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宝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0733元人民币,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5.8%;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和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的多重冲击下,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2189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2.1%,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1〕但随之而来的一些结构性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社会风险概率增加。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社会进入调整和转型期,利益关系格局需要重塑,整个社会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显著,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矛盾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对社会安全运行和平稳发展构成一定威胁。〔2〕探究如何在既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又能维持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选择符合我国社会矛盾治理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转型既包括经济结构的转型也包括社会结构的转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匹配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不同结构要素之间相互脱节,各种不平衡、不适当、不协调、不充分、不可持续的结构性矛盾凸显,政策安排和资源配置失当难以避免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公众相对剥夺感增强,由此引发的不良的社会心态与冲突行为,不但使得原有“存量”的社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造成了社会矛盾“增量”,形成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新特征。正确认识这些新特征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社会的整体结构、组织结构以及社会人的身份结构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总体来看,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形色色,矛盾的成因多种多样,矛盾的物质利益性突出,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思想文化领域的矛盾更为复杂多变,民族与宗教矛盾混合交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增多,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对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了挑战。
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风险高发期往往出现在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000美元之后,这已为欧、美、日、俄等发达国家的社会实践所证实。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2189元人民币,依据当年人民币与美元的全年平均汇率6.9计算,中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4665美元,超过世界平均水平。〔3〕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社会也进入了风险高发期,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群体性事件空前增加,社会矛盾与冲突增多,形成了一系列与以往任何时期都有所不同的新特征。
当下我国持续保持着社会和谐、人民团结、社会稳定的大体发展趋势。但和谐社会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矛盾都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所有纠纷都被解决,而是指能够较早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的生成逻辑与演变规律,且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也称社会冲突,是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矛盾孕育着从渐变积累到突变的必然性,尤其是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尽管这些矛盾基本属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当人民对于物质文化的需要上升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之后,必然导致积聚已久的社会矛盾和人们的不满持续加深,甚至在某些领域矛盾激化的“燃点”会降低,一旦出现哪怕是偶发的一个事件,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2019年1月的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黎城卫生院过期疫苗事件就是当地大规模民众集体抗议、围堵县委大楼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2019年6月28日发生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数千市民持续一周的游行抗议事件,民众因反对地方政府建大型垃圾焚烧厂而发生警民冲突,致使当地警民关系遭到严重损害。〔5〕纵观此类群体性事件,普遍具有矛盾积聚时间长、规模大、矛盾冲突情绪化等特点。
人的行为情绪化的最明显特征是丧失理智、思考成熟度低、轻信甚至依赖他人,表现为“跟着感觉走”,具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人的意志对行为调节支配功能的降低势必引起冲动性增强,行为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迷失。而人的行为一旦情绪化,就会造成行为选择缺乏独立思考、非理性主导行为的后果。比如群体性事件中对社会秩序破坏严重的打砸抢烧行为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人的情绪化造成的。尽管我国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但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积聚已久、积怨很深的矛盾一旦处理不当,参与者就极易受情绪化影响,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局部对抗性的特点。比如2019年武汉的抗议垃圾焚烧项目事件、2019年江苏金湖“1·11”疫苗事件等都有一定的对抗性特征,参与者不满情绪持续发酵,群情激愤地围攻当地政府办公大楼,造成堵塞交通,甚至出现干群肢体冲突的情况,影响极为恶劣。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极端化的表达形式。