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义,伊 凯,葛志强,代建民,郑玉林,崔 勇,商广文
(1 辽宁省锦州市果业协会,辽宁 锦州121000;2 辽宁省锦州佳仕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辽宁 锦州121000;3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辽宁 熊岳115009)
此案,是被告小学校的锅炉烟囱火星飘落到原告大棚上所引发的一起火灾经济损失纠纷案件。在火灾发生时,原告及时报警,消防机关及时灭火,公安机关接案侦查破案,作出发生火灾原因认定书。在此期间,原告查清大火烧毁大棚设施和油桃树损失基本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依法维权。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对原告大棚及棚内栽培的油桃树烧毁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勘验调查和鉴定评估工作。
委托单位 XX 省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 (1)对原告被烧死的油桃树品种、树龄、结果期、产量、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对原告被火烧毁的大棚损失进行评估。受理日期 2008年6月9日。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委托书、起诉状、火烧大棚明细表、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烧前后大棚和油桃树照片、火烧现场大棚和油桃树等。鉴定日期 2008年6月10日。鉴定地点 XX 市XXX 区XX 镇XXX 村,原告被火烧大棚油桃地块。在场人员 XXX 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原告人、被告方代表人等。
原告采取大棚栽培油桃树,于2007年11月19日11 时30 分发生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与侦查调查,认定发生火灾原因为附近一所小学校的锅炉烟囱火星飘落到大棚上引起的,造成大棚被烧毁,结果期油桃树被烧死,产生经济损失纠纷一案。
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人民法院鉴定委托,经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审查,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决定受理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3 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负主要责任,做到鉴定人持证上岗。鉴定人首先对委托方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和火烧前后大棚和油桃树照片进行认真审阅和查看,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做到心中有数。经过对鉴定材料的综合分析,初步形成鉴定方案,为下一步到现场鉴定奠定基础。
由3 名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与委托方约定日期准时到达鉴定现场。根据现场火烧大棚和油桃树的情况,针对委托鉴定事项,对被火烧大棚、油桃树,采取用尺测量、检验、调查、观察、鉴别、记录、拍照等项鉴定工作,同时调查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等。鉴定活动遵守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3.3.1 调查火烧油桃树情况
原告大棚栽植油桃树823株,品种为‘早红2号’,树龄3年,为结果期树。栽植株行距1.0 m×1.2 m,干粗8.5 cm,树高1.2~2.5 m,冠径1.0 m×1.2 m,树形为开心形和纺锤形,新梢均长35.3 cm,全树主枝上着生各类枝平均86.8个,花芽质量好,数量足,开花结果正常;花期人工授粉,疏花疏果,保证果品质量,株均结果能力5 kg。火灾发生之前,桃树为正常生长结果期树,园相整齐,树体健全,生长发育良好,生产设施齐全,技术配套,管理到位,效益较高(图1)。大棚发生火灾,全棚油桃树被火烧死,全被烧成“焦炭状”。
图1 原告大棚栽培油桃树发生火灾之前的状况
3.3.2 调查火烧大棚情况
原告被火烧的大棚为立柱式拱圆形钢架结构建筑,东西长80 m、南北宽13 m,面积1 040 m2,脊高4.5 m,立柱23 根,脊上2 根横梁为1.5 寸钢管,69 排圆拱形钢桁架,上弦6 分钢管,下弦12 号钢筋,上下弦之间拉筋。大棚塑料190 kg,草苫子280 块,电机和卷帘机1 套,粗细尼龙绳250 kg,铁线225 kg,电线200 m,底脚松木杆160 根。
现场只见大棚立柱、横梁钢管、圆形钢架存在,大棚其他设施全被烧毁(图2)。
图2 原告大棚栽培油桃树树被烧死、棚被烧毁
果树设施栽培的主要特点是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经济来源的一条主要途径。原告早在2006年就在当地率先建棚栽培油桃树进行保护地反季节生产,油桃5月上中旬成熟上市,平均售价10.00元/kg,666.7 m2产值均在2.65万元以上,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发生火灾,原告油桃树全部被烧死,油桃树原有的潜在价值全部灭失,原告的预期效益和既得利益全部损失。死树损失按死树的现产量、产值计算。原告如果按照现在大棚栽培油桃树的生产模式,产量、产值情况重新栽树、建大棚,恢复到火烧之前的原状,需2年时间,第1年栽树长树,第2年开花结果,结果少,产量低,未达产;第3年达产,恢复原状。2年恢复时期的损失仍按照火烧之前的产量、产值计算。
发生火灾,原告大棚全被烧毁,现场只见大棚立柱、横梁钢管、圆形钢架存在;也因过火,承重能力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冬季如遇大雪压顶极易发生塌棚危险,存在隐患。
5.1.1 鉴定结果
原告被火烧死油桃树为‘早红2 号’,树龄3年,结果期树,株均结果能力5 kg。
5.1.2 死树损失
5.1.2.1 当年死树损失
当年烧死油桃树823 株,株均损失产量5 kg,油桃5月上中旬成熟上市,平均售价10.00 元/kg。即823×5×10.00=41 150.00 元。
5.1.2.2 重新栽树恢复原状时期的损失
第1年,春季重新栽植油桃树,当年为营养生长期,无产量。死亡油桃树823 株,株均损失产量5 kg,油桃5月上中旬成熟上市,平均售价10.00 元/kg。即823×5×10.00=41 150.00 元。
第2年,重新栽植油桃树开始开花结果,初结果,产量低,平均株产3 kg;死亡油桃树823 株,株均损失产量5 kg,株产减少2 kg,油桃5月上中旬成熟上市,平均售价10.00 元/kg。即823×2×10.00=16 460.00 元。
合计:98 760.00 元。
原告的油桃树生产采用大棚栽培,大棚作为辅助生产设施因发生火灾被烧毁,遭受损失。大棚被烧毁的主要构件:大棚塑料190 kg,每公斤16.00元,为3 040.00元;粗细尼龙绳250 kg,每公斤16.00元,为4 000.00元;草苫子280块,每块30.00元,为8400.00元;电机和卷帘机为2 500.00元;铁线225 m,每米6.00元,为1 350.00元;电线200 m,每米2.00元,为400.00元;松木杆160根,每根10.00元,为1 600.00元;大棚钢架69排,每排受损折价150.00元,为10 350.00 元。
合计:31 640.00 元。
总计:130 400.00 元。
鉴定以上823 株火烧死亡油桃树和烧毁大棚的经济损失价值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佰圆整。
司法鉴定人签字(略)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