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星,戴永务,洪燕真,邱栩
(1.福建农林大学 a.经济学院,b.管理学院,福州350002;2.福建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福州 350002)
单一农户经营林地资源将面临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难题,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成立林业专业合作为农户创新经营制度提供重要选项。由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存在搭便车行为使集体行动处于较低水平,所以出现一些以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和利益分配不合理为主要特点的伪合作社[1]。形成高水平的集体行动有利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向创新森林经营模式和改善林农福利的方向发展。为此,国外学者注重于研究政策对集体行动的影响,认为民主治理与分级制裁等政策对提升森林质量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4];国内学者则重点探讨了影响集体行动的因素[5-7],指出选择性激励与成本分摊机制对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具有促进作用,较高的交易成本与较大的成员规模则具有抑制作用;也有学者基于实证的数据统计分析林业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行动[8-9],认为政治和文化因素是影响集体行动水平的重要因素。有研究指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行动的形成原因包含自然、社区和规则等外生因素[10],但未讨论行动情境内部规则对社区成员自发形成集体行动的影响。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和由此拓展的森林研究网络体系对中国森林治理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1]。因此,运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中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以三明市尤溪县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为案例,从行动情境内部变量入手,探究林业专业合作社内部集体行动的形成过程,总结林业专业合作社形成集体行动的内在规律,可为破解林业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制度供给难题、相互监督问题和可信承诺问题提供借鉴经验。
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由于在消费意义上难以排他,因此公共池塘资源是公共资源的一种特殊类型[12]。当使用者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如果众多资源占用者存在集体利益,则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无法促进共同利益最大化[12-15]。为此,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通过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nstitution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IAD框架)的内部变量探索出一种独立于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自主治理方式(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从而实现政策分析和制度供给[16-18]。
林业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容易引发集体行动的三大悲观模型(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困境),而这三大模型可视为集体行动理论处于不同阶段的体现。由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过程包含了自发性的制度供给和相互监督,所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形成属于破解集体行动困境范畴。在中国,土地的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应用于农村林业资源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19]。农户对林业资源经营治理的参与度强有利于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性经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代表治理方式为“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符合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主张的资源占用者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管理模式[11],IAD框架行动情境内的相关变量为资源占用者的管理与组织构建了博弈舞台。
与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相比,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10,20]认为林业专业合作社形成集体行动所面临的成本由全体社员平摊,从而引发集体行动困境的3个核心难题: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在制度供给方面,新规则的供给等同于向社员提供一种公共物品,引进的新制度会使得所有社员的境况变好。但是,在一个有限重复博弈中,社员作为对局人无法明确收益,且合作博弈的均衡无法保证每个社员获得同样的回报,因此社员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如果,合作社内部未设置具有选择性激励和排他性的议事制度,则有可能出现有事不议的情况,所以这样一种博弈的结论本身内置了一种集体行动困境。由于实际生产过程中常存在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所以可信承诺问题与相互监督问题需一并讨论,如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往往倾向于选择将林地抛荒从事非农就业等获取短期利益的林业经营行为,则社员缺乏提供可信承诺和实施相互监督的积极性。此外,合作社内的惩罚和奖励需要占用到集体的利益,成本较高,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21]。因此,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过程如果没有相互监督,就没有可信承诺,制度的供给就丧失了意义[12]。
