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广东广州 510033)
科技奖励是政府和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成果和贡献作出承认和肯定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政府引导科学发展方向、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渠道,对地区科技创新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广东省致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科技奖励体系,省政府每年召开科技创新大会,对重大科技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加以表彰和奖励,对广东科技发展发挥了重大促进作用,但科技奖励政策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1]。因此,本研究试图通过探究科技奖励体系对社会创新的作用机理,分析广东省科技奖励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广东省科技奖励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2]289-367于1942 年开始对国家科技奖励体系进行系统分析,他采取科学学理论和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奖励体系的起源、功能和影响进行研究,提出科技奖励体系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把科技奖励看成丰富科研人员精神世界的产物,主要通过科学建制目标和成果优先权界定来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在此之后,学术界围绕科技奖励的表现形式、制度设计、规则制定等展开研究,各国政府也积极开展科技奖励政策研究与实践,取得一定成果。当前关于科技奖励体系的研究大致可总结为以下4 类:
第一,科技奖励的本质与运行机制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科技奖励的本质加以探讨,并从激励、竞争的角度对科技奖励的作用机制加以研究。Merton[3]认为,科技奖励制度是科学的规范结构与科学的建制目标之间互动的产物,科技奖励体系提供了一套科学界的竞争规则。Gaston[4]认为,科技奖励体系体现了科学家扮演其科学角色的好坏与相应报酬的关系。阮冰琰等[5]指出科技奖励应是社会及科学共同体对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承认与评价,从科技奖励的本质、功能出发剖析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缺陷。于雪霞等[6]探究国防科技奖励体系对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总结其在创新动力、团队、竞争和培育创新主体4 个方面的作用。饶莉等[7]认为,科技奖励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在机制,是一个国家或者科研团体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社会给予科技人员的一种崇高荣誉和贡献认同。
第二,科技奖励体系的实践研究。国内外学者针对奖励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调控措施。Zuckerman[8]对诺贝尔奖成为全球科技界最高荣誉的原因加以研究后提出,只有严格恪守科技界竞争机制的普遍性原则,排除其他各类因素的干扰,挑选能真正代表科学精神的人才,才能维护奖励制度的威望。吴恺[9]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在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认为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人物奖缺乏、奖励对象狭窄、缺乏国际性奖励、单项奖太少、缺乏基础科学奖励等问题。周建中[10]对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一线科技工作者开展问卷调查,认为我国政府科技奖励行政干预过多、奖励人员名单不实以及与个人利益挂钩太紧。马文军等[11]重点针对我国国家、省部、地市等层级的政府科学奖励进行抽样统计,认为各类科学奖励数量过于庞大,借鉴国外经验提出科学奖励总量管控的综合对策。危怀安等[11]以过程理论和具体实践为基础,研究开展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的逻辑起点,构建国家科技奖励后评估过程维与结果维的矩阵分析框架。
第三,科技奖励发展模式研究。国内学者主要在总结发达国家科技奖励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如阮冰琰[13]从奖励体制、主体结构、授予对象、资源配置等角度,对国内外科技奖励体系的差异性和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吴昕芸等[14]对美、法、英、日等国家科技奖励的设奖做法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我国科技奖励设奖主体以各级政府为主,奖项较少针对青年和女科学家、国际和科普,授奖对象重科技项目,奖励形式重物质奖励;姚昆仑[15]对美国、印度和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进行研究,讨论了各国科技奖励的特点及异同;肖利等[16]通过对中美科技奖励体系中国际奖设置情况的比较,认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并未与国际接轨。
第四,科技奖励量化研究。当前学术界关于科技奖励的定量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科技奖励绩效评价、科技奖励对创新的影响研究,如熊小刚[17]基于奖励投入和奖励产出两大类评价指标,对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和优化;唐恒等[18]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协同科技奖励制度推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认为奖励设置的合理性、奖励评审指标的科学性、奖励环境的完善性对科技创新影响较大;王海芸等[19]从科技奖励视角出发构建了创新团队激励分析框架,并以北京创新团队数据为基础开展实证分析,探讨科技奖励制度如何进一步促进创新团队更好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对科技奖励体系的研究成果有了一定积累,但对科技奖励体系促进社会创新机制的具体过程研究仍比较缺乏,对单个省份的科技奖励体系的研究基本空白。因此,本研究试图从科技奖励的本质内涵出发,探讨科技奖励体系的作用机制及内在价值,并对广东省科技奖励体系进行案例分析,以弥补研究空白。
科技奖励对社会创新的影响机理是由其基本性质决定的(见图1)。科技奖励体系通过承认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需求,通过激励机制强化科研人员的创新动机,通过导向机制设置相关奖励条件、引导优势科技资源向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产业方向聚集,通过竞争机制筛选出优秀的科研成果和人才、营造良好的社会创新环境,以“动机+资源+环境”的模式推动社会创新进程和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进而又继续加强对科技奖励投入,循环往复地推动社会创新不断发展。
