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应然选择

2021-01-28 23:58连春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18)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彰显出新的特征。无论是在监督管理规制上,还是在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体制机制建构上,都充分宣示了它是一部人性化管理的“柔性法”和谦抑法,是以人为中心、充满人文关怀特性的“人文法”,是社会力量道德教化、以文化人的“育人法”。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立法的社会品性上,它是社会公众共同承担社会犯罪治理责任的“社会法”。《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特征,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之路。相对于传统的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封闭模式,其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矫正教育、社会帮扶等方面都必然和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相适应,呈现出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融合发展的社会化新特质。

一、矫正教育理念的现代化

重刑主义在我国的一定时期和一定场域中具有重要思想影响。在刑罚适用上,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表现尤为明显。由于思想理念的惯性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也同样受重刑主义理念的影响,以前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势对矫正教育理念也产生了惯性作用。虽然经过近现代的司法体制改革,现代的谦抑、人道、文明、开放、社会化等刑事执行模式渗透到现代刑罚制度之中,但这一思想依然有一定影响。现代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既要追求刑罚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也要彰显文明化、人道化、宽容性等现代特质,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必须以内在合理的价值体系为根基,才能体现矫正教育理念的现代性。如果仅仅具有现代矫正教育制度的形式特征,就不能说具有了社区矫正所倡导的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和人本、科学、法治等现代理念。

人文主义教育理念,孕育了现代人文主义矫正教育观,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以人文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尊重社区矫正对象,关注社区矫正对象,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需求,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确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地位,使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教育中全面发展。这在具体工作中体现为:第一,要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矫正教育价值观。促进人的发展、优化人的处遇是社区矫正对象最重要的主体性需求,它应该是包括矫正教育在内的一切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根本要求和价值目标。第二,要注意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意识。人是一切人类行为的目的本身,因而社区矫正对象也应当是矫正教育的主体和中心,这是由人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只有认知自己在矫正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才能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科学理念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以科学的态度去摸索和总结社区矫正对象教育中的规律。在矫正教育活动过程中,一是要善于学习、掌握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善于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将智慧化、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转化为矫正教育的生产力,提高矫正教育的工作成效。二是科学认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但是,社区矫正对象首先是人,必须受到人道待遇,满足其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三是科学认知矫正教育的强制性。社区矫正的环境条件,决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矛盾,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特性,其不可能自愿地接受矫正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规制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矫正教育就无法开展下去。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教育是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四是科学认知社区矫正对象由强制矫正教育到自我教育的内在机制和转化规律。矫正教育是改造人、转化人的活动,从人的态度转化的过程看,社区矫正对象态度的改变是矫正教育取得实效的关键。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态度的形成与转变,需要经历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只有经过强制性的矫正教育,才能逐步走向同化的过程,才能最终使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规范、观点和态度转化、吸收为社区矫正对象内在的支配力量。所以说,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教育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也是矫正教育的价值追求。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态度转变的基本路径是,服从社会观点和态度阶段─社会观点和态度的同化阶段─社会观点和态度内化为自我价值观念阶段。

矫正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的核心,在于用法治理念来认识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犯罪人的属性,这是矫正教育工作的着重点。法治理念要求,一是必须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价值取向,全面贯彻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工作中。二是要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即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中,既要着眼于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的属性,又要从法治的视角来转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意识,矫正其犯罪心理结构,实现保障人权、矫正教育的统一性和目标的一致性,不仅使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工作符合法治理念,而且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相关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力量介入矫正教育领域的规章制度,使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工作在多元参与主体、矫正教育方式、矫正教育内容和矫正教育程序等问题上有章可循。

二、矫正教育模式的社会化

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工作是以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的。在社区矫正的逻辑预设框架内,刑事惩罚犹如悬在社区矫正对象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外在的压制,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社区矫正的前提是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是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才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最终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和适度的监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这两项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而教育帮扶则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需要注意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适度。社区矫正毕竟是在社会开放环境中进行的,不是社会上‘办监狱’,不可能也没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保持实时监控,只要能做到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即可。”[1]在传统的矫正教育模式中,强制性灌输和被动式教育占有重要位置,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是被教育转化的对象,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难以调动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改变和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违背了“助人自助”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必须注重探索和形成新的矫正教育模式,必须确立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地位,使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对主体身份的认同,构建以人为本的矫正教育模式。因此,根据矫正教育主体、矫正教育方法、矫正教育场所、矫正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差异,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将探索和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矫正教育模式。在实务工作中,依照“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2]等方法路径的新要求,各地开始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多种模式。基于矫正教育方法的综合效益的发挥,江苏省探索了“一三三模式”,即围绕“促进融入社会、预防减少犯罪”的一个目标,落实“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的三项机制,统筹“力量保障、科技支撑、阵地建设”的三大要素,高质量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创新发展。[3]基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化,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建立了“三三合一”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包括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为核心内容的三大任务,以服务对象准确定位的个人层面、环境层面、个人与环境互动层面为服务视角的三个层面,以社会工作的个案及个案管理、小组、社区为介入手段的三大方法。这就将社区矫正专业服务流程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始终,实现了社区矫正流程和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的融合。

