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我国警治模式的面向

2021-01-29 07:45郭晓桢孙晔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现代化

郭晓桢,孙晔

(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 山东警察学院社会治安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200)

“社会治理”概念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命题的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同时,在这次会议上,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并在之后对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分步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明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强调要努力使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的作用更好发挥,显著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使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一般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包含政府治理现代化、市场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三个部分,而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前两者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正是从行政体制逐渐延伸到市场体制和社会领域的过程。伴随时代发展和现代化转型,尤其是全球化与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与关系越来越清晰,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多元主体迅速兴起和蓬勃发展,社会主体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与能力越来越强烈。(1)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20日,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总数已经突破90万家,其中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2292家。依照目前的速度,预计到2022年,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将突破100万家。社会治理所涉及的范围如此之广泛、面临的情况如此之多样,决定了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必然会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社会职能是实现国家总体职能的重要基础,只有在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及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得以稳固。就此而言,公安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都凸显出其在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职能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安全风险情况也随之变化,公安工作显然不能够再固守之前的警治理念、警治制度和警治方式,必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进行新的调整。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视角,我国的警治模式必将进入发展新阶段。根据治理理论,笔者认为,可以将警治界定为,为实现公共安全利益最大化,以警察为主体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与活动。从警治理念而言,其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穿到警治体制和警务活动中,体现在维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制度设计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极富中国特色的警治理念。以警治为核心的警务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内涵嵌入我国现代化警察法律实施活动的深度与广度。从主体上来说,它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与多元性;从内容上来说,它体现了治理内容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从结果上来说,则更好地实现了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与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合作性与互动性。这就要求中国警治模式要伴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转型而变革。

一、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多重维度

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新社会阶层兴起,多元价值形态交融冲突,社会关系日渐频繁,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既有机遇又面临挑战,必须通过现代化转型作出相应调整。作为社会治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务模式也正经历从预防式警务向反应式警务再到社区式警务的转变。到20世纪末,又逐渐发展出问题导向警务、情报主导警务、第三方警务等警务模式。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下,我国未来警务模式的发展将更多地表现为协同治理、社会参与、大数据警务。(3)具体分析可参见殷明凯.论治理理论对我国警务战略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15.但是,伴随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推进、法治建设水平提升和科技革命深化,政治、法治和科技因素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影响加大。本文拟从三个层面,即政治维度、法治维度和技术维度对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进行考衡。

(一) 政治维度:中国警治模式的发展内核

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要从治理之政治维度进行考察。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社会治理体制首先是一种政治体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在我国,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也是最具有根本性的制度。就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而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具有多重要求和内涵,但究其根本,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真正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全方位建设现代化的治理体制。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最大的政治优势就是党的领导,特别是在整合各种资源、密切联系群众、统筹协调、引领协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放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位置,把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环节、全过程、全领域。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主要因为坚持和发挥了党在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地位与强大的领导力。因此,从政治维度上来说,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坚持党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领导地位。

一是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在同级组织中担当起全面领导责任,将党的领导涵盖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协调好党委与各种组织的关系以及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是确保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提出相关社会治理建议,推荐领导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治理在价值引导、组织建设和舆论导向等方面的正确方向。

三是确保党在监督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继续拓宽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党群联系制度,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及时予以反馈、回应和解决,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征询、听证和决策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强化全过程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我国警治制度坚定不移地树立起了“对党忠诚”的政治信念,这一政治维度是警治发展的内核。只有在政治上确保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确保警治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纯洁性;只有维护好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真正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做到为人民服务,执法公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推进平安中国的建设。

(二) 法治维度:我国警治模式的发展基石

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基础。现代法治的内核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利)。从治理的角度而言,只有确保宪法与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规范权威,才意味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实效。要推进多领域、多层次的依法治理,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1]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的过程,这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全方位和立体化的,在此目标下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最终形成全民守法、全民敬法、全民尊法的局面。因此,法治的维度必然成为我国警治治理体系的基础与支撑。

一是法律信仰是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法而治的内在驱动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仅要求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精神实质是形成全社会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的风尚,以法治的内在生命力赋予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之因,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二是良法善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良法不仅仅指国家法,也包括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和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善治则意味着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善于运用不同层面的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去化解矛盾纠纷。不仅仅是“以法而治”,更要做到“依法而治”,真正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和现代化。

