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困境与路径研究

2021-01-29 11:44
社科纵横 2021年2期
关键词:党章法规主体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深入结合,作为新范畴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就党内法规建设的四个维度而言,“立、改、废、释”缺一不可。从内涵来看,党内法规即由党制定、治党管党的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一如国家法律般具有严肃的成文性,对于成文法而言,有学者谓之:“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任何一部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除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唯有通过解释,才能充分彰显党内法规所代表的党的意志,党内法规才能更好地付诸实践。当前,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以及备案清理工作有序进行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党内法规的整体建设进程。本文从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发展现状入手,明晰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发掘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索完善和推动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路径,从而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度,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

一、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尤其针对党内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冗杂等问题,需加快对已有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早在2013 年颁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中就明确提出了“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得到准确理解”。此后,2018 年颁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中进一步规定要“加大解释力度,推动党内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而在此前,国内对“党内法规解释”的针对性理论研究相对较少,且未能形成较为成熟的实践体系。随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和不足性自然凸显出来。十八大以来,我们持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关治党管党法规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为新时代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环境和理论基础。

(一)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于党内法规解释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也尚未有明文规定,因此,需要参考法律解释概念的界定。“从最广义而言,任何对法律文本的阐释都属于法律解释。”[1](P32)从普遍性意义来看,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基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等。那么,借鉴法律解释的相关概念来看,党内法规解释既包括了有权解释,也将学理解释纳入其中。也就是说,党内法规解释从有权解释来看,是指根据党内法规赋予的职权或由党中央确定,党内法规解释机关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对党内法规条款的具体含义或适用的问题所作出的权威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解释[2]。而从学理解释出发来看,党内法规解释只是学术界为了更好地理解一些较为重要的党内法规而进行的活动。

党内法规解释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不仅提高了全党对党内法规文本的认知和理解,而且促进了党内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第一,党内法规解释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具体含义。党内法规以文本为载体,以语言为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意义上信息传递失败或产生理解分歧的情况,同时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表现在语言上也会导致党内法规文本上理解分歧的出现。因此,需要特定的合理的解释对其中不确定的概念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既能具化、精细化抽象性的党内法规文本使执行者知晓制定意图不随意修改,又能使党员明确党内法规执行的目的和意义。第二,党内法规解释推动党内法规的实施。“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理解活动,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涉及理解、解释和适用的三步骤活动。”[3]同理,党内法规解释对于党内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党内法规在形式上大多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语言概述繁杂的内容,表现为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因而为了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必然需要对它进行一般性、可操作性的解释。从党内法规的内容上来说,它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在具体的规定和运行中存在着空白和漏洞,同时党内法规的执行也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必然存在许多特定的专业术语,因而专门的解释必不可少。而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文本形态,要落实到各项活动和工作中就必须有具体的执行体系,其中党内法规解释就是重要的一部分,能够解决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第三,党内法规解释有利于增强党内法规的稳定性。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时代的变化和党的自身建设发展的要求,会对党内法规进行适当性的修改,但修改毕竟会耗时耗力且不是最佳选择,因而党内法规一经颁布就不能朝令夕改,其需要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而党内法规解释就是在可以不对党内法规文本进行修改的背景下产生的,且制度成本更加低廉、程序更为简便。这就在满足党的活动基础上赋予了党内法规新的历史意义,使党内法规既能够有力地保证相当大程度上的稳定性,又能有效地应对党的活动的变动性。

(二)理论进步为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奠定基础

党内法规解释相对来说起步较晚,质量上也是良莠不齐,但在学术界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国内大多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需要完善的党内法规解释体系提升其可操作性。从当前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党内法规解释已形成初步的发展体系。