群体性事件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提出来的,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的集合行为”〔6〕。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关群众为了共同利益诉求而采取的集结行为。事件参与者利益诉求目标基本一致,能够形成群体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极易产生集体上访、围攻政府部门、阻塞和破坏交通、冲击党政机关、请愿、罢工、罢课、示威游行甚至暴力冲突等极端行为,使社会正常秩序遭到破坏。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加,群体性事件的消极聚合力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在正面宣传舆论工作滞后或者公众在根本利益上缺乏共识、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都极易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现代社会是高度整合的社会,任何一项社会矛盾都会与整个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社会矛盾具有连锁性,矛盾事件一旦爆发就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急速扩散到更广泛的地区和领域,引起周边其他地区和领域人群的连锁反应。尤其是当网络深度介入社会生活以后,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旦具有了网络性,其传播张力大大增强。当这种张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从网络到现实,对社会形成一定的冲击力,产生如“蝴蝶效应”般的连锁反应,引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强烈震荡。另外,群体性事件的网络性和参与主体的虚拟性使得事件的参与者的现实社会约束感降低,发表自己的意见、宣泄不满情绪而不必担心承担责任,这就势必造成事件参与者会产生更多的非理性行为。而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瞬时性和隐秘性又为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治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在当下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社会与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多重矛盾相互交织。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大批矛盾的叠加提升了矛盾化解的难度。在一些地区,随着矛盾的不断积累,矛盾的表达方式呈现出极端化特点。其中有的是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有的是为能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还有的是为了表达意志和期待。为了达到群体目标,事件的组织者往往广泛聚合利益相关者形成规模群体,有的甚至不惜采取冲击政府、打砸抢烧等集体极端行为,以求产生轰动效应引起政府决策部门重视,以满足事件参与者的诉求。极端的群体性行为将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破坏烈度往往与其负面影响扩散的规模和速度关联在一起,扩散规模大、速度快,对正常社会生活破坏的烈度就相对较大。当下我国已进入网络社会,随着网络传播手段的不断升级,社会矛盾一旦发生必然会牵涉一部分人的利益,很快便会引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士的关注和介入,对事件进行炒作,甚至有些人为了引发社会关注,往往故意渲染、扩大甚至歪曲事件真相,以扩大收听、收视率;有些不负责任的矛盾主体和所谓“见证人”往往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好恶为选择依据,对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等进行人为切割和屏蔽,故意放大负面影响,遮蔽正能量。而利益的相关性又会使某些社会矛盾在利益相关群体中急剧扩散,现代通信技术的高度发展为矛盾事件的快速传播提供了载体和条件,短信、电话、手机拍照、视频、微博等传播工具不断为越来越多的群众所掌握,从而造就了负面信息快速扩散的技术和社会层面的基础。
法国社会学家、群体心理学的创始人勒庞认为,群体是一种全新的存在而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群体行动与个人行动有着本质的不同,群体行为对社会的破坏烈度远大于个体;群体一旦形成,那么不管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是谁,不论他们的性格、职业、智力及生活方式存在多大差别,他们由这个统一的群体获得的彼此认同的群体心理使他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变得与他们独处时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大有不同,其不确定性和破坏性增大,并产生连锁反应。〔7〕比如2009年吉林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钢”)发生的影响巨大的“7·24”事件,由于通钢国有企业改革的过度私有化使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矛盾双方难以就通钢企业改革的诸多措施取得共识,企业主与广大职工的矛盾不断积聚,形成了全厂职工广泛聚合的局面,群体心理共鸣高度一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演化成了万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导致全厂职工大罢工、工厂全面停产、决策部门被迫取消改革方案。最终,无论是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是政府公信力,都因此受到严重影响。〔8〕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催生了多重利益主体,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治性和对抗性矛盾,甚至表现出一定的暴力泄愤倾向。随着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态势的逐步形成,个别领域的公众利益一致性持续下降,原有的社会团结根基被破坏,新的社会团结根基正在构建。当一些参与者的利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便会心生怨气将矛头直接指向政府部门及政策制定等领域,其政治要求逐渐明朗化、组织化。
组织化包括行为主体目标明确,具有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形成分工合作的有机系统。组织化能够造成对国家整个秩序体系的挑战,使正常的社会工作、生产和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当下,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倾向日趋突出,组织者管控事件的聚散进退,特别是人数众多的大型群体性事件,事前、事中、事后都有较为周密的组织策划。另外,一些利益诉求者通过网络发帖,规定统一聚集时间、活动地点及活动内容的方式,多方面聚集人员,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蛊惑和煽动,以求扩大事态,出现了诉求目标明确的组织化倾向。如厦门二甲苯(PX)事件就是典型的组织化群体性事件。2007年“两会”期间,厦门市政协提交了关于厦门二甲苯(PX)项目迁址问题的提案,一些人以互联网和微博等形式进行大范围传播,引起了市民对环境安全隐患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最终演变为有组织的集体行动。2007年6月1日起出现了持续2天的近万人“集体散步”至厦门市政府附近请愿的事件,在得到政府相应承诺后才结束。〔9〕与之类似的还有2013年的昆明二甲苯(PX)事件。〔10〕在网络信息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特征更加明显,表现出去个体化、速生规范的特征,而网络意见领袖能唤醒“沉默的螺旋”,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起到重要的组织、推动作用。
