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葆莳,李嘉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不仅让一些腐败分子失去了“避罪天堂”,而且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占据国际道义制高点,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1〕石艳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四)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EB/OL]. (2021-03-22)[2021-03-28]. http:/ /www.ccdi.gov.cn/toutiao/202103/t20210322_238253.html.。 由于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加之美国相对宽松的移民政策,美国已然成为我国外逃人员的首选目的地。 截至2020 年底,尚有20 名“红通人员”藏匿在美国〔2〕李鹃.尚未归案的40 名“百名红通人员”中仍有20 人藏匿在美国[EB/OL].(2020-11-07)[2021-04-02]. http:/ /www. cc⁃di.gov.cn/yaowen/202011/t20201107_229571.html.。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异地追诉等引渡替代措施实现涉美追逃。 异地追诉是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方法,指的是外逃人员在潜逃过程中违反了发现地国的刑法,追逃国与逃犯发现地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使得逃犯在发现地国受到刑事指控〔3〕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20.。 例如,外逃犯罪嫌疑人尚未取得美国合法居留权的,追逃国可以采取移民法遣返措施追捕逃犯;已经取得美国国籍的,则可以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使逃犯在美国受到刑事追诉〔4〕黄风.关于美国引渡及遣返外国逃犯制度的考察[A].黄风,赵林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84.。 该种追逃方法首次成功运用于“开平案”〔5〕王秀梅.反腐败追逃追赃域外追诉探讨[J].法学杂志,2019,(4):59.,并在“闫永明案”〔6〕在中国与新西兰的合作执法之下,逃亡新西兰的闫永明被新西兰司法机关以洗钱罪起诉,最后迫于异地追诉的压力,自愿接受遣返回国投案。 蔡长春.新西兰向我国返还罚没闫永明犯罪所得1.3 亿元[EB/OL]. (2017-05-10)[2021-01-05]. https:/ /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5696591/content.html.“李继祥案”〔7〕我国主管部门向澳大利亚提出了异地追诉的司法协助方案,最终澳大利亚司法部门以洗钱罪判处李继祥26 年监禁。和“乔建军案”〔8〕涉嫌挪用3 亿元巨额粮款的“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在中方的支持与协助之下,被美国司法机关以涉嫌跨国洗钱和移民欺诈等罪名起诉,如果指控成立,乔建军将面临最高55 年的监禁刑。 美国新闻速递.“红通三号人物”被引渡至美国,面临洗钱指控[EB/OL].(2020-06-01)[2021-01-05].https:/ /www.usnewsexpress.com/archives/112678.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异地追诉在实践中面临着跨境调查取证难度大、刑事诉讼程序耗时长等障碍,通过此种方式成功追逃的人员较少。 本文通过研究《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美国刑事法律、美国移民法律、美国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结合中美异地追诉实践中的经验,对我国涉美异地追诉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美国是我国外逃人员和非法资产外流最集中的国家。 在国际刑警组织公布的“中国百名红通人员”名单里,有40 人潜逃至美国,已成功追逃的只有5 人。 随着我国国力增强和大国外交理念的践行,中美在各领域的竞争加剧。 在这种国际形势下,美国成为腐败外逃人员的“避风港”,大量持有国家机密的外逃人员和非法资产流入美国,给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美国在引渡合作中严格遵循“条约前置主义”,《美国法典》第18 编第3181 条明确规定,与请求国开展引渡合作必须以生效的引渡条约为前提(第1 款),而不能基于互惠原则或多边公约中的引渡条款。 虽然美国在1996 年对第3181 条进行了修正,允许美国政府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追逃国引渡对美国公民犯下暴力罪行的人,只要此人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不是政治罪行(该条第2 款)。 但我国反腐追逃不属于这种情况,仍无法据此开展引渡合作。 在国际公约中,虽然美国并不直接排除以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依据,但这些公约几乎没有被美国援引过。 例如中美两国均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但美国认为其没有义务向缔约国提供引渡合作〔9〕张磊.境外追逃中的引渡替代措施及其适用—以杨秀珠案为切入点[J].法学评论,2017,(2):162.。
异地追诉是国际追逃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引渡替代措施,即在无法通过引渡手段将位于他国境内的逃犯递解回国、接受审判或处罚时,追逃国可以与逃犯发现地国开展执法合作,辅助发现地国按照其内国法逮捕和审判外逃犯罪嫌疑人。 在中美短期内无望缔结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异地追诉措施可以促使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等罪名来起诉犯罪嫌疑人,将其遣返或就地审判,形成对外逃人员的压力,不失为一种推进涉美追逃工作的替代方案。