1.基本概念探究是认识和研究党内法规解释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关于党内法规解释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就其基本概念的界定来说,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党内法规解释是对党内法规内涵和外延的具体阐释。其中,对党内法规内涵的分析主要从语词学、逻辑学和法理学等方面入手[4]。从语词学视角来看,党内法规解释的限制词就是“党内法规”,也就是说即便以党内法规解释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非党内法规解释不是其范畴内的;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党内法规解释与解释党内法规在根本上有着严格的区别。党内法规解释注重的是“党内法规”,其重点在于强调党内法规解释的约束力和效力。而解释党内法规注重的是“解释”,其重点在于对党内法规具体内容的解释。从法理学视角来看,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在当前尚未完全建立起完整的体系,且对其研究往往过于笼统化。其二,从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出发来看,党内法规解释是指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由党中央或者党内法规解释机关授权,对在具体实践中党内法规出现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解释。只有在对党内法规解释基本概念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发现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2.产生原因分析是认识和研究党内法规解释的关键一环。学者们一般认为党内法规解释是在党内法规实施的过程中,为解决党内法规出现的具体问题而适用的。通常来说,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与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较而言,党内法规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党内法规的精神内核和具体文本的理解,就需要特定的主体对其作出统一的解释。其二,由于经济、政治和党的建设的发展,为了使党内法规适应时代与党的建设自身发展的要求、与社会发展和党的自身发展保持协调一致,就要求在不改动文字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党内法规的解释,以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其三,党内法规的内容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在具体的规定中必然会存在空白和疏忽,这时候就应通过一些具体的解释对其进行弥补的修订,同时还存在许多特定的专业术语,因而更加需要专门的解释加以明确和界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党内法规解释的产生都是基于党规内部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因才有果,因而要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就必须深究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增强党内法规的可实施性。

3.完善路径探析是认识和研究党内法规解释的目标归宿。分析当前对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成果来看,可以发现多是从明确党内法规解释权即谁有权对党内法规进行解释、规范党内法规解释方法,也即党内法规解释被定位为解释的方法和技术以及优化党内法规解释程序(规范党内法规解释流程和提高解释文本质量)等角度对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提出建议。探求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路径,首要条件就是要找出当前党内法规解释由于什么原因存在怎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影响党内法规解释的,再围绕这些问题引出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以什么样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整合当前研究,提出创新思路,完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

总的来说,小到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大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为这一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当然,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必须有的放矢,抓住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本身仍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行过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二、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存在的问题

必须承认,我国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党内法规解释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某一方面,而是表现在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各个阶段。前期来说,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模糊,各级各部门往往存在多个主体,导致解释标准不一、权限滥用;中期来说,党内法规解释的工作程序和体制机制不健全,这就导致解释流程混乱、解释文件不及时;后期来说,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出台之后无法得到有效实行,实行过程也缺乏监督,从而导致解释文件乱用或需二次甚至多次反复解释。

(一)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不明确

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对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即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及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以此确保党内法规解释的权威性,但是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特别是党章解释主体的缺失和其他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互相扯皮。

1.党章解释主体仍未明确,可能会造成党内法规解释缺乏规范性。纵观党的历史发展,党章的解释主体曾经有过明确的规定。1922 年中共二大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5]这是关于党章解释主体的第一次明确规定,此后随着党章的不断修正,关于党章解释主体的内容皆被删掉并且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有着类似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对它的解释不能进行,那么其他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也就无从展开,进而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执行。而且当党章没有确定的解释主体时,我们可以认为除了党章的制定主体之外的任何组织或机构解释党章都会面临解释是否规范的争议。因而,对党章解释主体的规定是当前党内法规解释主体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2.各类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权限模糊。当以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为划分依据时,它的每个具体主体的解释都应当明晰,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产生解释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的现象。其一,党内解释主体的权限尚未明晰。从横向上来看,中央各部门之间的解释主体范围在当前的法规中虽有规定,如中央各部门对条例、规定、办法解释权限的划分,但关于条例的解释主体除了党中央部门之外,还有“会同”“商”某部门;关于规定的解释主体一般由中央办或与国务院办联合发布,但有时也会出现党政联合解释或交由具体的职能部门解释;关于办法的解释主体有中办发和中组发的区别,但也会出现交叉的情况,这体现在具体事务的性质上。从纵向上来看,《解释工作规定》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党委应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不得授权部、委、厅、局等进行解释,但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有时会对解释文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或者在起草地方党内法规时存在自我授权的现象[6]。其二,党内解释主体与其他解释主体的权限范畴不明确,特别是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与国家法律解释主体。在党内法规实施的实际过程中,有一些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与党的机关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就这类法规而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就主要表现在党内法规制定是内部程序,且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性[7]。此外,自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其联合发布的一些党内法规也未能明确解释主体,且二者共同解释的工作机制可能会导致重复解释等复杂问题。其三,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但这些规定并未有解释主体确定的统一标准。从当前“条例”类党内法规有着明确解释主体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单独解释主体和共同解释主体,如《党组工作条例》的解释主体就是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因而,面对种类繁杂的党内法规,多个主体共同解释时很难对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确定规则进行统一。

