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传承与展望

2021-01-27 05:05徐喜林
关键词:压倒性腐败问题消极

徐喜林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1]。这是新时代对反腐败目标的科学判断,也是反腐败斗争应有的新常态。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法的演进历程

“进一步巩固与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提法是由多个里程碑式的反腐败目标要求连续演进而来的。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三大,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党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以整风、肃纪、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纠风、解决党的腐化变质与作风问题等为抓手,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腐化变质问题。这一时期使用了“腐蚀”“腐化变质”等与腐败相近的概念[2]95,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党风根本好转”[3]。

从党的十三大至十五大,我们党旗帜鲜明地提出并使用了反腐败概念,拉开了反腐败大幕,卓有成效地启动了反腐败斗争。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对于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4]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腐败分子危害党和人民,不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5]党十五大报告提出:“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6]

党的十六大对反腐败斗争的性质用紧迫性和长期性等词汇描述,党的十七大对反腐败斗争的性质用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表达,党的十八大认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寻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遏制消极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2]1156。

以上不同提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理论成果与行动指南,是当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法的前期探索与准备。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一说法的演进历程见表1。

表1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演进历程

综上所述,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实现党风根本好转”到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说明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目标追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国进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新追求。

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解析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巩固与升华,是反腐败力量与腐败力量之比处于绝对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化成现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在现有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提升。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与组织力量,组织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力量对腐败态势形成了绝对优势;二是干部的信念决心,绝大多数干部坚定不移进行反腐败斗争并对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充满信心;三是腐败的消长走向,腐败存量逐步减少并保持在一个安全区间内;四是群众的信任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反腐败斗争并对反腐败成效的满意率在95%以上;五是理论与文化氛围,反腐败理论体系日趋完善并不断创新发展,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大环境已经形成。

当前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有必要予以澄清。一是压倒性胜利不等于完全彻底胜利;二是压倒性胜利不等于一劳永逸,更不能因此而松懈,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三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旧的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更加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压倒性胜利,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分析判断与评价上来;四是压倒性胜利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而是把腐败的性质、数量和涉贪金额控制在安全线以内。

个人认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一目标实现的标志主要表现在九个方面,详见表2。

表2 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主要标志

(二)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对反腐败目标形成统一认识

反腐败斗争取得的胜利如何定性,用什么词语来表述和界定,理论界见仁见智,甚至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攻性胜利,主要指主动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使腐败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二是压倒性胜利,主要指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反腐败的力量对腐败的力量形成绝对优势;三是决定性胜利,主要指反腐败斗争在政治、经济、军事、国际评价等方面完全占有主动权,腐败已经没有兴风作浪的力量;四是持续性胜利,主要指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能够不断延续和深入发展;五是彻底胜利,不少人把反腐败斗争取得彻底胜利作为奋斗目标,认为腐败问题已经完全解决,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已经被铲除。笔者认为,以上五种表述前四种都是可以成立的,第五种表述是难以成立的。原因是,从纵向时间维度来衡量,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现有的腐败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腐败问题,已经解决的腐败问题如果放松警惕还会出现反弹与变异。从横向看,一个领域的腐败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领域的腐败问题还会出现。从“彻底”这一概念看,“彻底”是一个绝对的静态,容易被误读为一劳永逸。因此,反腐败斗争永远没有彻底胜利,只能有压倒性胜利和决定性胜利。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是否宣称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而在于反腐败斗争始终能够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揭示了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规律

以前,我们认为腐败是有源头的,刻意追求从源头治理腐败,并苛求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建党七十周年大会上提出:“我们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这些消极腐败现象是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作风在党内的反映。”[2]812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大报告都反复强调“抵制(防范)腐朽思想的侵蚀”[6-7]。

以上表述,都在试图说明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是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认为只要抓好教育、健全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逐步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笔者认为,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这里讲的腐败仅限于公权力腐败。腐败是没有阶级性的,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政党,从本质上看其权力腐败都是一样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表现的形式和领域不同而已。说到底,腐败是由于人的本性即趋利性引起的,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腐败提供了特有的空间。腐败的土壤与条件是不可能彻底铲除的。将消除腐败现象修订为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实质是承认腐败现象是不可能消除的,但可以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指明了反腐败斗争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

一是牢固坚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个基本盘,不苛求取得彻底胜利;二是在巩固和发展上做文章。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立足现有反腐败布局,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展望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多方协同,持之以恒,取得实效。如何进一步,是一项大事,关键在突破创新发展上下功夫。

(一)提炼目标,凝聚力量

建议适时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层面提出建设“清廉中国”的国家战略。“清廉中国”国家战略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宏伟目标,在反腐败领域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系统工程。其外延可从多角度把握:从构成上可分为清廉政党、清廉政府、清廉文化、廉洁社会;从内容上可分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政权运行上讲,包括价值取向、目标追求、战略布局、重大举措、基本保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看,是理论创新与实践开拓的统一。“清廉中国”国家战略的主要特征,一是党的领导,二是反腐为民,三是全民参与。“清廉中国”将是新时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一面旗帜,在中国和世界反腐败格局中产生深远影响。