三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稳妥实现的有力保障是全面深入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意味着法治获得逐步深入推进。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领域将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整,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就执法而言,逐步推进和科学构建大执法体系,使执法体制更加科学、完善,既提升了执法的效能,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持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加快建设高效、权威、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

我国警治的发展史亦是中国法治建设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将直接影响警治的效果。法治维度是警治的基石。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使得我国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多样,映射到现代警务活动中,意味着警治制度覆盖领域将越来越广泛。要更加注重执法与服务的统一与协调,使警治的效能更加高效和科学。

(三)技术维度:我国警治模式的发展动力

社会存在技术维度,被其视为社会行动者去创造并占有经济、政治和文化技术以实现社会秩序构建或改造的一种有效的方法论武器。[2]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每一次技术大变革都对整个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技术本身或许是中立、客观的,但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任何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与文化场域,从而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因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必然会依赖特定文化传统和制度背景下技术发展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治理之所以要进行现代化转型,就是因为技术创新引发了社会形态的更新——智慧社会开始萌生。智慧社会中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正在全方位影响、改变人们的思维、生产和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形态及其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生产方式都在全面走向数字化,社交、政务、商务等社会活动也呈现出数字化的形态,社会也由此成为一个数字化的系统。[3]

智慧社会是人类文明演进的新阶段。构建智慧社会,是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的必然产物,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推动力。首先,从国家层面进行战略设计和总体部署,要求用更为快捷、高效的手段采集各类数据,通过对数据深入的整合和精准的应用,提高社会治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4)2015年颁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社会治理新机制。参见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行动发展纲要》[J].中国远程教育,2015(9):76.我国在大数据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要求全面提升社会公共安全智能化水平。其次,从社会的微治理层面着手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从城市和农村的社区、村居入手,通过“互联网+社区、村居”等行动的推动普及,促进互联网支撑下以新媒体为主导的网络化治理和服务的新模式,加快社会微治理的现代化步伐。(5)2017年民政部提出要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J].中国民政,2017(12):8-17.最后,从社会实践层面加快社会治理与现代技术结合的广度与深度。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由于现代技术自身所具备的透明、高效等优势,其被视为破解当前社会治理一系列结构性难题的关键要素,通过技术倒逼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将党的领导、基层社会治理和大数据技术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指引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4]

我国警治的发展趋势表明,警务活动的革新意味着警务技术的革新,警治制度的创新也同样会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而发生倒逼式推进。这种变化要依靠现代科技的力量,依托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智慧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只有与现代技术相结合,警治的水平才能更加专业化,警治的范围才能覆盖得更加广泛和深远,警治现代化模式才能真正达致现代化意义上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二、我国警治模式的变迁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社会治理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社会管制阶段、社会管理阶段和社会治理阶段。在社会治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模式转变的背景下,警治模式的发展亦经历了“社会管制的警治模式阶段、社会管理的警治模式阶段和社会治理的警治模式阶段三个历史阶段。这不仅是为了因应社会治理发展的需求,也是我国警治制度充实警治目标和完善警治体制的历史过程。

(一)管制的警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形势极为复杂,巩固国家政权成为首要任务。在这种情形下,警治模式集中表现为以管制为主的模式。

一是通过管制净化执政环境。在该时期,残留的敌特分子数量较多,黄赌毒等旧社会治安顽疾依然未得到有效整治,各种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国内治安秩序不容乐观。此时,维护国家的稳定成为警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集中力量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这个时期以维护国家稳定为主要任务的警治模式表现出较强的管制色彩。各地成立军管会,作为统一的领导机构,以军队力量为支持,以公安机关为核心,综合其他部门的力量,在处置社会治安问题时,凸显出严格管理的特点。以北京为例,“市军管会和公安局就集中力量,大举出动,抓捕盗匪小偷。”[5]

