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策略

2021-01-29 07:45李志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规指标体系评估

李志强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山东 青岛 266000)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坚持依规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发展历程中,根据需要始终加强和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其在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领域出台或修订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核心性、重要性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当前,我们党致力于推进党内治理现代化,党内法规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为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和实效,应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应通过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测度与评价,不断推动党内法规质量优化,进而实现党内治理现代化。

一、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是指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进行系统、客观衡量和评价的活动。评估指标作为评估的核心要素,对其进行系统化、科学化构建,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效能。一方面,指标体系的建构使党内法规评估具有了可操作性,为测评党内法规的具体效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指标体系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有助于改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从而推动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 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评估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在实践层面为测度党内法规质量与实施效果提供了可量化的工具,实现了评估工作有据可依,使得党内法规评估更具有操作性、客观性、准确性。一方面,评估主体依据具体化、规范化指标进行科学测度,有助于避免党内法规评估过程中的盲目性、随意性,保证评估标准的客观与统一。另一方面,评估主体通过评估指标对立规效果进行检测,有助于了解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切实保障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有助于改进党内法规的质量。有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有偏差,因而在政策举措出台之前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党内法规制定亦是如此,只有对党内法规进行科学、有效评估,预测与衡量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产生的具体影响,综合考量制度安排的利弊得失,趋利避害,寻求制度效果的最大化,才能保证制定出台的党内法规行之有效。[1]而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就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可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贯穿适用于党内法规制定全过程,包括立规前、立规中与立规后三个阶段。通过其在党内立规各个环节的适用,有助于降低党内法规制定成本,增强党内立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而有助于实现依规治党目标。具体而言,立规前的指标应用,具有前瞻性和预判性。通过相关测度,有助于为立规主体提供科学指引,确保党内立规项目科学合理和预期实现。立规中的评估指标,则属于制度选择与论证范畴。评估主体借助指标体系精准测量和评价,有助于保障立规中制度设计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立规后的指标应用,则是未来修法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党内法规完善的质量。借助评估指标,评估主体能够有效验证党内法规实施的成效,并对党内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合理的调适与改进。由此可知,评估指标在党内法规制定各个阶段都能发挥不同的功能,彰显出更多实用性价值,也促使党内法规产生的效益趋向最优。

第三,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一方面,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能够揭示和反映党内法规建设的一般规律。借助评估指标,立规主体能够有效检验党内法规实施效果是否达至预期目标,了解党员对党内法规的满意度,并调整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工作方向,从而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全面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另一方面,借助评估指标,有助于发现党的规范制度体系可能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并对党内法规予以改进和完善,合理划分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从而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评估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提速,并取得重大突破和历史性成就。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立规主体可以对党内法规展开执行与效果方面的评估,进一步督促法规执行、保障实施和责任落实。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评估对象基本类型、评估报告撰写等问题,然而,对于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却并未涉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门的评估办法,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的地方还在评估中创设和使用了一些具体指标。例如,2018年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要求评估主体从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八个维度对党内法规效果进行评价。2019年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效果评估活动,从学习传达、配套落实等方面查找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202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大学党内法规研究教育中心等组成党内法规评估组,借助实地调研、座谈访问等形式对《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通过开展科学评估来完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实践中欠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已成为制约党内法规评估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也影响了评估活动系统化、规范化地开展。同时,由于不同区域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不尽一致,各地党内法规建设也在各方面呈现出诸多差异性,地方层面已有的评估指标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主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统一适用的评估指标体系模式。此种模式移植和借鉴法律法规评估指标的内容,采用诸如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定性指标考察党内法规文本是否清晰、是否冲突等问题。整体来看,这一模式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但在运用效果上却未必是最佳的。尤其是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评估指标与评估标准内容,在逻辑框架上易发生类同,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在评估实践中,评估标准是影响、决定评估科学性、实效性、可适用性等的基本依据,而评估指标体系是在评估原则和标准明确的前提下,由具体标准或依据构成的综合体系框架。[2]理想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一般将党内法规实施的评估标准确定为政治性、合规性、合理性、实效性,具体到评估指标上,再按照上述标准分级、细化。[3]另一种为独立适用的评估指标模式,即评估主体基于被评估法规自身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选取指标进行测度。但在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的设计具有鲜明的主观化评估倾向,带有一定的抽象性,缺少客观的数据和相对统一的标准。其在专业化、适用性上存在不足,也很难有效测度出党内法规实施落地所产生的具体效应。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对指标体系构建、适用问题予以关注和探讨,并形成了一批代表性、创新性研究成果。例如,依据评估的目标不同,王建芹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体系分为文本评估框架和效果评估框架两大类。其中,文本评估框架主要考察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技术性等问题。效果评估框架则关注和聚焦党内法规执行效果与政治效果等方面内容。[4]借鉴立法评估理论与实践经验,李福林、伊士国、管华等尝试构建一套具有通用性、一般性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涉及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必要性等方面内容。[5]借助公共政策分析的模型与框架,依据投入与产出逻辑,林蓉蓉、谷志军构建了以实施效果为导向的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体系划分为人力投入、经费投入、可操作性、协调性、党内治理等多个评估指标[6]。朱璇、黄大熹则从“文本质量—行动逻辑—价值观念”等三个层面,设计了一个由法理标准、价值标准、规范标准、实践标准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包括政治性、合法性、规律性、适当性等评价指标。[7]