在多重矛盾交织、参与主体多元的现代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程度空前加剧,一个矛盾的解决往往会引起或激发另外矛盾的出现,从而加大了社会矛盾解决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网络聚合能量具有叠加性,强化了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快速即时等特点,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聚合能量空间范围急剧扩大,产生巨大的社会动员效应。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下,矛盾一旦发生就可能在网络上被曝光、渲染,甚至被有意放大以博取关注,这使得原有的矛盾变得更为复杂,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人们借助网络舆论进行群体动员逐渐成为社会矛盾表达方式的新常态。从已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来看,网络动员已成为一种有计划、高效率、大规模的动员方式,“话语即行动、戏谑即抵抗”〔11〕。当人们借助互联网提出某种要求、传播和表达某种情绪和意见的时候,往往习惯于直接或间接地把诉求对象指向政府,由此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冲击,并可能逐步演变成网络抗争的政治行为。另外,由于网络动员的社会基础广泛,且具有公共性和交互性明显的特点,很容易使一些局部的地域性的经济问题演变为全局性、跨区域的政治问题。同时由于抗争资源的广泛性极易形成官民之间、群体情感与利益之间、现实与虚拟之间的交互感染。
一定形式的社会动员是出现社会矛盾极端化的基础条件。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之所以能够鼓动或参与群体性事件,其直接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组织者的社会动员能够唤起人们的心理共鸣,促进个体对群体性事件价值规范的认同,完成个体从心理动员到行为实施的转变,弥合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的距离,增加个人参与集群性事件的可能性;二是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加剧了集群事件的影响,使原本传统的社会关系变成了复杂的网络关系,使个体社会成员获得了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资源动员和人员动员机遇,助推个体动员的社会化进程,增加了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机会。
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网络动员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以满足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为目标,通过网络技术大范围传播相关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里组织网民行动起来形成社会合力,促进实现社会预期目标的一种社会动员手段。网络动员能够使公众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对某些社会现象、事件等产生广泛的社会关注,促使矛盾急剧爆发形成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由于网络信息中的某些“现实”与虚拟并存,人们对社会事件的认识亦真亦幻、半信半疑,而网络传播的低门槛、强互动、非线性等特点造就了角度不同、内容不同、倾向性不同的意见交换平台,能够有效扩大对不同群体的广泛聚集,进而能够改变事件参与者的认知和立场,形成刻板印象,从而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另外,网络所具有的社交“接入”功能也为包括陌生人在内的群体聚集创造了条件,人们可以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快速聚集,为群体性事件推波助澜,产生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进行大面积社会动员的能力。
与传统社会相比,我国当下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其存在的环境条件具有特殊性。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其中既有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习俗的、思想文化的原因,也有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以及少部分人因缺少大局观念而要求过高的问题,还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冲突,基层干部管理水平低、处理问题的手段有缺陷等因素亦掺杂其中。多重矛盾的交织形成了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同时也极大提升了化解矛盾的难度。因此,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根源及网络时代矛盾生成的特殊性已成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前提。从总体上看,当下我国社会矛盾生成的主要根源在于社会急剧变革所导致的公众相对剥夺感增强、贫富差距过大、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持续紧张等。
相对剥夺感是社会成员以某种参照物或参照标准为依据而进行的对自身处境和利益受损程度所进行的判断和评价,是表达对有权享有但并未享有的愤怒、怨恨或不满的消极情绪,与人们的实际经济收入水平关系不大。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一定程度的经济增长既能够促进物质福利的提升,也能造成社会的某种怨愤,经济发展会造成社会不稳定。”〔12〕法国学者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也认为,“社会的急剧变革使人们充满了心理落差与怨愤”〔13〕。大量国内外经验也证明,社会的急剧变革势必造成社会公众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形成更多社会矛盾。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使原有的社会矛盾被放大,民众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相对剥夺感日趋强烈。