自1982年以来,随学者们对IAD框架研究的不断完善,IAD框架已成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操作指南”[22]。IAD框架将公共池塘资源涉及的自然物质条件、社会经济属性、通用制度规则设为外生变量。运用IAD框架对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进行分析的关键点就在于厘清外生变量对行动舞台内部两因素(行动情境和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影响以及作用结果对内部两因素的反作用。行动情境是行动舞台的核心,也是IAD框架关注的焦点。为此,Ostrom基于博弈论的参与者、策略和报酬3个变量将行动情境分解为行动者数量、行动者占有的职位等7个构成因素[23],并结合这7个构成要素将“规则结构”划分为7类[22-23]:
第一,边界规则,指设定如何挑选允许进入和离开该地点的参与者,参与者属性包括数量、单独个体或复合个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性别等。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边界规则主要指林地资源规模和合作社成员属性。
第二,身份规则,指行动情境中参与者身份的种类和数量,参与者的身份直接决定了其容许的行为选择,使得其选择集合可以被观测到。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身份规则主要指合作社成员身份和理事长的能人作用。
第三,选择规则,指每个行动者在某一地点可分配什么行为,包括了“必须、可以、禁止”,选择规则与身份属性息息相关,选择集合直接影响了参与者在行动情境中的权利和身份。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选择规则主要指合作社的成员权利和监督水平。
第四,信息规则,指行动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及哪些信息是必须、可以或者禁止共享的信息,其涉及的内容包括信息交流渠道、交流频率、交流主题及标准语言等。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信息规则主要指合作社成员间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效能。
第五,范围规则,指行动情境内所有可能的潜在结果,参与者可以通过范围规则对潜在结果进行预期,从而调整自身的行为选择。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范围规则主要指合作社成员行为对应的潜在结果和潜在收益。
第六,聚合规则,指行动者在决策单元上通过映射影响中期或最终结果,决定了某一个体在特定的身份状态下对结果的控制程度。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聚合规则主要指合作社的决策主体与其决策效能。
图 1 基层行动者集体行动分析框架Figure 1 Analysis framework on collective action of grassroots actors
第七,偿付规则,指不同地点的成本与效益在行动者之间的分配依据,并决定了基于行为选择产生的结果所带来的报酬与惩罚。在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偿付规则主要指合作社的明晰的受益和成员的风险规避。
综上所述,基于IAD框架中7项规则变量,构建了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分析框架[24-25](图1)。
1998年之前,福建省尤溪县上源村在林地资源管理方面实行押金管护和有偿转让模式,小规模林地经营者收效甚微;1998—2010年,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分林到户的政策加剧了林地资源破碎化的程度使农户对经营林地资源的积极性不高;2010年,上源村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整合村内林地资源、明晰权属和收益、设立组织机构、提高监督水平等措施,提高了农户参与林地资源管理愿意,从而形成稳定的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关系。在生产服务方面,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涵盖了向社员开展林业知识普及推广、统一供应种苗等生产资料;截至2019年初,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累计投入资金165万元,抚育造林面积843 hm2,抚育造林率达95%,病虫害防护面积800 hm2,托管生态公益林面积294 hm2。在合作方面,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对村集体林地进行造林抚育发包和施工检验查收、组织成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理事会成员包干到自然村进行股权登记和股金收取、林地的日常管护、调解林权纠纷以及托管其他合作社山场生态公益林。在收益分红方面,参与合作社的农户经过一个轮伐期(26年)可获收益为29万元/人;合作社共有1152人出资,人均出资0.02万元/年,社内人均所得为1.15万元/年,显著高于全市农民人均涉林纯收入0.51万元/年。可见,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提高了上源村林业生产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村内林业资源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显现。在合作社的管理下林业资源作为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值,为农户集体长期参与林业资源治理奠定了基础。因此,选取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探究林业专业合作社内部集体行动的调研案例。
