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 天津 300200
(一)意识形态教育与日常工作生活缺乏联系。长久以来,意识形态教育工作缺乏与检察干警日常工作、生活领域的联系,理论、政策宣讲更多倾向于高屋建瓴式的宣传引导,导致部分干警片面认为意识形态是政治概念,意识形态工作是宣传部门的职责,与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强化执法办案的基本职能关系不大,缺乏对意识形态重要性的认知。
(二)意识形态教育形式比较单一,缺乏感染力。受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引导、政策解读、宣传模式影响,抓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意识形态教育过程中,宣传表述上极易存在教条化、标语化倾向,会议传达、文件传达、口号式宣传的教育形式比较单一,缺乏感染力,难以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形式,使检察干警更好地掌握意识形态概念、知识,做到入脑入心。
(三)意识形态教育传播渠道不够多样有效。尽管当下信息传播渠道多种多样,但囿于意识形态的政治性、检察机关工作的保密性,检察干警接受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存在很大局限性,常态化的意识形态专题讲座、宣讲等存在信息滞后、不够生动的缺点,检察内网信息传播受众较为固定、覆盖范围小,新媒体宣传的受众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证检察干警应知尽知。
(一)提升检察干警对意识形态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转变观念、提升认识,壮大主流思想。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使检察干警切实强化意识形态自觉性,就需要干警对意识形态价值、地位、危害等内容有准确的把握与理解。当前,要以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为己任,强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宣传贯彻,在党的各项理论政策的宣传方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努力绘就理想信念最大同心圆。二是强化担当意识,纠正错误思想。在意识形态斗争日趋复杂、尖锐的今天,检察人员要自觉抵制和批判社会上存在的错误思潮。要在日常教育管理中,不断提升检察干警对自身身份、对党员身份的责任感使命感,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做到坚决斗争,要敢于亮剑、敢于担当,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话语的主动权。
(二)将意识形态教育与检察干警日常工作生活联系起来。一是融入检察工作实际,提升理论话语生动性。意识形态理论宣传要结合检察实际,结合干警工作、生活实际,才能更具有针对性。在日常教育引导中,可以融入典型案例、采用“释法说理”的方式,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案例现实为支撑,找到意识形态理论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强化与检察干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交流互动,改变干警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固有思维定式,不断提升干警对意识形态话语的理解吸收。二是深化道德建设,建构良好精神家园。意识形态并非是单一的思想概念,它与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思想建设密切相关。要积极吸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史”学习教育,持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民族团结与爱国主义教育,积极推进检察队伍精神文化建设,充分挖掘身边好人、先进模范,举办各种类型的检察文化实践活动,培养、创造检察文化新品牌,在丰富的检察文化实践中提升干警对意识形态话语的把握。
(三)完善意识形态教育传播机制。一是语言方式“生活化”。传统意识形态教育往往存在宣讲词汇抽象、专业,部分受众理解较难的现象。因此,要研究制定差异化的宣讲方式,针对领导干部、普通干警及政工干警、业务干警等不同范畴的受众,采用贴近实际的宣讲话语,用程度不同、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把抽象理论具体化,真正增强检察干警对意识形态话语的理解力。二是传播渠道“多元化”。不仅要抓牢传统传播渠道,还要充分发挥网络渠道便捷性的优势。不仅要常态化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检察文化实践活动等,还要推动新媒体传播途径向纵深发展,要充分发挥学习强国APP、“天津党建”“天津先锋”网站、“天津党建先锋号”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作用,不断推进精品课程、检察官说课、典型案例学习等在意识形态教育中的作用,使意识形态教育抓在平常、抓在经常,抓在时常。
意识形态教育管理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贴近实际、联系发展的。我们要以检察工作实际为导向,变抽象为具体,变宏观为微观,不断凝神聚力,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强化意识形态教育管理,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方向指引、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