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富鹏
在《庄子》文本中,“物”多次出现。《说文解字》曰:“物,万物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53)“物”或许是宇宙一切的共相。但基于对《庄子·内篇》文本的研究,“物”不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万物”。不难发现,“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和“胜物而不伤”(《庄子·应帝王》)都是《庄子》所追求的境界,一面是“物”“我”全无分别,另一面是“我”超越“物”而不被其牵累,因此,《庄子》中的“物”具有不同意义。纵观近年学界对“物”之观念的辨析,有学者将“物”分为四类:“先于人存在的自然物”“自觉能动的人”“纯粹的人造物”“人与自然的合成物”(张立文、高晓锋,《庄子道物关系的一种诠释进路—以“物物而不物于物”为例》,中州学刊,2021〔04〕:107-114);还有学者将“物”分为三类:“客观的物体”“一切功名利禄、生死祸福、是非判断之事”“有时人也被称为物”(弓联兵、马天宇,《“物”与“贵贱”之间—论庄子之“物无贵贱”》,长白学刊,2019〔02〕:51-57)。依据《庄子》对“物”的论述,除却以上将“物”看作客体外,“物”还有一层不以人为主体的、自是自为的内涵。
一、“物”作为具体实在之存在
具体来说,“物”可作为具体实在之存在,如“生物之以息相吹也”(《庄子·逍遥游》),“生物”即“空中活动之物”(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7:10),有翻译家将其翻译为“living things”(庄子、理雅各,《庄子:英汉对照》,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3),即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物”。又如“不敢以生物与之,为其杀之之怒也;不敢以全物与之,为其决之之怒也;时其饥饱,达其怒心”(《庄子·人间世》),养虎之人,为了使虎不起杀意,便不给虎活的东西;为了使虎不生分解猎物之心,便不给虎完整的东西。这些“物”真实地存在于天地之中,具有客观实在性,能够被人的感官所认识。这种对“物”颇为具体化的用法,仅仅用来指代客观事物,此时的“物”还未上升到哲学层面。
二、“物”作为客体之存在
在作为具体实在的存在之上,“物”可作为客体而存在。如“之人也,物莫之伤”(《庄子·齐物论》)。作为得道之人,外事外物都无法伤害他。“物”的内涵在这里丰富了起来,这里的“物”,不仅包含了具体实在的存在之义,而且囊括了“作为人直接延伸的行为和思维及思维的产物,如语言、概念等”(弓联兵、马天宇,《“物”与“贵贱”之间—论庄子之“物无贵贱”》,长白学刊,2019〔02〕:51-57)。但若是仅仅将“物”作为客体对象,则会导致人与“物”相互对立。“与物相刃相靡”(《庄子·齐物论》),人生在世有顺有逆,人对待外物便起了是非好恶的分别心,而“物”也成了对于人来说异己的力量,不仅使人与自然无为的状态背道而驰,而且影响着人的视角和观念,使人一步一步生出此是彼非、追名逐利等观念和行为。这些行为在《庄子》看来,是社会动荡的重要表现。“在庄子眼中,一切以人伤物的现象都是对‘至德之世’的背离,人们越懂得制造使用工具、运用智慧巧诈、分辨仁义是非,万物受到的侵扰乃至伤害就越大”(张立文、高晓锋,《庄子道物关系的一种诠释进路—以“物物而不物于物”为例》,中州学刊,2021〔04〕:107-114)。
庄子对作为客体的“物”,多抒发为贬义。《庄子》有言:
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庄子·齐物论》)
在圣人眼中,万物齐一。首先,认识到“物”的存在,但并不做具体区分;其次,认识到“物”之间的不同,但是不对其做价值判断。一旦对“物”产生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便与“道”背离,由此生出喜恶之心。但圣人在面对外物时,能做到“胜物而不伤”(《庄子·应帝王》),“胜物”即超越外物,抽身于是非、喜恶、名利、伦常等之外,能认识到宇宙间万事万物运作的最根本的道理。“不伤”即说在认识宇宙大道后,俗事都不能影响圣人的心性,因为参透人死生和自然变化的规律,即使旱涝冷热,对他们来说都不是伤害。因此郭象注云:“物来乃鉴,鉴不以心,故虽天下之广,而无劳神之累。”(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3:280)镜子映物映出的是物本身的样貌,不会以偏见成心对待物,圣人也同样如此,由此可使得其精神保持纯粹。
三、“物”作为由道而生的万事万物
若追溯到《庄子》认为的最纯粹的“物”的观念,“物”是作为由道而生的万事万物,如“又况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乎”(《庄子·大宗师》),此句言万物生灭变化都依恃于“道”。“‘由道而生的万物’即为庄子之‘物’最大的内涵”(弓联兵、马天宇,《“物”与“贵贱”之间—论庄子之“物无贵贱”》,长白学刊,2019〔02〕:51-57)。此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庄子·齐物论》),“物”不再作为主客二分的客体,人对其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不再具有意义,“从万物都出于道、都分有道来说,万物具有统一性和共同性”(王中江,《“差异性”和“多样性”的世界:庄子的“物之不齐论”》,社会科学战线,2021〔04〕:39-48+281),作为生于“道”的形而下的一切事物,蕴含着物法天地,自然而然的道理。
因此,庄子希望世人能以一种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物”。一方面,《庄子》承认万物各异,“‘有分’‘有命’‘有形’‘有性’这样一系列东西的产生,这一系列东西就是我们后来所理解的‘物’的基本概念和范畴”(郑开,《莊子哲学讲记》,广西人民出版社,2016:93)。《庄子》在使用这些语词时清楚明白地知道“物”的产生伴随着由全到分的过程,而事物之间的不同亦是“物”的性质。但是“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德充符》)。如果以分别心看待事物,那么事物就不同,但若转换视角,万物皆为一体。这种视角的不同,亦是不同境界的人的表现,“肝胆楚越”代表了世俗之人以彼此之异相互诘难,然而这种相异在圣人看来,是道在不同事物间的不同体现,这种诘难就好比相争人的肝胆孰优孰劣一样毫无意义。“且也若与予也皆物也”(《庄子·人间世》),人作为形而下的具体事物,也是“物”的一员,本性应通于天地大道,自然无为,然而因为种种原因,离道愈远。因此,《庄子》以“庄周梦蝶”为喻,描绘了“物化”的境界—人不应为生死而担忧,更不应为是非真伪而彼此攻击,人怎能知死后世界是苦是乐?人怎能知是是非非有确定的判断标准?或许这一切都是一场大梦,像“物”一样随顺自然的变化,去发现和遵从道赋予人的本性才是正确的态度。“秋毫、太山、殇子、彭祖、天地、万物,俱为有形也,有形则可以忘形而齐谐也。夫知道者,不死而不剩,故天地与之并生也;无方而无体,万物与之为一也”(王雱,《老子训传南华真经新传元泽佚文》,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216)。正如王安石所讲,死生形体都是“物”,“物”随着时间的流逝必然会有生灭变化,得道者对万事万物包括自我的态度即与时俱化,因此对于圣人来说,“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正是对待“物”的另一重境界。
在《庄子·内篇》中,“物”作为重要范畴,有三种意义。第一,“物”作为具体实在之存在,是指某些具体事物。第二,“物”作为客体之存在,是指与人对立的物、观念、行为等,由此引发的与“至德之世”的背离,是《庄子》所反对的,在此意义上,“胜物而不伤”(《庄子·应帝王》)是圣人的境界。第三,“物”作为由道而生的万事万物,是指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形而下事物,一方面,庄子承认形下万物各有不同;另一方面,在转换视角后的“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是圣人的另一重境界。