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引言: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内建设得较为完善的法制,是保证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依据。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关系,是我国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在施行经济法的过程中,要想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就必须由工作主体来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其研究成果的成熟程度将直接决定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
经济法的理念不仅包括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现的精神,而且还包含与之相关的准则和宗旨,是实现经济法效用的理论基础。经济法的理念是专家学者进行研究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已经在经济法理念方面获取到了多方面的功效,例如自由、公允以及可延续等发展理念[2]。经济法十分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素质,十分重视如何实现社会团体经济利益和如何对市场经济进行调和。从理念的本质上讲,我国的经济法始终坚持着消费者的主体地位,除了协调与平衡我国的经济社会关系,而且对于社会责任本位关系也有一定的干预,其目的是确保三者能够和谐共生,共同发展。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形式:
以消费者为本,坚持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法治性,而且也成为了法律责任部门的统一执行宗旨。坚持消费者的主体地位不仅可以作为指导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针,同而且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经济法范畴内,以消费者为本其实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根本理念,而且也是经济法思想内容的核心构成之一。不论是从经济法的发生发展历程来看还是设定目标、建立制度等方面来看,均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主体的根本思想。从经济法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在进行体系建设时引入了经营者、管理者等主体,彰显了以消费者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经济法还是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国家根本以及人类发展利益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惠及到了所有的人民群众。设计经济法制度从来不只是为国家利益发展做考虑,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因此,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是以人为中心来进行构建的,与我国想要实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这一理念目标相符[3]。从民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贯彻经济民主的,和政治民主相同,经济民主也在强调和激励进行自由和充分的交流,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冲突,充分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可以说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均体现了经济民主这一理念。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使用的策略和手段具有人文化和弹性化特征。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经济时不仅使用了刚性的管理手段,而且也通过信息服务和利益诱导等尊重市场自由选择的间接手段和弹性方法完成了市场调控。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依旧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人文关怀态度。
拟定经济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调和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来实现彼此间的协调性。由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部门所制定的经济法内容存在差异,因此在平衡经济法理念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和谐化程度。但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不仅会对社会稳定性产生破坏,同时也难以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以综合运用的方式来替代传统的追求经济效益的方式,确保经济法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功效。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个人与集体以及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社会法律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是利用经济法来协调多种类的经济矛盾与相关问题。具体来讲,不同的经济法主体需要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之前,需要遵从经济法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并承担与之相关的社会责任。
想要发挥经济法的效用,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就需要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做到充分了解,但同时还要建立规范和准确的评判标准。如果经济法的价值范畴没有被充分理解,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内容实践,而且对于经济法本身的功能价值有所损害。为此,必须对经济法的实际价值做深度理解,并不断将其作为经济活动的运行指导。与此同时,协调经济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至关重要,只有采取正确的协调手段才能将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出来。经济法不仅具备一般法律的效用与价值,而且还具备个性化的存在和应用意义[4]。在法学研究工作中,对于经济法价值的探讨教少,课题研究数目和获得的研究成果均难以有效支撑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将人作为主体,其目的是引导人建立并发展正确的价值观念。对于现代人来说,经济法的限制性较强,能够有效限定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的基础价值包括以下几点:1.能够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实际需求;2.能够为人们实现某一特定经济目标提供相应的帮助;3.能够有效协调民众之间的利益。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确保在其中能够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创造稳定的社会效益。因此,想要实现依靠经济法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不断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的价值不仅包括形式方面的价值,而且也包括与之相关的目的价值。法律的主要价值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如此。
通常情况下而言,良好的社会秩序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同时也可以经济发展提供先决条件,确保各行各业能够清晰有序的发展,以达成一种新型的社会状态。在经济法基础价值的范畴中,经济秩序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价值,这是一种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但如果社会环境不能趋向于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健康的社会氛围就难以营造出来,依靠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也难以实现。如果不能通过经济法来对经济发展的维持者、社会生产者以及经营者做到有效的规范与限制,就无法实现经济法的实际价值,多类社会经济的主体责任划分也会变得不够明确,也就无法形成稳定的经济发展氛围。待混乱程度不断上升后,就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混乱局面,导致社会经济的秩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与调节。如果不能有效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那么社会市场的秩序必然会被打乱。如果价格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系列市场法制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实施,那么市场上的生产与交换就会变得十分随意,缺乏稳定性。在社会主义市场下,激烈的市场竞争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极有可能使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受到损害,反而不利于长期发展。如果没有得到经济法的良好限定,市场中出现恶性市场竞争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既无法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也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不断创造与发展,对于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也没有任何裨益。作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经济调节手段,宏观调控能够通过协调各经济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和比重来实现某一特定经济目标[5]。只有引导开展健康、有秩序的经济活动,才能在市场经济这一发展背景下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
通常情况而言,不同类型的法律都具备最基础的价值,同时也都能不同陈谷地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经济法的体现形式则更为显著。基于这一特性,需要通过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维护经济法的基础价值。随着历史发展时期的不断变换,再加之法律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类型不同,经济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会得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体现。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法价值中,地位相对突出的一项特性是公平性,相比而言,效率性的体现往往偏弱。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职能,实现有限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分配,以保障社会公平为核心目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制定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提升社会经济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在价值分配工作中,经济法具有较强的衔接性,能够为合理的资源分配提供有效支持。
有关工作者需要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进行深入研究与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正向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