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士健 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郑 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肖 洪 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汤 婷 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2011 年4 月20日我国卫计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因此,预包装食品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1—2]。
食品营养标签对消费者非常重要,因为营养标签向消费者直观展示了食品营养信息,表明了食品的营养特性[3]。2011 年10 月12 日,我国卫计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明确将“营养标签”定义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4]。2018 年12 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意见的函。2020年8 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本文介绍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有关问题,期望能和广大同行和监管部门进行深入探讨,为我国食品企业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和市场监管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表C.1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见表1[4]。
以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某款植物某饮品标签为例(图1),从该企业的标签可知,该企业声称产品富含天然维E,且特意在营养成分表下边显著标识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查阅GB 28050—2011 附录C.1 可知,对于维生素要声称“高或富含维生素X”需要满足3 个条件中的至少其中一个:①每100 g 中≥30%NRV;②每100 mL 中≥15%NRV;③每420 kJ中≥10% NRV。
图1 某食品企业产品部分标签
对该企业营养标签标识的维生素E 进行比较,对于声称富含维生素E如果以GB 28050—2011 附录C.1 要求计,每100 mL 中≥15% NRV 或者每100 g 中≥30% NRV,该款产品无法满足富含维生素E 的标签标识要求,因而企业选择按照规定的第3种方法,即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虽然企业营养成分表中100 mL 维生素E 营养素参考值仅为5%,能量为158 kJ,如果换算成能量420 kJ,则对应的维生素E 的营养素参考值则可以乘以约2.66 倍,达到13.29%,因此按照GB 28050—2011 附录C.1 要求满足每420 kJ 中≥10% NRV,可以声称该款产品富含维生素E。
另以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某款风味某乳标签为例(图2),企业声称公司生产的产品含6.1 g 高蛋白,查阅GB 28050—2011 附 录C.1 可 知, 对于蛋白质声称“高或富含蛋白质”需要满足3 个条件中的至少其中一个:①每100 g 的含量≥20% NRV;②每100 mL 的 含 量≥10%NRV; ③每420 kJ 的 含 量≥10% NRV。 根 据GB 28050—2011 附 录C.1 中 每100 g的含量≥20% NRV 或每100 mL 的含量≥10% NRV,该款产品无法满足高蛋白质的标签标识要求,企业采取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的方法,经过计算,如果以420 kJ 计,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仅为9% NRV,发现企业这款产品并没有达到高蛋白的要求。
图2 某食品企业产品部分标签
GB 28050—2011 附 录C.1 中 对于“低能量”的声称方式,如果产品是固体则需要满足≤170 kJ/100 g(固体),而液体产品则仅需要满足≤80 kJ/100 g(液体)。
表1 GB 28050 附录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以GB 28050—2011 附 录C.1 中 对于“高或者富含矿物质”为例,需要满足条件1:每100 g 中≥30%NRV;条件2:每100 mL 中≥15%NRV;条件3:每420 kJ 中≥10% NRV。以饮料为例,一般乳饮料的密度约为1.03 g/cm3,100 mL 的乳饮料和100 g的乳饮料差距仅约为3 g,但相差的营养素参考值为15% NRV,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当然更有企业达不到每100 g 中≥30% NRV 或每100 mL 中≥15%NRV,因此选择以更为专业的方法即“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
查阅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3],以及杨月欣专家主编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二版[5],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及示例解析等专业材料[6],其中专家杨月欣和韩军花也对各种声称和判定进行了举例探讨,分别列举了按照每100 g 进行含量声称、按照每100 mL 进行含量声称和按照每420 kJ 进行含量声称的例子,但也未提到为什么相同的产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对于同一种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食品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标注或者声称方式,例如图1 声称富含 维 生 素E 达 不 到GB 28050—2011附录C.1 要求的每100 mL 中≥15%NRV 或者每100 g 中≥30% NRV,会选择“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进行标识,以达到国家的要求。如果有消费者或者监管部门有疑问,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GB 28050—2011 附录C.1 的规定辩解产品的食品标签标识和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是正确的,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不是食品专业或者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知识不够了解,食品标签并未充分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但对食品标签标识熟悉的专业人士则会有疑问,对于同一款产品,会因为不同的营养成分计数方式导致监管结果存在差异,查阅相关专业书籍也未有明确的解释和答复。
对于食品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人员,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可能会存在个别食品企业利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以及维生素、矿物质不是产能营养素,通过调整产能营养素的添加量降低能量值,并采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以420 kJ 计”方法折算其他营养素含量,从而达到声称“富含维生素、富含矿物质”的目的。但这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并未真正达到营养素摄入量,而这种方法目前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合法的。监管人员也会有疑问,遇到同类产品的咨询或者投诉,如何给消费者解答,如何与企业沟通和对企业进行监管处罚,以上都是面临的问题。
食品标签反映了产品的真实属性,食品标签事关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之际,把工作中遇到的食品标签问题以文章的形式引出,期望引起专家学者和监管人员关注该问题,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