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运行的基本原理

2021-01-21 06:01蒋元文
公民导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职权

蒋元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以会议形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即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等。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会议,任何单个代表或者人大其他机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大会议形式众多,其运行有一定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熟悉和把握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人大工作者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个人见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理。

一是人大会议职权法定原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现代法治原则包含的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公权机关,其职权的行使,也就是开会议事,要遵循公法原则,要有法律依据,没有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并不行使人大职权,只是作为人大代表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提供服务保障而已。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责任重大。概括起来,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制宪和立法权;人事选举、决定和罢免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决定任免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权。其中,县乡人大没有立法权(自治县人大有立法权)。

二是人大会议会次原理。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开会,是人大履职行权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方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地方,如有必要,也可按规定程序,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召开时间,法律没作明确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法律没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和有关文件精神,有的地方性法规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是人大会议法定人数原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参会人员有法定人数的要求,这是与工作性会议的根本区别,否则,不得举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其中,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任免,表决结果由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也就是常说的“双过半”。

四是人大会议议程法定原理。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规范。议事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民主也要有规范,这就要求有序进行。如果没有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的共识,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增减议程,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混乱,其所决定的事项,就不是集体意志,其行为,就是违法的。法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召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依法首先通过会议议程等事项,与会人员赞成通过后,才能按通过的议程进行。时间再紧,也不能精简必要的程序。这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程序也是民主的重要内容。

五是人大会议选举法定时间要求原理。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提名、酝酿时间作了明确要求。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这也是人大工作依法、按程序的重要特色。同时也说明,人大会议不得随意召开和决定有关事宜,必须按规矩办事,认真准备,庄重、严肃、权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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