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宾 张泽林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保金是承包商就建筑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维修责任的资金形式的“承诺”,通过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比例(3%-10%)实现,是在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质保期后,因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期满后且未出现质保问题,则由业主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方。建筑工程质保金对于促进承包方按照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有重要的约束的作用,对工程质量的高低也有影响作用(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维修成本可通过质保金转嫁给承包方)。
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7号)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2017年7月6日,建筑部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138号):“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国家部委先后出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从保证金额度方面进一步减小了业主及承包方双方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不利带来的影响。
业主与承包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过大,未按国家保证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约定不具体,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未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由于建筑工程合同未对前述质保金的相关条款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业主与承包商要么在质保金何时退还、退还多少的问题上存在随意性,要么就此引起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实践中,业主与承包方对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管理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工程建设质保金管理整体层面问题较多。
业主单位从思想上没有对质保金予以足够重视,特别是对一些小型施工项目,质保金金额不过几百元或上千元,更易忽视。其主观认为退还质保金的主动权在于承包方,自己没必要主动退还,费时费力,于是放任不管;或因为质保金金额较小,并没有从支付的每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质保金,造成质保金的合同条款如同虚设;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因为借调或聘用期满调岗或离职的原因,造成质保金的退还搁置,没有人管理质保金的退还事项,质保金的审批事项难以落实。
承包方自身对质保金的退还不够重视,特别是小型建筑工程,由于质保金数额较小,往往不主动向业主单位申请质保金,导致质保金一直存放在业主的账户中;或由于工程项目的本身特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部多为临时组建,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应收应付账款结清的情况下,工程项目部实体已经处于“解散”状态,承包方往往缺乏具体质保金落实人员去跟踪,造成质保金回收的超期或“流失”。
建筑市场处于供求失衡的情况下,承包方竞争十分激烈;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质保金缺乏监管,业主单位经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承包方内部管理不严格等是造成业主与承包方质保金管理不善的深层次原因。
业主和承包方要加强本企业由上到下对质保金的缴纳、扣除、退还、违约等相关事项的重视。不仅要加强质保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质保金的认识,更要加强本企业管理层面对质保金的重视,防止“忽视”质保金的情况发生。业主单位内部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管理,梳理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流程,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款中的质保金付款程序,对于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的款项,及时退还给承包方;同时,承包方可考虑在公司本部建立质保金专门管理小组或专职人员,以解决在质保金退还时点,因项目部的“解散”造成的质保金无人负责向业主方申请的问题。
业主和承包方应将质保金涉及的全部的内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1)质保金的保留比例以及返还方式;(2)保修的范围、期限;(3)保修责任;(4)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5)违反保修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等。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在质保金方面的权力和义务,避免双方在质保金方面产生的争议。如业主与承包方明确并理解了本企业在质保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则会进一步促进本企业对质保金的管理。
业主与承包方有关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是一种公平,公正的条款。业主和承包方通过加强质保金管理,可以避免双方因质保金产生的法律纠纷,及时享有质保金的权利,双方各自受益,为此,业主和承包方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管理,提升质保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