通过异地追诉实现追逃目的具有显著优势:(1)异地追诉措施具有便捷性和威慑力。 美国相关部门为维护本国利益而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和审判,充分调动美国的司法资源,并且受到国际法和外交关系的限制较小。 如在“开平案”中,由于余振东伪造入境资料与证件的行为涉嫌移民欺诈犯罪,在收到美国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后,执法机构仅在两天后就成功抓获了余振东。 (2)异地追诉可以促使外逃人员被遣返回国。 美国司法机关对外逃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或合法居留身份,只要美国法院判令其构成移民欺诈罪,其合法居留资格将被剥夺,并可能被驱逐出境。 仍以“开平案”为例,许超凡的前妻利用假结婚的手段非法获得了美国公民身份,美国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移民欺诈罪,法院判令取消她的美国公民身份,并在服刑完毕后被遣送回中国。 又如,在跨境追捕杨秀珠案相关腐败人员的过程中,我国办案部门协助美国司法部门对外逃人员提起指控,并对涉案非法资产进行冻结和扣押,从而使他们丧失了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为我国适用遣返、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3)异地追诉可以促进追回非法资产。 美国司法机关在以洗钱罪等罪名对外逃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时,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转移、藏匿的涉案非法资产进行扣押、冻结和没收。 我国相关部门可向美方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资产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推进美国法院启动民事没收程序,并通过中美双方约定的方式返还该资产〔10〕黄风.开平案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J].中国法律,2009,(3):18.。 例如,在“开平案”中,美国联邦法院裁定将此案涉及的4.82 亿美元非法资金返还给中国银行〔11〕周馨怡.“中行二许”美国上诉,中美司法合作进行时[EB/OL].(2009-05-25)[2021-01-05]. http:/ /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525/00002858211.shtml? from =wap.。 在“李华波案”中,新加坡法庭在判处外逃犯罪嫌疑人15 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裁决将其非法转移的十多万新元退还中国〔12〕张媛.“红色通缉令”2 号疑犯遣返回国,部分赃款已追回[EB/OL]. (2015-05-10)[2021-01-05].https:/ /www. chinanews.com/fz/2015/05-10/7264683.shtml.。
异地追诉措施异地起诉不受“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和“双重犯罪”原则的约束,不影响我国司法主权〔13〕王秀梅.反腐败追逃追赃域外追诉探讨[J].法学杂志,2019,(4):58.。 在涉美异地追诉程序中,美国针对外逃犯罪嫌疑人在美国犯下的洗钱犯罪和移民欺诈等罪行提出指控,而中国追诉的是外逃人员出逃前在境内犯下的腐败犯罪行为,两国的司法管辖权相互独立。 例如在“开平案”中,主犯余振东在美国主要受到洗钱罪、非法入境罪和非法移民罪等五项刑事指控,被判144 个月监禁刑;被遣返回国后,又被我国司法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12 年有期徒刑。 同时受到中外两国司法机关追诉的模式,无疑给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力促进追逃工作开展。
在美国开展异地追诉程序,要求办案人员熟悉美国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提供的证据要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包括证据的收集方式、手段、标准以及呈现形式。 这些基础性的工作不够规范,就会影响到司法协助的顺利开展。 美国法律制度内容精细且数量庞大,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并非易事,特别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极为严格,异地追诉的调查取证工作负担较重。 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大多由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办理,他们接触国际司法合作的机会不多,英文水平有限,对美国相关法律几乎没有研究,难以提供符合美国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14〕门植渊.中国与美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4):32.。 部分办案机关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文书对犯罪事实的描述非常简单,只是笼统地请求外国“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或者冻结、扣押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资产”,这样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很难得到支持〔15〕赵晨光.论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19,(3):107.,是我国涉美异地追诉工作中的主要障碍。
总体而言,虽然通过异地追诉实现涉美追逃存在一定困难,但面对当前涉美追逃形势依然严峻以及中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的现实,异地追诉必将在中美反腐败司法合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6〕陈雷.追诉国际合作成境外反腐追逃追赃常态[N].法制日报,2015-03-31(010).