在参考法律法规评估标准与指标的设计基础上,学理研究构建起涵盖制定要求、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投入—产出等多个维度的理想化宏观指标体系。[8]这些理论层面构建的指标体系试图覆盖党内法规实施影响的各个维度,为评估主体提供一套详实细致、可反复适用的指标体系,切实提升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但实践中由于党内法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通用性往往适用在一定层面上,难以包括全部法规。虽然我们期望建立一套具有通用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能够涵盖各种类型的党内法规,评估者仅需将指标直接套用到被评估党内法规中即可,但现实中由于每部党内法规的目标、价值与功能定位存有差异,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评估者只能依据目标法规的具体内容和特有属性,灵活多变地选择相应指标进行评价。一言以蔽之,当下关于评估指标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规范化、系统化的理论构造,指标实践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难以直接针对某一特定党内法规实效作出准确评估。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存在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的空间。通过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梳理,应构建一套科学、可操作、可度量、模块化的指标体系。鉴于此,对评估指标进行整体性、规范化、合理化设计极为重要。具体来看,第一,增强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评估指标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而非模棱两可的、抽象的。评估指标的设置,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把握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文本质量与实际效果等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既要关注价值判断,又要关注事实判断;既要有应然标准,又要有实然标准;其评估内容既涉及法规文本的质量,还关乎法规本身的价值取向及法规实施后的实际效果。[9]因此,衡量和测度党内法规具体实施效果应是评估内容的主要指向,亦是评估指标设计的重要参照因素。第二,提升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如上文所述,实践中立规主体希望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主体能够提供一套通用型、易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以供评估时使用。然而,党内法规数量较多、调整对象差异、适用领域不同的状况,使得评估主体很难通过一套指标体系模式解决党内法规评估的所有问题。为此,立规主体应根据党内法规的不同属性,有针对性地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差别化、个性化评估,以此充分提升评估指标在应用中的可操作性。第三,确保评估指标体系的可量化性。在理论视角下,尽管评估要立足于客观事实,但整体上是一种具有主观认知属性的理论路径。要不断提升评估的客观化程度,避免主观化的倾向。因而,对主观性影响因素,也要充分测量,如要充分运用问卷调查统计方法;同时要更加重视客观性影响要素,充分获取客观数据。在评估过程中,指标体系应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种方法。当然,为提升评估结果准确性,应对评估指标尽可能量化,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客观、准确的评估结论。

三、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遵循科学合理的逻辑规则。首先,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遵循系统化思维,确保评估指标的明确性、关联性。其次,指标体系的设置应符合类型化逻辑,实现评估指标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再次,指标体系的设置需结合数据思维,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实现评估指标的可度量性,从而提升指标体系整体的适用性。这些原则在实际贯彻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偏差抑或难度,重要的是实现一种整体上的把握,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相互关联并逻辑自洽的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一)系统化思维

前提上,党内法规评估指标的构建应遵循系统化思维和逻辑进路。系统是一种有序的组合,它将一些有规律的、互相作用或互相依赖的个体联系起来,构成紧密的聚集体。在这一范畴释意下,内部各元素呈现出相互交织的普遍联系,在此基础上,系统首先体现出整体性特征。[10]在系统论语境下,指标群或指标组合绝不是杂乱无章和随意拼凑的。系统化思维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逻辑。首先,在整体性上,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是由若干有关联的评估指标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这些指标要素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对党内法规实施状况作一个科学性评价。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应注重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之间的配合与衔接。尤其是评估指标的设置,要更好地反映质量与效果,必须围绕评估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全面反映党内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并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适应。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既要统筹兼顾各个方面,也要有所偏重。