贫富差距是人类有史以来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成因。正常的贫富差距能够增强个人获得积极进取、向上攀登的驱动力。但是在缺乏能够足以控制贫富两极化趋势的制度安排下,一旦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势必造成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甚至形成对抗化趋势,促使矛盾各方为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或宣泄不满、怨恨情绪而参与社会事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曾经对收入差距过大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收入分配的变化是最容易诱发嫉妒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基本方面。〔14〕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两个方面。从居民收入方面看,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快速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形成了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据统计,2019年全国最低的20%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80元,最高的20%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401元,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10.4倍。〔15〕衡量贫富差距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财富差距。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人均财富基尼系数为0.789。〔16〕
财富差距过大既会制造社会隔离、影响社会团结,也会形成社会不平等的代际传递,激化社会矛盾,是切实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最大因素。单纯的收入差距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待遇机制加以调整,但财富差距则是由于资本报酬增速过快使其高出劳动报酬造成,这种非人力资本差异形成的差距与收入差距相比更加固化和不公平,随着民众对财富差距的容忍度进一步降低,差距过大的现状如不改变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财富积累的门槛效应和资产增值的放大效应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和贫富两极分化。而过大的财富差距势必影响社会制度的公正与权威,破坏国家对民众的心理凝聚力,造成更为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尤其是财富差距能够通过个体心理和社会心理的相互传导引起社会普遍不满,加深社会矛盾,形成“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恶性循环。
干群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当前影响我国干群关系诸因素中,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是最主要和最突出的影响因素。当下我国的干群关系主要包括农村乡镇干部、村干部与农民的关系,城市市政管理者与普通市民及农民工的关系,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等。从总体上看,当下我国的干群关系基本是和谐健康的,特别是中共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部门仍然存在部分干部作风不正、贪污腐败严重等问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生活贪图享乐、腐化堕落,损害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致使潜在的社会矛盾以信访、上访甚至示威游行的方式显现出来,使人民内部矛盾很难得到有效化解。
干群关系是很多社会矛盾的焦点,特别是在那些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既存在干部不作为、不肯担当的问题,又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甚至还存在“寻租”现象。另外,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形式主义,借助“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来包装自己,不惜浪费公共资源,使纳税人丧失了对领导干部的基本信任,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由于干群之间信息交流不畅、沟通渠道单一,领导干部一旦脱离群众就很难及时、准确掌握群众的意愿与诉求,存在很多盲点,致使发生在人民群众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怨气日积月累,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早在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最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诸多因素的选项中,高达28.26%的被访者认为干群关系不好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李培林等学者在《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一书中揭示,24%的被访者认为穷人和富人的关系紧张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13.4%被访者认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12%的被访者认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17〕2017年农村干群关系的调研结果显示,农村干群关系疏离,干群间信任程度、交往频率、受助频率均不理想。〔18〕
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大都涉及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是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是导致政治关系紧张的主因。〔19〕近年来,我国干群关系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趋向。一是利益认同关系取代了政治情感关系。群众对干部的态度更加倾向于经济理性化,把能否改善民生、提高经济利益,特别是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评价干部的主要标准;而干部则把提升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放在首位,缺乏与群众的情感交流,不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重了干群隔阂。二是影响干群关系的因素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文化、生态等领域,多元关系混杂在一起,各类社会矛盾聚合性风险扩大,增加了矛盾处理的难度。三是随着公众主人翁意识的增强,对干部的角色期望远高于干部的角色实际表现,而不作为、乱作为、滥用公共权力等腐败现象在少数部门依然存在。〔20〕
目前,国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水平、改善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不容忽视的是,因劳动报酬、变更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维权罢工事件不断出现,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凸显,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频发,调整、理顺劳动关系迫在眉睫。《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案例数量高达89.41万起,劳动者当事人数约111.02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例达20.40万件。〔21〕