2018 年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办案机关和主管机关。 其中联系机关为司法部,负责制定、审查和协调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办案机关是处理具体合作案件的部门,负责执行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以及将需要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案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主管机关包括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五个机关,负责审查对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以及审核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2018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对涉外追逃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第52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在反腐倡廉建设和境外追赃追逃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具体包括,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追捕外逃犯罪嫌疑人和请求所在国协助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回涉案非法资产以及调查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和资金流动信息等多项工作。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2019 年8 月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强调要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开展以双边条约为基础的国际司法协助、检务合作、执法合作,并合理运用引渡替代措施,全面采取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多种方式实现追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 年12 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 章(刑事司法协助)对检察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中的工作职能和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 公安部2020 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 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对公安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中的职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美两国在2001 年订立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构成了中美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法律基础。 根据协定,中方办案机关可以请求美方尽一切努力确认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物品的下落和身份;资金有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危险时,可以请求美方暂时冻结该资产,直到中方通过诉讼证明其属于非法所得;中方认为某项资产被窃取、转移和藏匿于美国的,可以在国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美国按照其国内法协助查找和冻结上述资产;美方也可以依据其国内法对触犯美国刑事法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者接受中方的协助请求,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遣送回中国。
“开平案”是《协定》生效后,我国首次向美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2001 年,我国向美国相关部门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追踪余振东等三人的下落、出具上述逃犯的出入境记录、获取有关金融机构的记录信息、冻结逃犯藏匿于美国的赃款。 美国积极回应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在历时7年的司法协助中,美国曾4 次派员到中国进行调查取证,中国向美国提供了近15 万页的案件材料。 我国还通过远程视频听证会为美国法院提供合作,前后有6 名证人在中国境内通过视频传输系统接受美国法院的询问,时间长达14 周。 这些合作为最终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打下了良好的证据基础。
以《协定》为基础,中美双方先后建立了MLAA、JLG 和ACWG 等多个司法协助平台。 其中,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机制(MLAA)指定我国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和美国司法部海外合作事务司为协定的中央联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调有关部门对已立案调查的腐败犯罪进行调查与合作。 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机制的目的是促进两国在执法领域的合作,尤其是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 中美双方以这一机制为平台,在杨秀珠、杨进军、邝婉芳等重大反腐败追逃案件中进行了密切合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与进展。 2015 年建立的中美反腐败专家组(ACWG)机制中,中方的中央联络机关是监察部,美方的中央联络机关是国务院,成员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部、财政部等。
在美国进行异地追诉,实质上是由美国依其国内法审理我国外逃人员在美国的犯罪行为,故必须了解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在美国开展异地追诉,借助美国执法部门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美国联邦刑事法律主要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 编(犯罪与刑事程序),其中和涉外追逃关联最多的是诈骗罪、洗钱罪、非法移民罪和骗取签证罪。 《美国法典》第18 编第1542 条规定:(1)在申请护照时故意和明知作出虚假陈述,并将由此获得的护照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违反有关护照签发的法律或根据该等法律制定的规则;(2)明知该护照是因虚假陈述而获得的,而故意或企图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该类护照,应被处以本款项下的罚款,并判处25 年以下的监禁(涉及国际恐怖犯罪),或者15 年以下的监禁(涉及其他罪行)。