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制度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林权制度方面,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由于林业合作社成立后林地资源归村集体所有、林地的使用权归合作社所有,所以股份可分为林地股和农户股,村委会以林地入股,占15%;农户以资金入股,占85%。如有不参加的社员,按当年规划的造林面积和全村符合条件的农户总人数折算成人均面积后,结合当年林地使用费和合作经营期限折算出总林地使用费对其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有意愿参加的社员共同承担。
第二,合作社组织机构方面,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社员代表大会为该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每个生产小组民主推选一名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包括:通过或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或罢免合作社领导机构成员、听取和审议两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或指定合作社中长期规划等。理事会属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职责包括:根据需要不定时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出席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决定是否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成员汇报工作和审定合作社生产经营规划;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护、林业知识及技术普及讲座、采购分发农(兽)药、肥料和苗木等生产资料等集体活动。监事会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干事,属于合作社里的监督检查机构,其日常职责包括:对合作社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合作社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督促按时进行兑现利润分红、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及时反馈社会合法合理的提议、建议,使合作社日常工作发挥更好作用。
第三,收益分配方面,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林业资源采伐销售收入、转让收入、林地采脂等林副产品收入、股金收入、上级资金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社理事会通过聘用专业会计核算对收入进行必要提留,作为生产资金和各项管理费用的支付,其提留资金多少由社员代表年会讨论决定,提留后剩余的利润按农户股和林地股进行分配,林地股由村委会收入,农户股由持股社员按所持股份分红。合作社的经营利润每年分配一次,山场采取分片核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并兑现分红。
通常,林业专业合作社采取集体成员进行劳动联合的林地资源管理方式,与之相比,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新之处在于合作社治理模式引入股份制,类似于股份公司[1],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第一,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股份制落实集体成员权明晰了农户对于林地资源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使得全体社员都能以资本的方式参与公共产权的资源管理,避免了“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解决了公共池塘资源的竞争性(当多种类型的使用者对林地资源进行经济活动会对其他使用者产生影响)和非排他性(任何人可以自由进入林地从而减少他人使用的机会)引发的问题。
第二,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施专业化管理,与典型意义上社员对林地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专业合作社相比,上源村林地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甚至部分管理工作可以向市场购买,而社员只作为股东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三,在典型的林地资源管理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按劳分配、谁造谁有分配原则。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引入股份制后,则采取按股金分配的收益分配原则。
课题组于2019年3月赴三明市尤溪县上源村展开调查,于2019年7月进行补充调查。调查方式包括:⑴深度访谈,即与当地政府人员、村干部和普通村民进行半结构式访谈;⑵资料搜集,即搜集整理访谈资料、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会议记录以及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
根据基层行动者集体行动分析框架,结合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分析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形成集体行动的原因。
