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真性视角解读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

2021-01-28 11:53王志强
大众文艺 2020年19期
关键词:真性遗产公众

王志强

(山东建筑大学艺术学院,山东济南 250101)

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原真性是描述其独有属性的关键特质之一,秉持维护历史时代性的厚重蕴意。建筑遗产因原真性而得以与新建筑形成对照,共同见证城市的演变发展。国内对建筑遗产原真性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对原真性认识不清,很多建筑遗产遭到重组式的拆除重建,导致建筑单体沦为“假古董”,历史肌理遭致破坏。当前,国内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多以文保政策、保护条例等为依据,这不仅无益于保护方式的变革,还严重限制了建筑遗产再利用的多重可能性。因此,有必要从原真性视角探索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路径,以推动建筑遗产真正融入城市建设和现代生活。

一、原真性的内涵与标准解读

原真性(也被翻译为“真实性”),是建筑遗产的根本价值所在,是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原真性并非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的专有概念,其在文学、历史学、艺术学等领域均有使用,是一个具有多重内涵的专业术语。原真性这一概念并非来自中国,而是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后的舶来品,其英文是“Authenticity”,是希腊文“authoritative”与拉丁文“oriainal”(起源的)两个单词的融合体。英文解释是“真正的而非虚假的、原初的而非复制的,神圣的而非世俗的”,亦即“真实的”(real)、“原初的”(original)、“有价值的”(worthy)。从建筑遗产保护领域来看,原真性不仅要求在遗产保护中保持原建设的真实性,还要保存不同历史时期修补状况的真实性,而非一味要求原物,以便从建筑遗产中洞悉历史的发展印记与各阶段建造技术情况,保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可见,原真性强调的是对建筑遗产的一个全过程的保留[1]。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中提道:建筑遗产的价值并非单纯的原真性,但其价值评估取决于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换言之,原真性乃建筑遗产具备价值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方可探讨建筑遗产的价值情况。因此,原真性乃建筑遗产的本质价值来源。建筑遗产的原真性判断需要整体考虑各项因素,如形态、功能、物质实体、技术、精神、位置、布置等。不同的人对建筑遗产原真性判断及价值评估的理解不甚相同,单就价值评估层面而言,建筑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是最值得保护的,而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也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加以判定:一是材料与物质实体的原真性。建筑构思、空间组织、平面布局、尺度把握、技术装饰等决策过程是建筑遗产原真性的主要体现,而材料是建筑遗产所处时代的特定的范例及标示,是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可识别性要素,也是建筑遗产原真性评判必不可缺的一方面。二是工艺与技术的原真性。工艺属于一种抽象的存在,是建筑遗产的营造思路、操作技术原真性在物质形态层面的真实体现,保持原构件可充分体现过程的真实性,继而传达原真性。三是环境与场所的原真性。环境、场所反映了建筑遗产建造时的背景历史、区位选址等多重情况,环境的原真性体现为建筑遗产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强调对原有建筑遗产空间尺度的控制或建筑与环境的关联方式。四是生活与情感的原真性。生活与情感发生于建筑遗产的内部,其原真性体现在建筑遗产的历史厚度、空间形态美感及与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关系方面,只有保持和延续原有生活方式、社会氛围,方可最大限度地保存建筑遗产与生活的关联性,但历史的不可逆性导致情感与生活的原真性很难留存[2]。

二、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保护与再利用路径

(一)政策改良:引导公众参与,增加专项内容

建筑遗产蕴含着独特的空间感受和群体记忆。由于多种不良因素,对其空间的历史文化印记造成了破坏,这些影响既包含精神、氛围等因素,还体现在构筑物之间的不甚和谐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有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大多不甚重视广大公众的参与。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强化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保护与再利用,必须健全原真性考量的专项规划内容,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效用。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全面开放建筑遗产,强化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建筑遗产保护全过程、全方位、全角度公开,打破建筑遗产传统保护过程中与公众的隔离,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体,构建公众参与监督平台与建筑遗产数据,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满足公众诉求,畅通公众与建筑遗产保护项目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在建筑遗产原真性保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吸纳专业人士,使其作为公众参与的代表,全面打通上传下达渠道的关键环节,借助专业渗透实现公众参与成果的成功转化,制定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方案,以防因公众专业错误而对建筑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造成不良后果,提升公众参与的质量与效果。相对一般公众而言,专业人员对建筑遗产更尊重更理解,对建筑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的认知也更深刻,因此可以将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与活化发挥到极致[3]。此外,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结构,使广大民众将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内化于胸、外化于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公众参与健康机制,使全社会自觉将建筑遗产保护纳入该结构体系,使公众参与成为核心之“脑”。对于建筑遗产而言,其意识形态结构已然存在,在具体保护过程中需持续修正优化,去除消极、退化的部分,使之更好地满足时代和公众要求。