二是以行政手段强力控制社会治安。通过严厉打击治安顽疾,净化社会道德风气,重塑思想理念与道德信仰。首先,坚决肃清意图颠覆政权的邪教组织。对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的邪教团体,通过坚决取缔、勒令解散等方式予以彻底清除。其次,通过收容、户籍管理等手段加强对社会面的秩序管控。在上海,“1949年的游民数量已达7320名,通过突击性、经常性以及对各种类型游民的全面收容,流浪于街头巷尾的游民大幅度的减少,社会治安情况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根据沪北地区公安局报告,公安机关突击收容了游民集中的哈尔滨大楼后,至少使沪北地区的治安案件减少了40%。”[6]最后,以查禁黄赌毒为治安管理工作的切入口,加强对该类人员的社会改造力度,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极大地整顿了社会风气,为良好治安秩序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是依靠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到群众在警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一系列活动中,公安机关广泛发动群众,在镇压反革命、反特肃谍、取缔反动会道门、禁毒禁赌禁娼工作中取得胜利。“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正是在这个时期总结出来的,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依靠群众实现治安秩序维护的警治模式之一,不仅增强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秩序的管控,更提升了警治的权威性,促进了警民和谐关系的建立。

(二)管理的警治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活力被极大释放出来,警治模式也随之由“管制”模式向“管理”模式转变。

一是注重法治建设在警治中的作用。治安管理工作愈加重视立法工作,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了警治制度。首先是加强警察自身的规范性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警治制度法治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次是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理顺执法机制,强化对执法的监督,完善执法的程序细则,通过依法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注重综合治理体制在警治中的作用。从1982年开始,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命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与社会效果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在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立法制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从而成为有效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模式和独创经验。

三是警治工作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目标。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治安管理工作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劳资关系、征地拆迁等社会领域,都需要公安机关参与。

四是逐步重视以社会防控为主导的警治工作模式。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从提出到现在的整个发展过程是由最初的点面结合的扁平模式向包含时、地、空、人的立体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2002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指出, “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至2009年,公安部根据各地实践经验提出强化“六张网”,构建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的新要求,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是法治化、信息化和立体化的防控体系,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实现对各种社会风险的准确预判与防范,提高对违法犯罪打击的精确度和高效性。

(三)治理的警治模式

依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和总目标,“社会治理”的概念逐步取代“社会管理”的概念。治理和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极其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社会治理理念的变化,是一场不断形塑法治等制度的变革。其体现了对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认知达致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此大背景下,我国的警治模式也开启了“治理”的新篇章。公安机关一直善于发动和依靠群众、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行社会治安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世界治安史上留下丰富的“中国经验”。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影响下,公安机关不断创新现代警治机制中协同治理的新理念、新方式,不断完善“放管服”的治理体制机制,优化服务职能,强化警治的核心职能,尤其是加快了社区警务的社会化步伐,更加重视发动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群众积极参与对公共安全事务的治理。以网格治理为依托的社区警务治理模式,则对违法犯罪的有效防范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起到了更为精准的保障作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现代警治的要求从根本上体现了警务活动中的“共建共治共享”。这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现代化阶段,我国警治治理模式有了新的内容。

一是实现以共享为目的的警察和其他主体的共治治理模式。社会是警治模式的治理主体,治理的动力源泉来自于群众和社会,来自于群众对稳定和谐社会秩序的需求和向往。当前我们正处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风险呈现出复杂性、交错性和叠加性的特点。在这样一个特殊节点,各项警治工作尤其需要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参与。这就要求警治活动必须更加注重其他主体在警务活动中的融合性和监督性,加快推进警务社会化的进程。首先,警治模式呈现更为开放的姿态。对于可以由其他主体参与的相关工作,应当加大宣传,在政策上进行相应的激励。其次,警治模式呈现更为主动的姿态。公安机关要以社会为中心,积极调用和挖掘社会资源,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服务社会,以民力弥补警力之不足。最后,警治模式呈现更为多元化的姿态。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极大地改变了以往以公安机关作为治理主体,以法律规则作为单一的治理规范的形式,重视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之间的相互沟通、互助与合作,完善参与的程序机制建设。通过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多元主体的共建、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多元规范的共治,有效地改善了社会治安秩序的面貌,达到安全秩序的社会共享的最终目的。