三、监督管理模式的智慧化

传统上,我国监狱普遍采用与社会相隔离的封闭式管理模式,确保监狱安全是监狱管理的第一要务。在封闭管理模式下,罪犯无法接触社会,长期的监狱生活不可避免地使罪犯形成“监狱人格”,罪犯产生监狱依赖、监禁反应、监狱适应等负面效应,罪犯刑满释放后容易产生“落差效应”,难以顺利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正环境条件下,可以很大程度上克服监狱监禁的弊端,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使社区矫正对象仍然生活在社区之中,与社会融为一体,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教育提供了充分的社会资源。新的开放型的社区矫正智慧化监督管理模式,要求有新的模式内涵。目前,开放型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是集智慧监管、智慧教育为一体的模式。随着“智慧矫正”的建设,现代信息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中。智慧社区矫正信息化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大平台、大数据、大统一,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化,打造“管理智能、管控精准、管教便捷、协同高效”的“智慧矫正”新格局。通过新型物联网技术,创新综合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智能化监管设备,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方式;通过“互联网 +”模式,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模式。借助“智慧矫正,社区矫正”实现了从信息化到智慧化的进程,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智慧矫正”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智慧感知、智慧联通、智慧决策、智慧服务、智慧应对,通过自动分类分析与设计推送矫正教育方案,量化评估再犯风险的动态评分与风险评估系统。“智慧矫正”实现了自助报到、在线互动、实时考察,能够进行定期动态分析研判、综合趋势与重点工作预测等。比如,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的,“注重整体智治、强化数字赋能,努力打造社区矫正融合发展智慧生态圈”,浙江省社区矫正机构依托“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全业务进行数据化管理,做到数据采集自动化、工作流程规范化、业务衔接标准化、工作考核公开化、质效评估客观化,实现了自助矫正终端及智能物联网设备、语音转录平台、人像识别AI系统、心理分析系统四大项目落地。在监督管理中,根据指定区域或社区矫正对象活动区域划定“电子围墙”,特定社区矫正对象进入某区域或跨越某区域会自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及时处置,达到“行知去向、动知轨迹、违规警示”的效果,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精准管控。[4]

四、矫正教育方法的多维化

矫正教育方法是实现矫正教育目的的关键路径,传统上我国的矫正教育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以司法警察进行课堂教育为主要方式。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矫正教育,不仅全面动员了各种社会力量,而且综合运用了各种改造方法,拓宽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路径。依据司法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方法。目前,从不同的维度探索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矫正教育方法有:一是从监管教育维度,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了协警监管教育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招录55名社区矫正警务辅助人员,配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入户走访、电子巡查、监管教育等日常工作。[5]二是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维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全委托模式。2021年2月25日,上海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所工作会议,按照新时代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功能定位,赋予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工作职责。三是从社区矫正规范化维度,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务官制度”。2021年8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法务官试点工作部署会,率先开展“社区矫正法务官制度”。“法务官”既是“合规官”又是“风控官”,将承担起法律文书审查、执法合规审核、执法行为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诫等工作职责。司法所及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训诫,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都需“法务官”前置审查并签署意见,从而构筑法律风险防控“防火墙”,建立起执法、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打造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圳品牌和特色,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福田区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多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从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维度,将心理健康教育、亲情教育、法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纳入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方法体系。

五、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需要由特定的专业人员来实施,从《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看,法定的矫正教育主体具有多元性。传统上我国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大多都在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主体主要是监狱系统的警察,参与罪犯矫正教育的主体比较单一。在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的十几年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基本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来完成的,基本沿袭了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模式。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矫正教育主体的相对单一性,不仅与社区矫正的本源意义有一定距离,而且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法定目标。在《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的指导下,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质量,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目标,新时代的矫正教育工作必须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要求,使参与主体多元化。为了满足这种客观需求,可供选择的路径主要有:

