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国际传播和数字经济的双重驱动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发展迅速。如何在“双循环”新格局下,通过数字版权贸易,推进中国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由数字版权贸易大国向数字版权贸易强国的升级,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关 键 词】“双循环”;数字版权贸易;国际传播;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崔波,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21&Z
D322)的阶段性成果;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文化共识的中国版权输出供需错位矫正与绩效评价研究”(18BXW03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49;F752;G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23.005
数字版权贸易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而且是一个国家国际传播能力和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构成维度。研究数据显示,中国数字版权出口能力不断增强,社交媒体国际化不断拓展,已发展成为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大国,正在向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强国迈进。中国跨入第二个一百年之际,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严酷国际环境,加之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全球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如何从危机挑战中抢抓和创造机遇,利用新技术赋能实现弯道超车,提升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跻身世界数字版权贸易强国,是时代之问、中国之问,学术界必须通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做出正面回应。
一、 数字技术催生数字版权贸易
与传统以纸质、光盘、磁盘为主要介质的版权贸易不同,数字版权贸易是由数字传输技术、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催生的。目前学界对数字版权贸易还未达成一个共识性的定义,并且大多数从事出版学研究的学者将数字版权贸易看作是传统版权贸易的升级版,认为数字版权贸易是一种可限定在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交易数字化内容的贸易活动,这种狭隘的对数字版权贸易的理解严重制约了数字版权贸易研究的拓展。尽管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网络文学平台在文化“走出去”中的重要价值,但这些研究尚未将网络文学平台上的广告、读者打赏、众筹视作数字版权贸易的新形态予以重点关注。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仍然将数字版权贸易圈定在传统出版产业的界限之内。
尽管目前学术研究对数字版权贸易尚无明确定论,但从可见的一些尝试性定义来看,数字版权贸易在“版权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版权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两方面形成学界共识。随着数字技术对版权贸易的影响持续加大,数字版权贸易所触及的边界不断延展,对数字版权贸易的界定往往根据现实需求和具体目的进行场景化、包容性的理解和认识。
目前,学界对数字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放在数字贸易框架下进行,从现有的定义中可以发现,数字贸易经历了“狭义阶段—扩大阶段—广义阶段”。比较占主流的定义为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下的定義:“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提供可供性的、由数字方式或者实体方式进行交付的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我国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并不统一,但对数字贸易的方式数字化和对象数字化等两大特征基本上达成共识。学界目前普遍接受的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下的定义:“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此定义包括了互联网基础设施、通信服务等诸多行业。其中,数字内容、搜索和新闻带有明显的版权印记,属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对象[1]。但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并不认同这样的界定,比如欧洲就将图文音视频和计算机程序排除在数字版权贸易开放之外[2]。数字版权贸易的概念界定、分类体系与统计口径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话语权,影响数字版权贸易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以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版权贸易已经演变为中国国际传播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因此,数字版权贸易的战略性意义日益凸显。
数字版权贸易是数字贸易中最易引发属性争议的部分,对数字版权贸易属性与分类的确定与不同经济体在国际贸易规则谈判中的主张具有密切关系[3]。数字版权贸易是数字时代国家间竞争的主战场,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其贸易对象、贸易环境、贸易范围都具有全新特征,表现为数字版权贸易渠道和范围大幅拓宽,线上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版权贸易的基本经济单元,中小企业和个人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的参与程度大幅提升等[4]。在数字贸易环境下,传统版权框架下为保护消费者而设计的对作品进行再销售、赠予的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版权经济领域难以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某些条款不利于数字版权的流通和版权经济的繁荣[5]。