(二)建筑保护:保留形态功能,恢复自发秩序

针对原真性控制点及保留程度要求的差异,可对不同建筑遗产进行类别划分,掌握不同类别的核心控制点,继而有重点地保护建筑遗产。其一,针对建筑遗产原有形态的完整性保留。这是一种整体保护方式,人为干预最少,保留建筑遗产的原有状态,或仅对其造型体态、色彩、材料及细部进行复原性修复,这是最符合原真性定义的保护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但由于过于真实也面临着功能与现代生活不适应等尴尬境地,仅能作为展示性存在。例如,山西五台山南禅寺建筑遗产的保护就是采取该方式维持最初形态。其二,针对建筑遗产原有属性、营造手法的留存。这是一种改变性保护手段,但保留了建筑的原初建造方式,其原真性保留集中体现在建筑遗产的场所感受、营造方式、文化氛围、地域特色等方面,该保护方式需要考虑新建筑与建筑遗产外观、风格上的整体统一,通过材料风格、细部特征营造和谐感,复制和重现建筑遗产的共性特征,实现建筑遗产与现代生活的融合,因而更具灵活性,也更满足时代要求。例如,香港地区在《城市设计指引》中明确提及:新建筑要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建筑遗产的影响,力求在色彩、规模、比例、材料等多个方面与之融汇协调。其三,针对建筑遗产肌理原真性感知的优化。该方式强调恢复建筑遗产的原有结构,将表现较消极的空间进行局部改建或提升,保留承载历史文脉传承与历史文化的积极空间,采用因地制宜的增补手法,增加绿化点缀与公共设施,并降低传统建筑的安全隐患,同时将城市功能与建筑功能有机重组,形成兼具肌理和功能的复合空间,优化建筑遗产的肌理原真性,恢复建筑遗产的自发秩序[4]。

(三)再生利用:延续拓展功能,构建联动机能

建筑遗产的再生利用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的,该过程不仅是对区域历史层级体系的修复,还是对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实践探索。因此,建筑遗产的再利用必须与时代、城市机体需求相契合,如此方可使之重获新生。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强化建筑遗产开放展示,充分发挥建筑遗产厚重的历史底蕴与文化内涵优势,设置对外展示区向公众开放展示,带来社会教化效果,使更多人了解建筑遗产,并主动参与到建筑遗产的保护中来,同时要强化原生保护,延续建筑遗产的居住功能;另一方面要发掘建筑遗产的服务功能,结合毗邻社会需求,完善文化、商业等基础服务设施,改善社会民生,强化与当地居民的互动,使建筑遗产融入现代日常生活中,为截取带来文化活力,成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补充,同时,政府要积极介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建筑遗产保护与后续开发利用中,允许企业引入文创产业、高端办公、精品民宿等多元业态,引导社会化经营,为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此外,要推进建筑遗产与城区机能的联动构建,使建筑遗产逐步成为城区机能构建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以北海老城区建筑遗产为例,其多数为近代西方各国所建的领事馆、教育院校等构筑物,所处位置较为分散,且与现代城区建筑互为错落交织,此类建筑有些亟待保护,有些闲置荒废,要实现此类建筑遗产的再利用,需明确其所缺失的机能,对于被害老城区建筑遗产而言,其文化、综合机能类别的构建较为薄弱,因而可在其周边毗邻建立起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发展脉络,全面激活综合机能,促进经济与文化的联动发展[5]。

三、结语

综上,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遗产是人类历史建造活动的劳动结晶,蕴含着丰富而悠久的历史、社会、文化、艺术等价值。但是,经过旧城改造的大拆大建,很多建筑遗产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少数留存下来的也是面目全非,无法满足建筑遗产保护的原真性要求。如此形势下,我们应更多地从原真性视角出发,思考建筑遗产保护方式的多样化,并在保护建筑遗产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建筑遗产的再生利用路径,以求实现建筑遗产对现代城市及现代生活的最大适应性,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此助推建筑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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