其次,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要体现层次性特征。所谓层级性就是对复杂之整体结构进行合理层级划分。一定程度上说,层次的合理划分是影响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效率的基础性因素。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可划成为多个层次,即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等。不同级别指标间应表现出层层递进之逻辑关联性。具体言之,一级指标属于宏观层面,主要确立党内法规实施影响后果的基本维度。二级指标属于中观层面,细化并明确一级指标包括的基本内容。另外,在指标体系中还可以设置可操作的具体数据观测点,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进行直观的衡量和评价,进而便于实际测度其所产生的影响效果。

最后,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凸显开放性特征。系统与外界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信息交换是系统稳定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系统的生存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开放性特征。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我们不能奢求评估指标体系完美无缺,能够准确测度出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效果。尤其是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指标体系的构建无法在设置之初即全面涵盖、准确预判所有情况。因此,评估指标的设置,应把握住重点,要根据实施中不同影响因素的权重,选取影响力高的指标,适当放弃缺乏影响力的指标或者难以操作的指标。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动态性,需要确立与时俱进的建构立场。应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推进,根据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党内治理的新要求与时俱进,不断修正和完善指标体系的内容,不断提升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二)类型化思维

在逻辑学上,作为一种思维导向,类型化是基于事物特征的类属划分。类型由一些基本特征结构而成,以整体化的特质作为分类标准和依据,并对不同事物进行判断、归类与整合。[11]类型作为一种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在党内法规评估中,同样离不开类型化的思维与方法。相比于传统概念思维注重逻辑上的归纳、涵摄而排斥价值判断,借助类型化思维,能够更好地概括已有事物的基本特征,并能够不断吸纳其他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的特点。源于设计者认识上的有限理性、评估过程中的动态变化以及评估对象的多重样态等因素,评估指标体系往往难以涵盖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影响因子。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以一套固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往往无法有效测度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类型化思维的作用恰恰在此,它能够弥补抽象概念式思维的缺陷。类型化思维有助于评估主体把握事物的多样化特征,弥补抽象概念式思维的空洞化缺陷。同时,类型化思维所具有的开放性、针对性特征,也有助于促使指标体系的构建更具有针对性、明确性、可预测性。

从党内法规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存在不同的类型,并且每一种类型的功能定位也不一样。例如,纵向上,党内法规根据制定主体层级可划分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等类型。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事项,规定党内基本制度。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涉及中央工作机关的职责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则主要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在横向上,依据党内法规调整具体领域不同,遵循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内法规又可划分为党的领导类、党的自身建设类等党内法规。此外,党内法规依调整方式还可划分为实体性党内法规和程序性党内法规。其中,实体性党内法规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和规定党员权利义务、党组织职权职责等事项。程序性党内法规则为主体及时、恰当地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不同类型党内法规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在实践操作中亦产生了不同的效应。应依照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功能和目的,进一步设置可操作性评估指标,并有针对性地检测党内立规产生的具体效果,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水平。“规范的指标体系应该是依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征,把客观上存在联系的、说明社会现象性质的若干个指标,科学地加以分类和组合而形成的。”[12]

(三)数据化思维

当前,信息技术跨越式发展,大数据之应用已延伸至诸多领域,不断形塑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并逐渐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思维范式。相较于传统样本数据收集方式,作为新兴技术方法的大数据有着质的超越与飞升,特别是在数据规模扩大化、数据类型多样化、数据流转快速化等方面。它运用现代化的数据测算技术,通过对全样本、多类型的数据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各种相关信息,揭示传统样本数据无法涵盖的各种细节信息,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大数据思维之核心,在于充分挖掘所搜集和分析的数据之价值,并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运用,发现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与规律。因而,在党内法规评估中运用大数据思维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党内法规评估而言,运用大数据思维有助于实现评估指标的可度量性,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量化性。已开展的评估实践由于受到党内法规内容的原则性、抽象性影响,在法规文本和实施效果评估中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测度指标。大数据测算方法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提升评估的精确性。尤其是在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入选具体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应能够有效测度党内法规实施的真实效果,同时还应确保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以此实现指标量化的目标。因此,应加快形成一套融合新兴技术、操作性更强、应用手段更便捷的“基于大数据的可量化的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13]。为了便于直接获取评估数据,更应首先构建党内法规实施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打破党建领域内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评估效率。具体来看,平台应重点收集、整合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执规主体实施党内法规的信息,包括守规、执规、评规、督规等方面的数据。通过动态调整数据,平台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党内法规执行状况,并将获得的数据信息向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共享开放。例如,针对监督保障类党内法规的效果评估,评估主体可以通过数据平台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受理数量、党员控告申诉率、违规违纪案件案件发生率等客观指标进行直接测度。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有的定性指标难以直接量化,只能先进行主观性阐释。在此基础上,评估主体可借助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予以数字格式转化。例如,针对组织类党内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主体一般难以直接获得客观的评估数据。评估主体可先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访问等形式,了解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组织生活、换届选举等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根据每位受访者的感受与评价不同,生成评估的大数据素材,作为评价和衡量依据。积极应用大数据技术对此进行聚合、筛选、精算、处理,开展科学的分析与及时的反馈[14],最后引入社会公众对评估结论进行再评估,从而更好地保障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与真实。