二是实现以智治为主导的公安机关和其他主体的共治治理机制。科学技术能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福祉,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社会。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在不断为人类社会造福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尤其是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通过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众的安全感,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典型的新型违法犯罪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上的热点问题,传播谣言,煽动情绪,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滋生出一批网络黑灰产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因此,新的警治模式将更加关注智慧治理的价值与作用,突出表现为以大数据的抓取、清洗、归集、分析为特征的“精准型治理”,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量子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型治理”,以及以资源科学配置和数据共享为目标的“效率型治理”,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展开紧急救助、提供便民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7]

三、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警治模式发展的面向

公安机关被视为国家法律实施机关的典型,其以强有力的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以强制力作为后盾尽可能排除一切有害于社会治安秩序的因素,从而保障法律法规能够一以贯之的施行。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转型,或者说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形成过程中,警治机构的强力属性开始呈现隐形化的特点,逐渐凸显其在服务社会这一职能上的“柔性”特点。公安机关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重要的连接点,既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提供秩序保障,又是国家联系社会的重要媒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履行其社会治理职能的核心机构,代表国家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8]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口、基础设施、资金、产业产品等要素进一步聚集,各种新兴业态风险和各类突发性风险发生概率增加,应对和处置的难度加大。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阈下优化我国的警治模式。

(一)法治型警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国家层面来看,警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加强警治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警察法治化的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法治文明尤其是行政法治文明的成熟度。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规范警治权力,不断向纵深推进以程序法治为核心的法治型警治模式。

一是推进实质性法治建设。任何一种警治策略和警治模式都必须经过法律规范和授权。首先要进行立法方面的建设。继续制定、完善有关警察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时修订和废除不符合社会发展、制约警察执法能力的法律规范。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执法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使警察既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赋权严格依法办事,使警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同时警察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

二是推进程序性法治建设。警治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既包括实体性法律依据,也包括程序性法律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落实的保障,要加强程序性执法规范的建设,继续细化执法细则和操作程序,避免因程序性法律供给不充足而导致执法不能或执法违规。

三是界定警治权限,规范警务活动。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警治理念和警务工作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法律规范警治行为,界定警治权限,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逐步减少对非警务事务的参与,聚集于核心警务工作。

(二)服务型警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也是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的初心。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公共职能逐渐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这意味着警察也要承担越来越多的服务职能,扮演更多服务者的角色,由管理型警务向服务型警务转变,转变为社会治理的“服务员”。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决策时要由单一的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功能转向为公共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功能,逐渐具备、不断提高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提供决策与过程服务的能力。[9]

一是警力下沉基层,服务社区。只有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化解冲突和矛盾纠纷,主动预防,防止事态扩大,将社会治安维护由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是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增强服务能力。梳理高频服务事项,建立服务清单,以“跑一次”为标准,以“零跑腿”为更高要求,让数据、网络“跑腿”,解决难点问题,依法依规开放警种信息和部门数据的共享,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提升服务质效。(6)如山东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互联网+”理念,按照“主打民生警务品牌,主攻诉求资源整合、主抓问题快速解决、主推社会管理创新、主创人民群众满意”的思路,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同时建成山东民生警务平台,同步开通民生警务热线,全天候服务人民群众、全方位回应群众诉求。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建设服务型警治。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成为警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公安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关系最为密切,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真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回应民众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新期盼,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的风向标。推动警种服务职能融合,推动服务事项集成自助办理,推动基层公安机关建设24小时综合自助服务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7)“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进行监管,推动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取消或下放公安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保留的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布,并且简化流程,加强后续监管,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智慧型警治

智慧型警治的建设和发展是技术建设和业务需求共同推动的结果。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飞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人的行为方式、企业的经营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是当前迫切需要推动的工作。智能化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也需要建设智慧型警治模式,努力建设智能情报分析、精准指挥调度、迅捷行动打击、有效管控防范、便捷惠民服务等现代警务智能化体系。