1986 年颁布的《洗钱控制法》规定,转移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资金视同犯罪。 美国可以对参与非法活动并将赃款转移至美国的人提起诉讼,无论他们是否为实施贪污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因下列欺诈犯罪行为获得的收益,法院可予以没收:(1)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国;(2)犯罪行为根据该国法律可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3)该行为在美国也应接受处罚。 根据这项规定,即使罪犯按照美国法律没有被定罪,或者将不会被定罪,美国检察官仍然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罪犯非法所得的资产。 1988年《加强洗钱控诉法》禁止参与“涉及以非法手段盗取一万美金以上的财产的交易”。 该规定不要求罪犯明知且故意地掩盖犯罪活动,或了解犯罪性质,或参与该等犯罪,只要其明知所涉钱款系非法取得即可。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参与非法行为本身,只要收到从中国流转到美国境内的腐败资金,就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 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非法活动指的是公职人员或为公职人员的利益而实施的贪污、盗窃或挪用公款的行为,还规定可以依据“双边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其他国际司法协助平台”而指定一个外国主体担任资产的接管人,只要这类请求符合美国的法律规定〔17〕张晓鸣.借签国际规则和执法实践建立我国资产返还和追缴国际合作机制[A]. 黄风,赵林娜. 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38.。 据此,我们可以尝试借助《爱国者法案》对那些将腐败资产非法转入美国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请求美国司法部门依据该法案进行非法资产返还的合作。
美国的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受到检方指控或是服刑完毕后不得滞留国内,通常会采取措施将其递解出境,即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剥夺外国人在美国的合法居留权。 虽然美国移民法为面临遣返和递解出国的他国国民提供了法律救济措施,如申请政治庇护,但在美国犯下严重罪行的外国人不得申请这类救济措施,政府当局可以无条件地将其递解出境。 这类外国人也没有权利援引《禁止酷刑公约》第3 条中有关“东道国不得将外国人驱逐至其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的规定〔18〕黄风.开平案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J].中国法律,2009,(3):18.。 如此,犯罪嫌疑人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处于追逃国的控制范围之内,为追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此类程序按照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分为排除(Exclusion)、驱逐(Expulsion)和剥夺国籍(Denatu⁃ralization):(1)排除,适用于遣返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进入美国境内的外国人。 被排除的外国人不能自己选择遣送的目的地,而必须被遣返至原籍国,从而处于追逃国的控制之下;同时也不能申请中止驱逐出境,或以“酷刑”为由寻求法律救济〔19〕Bassiouni, M.Cherif.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United States Law and Practic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223.。 可以说,排除是一种类似“简易引渡”的方式。 (2)驱逐,适用于合法入境的外国人。 驱逐程序为外国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救济手段,其适用比排除更为困难。 因为这类面临驱逐的外国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 移民法官对于外国人的驱逐决定必须以具有合理性、实质性和高度证明力的证据为基础,以令人信服的明确理由为依据,故驱逐程序往往耗时较长。 (3)剥夺国籍。 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或通过隐瞒、歪曲重要事实而获得入籍证明,可撤销其公民身份。
根据《美国法典》第8 编第1231 条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入境的外国人,被剥夺国籍与合法居留权而驱逐出境时,有权选择他希望被递解前往的地区或国家,条件是该国愿意接受他,并且驱逐到该国不会损害美国的利益。 如果外国人指定的国家拒绝接受他,则将他驱逐到国籍国;如果国籍国也拒绝接受,则将他驱逐到任何愿意接受他的国家。 由于该类外国人只能指定一个递解出境的国家,而且总检察长有权决定不将其递解至某国,因此美国政府在外国人递解出境方面享有很大的灵活性〔20〕Bassiouni, M.Cherif.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United States Law and Practic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238.。 在我国涉美追逃实践中,可以通过与美国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商,创造条件使我国成为递解逃犯的目的地,确保逃犯被递解回国。 例如,在“开平案”中,余振东与美国刑事检察机关达成认罪协议,联合向内华达州法院提交了放弃听证协议和递解出境令,他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罪行以及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法律后果,并指定中国为其希望被递解前往的国家〔21〕人民网. 中行开平案跟踪[EB/OL]. (2010-12-01) [2021-01-06]. https:/ /www. cea. gov. cn/manage/html/8a8587881632fa5c0116674a018300cf/_content/10_12/01/1291192629504.html.。
对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程序规定是《美国法典》第18 编第3512 条。 据此,外国刑事司法协助申请书应提交至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是庭审中出示物证所在的地区;犯罪嫌疑人或相关物证位于多个地区的,可提交至其中任一地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交至正在进行相关刑事调查的地区(第3款)。 协助请求通过审核后,司法部会授权一名律师代表政府参与相关刑事犯罪诉讼。 该律师可以申请联邦法官签发必要的命令,以执行外国当局的请求(第1 款),包括协助调查、开展刑事诉讼以及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其他诉讼(例如没收赃款和进行赔偿的诉讼)。 此种命令包括《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41 条所规定的搜查令,针对通讯设备之内容或记录的命令,针对笔式记录器或追踪设备的命令,要求个人出庭作证或进行陈述的命令,以及要求出示物证的命令(第2 款)。
外国当局,包括外国司法当局、负责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与起诉刑事犯罪有关的外国当局,以及根据与美国就刑事协助达成的协议或条约,为提出协助请求而被指定为主管机关或中央机关的当局(第8 款),均可向美国法院申请搜查令。 依据本节发出的命令可在美国任何地方送达或执行(第4款)。 联邦法官可根据本节签发搜查令,前提是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在美国犯下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第5 款)。 联邦法官还可指派人员指导外国当局制作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证词、供述或其他文件资料。