四、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

在遵循系统化、类型化、数据化思维逻辑基础上,以效果衡量为价值导向,依据党内法规的不同功能和目的,来构建不同类型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使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更具有可操作性。遵循“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统筹协调的原则,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1+4”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每一类党内法规的内容与价值定位各不相同,存有差异。据此,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4大类:

第一, 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活动。这类法规旨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效制度保障。通过健全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从而强化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增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评估指标设置应侧重于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实施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队建设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可划分为经济影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生态文明影响、文化建设影响、军队建设影响等方面的具体指标。当然,上述每个评估指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层级的子指标,从而形成逻辑清晰、内容完整的指标体系。

第二,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属于“组织法”范畴。此类党内法规着重调整作为主体的各级党组织的产生、运行和职能等事项,旨在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治国水平夯实组织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规范,使组织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更为科学、规范,从而形成高效、有序的组织体系,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动员力。因此,党的组织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设置应侧重于考察党内法规实施对党组织的结构设置、产生方式、运行机制、职权职责划分等方面的影响。例如,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完善了党内选举程序,是否规范了党组织的设立方式,是否健全和完善了党内民主集中制,是否合理配置了党组织的职权和职责等。

第三,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构建立足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它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的五大建设为基本分类,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全过程,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功能目标的一系列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称。这类法规着眼于规范党的自身建设的行为,通过调整和规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自身建设活动,旨在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基于此,该类评估指标应侧重于考察党内法规实施对党的建设带来的实质影响。依据党的建设分类不同,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又可划分为党的政治建设影响评估指标、党的思想建设影响评估指标、党的组织建设影响评估指标、党的作风建设影响评估指标和党的纪律建设影响评估指标。其中,党的政治建设影响评估指标主要测度党内法规实施对党的政治建设的影响。例如,是否保证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得以有效贯彻实施,是否坚定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是否做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党的思想建设评估指标具体测度党内法规实施对党内思想理论工作、学习教育活动等带来的影响。党的作风建设影响评估指标旨在测度党内法规实施对群众路线、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文风会风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党的组织建设影响评估指标重点衡量和评价党内法规实施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选拔任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党的纪律建设影响评估指标主要测度党内法规实施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带来的影响。例如,是否做到了廉洁从业,是否坚定了理想信念,是否发扬了优良传统作风等。

第四,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是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进行监督、奖惩、保障的行为规范。与党的纪律建设法规相比较,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须借助外部强制力达到党内法规规定的“应然状态”[15],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奖励性与救济性。同时,对于违纪处分、工作考核、奖励荣誉、权利保障、工作保障等方面都应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督保障类党内法规旨在实现党内监督、激励和保障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目的是从正反两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此,评估指标设置应侧重于考察党内法规实施对权力行使监督、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党员荣誉奖励和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影响。例如,党内法规实施是否完善了党内问责制和监督考评制度,是否降低了违规违纪数量,是否完善了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了党内激励机制,是否改进了党内工作保障机制等。

五、结语

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核心要素,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有助于提升党内法规评估的操作性、客观性与精确性,从而为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具体参照。虽然我们致力于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即指标体系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党内法规,但实践中由于党内法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通用性往往适用在一定层面上,难以包括全部党内法规。为此,在遵循系统化、类型化、数据化逻辑思维策略基础上,本文尝试建构一套能够有效测度各类党内法规所产生的效果的模块化指标体系模式。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指标体系的适用性与科学性。当然,任何一种评估指标体系模式都有其局限性,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与完善。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也概莫能外。当然,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在构建策略、具体设置及适用范围上,多多少少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局限性与理论体系本身的科学性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当下党内法规评估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对评估指标缺少规范化、系统化、整体化的理论研究。需不断完善、发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同时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进行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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