农户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往往将潜在结果和对应收益作为判断是否采取集体行动的依据。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本质上属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为在后文的案例分析中更直观地展示范围规则下潜在结果和潜在收益的具体情况,因此采用“产出未知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人模型”[26]详细模拟在社员代表大会(委托人)与理事会(代理人)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结果及对应的收益。即: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机构符合产出未知的委托-代理人模型,因此将模型中的产出分为“高产10”与“低产5”两种可能的产出,社员代表大会为“博弈方1”,理事会为“博弈方2”,则理事会做出符合集体理性选择“高产10”的概率为0.9,选择“低产5”的概率是0.1,理事会做出违反集体理性选择下产出10的概率为0.1,产出5的概率是0.9,再假设没有理事会情况下社员代表大会的收益R(0)=0,引入一个自然博弈方0反映不确定性,从而绘制该博弈扩展形式图以观察集体行动与不集体行动的潜在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案例研究重点论述集体行动是7项规则的共同作用结果,因此使用博弈模型仅是为展示范围规则下选择的潜在结果。
从资源边界的角度看,合作社的成立使上源村林地资源统一由一个村内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确立了林地资源的治理边界,解决了林地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林地破碎化经营的问题。根据规模经济理论,扩大林地资源规模可以降低农民治理林地资源的交易成本和提升农民经营林地资源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了合作社成员形成参与治理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从成员边界的角度看,合作社采取的股份制明确了林地资源的治理主体,有助于形成集体行动。上源村农户进入成员边界,拥有了社员的身份,相当于进入了同一个行动情境,并且在行动情境内,集体成员承担着有限的身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共同执行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决策,如理事会成员承担自己所在生产小队的股权登记、股金收取、林地管护、举办科普讲座、为社员购买农(兽)药和种苗等生产资料;监事会成员共同监督理事会执行决策的过程,对理事会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记录;社员代表大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充分,通过民主协商做出决策,其社会经济同质性在此过程中得到显著提高,而社会经济同质性对社员形成集体行动有者正向的促进作用[8]。
因此,在边界规则范畴内,资源边界带来的规模经济和成员边界带来的高同质性都影响着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的形成。
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人均投入成本为200元/年,2018年人均收益为1.156万元/年,利润十分可观。另外,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股金收取、销售记录、林产品收入和资金补助等都由会计进行核算,合作社成员的利润水平和投入成本都可以被观测,因而集体的专业化管理更符合农户的收益预期。
合作社的股份制降低了单一农户所面对的市场风险,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激励,促进了合作社成员集体行动的形成。首先,单一农户经营土地资源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27],根据张五常的交易成本与风险规避假说,合作社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面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较高的交易成本可由分成制提供的分散风险的能力抵消,因而进入边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28],因此单一农户治理林地资源的积极性显然不如集体治理。其次,由斯蒂格利茨的分散风险与提供激励假说可以知道,股份制有提供激励和分担市场风险的作用,相比之下,租赁制仅仅具有提供激励的效果而缺乏分担风险的能力,工资制则恰恰相反[29],合作社成立以前的按劳分配的分配机制便是工资制的一种,激励水平的不足加上公共池塘资源的可分性使得社员不付出劳动(即搭便车)也有可能获得收益[12],因而合作社的股份制更符合风险中性的农民的风险预期。
因此,合作社专业化管理带来的可被观测的收益与股份制降低农户的市场风险带来的激励促进了合作社集体行动的形成。偿付规则下的明晰收益与规避风险激励农户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为形成集体行动奠定基础。
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设置的职能机构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3者分别承担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合作社社员在各个机构中担任不同的身份。从成员身份方面看,与传统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不同,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方式模仿了公司治理模式,形成这样一种分权与制衡机制和组织关系,从而保证了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有效性。在实践过程中,公司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与合作问题[30],这也是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相比传统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更容易形成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
合作社理事长具有一定的从商经历,村内部分农户便在其开办的竹制品加工厂和农家乐务工,理事会成员对其担任理事长意识普遍表示支持,理事长能人背景的“信号”让农户看到了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具有抵御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风险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作为基层行政人员,兼任第一书记的理事长因处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的末端,具有为合作社带来以补贴和技术支持为主要形式的政府参与的功能,可视为一种天然优势,降低了政府识别帮扶发展对象的成本,也为合作社成员参与集体行动提供了激励。