(二)聚焦腐败,精准求效

多年来,我国学术界从权力的性质、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社会、法律以及是非善恶等角度对腐败这一概念进行多角度解读,形成了“公权力腐败”“委托权力腐败”“私权力腐败”“吏治腐败”“学术腐败”“积极腐败”“消极腐败”“庸政懒政腐败”“生活腐败”“社会风气腐败”等概念,甚至“语言腐败”“熟能生腐”“卖淫嫖娼腐败”“小学生腐败”等概念也大行其道。笔者认为,上述腐败概念有的是百花齐放,学术繁荣,有的则是将腐败问题泛化和庸俗化,容易造成在反腐败问题上的乱箭乱发,从而掩盖了至关重要的以权谋私问题,致使反腐败走偏方向,贻误反腐败大局。因此,聚焦腐败概念,追求反腐败实效是当务之急。

1.严格从狭义上界定腐败问题

始终要将权力腐败限定在公权私用的范围内,将反腐败的重点放在惩治以权谋私上,精准打击以权谋私行为。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明确界定在狭义的腐败概念范围内,防止将腐败问题泛化虚化、形成反腐败乱箭乱发的混乱局面。

2.严格区分腐败的内涵与外延

国际上对什么是腐败往往是盲人摸象似的纠缠不清。根本原因在于理解与使用腐败概念时,将腐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混淆了。不讲内涵只在外延上各抒己见,纠缠不清,造成“小学生腐败”“语言腐败”“熟能生腐”等似是而非甚至误人子弟的伪命题出现。

3.严格区分腐败与不正之风

不正之风属于不良现象,属于作风范畴,可归类到消极现象。不正之风与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相比不仅有量的不同,更有质的差别,不宜将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等量齐观,更不可混淆乱用。

4.严格界定消极腐败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消极腐败这一概念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必须从效果出发科学全面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以便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消极腐败是一个联合词组,是将两个相近的概念联合在一起引起人们广泛重视。必须强调,把消极与腐败放在一起说,并不等于说消极就是腐败。如果消极等于腐败,在逻辑上讲是同义语反复,没有意义,就可以将“消极”取消直接并入“腐败”概念。笔者理解,“消极”主要指作风方面的问题,如“不作为”“慢作为”“懒怠”“工作浮飘”等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也应当归类为消极问题。腐败主要指权力滥用方面的问题,专指“乱作为”中的故意以权谋私问题。建议今后在党和国家文件中慎重使用消极腐败这一概念,直接用腐败概念替代消极腐败概念。

5.严格定性腐败犯罪

贪污、行贿、受贿虽然都可能造成犯罪,但不能直接与腐败画等号。利用公权力不正当接受财物属于腐败,构成犯罪的可以定性为腐败犯罪。纯粹的私人友谊交往,就构不成受贿,就不是腐败。如纯属于用个人资产去行贿,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说成是腐败,更不能笼统地将行贿都归类为腐败犯罪。必须强调,在法律范畴内是没有腐败犯罪这一罪名的,有的只是贪污、行贿等具体罪名。腐败犯罪这一概念可适用于政治范畴,不适用于法律范畴。

(三)抓纲举目,系统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1]笔者认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一体推进三不”)已经定位为新时代反腐良方,是反腐败斗争的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应当抓住关键,重点突破。

一是持续高压惩腐。要逐步将“有腐必反”提升到“有腐即反”,最大限度缩短腐败的潜伏期、减少腐败“黑数”、增加腐败成本,使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惩治腐败既包括党纪政纪和法律方面的惩治,也包括各种形式的问责。

二是完善法规体系。法规包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最高是《党章》。《党章》提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五项基本要求,其中第五项要求“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中要求党员干部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明确了党员的义务——“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建议《党章》在党员的义务中增加“自觉做到以廉为荣,带头廉洁自律”这一内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目前没有对反腐败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反腐败相关条款,明确建设“清廉国家”的奋斗目标,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给反腐败斗争以最高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反腐败领导体系与工作机制,抓好《国家监察法》等一批反腐败法律的深入实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得益彰,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三是营造清廉氛围。坚持灌输为主,教育先导。将反腐败教育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由强调启发诱导的软作为,变成强制灌输的硬手段。领导干部对廉政法规必须会背会讲亲体力行。对青少年要进行课堂廉洁教育,并作为完成学业的一门必修课程。进一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

(四)研究跟进,理论支撑

在反腐败理论建设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对反腐败发展趋势与发展道路的系统研究,尤其对“反腐败彻底胜利”之类的概念进行深入、科学、全面的解答。高唱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对于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应当组织研讨形成共识。加强对反腐败评价方面的研究,针对“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的廉政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全面和偏颇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提出国际反腐败评价的中国方案,及时发出中国声音,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反腐败舞台上的知名度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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