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华 东营市河口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引言:“互联网+”给现代产业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从公民财产安全来看也面临诸多的风险性问题。注重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增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金融组织或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以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而从目前的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理论研究层面上看,由于技术以及网络环境的限制,对各类数据信息的采集效果不佳,后续对违法人员的追踪也会面临诸多问题。显然在非法集资风险“暴雷”之后再采取处置手段,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财力,增加执法成本,且难以从根源遏制非法集资。由此结合“互联网+”的实际条件,展开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述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虽然具有隐蔽性,但在日常生活中却颇为常见。而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其理解与认知各执一词。从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对该词的定义来看,在金融产业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的发展阶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具体行为,都称之为非法集资。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常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居多。这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人员产生了一定震慑作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某些机构或个人却依然铤而走险,打着“金融创新”“股权众筹”“区块链”等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极大。
(二)风险监测。风险监测则是有关的实践工作阶段,管理人员对该实践工作的内外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管理。它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是抓苗头、抓倾向,“打早打小”的必要手段。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实际来看,建立监测系统并对实践阶段的风险性问题进行评估,能够实现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控制。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之下,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立足打早打小,加强源头管控,加大风险排查,强化宣传引导,并做好对民间资本安全性威胁因素的监督管理。由于金融安全是国家发展的命脉,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提升国家金融安全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
(一)注重大数据技术对风险问题的分析。“互联网+”背景之下,非法集资手段翻新、花样繁多,依托互联网进行社会公众的资金吸收显然也区别一般的数字化、信息化的特质。目前我国互联网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参与人员数量呈现递增趋势。非法集资的途径、数量、方式、规模等不断变化,实践工作难度明显增强。对当前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测与防控,需要突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价值,提升各类数据信息的搜集效率。
现阶段各个地区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成立,建立规章制度之后将顶层设计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推进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现场排查等相关工作。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线上、线下非法集资风险巡防查控,扩宽非法集资风险信息收集渠道,缩短信息分析处理路径。其次还需要将征信制度建立起来,对借贷行为发起人的信息公开,其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都需要满足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要求。大数据技术在此环节的应用,能够将管理指标确立起来,并突出实践工作的重点与难点。经过对各类数据的跟踪,开展动态化的管理与引导,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二)注重监管对象的分类与细化管理。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必然要将穿透式的监管模式应用起来,在了解监管对象的基本特质之后,逐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在“互联网+”背景之下的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线上网络借贷、直接融资、第三方支付等资金筹措方面开展的。所以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对该平台以及从业人员的穿透式管理极为关键。需要根据其基本属性与业务服务类型将监管对象进行分类,由此实践工作能够确立核心目标,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
监管对象的分类主要为根据两个方面进行。一类是按照企业的整体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的网贷平台。其次则是根据公司的注册地点,将其分为国外集资或国内集资平台。不同平台的风险问题的危害程度以及基本特点有着明显的差异性,监管部门需要采用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使得风险管控工作有的放矢。
(三)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优化建立。一些线上的网络资金借贷、金融服务、众筹平台通常归银保监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企业,往往会在实践工作阶段加剧非法集资风险性问题。现实中往往也是一些民间投融资机构等一般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违法开展金融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法律制度将认定标准明确,对过往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与处理,规范化的管理标准与惩罚方式明确,在非法集资风险出现之后,及时进行防控化解,后续风险监测的效果由此保障起来。
“互联网+”背景下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需要监管部门阻断一切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性问题,将风险监测的价值影响作用突显出来。在明确地区经济发展以及资金流动基本规律之后,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能够将风险问题进行监测预警,避免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