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盈利路径分析

2021-01-27 12:12石家庄董丁丁
现代企业 2020年2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资管

□ 石家庄 董丁丁

(作者单位: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中国的金融行业逐步受到来自全球的挑战。随着中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开始重视信托业的发展,其已成为国内金融业发展的主力军。面对未来国际、国内金融同业竞争,信托公司要着力从防范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加强相应的战略部署。鉴于此,2018年我国进入了信托业强监管时代。在宏观层面,强监管模式为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监管政策体系的构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信托行业强监管背景

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8年,我国信托公司累计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通知单62份。同时,行政处罚的事由大多涉及违规、违反金融业相关管理规定,如企业谨慎性不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缺乏合规性、内部控制不健全等。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处罚事由比以往更加具体及清晰。可见,信托业处罚频率加大,处罚违规事项更明确,可以预见未来信托业的监管将趋于严厉。

2019年初,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下半年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种种迹象表明,金融监管机构的态度,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所确定的“防风险”及“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总体部署和要求达到了呼应的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较长时间内,金融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督与管理,信托行业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在强监管时期,如何既能确保遵循金融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无违规,又能实现盈利目标,是其未来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将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在强监管背景下,除应分析当下对于盈利的各类影响因素外,还应对相关的盈利策略及路径进行有效分析,从而为信托公司的后续发展铺平道路。

二、强监管背景对于信托公司的盈利影响

1.“资管新规”不再准予信托公司开展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改变了信托公司承诺刚性兑付的以往做法,“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对其所经管的各类信托产品,纠正以往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运作方式。这样一来,若出现资管产品兑付困难,信托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垫付。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刚性兑付的取消,使得投资人在对资管产品的投资决策时显得更加谨慎,影响资管产品的销售,从而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经济效益。

2.“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新规使得原有传统业务模式及原有业务模型受到严重冲击。随着通道业务规模的不断压降,信托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巨大影响。“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要求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按照新规要求开展各类信托产品的运作。

3.“资管新规”对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提升。合格投资者对于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参与机构均为资本、知识密集型企业。各类金融业务的开展、金融交易行为的实现,离不开投资者的参与。但面对巨大的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显得十分重要。“资管新规”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开展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的,资产标准从原先的1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其收入标准变成40万元。“资管新规”在规范合格投资、防范金融交易风险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会使得符合条件的客户数量减少,一定程度上增大了金融产品销售难度,但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也将提高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应对打破刚兑的新要求。

4.进一步规范资金池业务。在资金池业务的前期发展中,各种资金池产品的利润来源、退出路径模糊不清,甚至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这都增加了资金池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每只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加强产品管理,确保资产期限与资金期限匹配。

三、强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盈利路径分析

强监管背景对于信托公司未来的盈利空间及盈利路径都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信托业整体的发展。面对新形势,信托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应对,以期在注重合规性的前提下,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1.加快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信托行业本身就属于代客理财行业,不存在所谓担保或是保证问题。然而,随着国内金融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我国信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运作过程中,会采取向客户提供刚性兑付的经营服务,以取得客户的信任。此种业务在表面上确保了投资人的利益,并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但这与信托业务的本源存在巨大矛盾,其中势必蕴含着巨大风险。“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采取刚性兑付的方式开展业务,在对外开展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向客户提示业务风险,宣传“投资有风险”的警示提示。

2.信托公司要大力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其不断发展。信托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信托公司具有其他金融企业所不具备的综合特征。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兼具货币、资本、经济实体等市场优势,以及信托公司天然地具备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公司较为灵活的资产配置模式,为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融资模式。信托公司应该大力服务实体经济,避免金融泡沫的发生,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公司要利用自身综合性较强的优势,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难题。

3.信托公司要加强自律管理,提升自我核心竞争能力。牌照优势助力了信托公司不断地向前发展。但是,从资产管理能力来看,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信托公司若不能尽快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将会在金融行业资产管理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加强自我约束,提升自我核心竞争力,并有效防范信托项目风险,尽职、尽责地开展信托资产管理,不断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巩固自身发展地位。

4.拓宽发展方向,增加盈利点。“资管新规”要求信托行业正本清源,彻底回到信托业的主业当中,从而需要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增加自身的盈利点。如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养老信托业务、家族信托业务、新型城镇化信托业务来丰富自身的利润增长点。以养老信托业务为例,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特征日臻明显,这为养老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整个养老产业链条发展中,各环节的管理权、经营权,可以为信托公司设计各类信托产品提供机会。信托公司能否开发出适合于自身发展、并且符合合规要求的信托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显得极为重要。

信托行业的发展,对于丰富我国金融业态发展,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资管新规”的出台,在短期内可能使信托公司原有盈利路径受到一定的影响,但长期来看必将促其长远发展。信托公司面对变革,要在不断完善自身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开拓新的盈利路径,最终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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