劳动关系紧张在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表现。
1.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都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不断改善劳动关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所改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在局部地区的某些领域,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的关系仍然比较紧张。究其原因,一是民营企业职工薪酬比非民营企业低,职工相对剥夺感增强。比如2019年我国城镇非民营企业职工年均工资为9.05万元,而民营企业职工的年均工资为5.36万元,只相当于非民营企业工资的59%。〔22〕二是民营企业雇主与雇员关系不和谐,企业凝聚力严重不足,职工队伍极不稳定。三是民营企业主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实行由民营企业单方面拟定的“形式合同”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并且大多数劳动合同只在短期执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占到同期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案数量的70%左右。〔23〕
2.合资企业劳动关系。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雇佣关系,员工追求的是工资福利最大化,而企业主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的天然矛盾不可避免。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普遍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劳动力市场中几乎所有求职者都处于“被选择”的劣势地位,雇主和雇员经常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员工是否受尊重等方面出现矛盾,员工往往通过诉诸法律等途径来解决问题,由此造成员工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3.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多数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比较和谐,但在个别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劳动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用工形式多元化问题比较严重,因企业员工身份不同而导致的“身份歧视”现象不断发生且愈演愈烈。二是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充分。三是伴随着厂长、经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机制普遍建立,一些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被实际剥夺,在企业改制、劳动报酬分配、职工安置补偿等重大事项上,普通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四是企业劳动关系复杂,既有停薪留职人员、病休病退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又有全民所有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完善的问题,还有政策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处理失当,就会引发冲突。五是改制方案模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企职工利益受损严重,职工的养老、医疗、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关系衔接等问题解决不到位,形成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心理隔阂,损害了企业凝聚力,增加了企业内部矛盾的化解难度。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24〕的战略部署,为正确处理具有新时期特殊性质、特征、生成逻辑、社会破坏烈度的社会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格局的最新研判和设计方案,最终要在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25〕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需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6〕,社会调节的社会性使其面向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能够容纳情理、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因素,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共同体学说是历久弥新的社会学课题,最初由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他认为共同体从诸如家庭、家族、村社、城镇等较小的单元出发,建立在血缘、地缘与情感等基础之上,其生活形态呈现出较强的认同感。〔27〕滕尼斯的观点奠定了共同体研究的基调,其后关于共同体的研究又经历了多次转向。涂尔干通过机械团结阐述了其共同体理念,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对应,是指成员基于共同的情感和信仰所形成的集体类型,个人不带任何中介地直接系属于社会,“我们与我们的群体完全是共同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自己,而只是社会在我们之中生存和活动”〔28〕。相较而言,韦伯对共同体的运用显然更加宽泛,在对邻里共同体的论述中,韦伯强调共同特征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由于地理位置的接近。〔29〕雷德菲尔德所理解的共同体需要具备“由做同样事情的人组成,任何人都习惯于服从群体的习惯,任何人的组织好的精神生活和别人的组织好的精神生活都刚好是相同的”〔30〕等特征。可以看出,传统的共同体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地域型和关系型两类。20世纪上半叶,学界关于共同体的研究,经历了向“社区”的转向。帕克在《城市社会学》中指出:“被接受的共同体(Community)的本质特征包括:一是按区域组织起来的人口;二是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完全扎根于他们赖以生息的土地;三是社区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31〕自此,共同体作为“社区”的意涵被广泛应用,并逐渐突破了传统共同体的封闭性、依附性局限,社会资本、权力组织融入了契约关系等功能性要素,能够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类社会组织、志愿组织中,成为共同体研究的基础。