一是充分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定位。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主体具有二元属性:官方机构和社会力量。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代表的官方机构,在社区矫正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政府部门把握社区矫正的法治方向、发展要求、社会参与程度、社会工作者的执业条件以及专门机关与有关机构关系的合理规制等,提供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财政经费。具体地说,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规则制定者、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提供者、社区矫正安全与秩序的维护者、社区矫正环境共建共治共享的促进者。而法定的社会参与力量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与社会相互结合的工作平台,这个平台是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二是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凡是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教育、心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的内容,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都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标活动。据此,凡是能够提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主体。

三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具有类别特色的矫正项目。依照《社区矫正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把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帮扶的活动。为了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中的特定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设置特色的矫正项目,由专业机构加以实施。这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以矫正项目服务的形式参与社区矫正的又一类主体。这类主体一般具有业务的单一性、服务的专项性、形式的委托性等特征。

四是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促进矫正教育主体的多元化。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7月开展试点以来,就在逐步开发社会资源,以使更多的主体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社区矫正制度初具雏形,这一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动。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不仅为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提供了机会,而且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法定化。社区矫正对象来自于社会,最终还要回归到社会生活中,因此,社会力量的帮助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实际需求。为此,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主导下,通过不同的途径倡导社会力量广泛介入,使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团队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方案和矫正项目,开展不同层次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心理疾病治疗,全方位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矫正教育的需要。

在探索、创新过程中,河南省南阳市率先建立了“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参与做了有益的探索。据社区矫正宣传网报道,2021年5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举行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启动仪式,任命了9名矫正官、11名矫正官助理和10名矫正员。施行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实际工作的需要,是社区矫正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尝试。这一制度要求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以社区矫正官助理、社区矫正员为中坚力量,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6]

六、矫正教育内容的个性化

矫正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因人施教,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实践证明,只有对症下药地进行矫正教育,才能提高矫正教育的实际效果。矫正教育内容的个性化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类型化需求,探索创新分类教育的内容。在实务工作中,主要是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进行类型化,依类型需求而施教。比如,对成瘾类社区矫正对象,应以戒断成瘾为主要目标;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制定、实施特别的教育方案和矫正项目;对交通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设置规则认知教育项目;对侵财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制定财产认知教育方案;对严重疾病类社区矫正对象,应以医学治疗为主等。

第二,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专项教育需求,探索创新不同的矫正项目。主要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犯因性问题,设置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项目矫正。项目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一种新思路,从其内在结构看,包含项目目标、适用对象、矫正原理、矫正方式、矫正步骤、矫正评估等内容,是矫正教育专业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开放性的有机结合,既是社区矫正教育资源的优化,也是现有矫正教育手段和措施的深化和创新。从矫正项目的设置看,涵盖了行为训练项目、人际关系障碍训练项目、家庭关系项目、情感沟通项目、挫折恢复项目、医疗预后项目、暴力控制项目、情绪控制项目、社会适应项目、毒品矫治项目、认知行为项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满足了社区矫正对象专项矫正教育的需要。

第三,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探索创新个案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知识结构、思想状况和人格特征等情况,在拓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教育方法多元化的基础上,强化矫正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针对性。比如,针对认知水平低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控能力差的社区矫正对象、道德水准低的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责任感弱的社区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淡薄的社区矫正对象、人际关系不良的社区矫正对象等,分别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形成有关犯罪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转化,转变为守法公民。

第四,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手机的普及化使用,探索创新“手机微课堂”。这是徐州市在社区矫正中探索创新出的一种矫正教育方法。这种方法一是使用灵活,教育覆盖面广。“社区矫正‘手机微课堂’学习菜单”由徐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统一编发,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将学习链接推送给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对象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机即可实名登录,可以利用碎片时间进行选学,并以线上撰写、提交心得体会的方式向社区矫正机构“交作业”,不受时空条件限制,充分体现了“手机微课堂”方便、及时、全覆盖的优势,丰富了教育内容和形式,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二是主题突出,内容针对性强。菜单选学内容以“徐州社区矫正视频教学资源库”为主要依托,并广泛筛选国家主流媒体的网络视频资源,精选短视频、微电影、电影等直观视听内容。所选题材既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又聚合了社会正能量,以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和喜闻乐见的视频,有效激发矫正对象的观看欲望,在寓教于乐中发挥潜移默化的矫正感化效果。[7]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必须与现代社会同步,必须与新的工作要求相协调,把现代社会的元素融入其中。上述各要素中,矫正教育理念的现代化是前提,没有社区矫正的现代理念作为支撑,就不能够充分展现《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现代特质,其他工作也就会被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框架之内。因此,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只有树立现代化的矫正教育理念,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现代化的轨道,彰显社区矫正工作新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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