图1 科技奖励体系对社会创新的影响机制
正如Merton[20]所指,承认是科学王国的通货,承认是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功能,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原动力。从创新主体的角度来说,科研人员具有社会个体普遍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在达到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后会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这种满足来自个人成就感和社会认可[21]。由于教育、职业等原因,科研人员需求层次更高,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往往更为看重。就科技奖励的性质而言,科技奖励是对重大科技成果给予的权威性承认,一般由政府或者权威学术机构颁发,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获奖意味着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往往能使某位科学家的工作或成果迅速为整个科学共同体熟悉,可以使获奖者得到社会的尊重,使他们满足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根据业务经验,从通行记录中找出指定轴型的正常车辆的通行记录和疑似假轴车辆的通行记录,计算出各自对应的轴重载荷分布曲线,将其与参考曲线相比对和可视化展示之后,可看到3种曲线的一致性情况,从而证明本文采用的以轴重载荷分布曲线作为判别依据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此为参考,对训练集(日常通行记录或历史通行记录)中的数据进行比较,标记偏离参考曲线的通行车辆(疑似假轴车辆),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对提高收费稽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打击偷逃费行为及增加通行费收益等都有一定的价值。
科技奖励是激励科研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社会诱因,能够激励并强化科研人员的创新动机。正如张碧辉等[22]所指,通过各种报酬和奖励刺激科学家的创新动机,从而使科学家对科学的企望得以实现,为科学家取得更大的成果、获得更高的奖励,不断提高其在社会和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创造条件。具体而言,科技奖励体系以国家政策为支撑,通过表彰和授奖仪式将科研工作者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进行具象转化,通过对科研成果的认可及物质奖励的吸引强化科研人员的创新动机[23]。科技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使得科技奖励与个人切身利益和荣誉挂钩,对于改善科研人员待遇、优化科研工作条件意义重大,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技奖励不能直接推动创新行为的产生,需要以科研人员为作用媒介,形成一个“需求—满足—强化—需求”的激励过程。科研人员的需求在获奖前已然存在,获奖即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获奖后这种需求又被进一步加强,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内在创新动机,持续推进社会创新。
导向是科技奖励体系发挥社会功能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引导科技活动的重要手段。
第一,科技奖励能引导科技发展方向。由于国家拥有社会整体资源,科技奖励体系的导向机制潜移默化地控制着科技生产资源的分配,引导科技发展走向。在社会整体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创新资源的分配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因此,政府科技奖励体系具有特定的结构层次,其设置的专业领域、奖励数量、金额大小、颁布频率等均具有导向性。利用导向机制设置科技奖励措施时,通过设立新奖项、调整获奖标准、增加奖项数量、提升奖励金额等方式,引导科技资源向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产业方向聚集,对于非重点、较落后的领域则减少或不设奖项,只有那些水平高、前景好、效益大的成果才能得到奖励,促使科研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由此,科技奖励体系能引导科技发展方向,促使科技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抑制其负面效应,实现科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如图2 所示)。
图2 科技奖励对科技发展方向的导向机制
第二,科技奖励能调节科研人员研究方向。在科技奖励体系中,科研工作者作为独立个体的初始需求受到科技奖励的双重吸引,实际是受社会科技发展需求引导的。设奖主体通过对重要成果进行奖励,向科技界展示哪些课题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哪些课题是关键难点,哪些课题是前沿领域,以吸引更多科研人员从事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区域重大产业计划和重点、前沿技术领域的相关研究,从而间接起到调节研究方向的作用。同时,科技奖励能推动优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奖励所带来的社会承认更容易促使相关成果得到经济市场的信任[24],从而投入开发、应用,产生经济价值。此外,通过对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使各种要素向技术水平高、科研条件好的单位和个人倾斜,便于社会最大限度集聚优秀人才、优势资源,进而推进科研资源合理对接市场、科研成果产出增加、已有成果迅速转化。这种导向机制在宏观上实现了社会创新资源的转移,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实验设备等基础条件,进而促进专业人才、优势资源在特定技术领域和产业集聚,形成“高精尖”科研团队,不断提升特定领域研发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如图3 所示)。
图3 科技奖励对科研方向的导向机制
正如默顿[2]403所言,在为人类科学知识作贡献的有组织的竞赛中,谁跑得最快,谁首先作出了贡献,谁就将赢得这场比赛。科技奖励将竞争机制引入科研领域,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诱导科研人员产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第一,科技奖励能加快科技成果产出速度,提升成果质量和水平。科技奖励体系将竞争机制引入科技生产活动中,强化了科研工作在社会中的价值地位,促使科研人员尽快创造出一流的成果。竞争机制作用于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并获得优先权是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取得成功的关键,这种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原则诱导科研工作者在竞争环境下加快研究成果的产出速度,提高成果的产出效率和质量,追求科技奖励已然成为科研人员相互竞争的典型方式。对于已获奖的研究人员来说,他们在享有一定的声望后可能存在潜在的名誉负担,为保持在科研界的地位,他们在竞争中将继续追求更大的科研成果和更高的荣誉,对科研事业不敢有丝毫松懈,以免荣誉背负污点;而尚未获奖的研究人员则迫切想要获得来自社会公众的认可。