数字版权内容的供给与跨境消费是并置发生的,传统版权贸易中对版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定不再成为主要的限定因素[2]。如果继续延续传统版权贸易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判断标准,对版权贸易类型进行分类,显然就失去了保护作用。以CD交付的音乐作品构成实物贸易,而CD播出后以数字形式传输又构成服务贸易。数字版权贸易结构较传统版权贸易结构更为复杂,作者、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等版权市场的新兴参与者将原来简单均衡的市场引向如今日益复杂的非均衡化方向发展[6]。在以美国为主的各类版权贸易谈判中,数字产品指称的是以图文音视频为主要形式的数字化产品[7]。有学者进而指出了数字化的两大表征:传统版权贸易升级为跨境数字商务,传统的版权贸易内容以数字化方式进行传输[1],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交付的文化内容产品被称为“数字内容产品”或“数字产品”,数字贸易是数字内容产品和信息服务的跨国交易[8]。
综合上述数字贸易概念、分类与特征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概述数字版权贸易的内涵或外延、特征、发展趋势及其影响,但大多处于初步定性描述阶段,对数字版权贸易的规范性研究处于萌发期。第二,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数字时代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是传统版权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延伸和迭代,既包括传统内容产品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也包括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贸易对象的数字化)。第三,数字技术推动传统内容产业发展,使得版权贸易呈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因此,针对现有文献中存在的数字版权贸易内涵与外延尚未明确,数字版权贸易新特征与新模式相关学理性研究较少等问题,亟待建立系统性的数字版权贸易基础理论。
通过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较,我们可以操作化地将“数字版权贸易”定义为“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数字版权贸易可以分为数字内容、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数字产品与服务等四类;数字版权贸易方式由数字平台、数字交付和数字订阅构成;数字版权贸易内容由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信息构成;数字贸易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
二、 作为数字版权贸易坐标系的“双循环”新格局
在“十四五”之前,中国数字版权贸易主要是依托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出口导向型赶超模式。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全球经济失速、政策失灵、治理失范,这对中国既是挑战也是弯道超车的机遇。站在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双循环”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主动选择,有助于厘清对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双循环”新格局的模糊认识,提升对“双循环”新格局与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理解。
1.“双循环”对数字版权贸易的影响
“双循环”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主动选择,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战略举措,也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优势的内在要求[9]。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与扩散以来,全球发展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作为深度融入世界市场和国际供应链体系的外向型经济体,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转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全球价值链下国际分工形态演变、国内要素禀赋变迁以及外部竞争与合作关系调整等基础条件出发,中国经济发展中内循环与外循环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发生显著变化。过去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双轮驱动,特别是外循环发挥重要作用的经济增长模式需要革新,转向内循环为主、双循环畅通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这既是现实表现,也是必然选择[10]。国际循环在一定程度上易受国际形势波动影响,而数字版权贸易因同时具有经济增长新引擎与国际传播新动能的双重属性而具有特殊的战略价值,因此需要发挥国内循环的积极作用,依赖统一庞大的国内需求市场,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国内大市场和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建设[11]。曲如晓等人的研究表明,贸易开放对文化存在正向效应,总体而言开放会促进一国文化的进步,但这个影响效应会随着国内经济水平、国民收入分配等现实情形而动态变化,这从侧面印证了“双循环”发展格局之于数字版权贸易竞争力提升的正当性。数字版权贸易是连接国内外双循环的重要纽带,在“双循环”新格局下,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提升[4]。
2.数字版权贸易对“双循环”的作用