(二)党内法规解释程序机制不健全

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程序。但是由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党内法规解释的程序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从而保障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进行。

1.党内法规解释启动较难,特别是关于党内法规被动解释的门槛高。从《解释工作规定》的第六条可以看出,党内法规解释的启动工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解释机关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主动作出的解释;一类是根据党组织的书面请示被动对党内法规作出解释。党内法规被动作出解释的请示只能逐级向解释机关提出,不能越级提出申请。作为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最低级别为省级党委,但提出请示的主体可能是各级党组织,因而如果相关党组织需要一级一级进行申请的话,势必会增加解释的难度,包括在申请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此外,对党内法规作出解释需要解释机关提出意见并报负责同志审批,这样的话一方面启动环节太多增加了能够解释的难度,另一方面由解释机关负责同志审批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党内法规解释草案的审批规定有一定的模糊性。根据《解释工作规定》第九条,党内法规解释草案的审批有两种方式,即会议审议批准和按程序报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两种审批方式都尚未明确各自所适用的情况,在实践中就会容易导致人们为图省事而选择按程序报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方式;二是按程序报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依然存在着不利于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而这种审批方式也应有一定的限定范围,从而加强党内法规解释草案审批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3.党内法规解释不及时。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并发布,就成为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依据。但由于在具体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规文本中的遗漏进行补充,而党内法规解释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有机整体,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无论是补漏还是专业术语说明,都会导致党内法规解释存在不及时的现象。其一,党内法规解释的程序包括由谁提起解释请求、解释起草工作、对解释草案的审议以及以何种形式颁布解释文件,这就造成由于程序纷繁复杂使得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再加上无论是程序的哪个环节,都需要上报审批,这就使对一个问题的解释需要较长的时间,从而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其二,党内法规的解释有一定的顺序性,只有在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以后,并且由于法规文件中有一些较为专业的话语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词句,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的解释,此时的解释相对来说是滞后的。

(三)党内法规解释实际运行与预期的割裂

当前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虽未能像立改废等发展的较为完善,但也已经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界的较多学者开始关注起了党内法规解释问题。在党内法规解释的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其工作机制尚未健全,且其功能与立改废释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因而使得其忽视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特殊作用,导致解释文件不能有效实施、解释过程缺少监督、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混乱。