因此,合作社成员身份形成的分权制衡机制与理事长的能人作用对合作社形成集体行动有促进作用。身份规则下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的合理设置与能人带动作用决定了合作组织集体行动能否形成。
合作社成立之初并不是每家每户都愿意参股,对于不愿意参股的农户,村集体通过核算林地的收益对其进行一次性补偿,而林地资源则由愿意参股的成员进行经营。从成员权利的角度看,不参股的农民丧失了对林地资源的治理权利,农村传统农民的土地情结是根深蒂固的[25],比起村集体的补偿水平,农户往往更在乎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是否牢牢地攥在手里,因此多数农户允许的选择集合便是“加入合作社”,这样他们才能保留住对于林地的处置权。除此之外,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社员拥有参与社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经营资料等权利,保证了普通社员拥有参与合作社治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发言权,也保证了理事会落实决策的效率,社员在合作社治理方面具有较高的参与感,提高了社员之间的合作水平,容易自发地形成集体行动。
另一方面,在2010年林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林地资源全由村两委处置,由于缺乏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导致了农户对林地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村内幼龄林、林木中幼林和过熟林等全部被卖掉,部分山场卖给个人,造成资源外流的结果。然而,合作社成立后采取的公司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可监督情况下的委托代理人模式,有效解决了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从监督水平的角度看,缺乏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挫伤了农民经营治理林地的积极性,在这种制度缺失的情境下合作组织成员难以选择自发地进行林地资源的经营治理,更谈不上集体行动。有了明确的监督制度供给,农户在决策时更容易在选择集合中选择遵循监督规定的成员义务,相反,在高水平监督机制下,将社会资本作为违反制度规定的成本更不符合农村社会差序格局下长期博弈下的理性选择。
因此,合作社保障了农户对于林地的治理和其他方面的成员权利,且可被监督的行为选择限制合作社成员搭便车的可能性。受保障的成员权利与可被监督的行为选择,可以帮助合作社成员作出符合集体理性的选择。
图 2 集体行动与不集体行动的潜在收益Figure 2 Potential benefits of collective action and non-collective action
观察集体行动与不集体行动的潜在收益可以发现: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委托人有着“决策”与“不决策”两种策略选择,理事会作为代理人有着“接受”与“不接受”以及接受决策之后还有这“组织集体行动”和“不组织集体行动”的选项,除了理事会选择接受决策并后组织集体行动,容易看出整个过程的其他潜在结果都对应着较低的期望产出甚至期望产出为零的结果(图2)。
因此,合作组织成员一般通过判断范围规则下潜在结果和潜在收益决定是否采取集体行动。
2009年上源村传出村内要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消息,村内不乏有反对的声音,村民对合作社的成立多多少少是持有抵触和怀疑的态度。合作社理事长为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进程,不仅逐户询问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意愿,并向其宣传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特点,同时还耐心地为农户解答各类问题,如“合作社成员工资是怎么支付的”“合作社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不诚信行为”等。其中,有一农户因参与20世纪80年代村里成立合作社的失败经验对合作社失去信任,从而对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存有抵触心理,不赞同参与合作社。为此,理事长为其详细解释了合作社与先前股份林场模式上的不同之处,如村干部不参与管理,另外合作社成员占股份85%,前期投入小,可当作是投资。之后,村里农户陆陆续续加入合作社,到2019年年初,全村农户都参加合作社了,表现出较高的集体行动水平。
从沟通渠道和沟通的效能来看,合作社参与率逐渐提高于合作社理事长采取逐户询问、宣传的沟通渠道以及和与农户进行面对面磋商带来的高效能沟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研究指出,简单的磋商不是摆脱困境的有效方法[31],而面对面交流信息比起非面对面交流的沟通效能要高出45个百分点[32],也更容易形成高水平的合作。
因此,合作社理事长采取面对面磋商的沟通渠道所形成高水平沟通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源村农户之间的合作水平。信息规则下适当的沟通渠道和高水平的沟通效能为集体行动的形成提供了组织保障。
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理事长牵头成立,农户之所以有着较高的参与意愿,主要原因在于理事长原本就是村内能人,且兼任村内第一村书记,因此在村内有较高的声望,其中上源村韩姓宗祠即由该理事长与其兄牵头成立。然而,与能人身份相比,理事长作为决策主体是否能够真正地遵循集体理性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运营则显得更为关键。在担任理事长期间,理事长本人的误工费为60元/天,自己平常驱车的油费便要50元/天。从这一细节,农户们认为理事长牵头成立合作社是真心为他们考虑,并且相信他能让农户真正受益。从决策主体的角度来看,理事长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形象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因此农户们更愿意配合其进行集体行动。