在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数字经济是重要的支撑力量[12],这是中国发展和提升数字版权贸易的前提条件。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使得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而处于“中断”状态的全球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逆势发展[13]。数字贸易的兴起与发展不仅会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带来重大挑战,而且会重构全球价值链,改变全球价值链的运行模式,颠覆全球价值链的全球分布体系和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一个国家或区域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14]。2018年以来,数字版权贸易的雁阵转移模式宣告终结,迎来以中国为枢纽的环流发展模式,即以中国为枢纽的发达经济体价值环流和发展中经济体价值环流共振的“共轭环流”[15]。中国应致力互利共赢发展理念,构建以中国国家价值链(NVC)为枢纽的“一带一路”三环流贸易体系[16],促进中国经济增长动力向以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提高核心技术供给水平方向转换。在“十三五”期间中国数字版权贸易所获得的国际竞争力优势基础上,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和企业数字化转型作为文化“走出去”的重点[17],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发力点应不同。对于上环流的发达国家国家,重在体现智慧、知识和创意;对于处在下环流的发展中国家,重在体现文化引导效益[18]。未来数字产业巨大发展潜力将成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贸易的重点内容[19]。数字版权贸易对全球价值链的作用显著,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使全球价值创造越来越知识密集化,微型跨国公司成为全球价值链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少数科技公司和数字平台可能主导全球价值链,进一步延伸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深度和广度[20]。如以TIK TOK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在全球交易市场上具备将流量入口转化为金融优势的能力,更加坚强有力地推动数字主权货币的跨境流动[21]。
虽然有学者初步研究“双循环”新格局下数字贸易发展的论题,但是尚未探讨数字版权贸易与“双循环”新格局的相互关系,尚未深入分析数字版权贸易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分析中国在全球数字版权贸易格局中的定位,并深入剖析“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具有深远意义。
三、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
数字经济为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深刻影响着脱胎于传统实体贸易时代的多边贸易协定,既有的贸易治理架构难以适应数字贸易的新情境,尤其是数据流通壁垒、数据风险约束等方面的制度缺席亟待得到正视与关注。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路径,不仅关涉各国自身利益,而且也是各主权国家就网络空间主张主权的重要实践领域之一[22],中国应当从全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努力转变成为国际体系的引领者[23]。与传统经济时代相比,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经濟治理在治理议题、治理主体、治理目的和治理逻辑等方面并无本质改变,但在影响因素、国际格局、侧重领域和治理路径等方面与传统经济时代有所不同[24]。数据规制与贸易规制是数字贸易治理的两条主要路径,其中数据规制针对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规制关涉贸易自由化,具有主权性和互惠性[25]。目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主要有美式规则和欧式规则。美式规则侧重于贸易的自由化和数据存储设备非强制本地化,欧式规则则将重点放在数据自由流动、版权保护和隐私保护上[3]。数字版权贸易大国最近几年将全球性规则制定的重心转移到区域贸易规则的谈判上,推出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欧加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协定。这些数字版权贸易规则有如下特点:针对数字内容的规则兼容了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开放规则;试图打破数据流通壁垒;联合抵制数字贸易风险。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国内数字版权贸易法律法规不统一且滞后,在进行多边谈判中话语权较弱。
具体到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路径,现有的研究侧重于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制定、数字版权贸易风险监管等方面,如周念利和陈寰琦、孙益武等研究具体的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及其对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影响;李墨丝进一步分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贸易规则形成机理,揭示数字贸易规则的整体走向,建议中国加强数字贸易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内改革开放与全球改革同步进行[26]。蓝庆新等的研究发现,数字文化产业开放度对数字文化产品出口的影响显著,并认为数字文化产业应继续加大开放度[27]。在确保经济安全的同时,中国应当放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积极促进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同时,着眼于国家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积极推动现有跨境数据流动等立法的完善,通过加入现有区域性隐私框架等积极措施提升“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28]。数字版权贸易风险不容忽视,如果一个国家缺乏数字安全,面临的潜在损失将更为严重[29]。数字版权贸易风险监管主要涉及数据风险、网络安全风险、隐私安全等。针对数字贸易本土化措施、数据隐私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我国相应的支持性要素供给不足、数字贸易规制发展相对滞后[30]。因此,当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需要及时提出代表国家意志的数字版权贸易框架,捍卫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尽管现有文献对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给予重点关注,全球主要经济体都主张对贸易规则进行系统研判,但已有研究对数字版权贸易相关的治理规则与体系建构仍然相对有限,并且数字版权贸易的特殊属性使得其治理规则体系往往是整个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中的例外,需要规则体系的专项性设计,这也是学界研究亟待着重深入补充的焦点。
四、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之路