第二,科技奖励能加速科研领域优胜劣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科技奖励体系反映的是国家对科技发展进步的重视程度,是支持基础研究的重要一环,对整体社会创新环境的塑造具有重要影响。竞争机制通过作用于创新主体推动科技成果产出速度和效率提升,成为科技进步的重要动力,激励科研人员忘我工作、产出成果,将那些科研素质较低的人员加以淘汰,加速科研领域的优胜劣汰。同时,竞争机制通过科技奖励让科学家的付出获得理解和尊重,塑造尊重科学、珍惜能人、追求发展的社会环境,保持科技系统创新“血液”的流动性,加强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和提升意识,形成一种正向的外部性作用,进而推动全社会的科技事业发展。
广东省以政府奖励为主体,构建了涵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在内的科技奖励体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奖项均由政府部门颁发;丁颖科技奖、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广东医学科技奖等奖项由社会团体评审颁发。其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无论从奖项数量、奖金总额还是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都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因此本文主要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进行分析研究。2000 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台并首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设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3 类,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个等级。2018 年,《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发布,对科学技术奖励体系进行改革,重组科技奖励体系、控制奖励项数、优化奖励结构。重组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奖项总数较之前大幅下降,奖金额度大幅提升,奖项含金量不断提升。
当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主要通过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金额度、调整奖项结构、提升奖励质量等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优势资源聚集特定产业和领域,优化创新环境,促进广东省创新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而社会经济效益提升又促使科技奖励额度进一步提升,循环往复推动社会创新进程。如图4 所示。
图4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作用机制
(1)加大奖励力度,发挥激励作用。不断提升奖金额度,奖金总额总体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如图5 所示),特别是改革后奖金总额上限大幅提升,奖励力度在全国各省份中最高。逐步增加人物奖项,2000—2006 年所有奖项都是成果奖,2007 年出台的《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将突出贡献奖纳入省科学技术奖体系,改革后在三大类奖项之外增设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重点奖励个人。不断强化精神奖励,除了物质奖励外,不断探索多元奖励渠道,以突出贡献奖为例,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进一步提升获奖者的荣誉感与满足感。
图5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历年奖项分布
(2)聚焦核心领域,发挥引导作用。调整奖项设置,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逐步提高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授奖数量和比例,着眼于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放宽评奖对象限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鼓励省外、港澳台、国外人士参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新增科技合作奖,重点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奖励为广东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组织。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技厅于2012 年11 月28 日起停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工作,开展社会科技奖励无需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批,仅需书面报告相关事项;2018 年,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纳入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政府做好监督服务工作。
(3)缩小奖励范围,发挥竞争作用。定额设置奖项,授奖总数由不超过264 项减少到不超过185 项,控制科技奖励具体奖项的数量,提高科研成果品质,突出重点奖项。提升奖项质量,减少三等奖数量和占比,提升奖项的含金量(见图5),三等奖占比逐步减少,直到2018 年取消三等奖。提高奖金标准,适当提高单项奖金标准,改革后各类奖项、各个等级的奖金额度都有大幅度提升,有利于改善科研人员待遇、优化科研工作条件,强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近年来,广东省科技奖励体系不断完善,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整个奖励体系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政府强民间弱,社会力量调动不足。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在科技体系中的设奖比例应小于民间奖励的占比,这种结构利于创新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研究,实现科技系统创新多样化[25]。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体系都是以民间奖励为主,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设奖在科技奖励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受体制影响,广东省科技奖项设置颇具行政色彩,政府奖励一直占据主体地位,政府对于民间设奖的鼓励和引导不够,民间机构奖励的认可度、知名度和权威性远不及政府奖励。一方面,科技奖励带来的衍生待遇往往只跟政府奖励挂钩,民间奖励未被纳入整个奖励体系,民间奖励的吸引力远不及政府奖励;另一方面,民间设奖机构中的部分学会和科研院所被纳入政府部门设奖体系,评奖过程经政府部门授权、接受政府的指导,具有半官方性质,自主性不强。