1.解释文件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实施”一词从语义上讲是指一项法令或者政策的施行,而由于党内法规具有法的属性,那么从此维度来解读,党内法规解释的实施也就具有了法的实施的基本特征。党内法规解释文件的有效实施与党内法规实施相同都需要具备遵守和执行等基本要素,且缺一不可。从遵守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层面来说,由特定的解释机关运用党规中所赋予的权力,履行自身职责,但现实情况是无论是党章还是其他类型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都不明确,因而在履行职责方面也就无从下手。从执行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层面来说,是对现行党内法规中存在问题或概念模糊的话语的进一步说明,也是为党内法规实际运行出现问题提出的具体方案,但由于上传下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时效性,且由于缺少一些具体的解释方法,解释机关的自主裁量权未能受到有效制约,进而导致解释主体自主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而党内法规解释文件的有效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2.解释文件实行过程缺乏监督。一项法规的实际运行除了其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之外,还需要对运行过程或某一特定环节进行监视、督促。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尚未完善,也并未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解释监督机制,而党规解释工作从开始之初就缺乏相应的监督,对于解释的内容也存在着监督缺口。从党内法规解释的现行规定中可以看到,对党内法规如何解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要求,但在解释文件的具体实行过程中,除了解释主体要发挥其职责,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党员也责无旁贷。

3.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混乱。现行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对地方党内法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不得授权部、委、厅、局等进行解释,但是可以由其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在地方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中,一些实务工作者就指出了当前地方上存在“个别党委部门自我授权、慷慨授权”等问题,在党内法规的解释条文上存在违规表述,且违反了《解释工作规定》中关于党的中央组织之外党组织“谁制定谁解释”的基本原则[6],由此造成了地方党内法规解释的越位与错位问题。

三、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路径

党内法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套有着特定对象的法律体系,与国家法律在施行上并无根本的差异,因此,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借鉴成熟的法律解释经验。就此,针对上文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解释主体模糊、解释工作程序不健全和党内法规解释运行与预设目标不一致,首先要严格遵循党内法规解释的三个原则;其次,在法律解释主体确定的基础上,要确定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包括明确党章的解释主体、落实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依据、建立合理的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再次,在法律解释程序借鉴的基础上,完善党内法规解释的程序机制,建立便捷的解释启动机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最后,加强党内法规解释的目标定位,在此基础上规范具体表述,加强解释工作监督,进而推进党内法规解释的实践与运行。

(一)严格遵循党内法规解释的原则

“党内法规既有法律的一些特征,又有政策的一些特征,是兼具法政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8]因而,在党内法规解释的过程中,应借鉴融合法律解释遵循的一些原则,同时结合党内法规的特殊性,严格遵循党内法规解释的原则。

1.政治性原则。党内法规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即法律性和政治性,作为党内法规实施环节的党内法规解释也应当遵循政治性原则。其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内法规解释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党内法规的解释内容还应与党的领导相契合。其二,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指导思想应时刻贯彻在党内法规解释的所有环节中,只有党内法规解释符合党的理论和方针时,才能够达到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进而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2.合法与合规并举原则。党内法规解释既要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又要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是相互关联的,因而在党内法规解释时也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一方面党内法规解释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都属于法的一种,它是一种约束党员的规矩,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因而作为党内法规重要部分的党内法规解释,理应在尊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党内工作。

3.稳定性原则。党内法规一旦发布,就应在一定时期内发挥其作用,进而保证效力的相对稳定性。党内法规是规范着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党内法规解释更是对这些准则的解读和补充,只有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规范、约束作用。这就要求党内法规解释主体要从大局出发,注重党内法规解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对党内法规进行解释,否则将会影响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稳定。

(二)确定合理的党内法规解释主体

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是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核心问题,关于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9]。但关于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规定尚未完善,有待亟需解决。一是要明确党章的解释主体,二是要从其他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存在的问题出发,明确解释依据,统一解释主体确定标准,明确具体解释机关,以此加强党内法规解释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1.明确规定党章的解释主体。由于现行党章中对党章的解释主体没有规定,而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规则,党章的解释应由党章自身作出规定。由于党章地位和效力的影响,有权对党章进行解释的机关必须能够代表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现行的组织结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在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相应地党章的解释主体就可以从其中选定。但是由于党章解释工作的常态化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应被选为党章的解释主体较为适合。

