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贞
【摘 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但大多处于规模小、缺乏流动资金、可供抵押的物质性资产不足的困境。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的出现,无疑是解决这一困境的一剂良药。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开展较晚,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存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不明确、专利权价值评估难、专利权交易难和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风险。鉴于此,文章研究提出如何通过法律控制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12-0091-03
1 专利权质押融资理论综述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用专利权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融资途径,它出现的初衷在于以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资本借贷。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作为极具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的经济体,专利权是其资本的主要形式,以专利权为担保标的物的融资方式就是应然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质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属于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权的设立可以实现专利权作为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1]。因此,本文探讨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中作为债权的担保,以此促进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依法以该专利权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为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权人为银行等有资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专利权质权规定在权利质权中,肯定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属于质押;有的学者认为“专利权质押”有误,应当正名为“专利权抵押”[2];史尚宽认为权利质权,尤其以债权、股份或无体财产权为标的之权利,其担保的作用反近于抵押权,谓之介于一般质权与抵押权之中间区域,亦无不可[3]。笔者认为专利权质押融资应当属于质押。按照通常理解,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之一为是否需要移转物的占有。质权的设立需要移转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移转物的占有,而专利权质权的设立不需移转物的占有。在权利质权中,专利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无须交付占有。为此,民法理论上发明了“准占有”的观念,“准占有”是指对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事实上实施占有,法律予以与占有同等保护的占有。因此,在专利权质权的设立中,无须移转专利权的占有,对专利权质权中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参照动产质权中质权人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融资方式,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需遵循物权的基本原则,但由于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专利权的特性,区别于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质押融资方式,因此理论上的冲突会给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带来许多风险。
2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专利权质押融资,但在法律上缺少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制度的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即使国家大力提倡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探索,此方式仍然运行困难。
2.1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现状
在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发展缓慢。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物权篇中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条文仅停留在肯定专利权上可以设立质权,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及如何操作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主要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项,也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得融资作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银行内部决定等效力较低的文件对专利权质押有相应规定,如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修订的《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等。因此,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在具体运作上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使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推行受到阻碍。
法律应该是规则与原则的统一,如果法律的制定过于原则化,那么必然缺乏法的明确性、可执行性。因此,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在具体运作上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出台了许多配套的规章和条款,各省市也相继制定出配套的管理办法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國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使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推行受到阻碍。
2.2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践现状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运作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但在不同的地方,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大不相同,没有形成通用的操作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
2.2.1 “银行+专利权”担保方式
“银行+专利权”担保方式为政府大力推荐,其运作特点是银行参考专利局等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后,决定是否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此方式中,专利局等相关部门需考察企业的资质,例如企业所持资产、还款能力、企业信誉和企业专利权的价值。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专利局等有关部门的推荐,降低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的风险,但专利局等有关部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有资质的中小企业仅是建议性质,一旦资金无法回流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不热衷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4]。
2.2.2 “银行+中介机构+专利权”担保方式
“银行+中介机构+专利权”担保方式是市场导向型,它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引入中介机构(主要为有资质的担保公司等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权评估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每一笔贷款提供贴息,但是政府对中小企业每一笔贷款的贴息都做了上限规定,政府和银行只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大部分责任由中介机构承担,因此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层层把关,确定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这就使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得到扶持的机会大大降低,违背了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初衷[5]。
2.2.3 “银行+政府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方式
“银行+政府担保+专利权”反担保该方式为政府主导型,由政府设立一个负责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部门,通过筛选确定有资格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向银行出质专利权提供担保,中小企业再将其专利权向该部门出质作为反担保获取银行的贷款。在这种方式下,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银行则承担少许责任。由于过度依赖于政府,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因此政府承担的风险过大,政府会因承担风险较大而過于保守地选择扶持企业,使得该方式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实行[6]。
尽管国家大力提倡专利权质押融资,但是在实践中仍阻碍重重。由于专利权的自身特性导致它在运行过程中产生许多风险,而银行、政府、企业、担保机构却无法很好地分担风险,因此加强措施控制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十分必要。
3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法律控制建议
3.1 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
作为专利权质权的客体,必须具有让与性和财产性,然而专利权是一个权力集合,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5种权能,法律中并未明确细化专利权质权的客体范围。
笔者认为独占实施权、专利申请权不能单独成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垄断使用的权利。若认为独占实施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则专利权人将不能继续使用该专利权,无法通过实施专利权获取经济利益,不利于质权人债权的实现。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人享有的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赋予其专利权的权利,在其变成专利权之前不能带来任何收益,尚不具有财产性[7]。《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也明确把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排除在允许专利质押登记范围之外[8]。若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专利质押融资的标的,将会大大增加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3.2 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
决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获得融资、获得融资数额的多少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和确定。我国尚未有完善的专利权评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构建专利权评估制度。第一,建立专业且权威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严格专利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使其与专利融资的发展相适应,这样做出的专利评估结果更具有可行性[9]。第二,规范专利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对评估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严格考核,增强专利评估结果的专业性。例如:可以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选拔评估人员、定期组织专利评估人员培训等方法[10]。第三,明确专利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与义务,行为就不会得到规范。因此,应当明确专利权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专业的专利评估机构在主体上属于社会团体,其法律行为应当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当对评估结果承担合同责任甚至侵权责任。
3.3 健全专利权交易制度
专利权难变现使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持观望态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构建专利权交易制度。第一,制定统一的专利权交易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专利权交易,各省市可根据确定的上位法律并结合各地情况制定配套政策,使专利权交易市场得以规范。例如: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协商专利权的交易方式,不拘泥于法条规定,从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放宽对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人在没有损害质权人的利益时处分已出质的专利权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建立专利权质权数据库,实现交易信息透明化。依托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联合专利权质权登记部门建立专利权质权数据库,将已出质的专利权信息上传到专利权质权数据库,使专利技术信息得到共享,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增加变现的时间与成本。第三,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发布、交流网络。仿照“淘宝”建立用于交易专利技术的网站,将该网站与专利权质权数据库相关联,在该网站上标明需要进行专利权质押的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所拥有专利技术的评估情况、该企业有形资产状况及是否有过不良贷款,这样一来,不仅便于买家及时、全方位地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银行、担保机构来说,也能及时了解出质人的信息,决定是否为该企业进行融资或是担保。
3.4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不同,风险承担主体和风险承担程度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设立一个专门部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科技型中小企向该担保部门出质专利权作为反担保。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时,由该部门清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而获得代位求偿权。有了政府的信用担保,可以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从而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引入律师事务所、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将一部分专利权价值较小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对尚不能准确判断的专利权价值,可以允许用专利权担保一部分债权,另一部分只能用中小企业的有形资产担保,以此将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风险控制在最低[11]。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转型和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小型企业本身资本薄弱,抗风险能力不突出,所以在融资方面屡屡受挫。专利权作为中小型企业的核心资本,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担保来源。因此,笔者力求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控制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而也对专利权的证券化、信托等融资方式及其他权利的质押融资起到一定借鉴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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