第二,奖后派生待遇较多,奖励功利色彩较重。科技奖励的本质应是一种荣誉,但当前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物质激励效应较为明显,如将获得省部级奖励作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重要评价指标,加之大部分高校、科研院所都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制定了配套奖金、调整住房、晋级晋职等相应的附加激励措施,并在具体操作中把获奖等级的高低、数量的多少作为主要评审指标,使得广东省科技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重的功利色彩。奖后派生待遇是社会对科技奖励的二次承认,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科技奖励的正面作用和影响力度,但作用过度将会让部分科研人员认为“荣誉即利益”,从而过分注重是否得奖,乐于做表面文章,脱离实际工作需要,异化对科学的追求,助长科研的功利化,这与科技奖励旨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初衷严重相悖。
第三,重成果轻人物,忽视个人贡献。科技奖励的本质在于对科研人员成果、能力的承认与肯定,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科技奖励的对象首先应该是科学家本人[26],提高其个人荣誉感和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而形成榜样效应,减少成果奖励可能出现的“搭便车”现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达国家设奖也大多以人物奖励为主,科技奖励从政府奖到民间奖,大部分是奖励人物的,充分体现了崇尚知识、崇尚科学家精神的价值理念,注重将科研贡献落实到个人身上。而广东省成果奖数量远高于人物奖,尽管近年来增设了人物奖,不断增强对个人的奖励,但人物奖的占比还是非常低,如在2019 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179 项奖项中,奖励个人的仅6 项,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获得者未能为社会公众熟知,难以有效发挥优秀科学家的领军作用。
第四,对青年人才支持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青年科学家对于科技发展的贡献日益增强,近几年青年人才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占比突出,如在2019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中,45 岁以下的第一完成人有61 人,占比34.1%。然而,当前广东省科技奖励体系中未设置青年科学家奖项,青年人才在科技界受到的关注仍然较少,得到的支持严重不足。同时,由于青年科学家的发展通常缺乏积累效应和马太效应,导致青年科学家在评奖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由青年科学家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申报项目很难获得较高的奖励等级,如从2019 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来看,45 岁以下第一完成人获特等奖项目仅1 人、获一等奖项目仅12 人。此外,受到“论资排辈”等思想观念的限制,在奖项参与人员排序时,尽管青年科技人员的实际贡献可能大于他人,但其排位常常靠后,很难脱颖而出。
科技奖励体系是助推国家科技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政策利器。鉴于科技奖励体系对社会创新的推动作用重大,广东省应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对科技奖励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民间力量设奖。完善科技奖励体系需要广东省政府加快转变工作职能,逐步放开对民间力量设奖主体的限制要求,为有条件的团体、企业以及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提供奖项设置、管理等方面的便利和指导,帮助其设置专业性强、认可度高的科技奖项,扩大民间力量主体奖励的覆盖范围。加强与影响力较大的国际科技奖励组织的合作交流,给设奖企业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及荣誉奖励等,提升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实力。当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出台,对于民间设奖提出了具体的指导与规范,下一步应对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为民间设奖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
第二,规范奖后派生待遇。鉴于奖后派生待遇对促进科技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应注意适度配套奖后待遇,充分发挥正效应,减少负效应。为保持科技奖励和奖后待遇的严肃性,应对奖后派生激励措施加以规范,加强对奖后获得各种物质、福利待遇控制的总体力度,同时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避免出现“一次获奖终生受益”的状况,避免科研人员过分追求获奖荣誉而扭曲价值取向造成科技行为的紊乱和异化。
第三,提高个人奖项权重。长期以来,广东省科技奖励重成果、轻个人,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奖励很可能抹杀科学家的个人贡献,不利于发挥个人创作性。在奖项设置时应侧重个人,突出个人贡献、强化角色意识,将部分项目奖转化为个人奖项,只奖励在团队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成员,避免“搭便车”现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成果奖,而是通过对人物奖和成果奖比例关系的调整,更好解决科技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现象,让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创新才能的高层次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第四,加大对青年科学家支持力度。进一步破除科技奖励中的“论资排辈”现象,改革当前的奖励排名政策,给予青年科学家一定的倾斜;同步改进职称评审制度、博士后制度等高层次人才制度,进一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选拔高级专家制度体系,使优秀拔尖人才得以脱颖而出。同时,政府科技奖励增设青年科技奖,并支持引导民间力量多设置不同专业领域的青年奖项,调动年轻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培育新生力量。此外,搭建青年人才科技合作平台、论坛或社区,为青年科学家营造良性竞争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充分激发青年人才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