一是依托大数据建立智能化平台,实现治安要素的全息感知。大数据的核心功能在于预测和防控。理论的研究和警务实践情况也印证了,在大数据驱动下,通过数据赋能可以开辟实现社会治安精准防控的新途径。[10]从警务流程的角度来看,实时、精准、全面的情报信息是一切行动的先导,通过建设新一代公安信息网、骨干网,统筹布建、升级智能感知前端,构建多维度、全覆盖的社会治安要素全息感知网络,强化公安数据、政务数据及各种社会数据的有效对接交换、融合共享,依托大数据建立的智能化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对接,做到情况动态早掌握,风险提前研判,民意诉求及时回应,相关问题快速处理,为民服务精准有效,推动警治过程的基础信息化、情报信息化和情报综合化的有机结合,确保在各项工作中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从而实现警治工作效能的最大化,做到风险预警。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治理。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社会就是网络社会。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社会行为体既是数据的消费者,也是数据的提供者、生产者,并通过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等形式予以传播,成为人们认知的一部分。大数据大大拓展了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使得每一个人无需与现实社会接触,只需借助现成的工具和数据源,即可满足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超越物理时空的数据流动使数据虚拟空间得以成为平等、开放、互动、自由的平台,人们的行为越来越为数据技术所裹挟。而数据与技术很容易沦为被数据权力和技术权力利用的工具,无论是对政府的管理和决策,还是对公民隐私和权利,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其治理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11]近年来,有关机关办理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以相当高的速度攀升。在所有网络犯罪中,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高位运行,成为当前主要的网络犯罪。网络社会出现的黑客攻击、病毒入侵和网络安全威胁等,为当下警治活动开展带来了挑战。因此,对互联网的治理,必须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和现代信息化技术,通过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及时处置重大网络案(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净化网络空间。

三是数据赋能,提高公安队伍的工作能力。要大力建设智慧型警治模式,不断提高公安工作实战化水平。不能简单地搭建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将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通过再造警务运作流程,以技术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贯穿管理、机制建设的综合体系。一切围绕工作,一切为了工作,从基层勤务、专业合成和后台支撑等环节入手,深入推进“情指勤舆一体化”改革,全面塑造警治模式新内涵,全领域、全要素、全流程整合警务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实现队伍管理流程优化,实现典型智慧培育、风险实时预警、练兵科学精准、素质综合评价。

(四)融合型警治

融合型警治,即凝聚内外力量,综合各种资源为我所用,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使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下线上融合,从公安机关单打独斗转向社会协同治理。由于公共安全风险和社会治安风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公安机关无力单独承担全部风险防控任务。这就要求树立“融合治理”理念,构建融合型警治就是要从内部打破警种壁垒,实现警种联合,共享警治成果,建立起高效、协调的工作模式;从外部构建起警治机构、其他公权力部门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机制,即建立融合型警治模式。(8)“近年来,山东公安机关纵深推行‘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机制,构建现代警务共同体,自上而下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画好‘同心圆’、奏响‘平安曲’”,引自《人民公安报》2021年2月10日《山东:基层警务治理“引擎”动力足运行畅》一文。做到资源整合、力量融合、功能聚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

一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公权力机关合作,在职能范围内共同发挥作用。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密切进行合作,善于利用大数据平台,共同建设数字化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力求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开展工作,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效能。

二是公安机关与市场组织合作,发展社会治安服务市场。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行政发包或借道机制,提高警治治理的整体能力。可以将警方承担的某些服务转给商业组织,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对商业性安保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是公安机关与各类社会组织深度合作,为各类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广泛参与,公民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表达诉求,协调利益,监督公共行为,社会组织在这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从来都不是警方单方面的工作场域,公安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支持、培育和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公共安全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类社会组织,主动邀请社会组织参与警务工作,进行民主恳谈,提出合理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听证制度,等等。

四是公安机关要充分调动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的维护应当发挥第三方公共部门的作用,明确焦点人群、最终目标人群,据此有针对性地寻找第三方(社会潜在的各种合作伙伴),主动发现社会矛盾爆发点。[12]重视将“枫桥经验”融入基层警治工作,就是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让群众等社会主体积极、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平安社会的共同创建。只有激发出民众的内生动力,才能在警治工作中形成警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真正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五是公安机关内部要打破警种壁垒、部门区隔,实行警种联合,建立情指勤舆一体化体系。推动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深度融合,构建情报引领、数据支撑的情报、指挥、勤务、舆情一体化警务运行机制,推进警务流程优化,进一步加强职能整合,理顺权责关系,强化指挥权威,以实现资源共享、业务融合、联勤指挥、数字赋能合成作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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