1.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和目标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理念和目标,必须从“双循环”新格局出发,紧跟数字经济浪潮,树立“有序、包容、开放、高效”的八字理念,确立“市场配置力—产业支撑力—企业创新力—国际传播力”四力合一的目标,为“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方略提供思想先导。
(1)树立“有序、包容、开放、高效”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理念
“有序”针对的是中国版权贸易的发展顺序,优先支持全球版权贸易发展方向的数字版权贸易,作为中国版权贸易提质增效的重要突破口,不能偏废传统版权贸易长期积累的版权贸易市场,数字版权贸易市场和传统版权贸易市场协同发力。“包容”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都应当得到支持。“开放”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环境,中国要从政策性开放向制度性开放转变,平等看待版权输出和版权输入,平等看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看待吸收外资和国外投资,向“共创、共享、共赢”双向交互创新模式转变。“高效”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的效果,要通过数字版权贸易赋能消费者、创意者、生产者,赋能社交行为和文化传播。
(2)树立“市场配置力—产业支撑力—企业创新力—国际传播力”四力合一目标
所谓“市场配置力”,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数字版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找到市场与政府相互补位、协调配合的结合点。所谓“产业支撑力”,是推动版权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所谓“企业创新力”,是以数字驱动版权相关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对核心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所谓“国际传播力”,一是通过数字版权贸易活动,传播中国促进数字版权贸易国际多边治理、反对单边治理的主张;二是掌握数字版权贸易的中国话语权,通过主导区域性和全球性数字贸易谈判,提升中国在区域性和全球性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引导权。市场配置力、产业支撑力、企业创新力指向的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中的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两大维度;国际传播力指向的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中的环境竞争力维度。
2.“四位一体”的高质量发展方略
依据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理念、目标,围绕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突破点、着力点、堵点,本研究提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四位一体”发展方略,即“数字技术—数字应用—数字安全—数字监管”。
数字技术是提升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支撑,也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突破点。国家要鼓励民营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技术创新作用,利用中國的制度优势集中攻关“卡脖子”关键技术问题,推动数字技术向产业化转化,促进传统出版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应用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提升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着力点。应当发挥既有数字应用优势,拓展数字消费应用场景,丰富产业交互应用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设计出具体的路线图和举措。
数字安全是提升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安全保障。然而,数字安全意识淡漠、数据泄露频发,已成为制约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一大堵点。我国应加大软件著作权、数字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商标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服务审查、数字化交易等保护力度的关键条款研制。
数字监管是提升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体制保障,在发展方略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目前,数字监管水平较低已成为制约我国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卡点。我国应充分认识数字版权贸易与传统版权贸易的差异,完善数字版权贸易统计体系,通过跨部门数据打通和合作,建立便利企业的合理合规管理体制。
3.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国际方略
以问题为导向,确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国际方略。目前制约我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三大现实问题是:如何突破美欧日主导的数字流通格局;如何加入国际数字贸易谈判并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如何通过创新驱动突破数字贸易壁垒。首先,我国应找到突破美、欧、日主导的数字流通格局对策,重点从双边数字版权贸易、多边数字版权贸易和地区数字版权贸易的研究中找到与美国、日本和欧盟利益的冲突点,从而提供有效对策。其次,我国应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对策。探求WTO主导的多边体系作用减弱、高标准贸易协定频出的背景和原因,研究国际经贸体系和贸易投资规则的调整及其影响,分析我国自身优势、特点和需求,积极参与具有互惠性、长效性和共识性特征的高标准规则体系的建构。最后,我国应突破发达国家设置的数字贸易壁垒对策与举措,运用倡导联盟框架,分析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形成过程,对“美国规则”“欧盟规则”进行结构性把握,找到我国突破发达国家制造的数字版权贸易壁垒的方案,研制出破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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