长期的社会实践证明,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的途径包括柔性维稳和刚性维稳。柔性维稳作为社会调节的基本功能,是面对人民内部矛盾时使用的温和处理手段,为缓和、解决矛盾奠定基础。而刚性维稳则主要是为创造社会建设的适宜人文环境而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所进行的严厉打击。刚性维稳和柔性维稳协调配合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路径。社会治理的经验证明,如果国家和民众一味地用极端的、互不相让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就无法消弭社会仇恨心理,势必出现科恩所预言的那种后果:“一部分要消灭另一部分,这个社会即不可能继续团结一致进行有效自治,因为胜利者与失败者不可能同在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如果各对立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要毁灭。”〔32〕只有首先通过柔性维稳,矛盾双方进行必要的“妥协”,改变“一部分要消灭另一部分”的取向,才能奠定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
所谓调节,按照《现代汉语大辞典》的解释,一是从数量上或程度上调整,使适合要求;二是整治、调理的意思,是社会主体协同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33〕社会调节是大格局基本确定条件下的微小调整,能够通过挖掘、汇集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在政府治理的空间范围内的薄弱环节发挥作用。社会调节强调社会主体要以情、义、理、法的方式,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协同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的作用。社会调节具有社会整合、价值导向、行为规范、宣传教化等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构成变革社会的动力,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活动的目的、方向、性质、过程和结果。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散存在的社会力量亟待进行整合,以形成观念趋同、目标和行动统一的行为整体,凝聚人们的信念和力量,有效控制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事实上,社会矛盾的生成与化解普遍具有时序性,先期进行社会调节,“定纷止争”稳定局面,是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的重要环节。西方国家创设了具有民间性、非对抗性、程序灵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叫非诉讼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模式。它通过矛盾协商、纠纷调解和结果仲裁形式,较为集中地彰显了社会调节的简易、灵活、易操作、低成本等优势,受到西方国家的青睐。我国处理社会矛盾的实践也充分证明,社会调节能够促进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释放社会公众长期积聚的不满和积怨,为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创造宽松条件;社会调节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操作简单灵活、基础广泛、当事者之间对抗性较小、矛盾容易化解等特点,人们之间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效解决一般性社会矛盾处理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调节的合法地位逐步完善,不断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自我调节”概念,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要减少对社会的干预,把权力和资源适当地交给社会,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34〕中共十九大进一步指出,基层是社会调节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社会调节的重点在基层,治国安邦、消解社会矛盾、建构社会秩序重在基层。〔35〕我国社会调节的政治地位与作用不断被肯定,调节方式更加明确,为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进一步平衡政府、社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社会调节是我国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与运行机制,具有调节主体明确、调节方式适当、调节重点突出的优势,因而对自闭与被动的社会矛盾应对方式能够进行改良和优化。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是靠私人关系搭建起来的网络社会、熟人社会、宗法社会,同时也是道德和礼法能够规范人们言行、社会秩序的情理社会,基层是一种社会存在。〔36〕即便在今天的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法治社会条件下,社会调节仍然能够依托功能性共同体,与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形成共治机制,为化解社会矛盾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化解我国社会矛盾应该实行以社会调节为先导的策略。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新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决策,体现了符合国情的独特理性和社会治理路径。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调节是以共同体的目标、情感和价值为出发点,通过共同体的力量达成社会团结与和谐,对于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1.社会调节的“社会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社会调节是社会主体的自治行为,具有主动性、便捷性、广泛性和情理统一性的特点,宗旨在于恢复和保持社会和谐,防止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秩序构成持续性威胁。社会调节的核心目标是中止纠纷,使业已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再进行下去”,为进一步解决社会矛盾奠定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纠纷暂时缓和”目标的实现,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社会调节旨在中止矛盾纠纷,是促成矛盾纠纷的双方冷静对待矛盾纠纷,防止由于一时冲动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手段。同政府治理相比,社会调节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同,有助于实现情与法的统一、融合,能够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接受度。