为了查明逃犯的下落,以及为美国接受合作提供更有说服力的理由,追逃国可以申请在美国境内收集证据、约谈证人、获取当地司法记录或采取其他调查措施,还可以与美国共享信息网络、追踪技术和监听设备,以加强美国对逃犯进行定位的技术支持。 例如向美国提供可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包括基因图谱、指纹数据、声音信息和身体特征。
如果美国不愿主动追捕逃犯,追逃国可以尝试通过外交途径与美国磋商,或以其他条件促使美国采取更多措施。 在追逃国与美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在高层政治访问或区域执法合作论坛中寻求追逃合作。
中美两国已经建立的MLAA、JLG、ACWG 等司法合作平台,是推进异地追诉合作的重要渠道。 下文以MLAA 机制为例,说明开展涉美异地追诉的司法合作程序。
我国办案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涉及美国且需要司法协助的,应向监察委员会或者公安部等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依据《协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向美国提出协助请求。 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案机关应向司法部递交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 作为中央联络机关,司法部将根据条约与合作机制审查该案,审查重点是法律程序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请求的要件〔22〕陈东.中美腐败案件调查合作机制与渠道[A].黄风,赵林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研究与文献[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9.。 如通过审核,我国司法部将向美国司法部提出正式司法协助请求。
美国的司法部海外合作司在收到中国司法部的请求后,将按照《协定》对调查事项进行审查。 若司法部判定中方的协助请求符合《协定》规定的要件,且有必要参与司法协助的,则将请求移送至联邦调查局或其下属部门。 美国联邦调查局或其他部门完成调查后,向美国司法部报告调查结果,由司法部海外合作司向中方司法部反馈调查结果,我国司法部将美方反馈的结果通报监察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后,中美双方联络机构可以就调查结果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协助进行谈判。
中美两国中央联络机构就协助事项达成协议之后,办案机关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这一阶段我方应提供的信息和证据重点包括:(1)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详细信息,包括最后出境时间、出入境证件信息、航班号、目的地、照片、体貌特征等;同时请求美方协助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移民手续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等信息。 (2)腐败犯罪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 收集这类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资产系非法所得,有助于向美国请求遣返逃犯以及追回非法资产。 (3)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外逃时一般都会将非法资产向境外转移,而掩饰、隐瞒、转移这类非法资产的行为,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属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的证据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该笔资产是犯罪所得;二是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资产转移到美国的行为过程。 为此可以请求美方协助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 收集这类证据可以协助美方司法机关起诉犯罪嫌疑人并追缴非法资产。 (4)非法移民证据主要包括:非法办理和使用假证件,即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和骗取出入境证件;采用欺诈手段获取签证,如犯罪嫌疑人在申请签证的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通过欺骗获得移民资格,如采用伪造虚假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欺诈的手段进入美国,有助于美方司法机关通过非法移民程序将其遣返回中国。
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我国办案机关应按照美方要求,提供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美国司法机关采信标准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1)证据的内容与所证明的犯罪事实之间要有关联性,每一份证据需紧密围绕具体犯罪事实展开,不能把不相干的内容写进材料,这样就难以清晰地证实所有犯罪事实。(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不能以非法途径和程序获取证据,包括言词证据。 美国适用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便通过非法途径和程序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会被美国司法机关采纳。 (3)证据的完整性,是指提供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能清晰、完整地证实整个犯罪过程。 美国对刑事犯罪的证据标准要求比较高,而且刑事诉讼采用陪审团制度,因此我方提供的证据一定要完整而有力,使陪审团确信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成立〔23〕周晓永.检察机关办理境外追逃、追赃案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A].黄风,赵林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3.。 (4)相关材料要按照一定顺序整理,并由专业机构翻译成英文,有的材料还需要进行公证,最后装订成册提交。
除了提交证据材料以外,证人证言对于审判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美国证据规则,除了法定例外情形下允许采纳庭外陈述,证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证,实践中美国司法机关要求我国国内证人赴美出庭作证或通过远程视像作证的要求也越来越多。 由于美国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国内的证人在没有系统训练和指导的情况下难以适应这种庭审方式。 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专门培训,有利于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成功指控。
