28 日在青海西宁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④彭宇华、李明哲经营着“围观中国”“围观华南”系列QQ群,以网络平台推广“梅花计划”,该计划确立了建立政党、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终极目标,提出以网络为载体,建立覆盖全国的五级架构、2017 年达到100 万成员的阶段目标。2017 年11 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彭宇华、李明哲均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彭宇华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李明哲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⑤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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