社会矛盾的产生是社会性的,社会矛盾的解决也应该是社会性的,是包括社会各个层面、各种团体、各种主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构建矛盾解决主体问题,我们过去存在较大误区,特别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这些年,过分强调了通过法律程序、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矛盾。诉讼手段尽管解决了一些社会矛盾,但也产生了一些诉诸法律之后的“后遗症”,甚至使社会纠纷中原本容易化解的矛盾“固化”为难以化解的矛盾,甚至演变成“解不开的疙瘩”,形成难以逾越的感情鸿沟。因此,只有建立全方位的矛盾解决机制,调动各种主体、各种团体参与调节社会矛盾的积极性,才能顺利建设和谐社会。
2.社会调节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功能。社会调节以功能性共同体为载体,致力于以一种新的社会团结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功能性共同体作为内生于社会关系的契约共同体,其表现形式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志愿组织等类型,社会成员在功能性共同体中具有平等性、独立性、差异性和合作性,形成以民主协商和合作机制为形式的社会调节机制,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基础。
以功能性共同体为载体的社会调节,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恰当的“社会化条件”,是处理社会矛盾、达成共同意识、从动态层面进入国家治理格局的重要方式。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多元的,而社会调节的生命力恰恰来源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元性与包容性,能够为建立社会力量的输入机制创造适宜环境。社会调节通过多元化的利益组织整合自组织资源、提升集体行动的能力,进而实现社会各有机体的协调互动和需求整合,为解决差异化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渠道。
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调节的关键环节是各行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规则的确立和有效实施。本文提出构建以功能性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调节机制,融情理疏通和公序良俗导向为一体,有利于发挥文化传承功能,维系社会规范和道德秩序,定纷止争,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团结,稳定社会情绪,减少矛盾纠纷的持续扩散,为理性化解社会矛盾创造条件。
1.明确社会调节的基础和载体作用。社会调节作为动态的系统能够整合社会资源,调节社会矛盾,具有解释论证、价值导向、行为规范、宣传教化等功能。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调节以功能性共同体为载体,其基础作用主要体现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三个方面。
社区具有政府链接社会的纽带作用。社区一头连接政府,一头连接社会,是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的承接单位,是政府各个部门提供社会服务与管理的依托。社区既是群众组织,又具有行政化功能,能够为调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公共秩序等提供服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够以开展社会活动的形式,团结各种社会力量,提供综合性的服务与治理平台。
社会组织是有效进行社会调节的主体,是功能性共同体最为关键的载体。不同功能性的共同体能够担任政府、企业、市场等不同主体的沟通媒介,发挥协调、监督、服务等各种功能,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所不能独立承担的某些特殊角色,在社会利益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解决政府难以解决或解决成本过高的涉及政府、法人、公民的复杂矛盾,通过广泛动员社会资本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组织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公德、净化社会空气、塑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社会力量承载着协同社会调节的责任。社会调节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来协同社会工作进行社会调节,利用官方网络、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传播社会主流思想观点和行为规范,发挥价值导向、舆情评论、率先垂范的功能,向人们提供判别是非对错的标准,揭露社会阴暗面,提供社会警示,进行社会心理疏导,实现公众自我教育和自我解放;通过律师享有的相对独立的诉讼权力,直接参与社区居民矛盾纠纷的调处和预防,为社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诉求渠道,从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社会名流的民主协商路径,扩大参与社会矛盾调节的覆盖面,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形成社会合力,为政府和社会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提供政策依据。
2.合理确定社会调节的适用场域。社会调节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社会的独立性是社会调节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社会是一个多元共同体,各类资源的不断聚集使社会日益独立和强大,主体间的有序互动成为社会调节成功与否的关键。社会调节既不同于政府治理专注于“点对点”的问题导向,也不同于以居民自治单元为载体的常态化的治理方式,而是以社会化手段对社会矛盾过程和结果的调节和治理,协调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社会调节通过挖掘并有效地联结、汇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相对稳定、有节律、模式化的运作机制,运用情、义、理、法等手段,发挥其协同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的作用。
3.制定多元主体、多重规则的共建治理原则。社会调节作为包容性的社会治理方式,既能够包容多元主体,也能够包容公权力、法治、自治、公序良俗等多元规则,能够通过促进主体间的互动和整合,凝聚丰富的主体性要素和协商规则,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调节在社会尚不具备独立性时,通常采取政府治理下的调节模式,强调封闭和被动的自我调节;而在新时代,社会调节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作为社会调节载体的社会组织能够接受政府越来越多的事项委托,公共权力逐渐分化,社会权力逐步发育,使社会调节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由此,共同体视域下社会调节的构建原则,应该以功能性共同体为载体,以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为前提,以民主协商及合作机制为手段,与政府治理、居民自治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整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在社会调节的作用下实现各种社会治理要素在社会场域中的有机整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