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国内启动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美方调取涉案人员在美国的金融交易记录,并提请美国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转移的非法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和没收。 为此目的,我方需要向美国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境内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以及能证明该笔资产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的证据〔24〕黄风.开平案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J].中国法律,2009,(3):20.。 美国司法机关收到中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核认为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以及合作机制要件的,将启动民事没收程序。 美国民事没收程序的实施独立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只要有能够证明涉案资产为非法所得的证据,即可对该笔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和没收。 我国审判机关作出判决证明上述资产为非法资产后,即可通过中美承认与执行的方式返还该笔资产〔25〕陈雷.李华波案开启贪官追逃新模式[N].法制日报,2015-05-19(010).。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我方将已掌握的证据材料递交给美国司法部,司法部将对证据进行审查,随后将证据递交给联邦调查局或其下属机构。 联邦调查局联合移民局以及各州警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侦查,在确认证据充足并具有相当理由后,以犯罪嫌疑人触犯美国法律(通常是洗钱犯罪与移民欺诈犯罪)对其实施逮捕。 警方的侦查程序结束后,案件转移至辖区的检察署,检察署可以同联邦大陪审团共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正式指控。
异地追诉不以引渡条约为前提,也不受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更不会以牺牲司法主权为代价,是涉美追逃中较为有效的引渡替代措施。 启动异地追诉的前提是外逃人员触犯美国的刑事法律,我国应支持并协助美国对该名外逃人员提起诉讼。 待逃犯在美案件审结或服刑完毕后,再协商将逃犯移交中国,此时我国便可实现对逃犯的司法管辖权。 “开平案”“李华波案”“李继祥案”等案件的经验展示了异地追诉作为引渡替代措施的价值。 为了使异地追诉在涉美追逃中得以广泛适用,我们应树立更为宏观的国际合作理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入研究美国相关法律,借助美国法律制度实现追逃目的。
为了有效地利用异地追诉措施以达到遣送逃犯回国归案(至少使其在美国面临刑事追诉)的目的,必须改变某些传统的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境外司法机关对外逃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有利后果。正如有学者指出:“不能因为管辖权冲突、固有刑事政策、理念和国际执法合作不顺畅,使跨国犯罪失于打击、使犯罪资产疏于追缴、使受害人苦于正义得不到伸张、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安心享用犯罪资产。”〔26〕王刚,袁定波.“开平”大案7 年背后的坚持与合作[N].法制日报,2008-09-14(05).异地追诉是在综合比较下所采取的“次优”方案,是一种特殊情况下司法效率对司法公正的让步:与其让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如通过另一种引渡替代措施使其及时接受惩罚〔27〕周建达.引渡替代措施在国际追逃中的运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2):25.。
由于中美两国法律差异以及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标准有所不同,我国办案机关有时不能充分理解美国相关部门的要求,从而遗漏某些重要信息和证据。 而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依据美国国内法对我方的证据进行严厉审查,包括法律文书、审讯时间和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其他程序上的瑕疵等,以降低我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 因此,我国办案机关需要对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进行系统研究,办案人员既要懂法律知识,又要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还需了解美国的国情、社会和文化等〔28〕赵晨光.论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19,(3):111.。 我方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线索,包括外逃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出境的时间、目的地、证件号码、照片等,必要时还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9〕周晓永.检察机关办理境外追逃、追赃案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A].黄风,赵林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85.;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查找、扣押和冻结赃物赃款的请求时,需要向对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信息、转账记录以及能够证明该资产是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证据。
美国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向我国遣返逃犯时,主要是以本国利益和安全为考量,也会考虑到某些政策和舆论因素,司法合作并非主要考量因素。 而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被递解出境时,其国籍国、出生地国、进入美国之前的居住国以及任意愿意接受他的国家等都有可能成为递解出境的目的地,当事人甚至可以自行选择遣返的目的地。
针对此种情形,我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成为遣返目的地,例如指出有关犯罪嫌疑人滞留当地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威胁,从对方国家利益出发指出将该名逃犯遣返出境的必要性;证明有关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内犯下的严重罪行,并阐明所犯罪行不具有任何政治因素,也不会存在任何“政治迫害”或“酷刑”;尽量保持执法机关层面的合作,避免因施加政治压力过大而产生负面舆情,谨防媒体炒作;对方司法机关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递解出境后,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调查并堵住出境后潜在的其他遣返目的地,确保逃犯被递解回国〔30〕黄风.境外追逃问题研究[A].黄风,赵林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研究与文献[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