在这样一种长期重复博弈中,社员行为解释的核心是对他人的信任、社员为获得值得信任这一信誉而作出的投资以及社员使用互惠策略的可能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图3)。信任水平、互惠和守信信誉三者之间是一种正加强。这也意味着这三个变量中的某一个变量的滑坡,都会导致螺旋式下降[33],进而影响到决策主体对决策的控制层次和合作社的集体行动水平。在访问过程中,理事长说“以心换心”是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带头人带动成员积极性的关键。从决策效能的角度看,理事长作为决策者通过以信任、信誉和互惠为核心的互惠规范与他人进行相处。由于所有互惠规范的共同之处在于个体都倾向于一报还一报[33],因此理事长在农户当中有着较高的决策效能,有助于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图 3 互惠规范与决策效能的关系Figure 3 Relationship between reciprocity norms and decision efficiency
因此,合作社内遵循集体理性的理事长以及其以信任、信誉和互惠为核心的互惠规范带来的高效能决策,对合作社成员是否产生集体行动有关键性影响[34-36]。聚合规则下遵循集体理性的决策主体以及较高的决策效能为形成集体行动提供了路径保障。
IAD框架通过边界规则、偿付规则、身份规则、选择规则、范围规则、信息规则和聚合规则重塑了基层林业资源使用者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第一,边界规则确定了资源边界和成员边界,为合作社社员带来了规模经济和较高的社会经济同质性,为形成集体行动奠定了基础;第二,在偿付规则下,上源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成本分摊机制和规范化管理带来的明晰的收益为社员集体行动提供了激励;第三,在身份规则下,公司治理的治理模式通过职能机构的合理设置和理事长“能人”的信号也为社员集体行动提供了激励;第四,在选择规则下,合作社保障社员对林地治理的各项权利有助于提高社员参与感,完善的监督机制降低了社员“搭便车”的可能性;第五,在范围规则下,由于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人模式加上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使得社员可以观测到集体行动的净收益要高于“搭便车”的净收益;第六,在信息规则下,适当的沟通渠道和高效能的面对面磋商提高了合作社社员的集体行动水平;第七,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决策主体,以信誉、信任和互惠的为核心的互惠规范提高了自己在社员之间的决策效能,在合作社这样一种长期博弈中确保集体行动这一结果能够稳定发生。
发挥林业资源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毋庸置疑是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更是一次重要的挑战。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产权不明晰,资源使用者对于资源的生产经营缺乏原动力,都是农民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的原因。值得庆幸的是,Ostrom的公共池塘治理理论在应用于农村社区资源治理方面成就斐然。
虽然公共池塘治理理论的IAD框架适用于分析农村社区内动态的规则变化,但在需要将变量更为细化的资源治理研究上仍有一定局限性,如何动态有效地分析制度、资源和资源使用者所产生的更为细化的变量,是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应用于现实问题所需要面对的。以往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研究着重关注外部力的作用,实际上只关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范都有可能造成分析的偏差,而将IAD框架运用于林业资源治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将资源特性作为变量,没有将行动情境内的行动者的动态属性作为变量来考察。运用行动情境的规则变量探究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治理林地资源如何形成集体行动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并且认为在规则流变的农村社区进行资源治理时从7项规则变量入手,结合资源与资源使用者的特性进行分析,更容易得到发挥资源效益的最佳方式和合理的制度设计。
在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基层行动者“集体不行动”和部分人员的搭便车行为是农村社会面临的一大困境,基于Ostrom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发现合作组织内部集体行动何以形成可以通过行动情境内部进行细致探究,认为根据行动情境内规则度量自然地域条件、社区属性和通用制度规则,并提供相匹配的制度设计,可避免破坏性激励的产生。
综上所述,可通过以下3个途径使专业合作社内部形成高水平集体行动。
第一,通过边界规则统一参与者特性和实现规模经济。边界规则作用于3个方面:一是自然地域条件;二是年龄、学历和职业等结构变量;三是参与者与林业资源的生产关系。相近的自然地域条件、社会经济结构变量与资源的生产关系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前提,向基层林业资源治理参与者提供同一行动情境,可以提高参与者的社会经济同质性。另一方面,规模经济可为参与者带来经济效益上的激励,更易于形成高水平的集体行动。
第二,通过身份规则、偿付规则、选择规则和范围规则确定潜在结果及收益。行动者在行动情境内行为选择受到身份规则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首先,在合作组织内部设置合理的成员结构;其次,通过引入因地制宜的制度安排,制定“可以、必须和禁止”等规则,如通过身份规则创立监督机制帮助参与者明晰决策带来的潜在结果及收益;最后,通过设置物质和精神激励使得参与者做出符合集体理性的行为选择。
第三,通过信息规则、聚合规则确保集体行动结果的实现。首先,在信息规则的作用下,成员之间应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提高沟通频率、保证沟通效能、节省信息交流成本,提高集体行动水平;其次,在聚合规则的作用下,应选取具有集体理性的个体作为决策主体,并通过引入以互惠,信誉信任为核心的差序治理模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制度化,鼓励在正式制度治理下引入非正式治理手段,如差序治理体系,确保形成以集体行动为结果的选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