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俞霖 钱澄
武汉工程大学
当前,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一些有关垃圾分类的法规,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规定并明确了我国环保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和生产者。对废弃物分类和处置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企业和公民投放垃圾的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垃圾分类回收的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了分类回收处理的原则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对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我国有许多省市结合自身的需要,因地制宜,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有关的法规。例如,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
第一,专门性立法不完善,相关法律有的过于原则,有的效力层级低。第二,法律规范政策之间存在冲突。垃圾分类回收法规立法利益和内容的不同,导致城垃圾分类处理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甚至有些地方法律规范,没有考虑到法条内容中同上位法重复、交叉性的规定,凸显不出地方特色,难以达到地方的需要。第三,相关法律缺乏激励规定和责任规定。我垃圾分类回收法律规范缺少激励的措施,不能够提高我国国民对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对于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垃圾分类处理的法规的不完善,我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政策方面不能明确的规定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冲突,使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够明确自己的管理权限,导致政府机构在执行具体的职务时,职能模糊不清。
虽然居民在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垃圾分类处理的规范的不完善,主体责任不明确,政府行政执法出现问题,宣传出现问题等,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也缺乏相关的知识。武汉市在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过程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亟需解决。
武汉垃圾分类处理问题更多的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问题,垃圾分类回收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全方位解决垃圾分类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对于垃圾分类回收,最先需要解决立法方面的问题,确立基本法,制定专门性法律规定,将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细化,以便将法律直接用于实践中,切实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1.完善法律体系。第一,对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进行统一完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容往往会出现重合甚至矛盾之处,可以通过立法进行统一。第二、对垃圾分类回收专门性法律进行完善。对于当前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可以对其规章的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其位阶。例如,根据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第三,完善加强地方性立法。可以通过制定备案审查制度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在此基础上完善地方立法。
2.完善具体制度。垃圾分类回收需要制定垃圾分类的具体制度:包括制定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居民学习垃圾分类的知识,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包括设置定时定点回收制度;包括确立垃圾收费制度,建立我国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的收费标准等。
针对我国垃圾分类回收执法体系的缺陷:
1.明确执法职能。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执法目的、内容及管理主体,各部门应当遵守执法程序,提高各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2.加强全方位执法和监管。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强化垃圾分类回收的各个过程的监管,使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前后过程安全有序。
我国的居民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回收法律规范的守法意识,宣传分类回收处理的知识尤为重要。
第一,课堂中增加垃圾分类宣传。将垃圾分类的具体内容列入中小学课程中,方便学生进行学习。第二,在社区对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政策等进行宣传。例如通过电视广告、报纸等多媒体,通过绘画作品展示、书籍出版发行、音乐创作等居民方便接触到的途径在社区宣传,增加国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提高国民守法意识。
结语:加强我国的环境的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处理问题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此类问题主要在于法律问题,武汉市作为全国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城市,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