2.明晰合理的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其一,要明确党内各解释主体之间的权限。纵向上来看,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为中央各部门以及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就中央与地方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权限划分而言,主要是根据中央与地方党委主管的内容进行划分。横向上来看,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为根据地位和主管内容划分的中央各部门。其二,要明确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与其他解释主体之间的权限。不仅要保持党内法规解释与国家法律解释的适用与衔接,区别党内法规解释上遵循“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把握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内部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而且还要划分清楚与监察机关之间的解释权限,进而对其进行合理配置。其三,要统一党内法规解释主体的确定规则。由于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争议性的问题,因而可以以党内法规所涉及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其解释主体。如监督保障法所涉及的内容大多是与党员干部的违纪相关,那么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中纪委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的认定就是其解释的重点。此外,也可以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提前明确解释主体的牵头作用,保证适用主体的延续性和统一性。

(三)完善党内法规解释程序机制

以党内法规解释的工作程序为出发点,针对其在程序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党内法规解释的启动、审批和文件发布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解释的程序机制。包括简化启动程序,降低启动门槛,明确审批方式和审批范围。

1.简化党内法规解释启动程序,降低启动门槛。《解释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党组织提出解释的请示必须逐级申请,不得越级,这使得对一个文件的解释耗时长且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建议可以允许相关党组织在申请时直接向党内法规解释机关提出,尽量减少程序繁杂带来的不便。同时还应降低党内法规解释的申请门槛,使各级党组织能够科学有效地运行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被动解释由解释机关负责同志审批不利于保证解释工作的民主性,因而建议不再由解释机关的负责同志审批,可以由党内法规解释机关的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审核,这样有助于发挥党内法规解释机关工作机构的专业性优势,减少由于主观性强造成的争议性问题。

2.明确党内法规解释的审批方式和适用范围。《解释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党内法规解释草案审批的方式有两种,但这两种审批方式都没有明确的审批范围和适用情况。因而,根据提出的不同草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按照“会议审议批准为主,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为辅”的原则进行审批,但是根据现实情况分析,建议采取会议审议批准的方式,同时规定党内法规解释可以上会的标准和流程。而对于按照程序报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方式也可以由上文中提及的改为报由党内法规解释机关的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审批,这样既增强了审批的民主性,也让解释工作有了具体的标准。

(四)推动党内法规解释文件有效实施

1.完善专门的党内法规文件以此推动党内法规解释的相关工作。当前专门针对党内法规解释的相关文件规定仅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和一些其他党内法规中较为零散的规定。从目前的党内法规解释形式中,通过名称人们很难判断其是否是党内法规解释文件,且其在内容上也经常存在分歧。因此,无论是党内法规解释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要推动其规范化和专业化,这就需要推动专门党内法规的制定,明确党内法规解释的形式和内容规定。此外,还要加强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规范化,各级党委和党组织要自觉遵守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并且积极开展集体学习活动,形成宣传学习的常态化。

2.增强党组织党员监督,建立党内法规解释监督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0](P92)无论是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还是实施过程,完善的监督体制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党组织内部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外部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党组织外部对党内法规解释文件实施过程的监督。在进行解释工作时,要将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责任清单清楚地列出来,并且要将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中履行责任情况适当地纳入到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之中,进一步确保党内法规解释的正确有效实施。此外,党内法规解释的评估清理也应及时进行,特别是对一些过时的、有所冲突的文件,应及时清理和废止,确保解释文件的与时俱进。

3.加强地方党委的培训,解决党内法规解释越位、错位问题。地方党委作为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制定地方性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对一些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但在解释的过程中,难免由于自身主观性较强出现随意性的授权。这就需要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贯通自上而下的学习宣传路径,确保地方党组织的学习教育始终与党内法规解释的目标一致。此外,广大党员同志也应当发挥自身对于解释工作实施的监督权,及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更要加强党内法规解释。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党内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之后,党内法规建设工作的重心不再是解决无规可依的问题,而是如何提升制度有效实施来促进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落实和执行的问题。而党内法规解释体系作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重要环节,对于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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