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强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国家安全理论,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4月16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因其深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和平发展提供根本性指导。
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五大要素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五对关系就是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4月16日。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发展和国家安全实践而动态演进,全方位覆盖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多种领域安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体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国内外安全形势,结合中国国家安全实际,构建起一个立意深远、内容丰富、开放发展的国家安全战略思想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国家根本利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是维护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产生深远影响。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引领下,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扎实推进,逐步构建起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作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阐明了国家安全的含义、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为健全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不断推进,先后出台《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明确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切实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依法捍卫国家安全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以刑法修订案、附属刑法、司法解释等形式确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款与内容,成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论述的指引下,刑法一系列修正案的出台充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刑事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内容,并新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五项罪名,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修改贪污罪,明确数额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加大惩处腐败力度,消除内部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与危害;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三项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维护信息网络安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侮辱国歌罪”,与《国歌法》相衔接,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刑法四十七个条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刑法保障功能,有力地推动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修订内容背后都蕴含着国家安全理念。
1. 增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文化安全关乎国家全局,与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密切相关。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与道德楷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亵渎英雄烈士,不仅侵害到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到社会大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与英烈保护的最新立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九条增加“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从刑法范畴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大对于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设立,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文化安全的本质要求,对于维护文化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安全,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2. 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深化军事安全保障
军事安全是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细化刑罚幅度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强对军事安全的刑法保护。为适应新形势下军队改革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的主体范围,明确军队文职人员适用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完善军事安全的刑法保障。
1. 增设“高空抛无罪”“妨碍安全驾驶罪”,维护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基本安全
古人云:“国以民为本,民安则国安。”保障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居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地位。刑事立法应当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社会民众高度关注诸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出行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民法典》已经明确客运合同的安全运输规定并完善从建筑物中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规则。刑事立法同样作出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和“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列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列为犯罪行为加以惩处。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刑事立法响应人民的呼声,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平安稳定的生活工作环境,体现出捍卫人民安全的根本立场。
2. 增设“袭警罪”,支撑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处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前沿,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刑法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列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刑罚,改变了作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的既往设定,使暴力袭警行为构成一个独立完备的罪名。袭警罪的设立将有助于保障民警执法、树立法律权威,为人民警察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1. 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深度维护网络安全
随着当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不期而至,并与传统安全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领域相互交融,成为不容忽视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本着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发展新要求,将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①参见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4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行为模式,在“(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中新增“电子侵入”手段,将借助网络实施“电子侵入”的侵犯商业秘密手段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体现出对于网络安全的深层关注。
2.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增设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罪名,维护重大疫情和基因技术下的生物安全
2019年末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造成巨大冲击,也让我国重新评估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生物安全风险对人类社会的重大影响,把疫情防控相关的生物安全列于国家安全领域。在及时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修改,将适用范围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扩大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并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加以完善,增加“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等犯罪情形,有利于及时处置新冠肺炎等依法列入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相关犯罪行为,更快速高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迅猛发展,遗传资源被广泛用于医药、食品、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为人类社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效益。然而,遗传资源以及相关生物技术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且无法回避。《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填补了新兴技术的法律空白,惩戒基因技术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保护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生物安全。
1. 修改“欺诈发行证券罪”“洗钱罪”等,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面保障经济安全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加大对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的刑法惩戒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扩大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详细列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较重情形以及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强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精准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也作出重要修改,通过删除“明知”、洗钱行为方式的三处“协助”等词语,改变以往由他犯构成的类型限制,扩大自洗钱为洗钱犯罪的打击内容,更充分地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夯实经济安全领域的国家安全基础。
2. 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大力保护科技安全
现代科技实力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是支撑国家安全的物质技术基础。“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页。科技创新发展重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释放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和动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修改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多条规定,适当提高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刑罚力度,体现出刑事立法对科技安全的全面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②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9页。生态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国家可持续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设立保护屏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刑法依据。
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大使命。刑事立法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要求,聚焦国家安全各领域,大力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